常常有學生會問我說:
為什麼三能的烤盤賣的比較貴~
其實貴有貴的道理~
品質上就有差異了~
還記得以前在工廠當廠長的時候~
鐵盤都是買三能的(鋁盤)
然後再自己去外面請人鍍不沾塗層
還記得那時候量大(鍍一片全盤的才花一百元)
但是用下來的效果就是..
烤盤的不沾塗層很容易脫落
這就是差別..貴當然有貴的道理..
一分錢一分貨
就好比老師這顆米其林輪胎..
騎了五年共18000公里 還在服役中
雖然磨到光頭程度
但現在煞車也不會打滑(時速約五十)
還記得年輕時候..
有換過一種比較平價的輪胎..
三X牌 結果胎紋全新..
大太陽天氣一剎車就打滑..
馬上要求車行老闆幫我換最好的..
#小故事大道理
#一齊幸福烘焙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3萬的網紅8891汽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你有問題,我們來回答!久違的Q&A又來啦!還有什麼想問的問題,記得留言告訴我們喔! 趕時間看這裡 00:00 開場 00:34 該買汽油還是柴油車 01:48 RAV4操控優於KUGA? 02:51 喜歡哪種駐車煞車 04:28 喜歡哪種排檔方式 06:13 自備機油會破保? 07:15 各家車廠...
煞車剎車差異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什麼是爭點?》
本篇有點長,但是同學行政法(或其他法科)的分數想要突破,一定要耐心看完。
準備考試就像開早餐店一樣,事前除了要熟悉每種食材、知道每種三明治的搭配方式等等這些最基礎的事情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客人想吃什麼?客人點了什麼餐點?套用在考試上面,就是我們必須在考試前將各種理論、法條、學說與實務爭議等等內容給理解清楚,並且也要知道什麼樣子的題型就是在考什麼樣子的組合,萬變不離其宗,再怎麼困難的問題都是由最基本的概念所組成的。
但是,就像早餐店需要知道客人想要吃什麼一樣,考試上最最最重要的就是知道出題老師想要考什麼,也就是我們必須知道老師是想考什麼爭點,來設想這道題目,因為出題老師並不是先想一個故事,再來埋設每一個他想要考的概念,這樣太沒效率;出題老師一定是先設想出爭點,再把這些爭點給組合,然後套入一定的故事、情節,來出成一道題目。所以如果考生在答題時,如果沒有針對老師的爭點回答,就像一個手藝高超的早餐店老闆,但客人點肉鬆蛋餅,卻做給他一個鮪魚三明治一樣,就算再好吃客人還是不爽啊。同理可證,出題老師如果看到學生沒有針對他的爭點回答,自然也就不會給分數,不管你寫得再多、再好也一樣。
隨便舉一個題目為例:
某A到B民營汽車修護廠驗車(B是受交通部監理站之委託驗車的),B認為A的車煞車系統有問題,所以判定為不合格,A不服氣,提起訴願,訴願受理機關則是認為A的車有未經許可擅自改底盤,故以訴願無理由駁回A的訴願,A還是很不服,所以提起行政訴訟,問:A應該以哪個機關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當同學看到題目,第一件事就是先看題目的問句是什麼,看完出題老師想問什麼之後,再回去邊看題目邊找線索。題目問,哪個機關要做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所以這題絕對不是單純的在考你背法條跟法條操作,在法條操作之外,一定還有爭議需要論述,最後進行事實的涵攝後,才會得到分數。
之前聽到有同學的答案大概是這樣:B是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所以B的判定是行政處分,A提起訴願後沒有獲得救濟,所以依行政訴訟法第25條,A應以B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寫沒有不對!
ButButBut,我們再來看一次題目敘述,題目說:B認為剎車系統有問題,所以判定不合格,但訴願受理機關卻做出不一樣的認定,訴願受理機關認為車子有改裝底盤,所以訴願無理由駁回。這邊就是本題關鍵,出題老師如果要考單純的行政訴訟法第25條,那老師絕對沒有必要設計B跟訴願受理機關做不同認定的環節,老師只要單純敘述訴願受理機關認A的訴願無理由駁回就好。所以我們這時候就要反射性地想到,題目的每一個字都是精心設計過的,出題老師在這邊絕對還有爭點想考,那是什麼呢?
就是我常提到的: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從字面上來看,我們會發現:「咦,這邊訴願受理機關好像變更原處分的理由欸,因為他把原本的因為煞車系統而判定不合格變成了因為擅自改裝底盤而判定不合格,那是不是就有這款的適用?」而這個就是本題爭點所在!同學們千萬要記得,當你在題目的敘述中,看到覺得很奇怪的地方,那邊就一定是本題的重點,千萬得大書特書,因為如果不覺得奇怪,沒有爭議地單純操作法條的話,出題老師要考這個幹嘛?大家要記得,我們目前考試都是爭點取向,如果一個條文、一個事實很明確沒有爭議,那麼絕對沒有考出來的必要。
所以回過頭來,我們來看這個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是該如何操作呢?先看看實務見解是怎麼說的: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2款之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訴願撤銷原處分時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者,係指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而受損害之人,此通常係指授益處分成為訴願對象(由授益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提起),經訴願決定撤銷該授益處分,授益處分之相對人因該授益處分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而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至如訴願對象為侵益處分,訴願決定撤銷侵益處分係對侵益處分相對人有利,侵益處分相對人不可能因該撤銷處分之訴願決定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此種情形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所指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77號行政裁定參照。
題外話一下,同學記得,實務見解一定要多看,法院精煉使用文字的方式、用詞也要多加學習,這些都是法律人的「行話」,如果用字遣詞可以像這樣子,那麼出題老師也會覺得你是內行人喔,自然分數就會往上加,而不是往下扣。
上面法院說的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只限定在:訴願決定影響了提起「訴願以外的人」(第三人)的法律上權利或利益時,該提起訴願以外的人才能依本條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理由是,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訴願機關所為變更、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應不致較原處分更為不利,解釋上原處分相對人不致因此訴願決定而受侵害,故於現行法制下,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之情形,應係指因訴願決定而第一次權利受侵害之第三人。
回到本題,本題就是要討論,A到底要找B還是要找訴願管轄機關當被告,也就是要解釋本題到底有沒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之適用,結論當然是沒有,所以還是回到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及25條,以B為被告,雖然結論一樣,但是重點在「整個討論過程要呈現出來」,因為這就是本題的爭點所在。
所以同學可以發現,有沒有找到爭點並完整論述,對答題篇幅與重點會有極大差異,上面那題目,如果同學沒寫到爭點,那麼其實題目五行就寫完了,當然分數也不會太高囉。
煞車剎車差異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長遠的台灣前途,監察院副院長提名案必須踩剎車。
黃健庭非常明顯不適任監察院副院長。
黃健庭於擔任立委期間,曾涉及藥商回扣案,最後經法院判決有罪(商業會計法的財報不實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的幫助逃漏稅)。
不廉潔的人,擔任監察院副院長,負責監督全國公務員,這是小偷當警察局長的邏輯,如何服眾?
黃健庭任台東縣長期間,惡搞美麗灣案,至今難以收尾。
美麗灣案,本該是監察院最該出手,追查到底的案件。結果現在當事人竟然被提名監察院副院長。
黃健庭當監察院副院長,類似美麗灣案的案件,還要不要查?能怎麼查?
有人用政治權謀的想法,說這是民進黨奪下台東、裂解國民黨的佈局。
如果是有意為之的「政治佈局」,這樣低劣粗糙的運作,尚未殺敵一千,已經自損三萬,更應該明快停損。
最核心問題:人選不佳。
總統要營造監察院「跨黨派」的形象,要邀請藍營的人出任副院長,我可以接受。
但藍營人這麼多,為何偏要一個法院認證操守有問題的人?
目前已經被媒體報導公開在檯面的訊息,綠委群組大反彈,至今無人願意公開表達認同這個安排,連黨副秘書長都公開發言反對。
屆時立院同意權投票,難道要動用黨紀護航曾被民進黨批評為「貪污」的人?長期耕耘台東的劉櫂豪委員情何以堪?若同意票不如預期,甚至中箭落馬,又將如何重挫總統的領導威信?
從長遠台灣前途的角度看,台派就該反對這個弊大於利的提名。
台派政黨要邊緣化國民黨,必須堅守和國民黨的核心價值差異:外交抗中保台、內政清廉勤政。用這兩大核心價值,緊緊抓住青年選民、搖擺選民(中間選民)的心。
而黃健庭這樣的人選,會讓青年選民和中間選民對台派政黨的核心價值產生深刻的懷疑。
失去理想性,未來如何堅守品牌差異?
黃健庭能帶來多少選票?為了黃健庭,要丟掉多少青年選民和中間選民的選票?為了這樣的人,燃燒台派累積的陰德值,對台灣命運絕對是負面的影響。
黃健庭提名案若由綠委背書通過,未來國民黨提名有案在身的人出來選,台派還能大聲批評?有什麼立場批評?
就算是以裂解國民黨為目標,還有很多其他的人選,還有很多其他的籌碼。為何就是要挑一個被法院認證的作假帳逃漏稅的人,坐監察院副院長的位置?
要招降納叛,請問黃健庭的投名狀是什麼?對台灣的具體貢獻在哪裡?
黃健庭今天重申他是國民黨終身黨員,永遠是藍營的一份子。憑什麼要台派立委賭上政治名譽,為被法院認證收回扣的國民黨終身黨員抬轎背書?
未來在台東要經營政治的人,會選擇加入台派政黨蹲點艱苦打拼?還是先加入國民黨,口袋塞得滿滿,選完立委選縣長,反正在國民黨吃乾抹淨之後,民進黨還會直接給個更好的位置。
至於要拔掉藍營潛在的高雄市長補選戰將?那更不是理由。
先不談黃健庭的戶籍到底在哪裡。難道台派要靠這種方法才能贏下高雄市長補選?為什麼要這樣侮辱、看不起陳其邁呢?
人民關心的是台灣前途,人民沒有義務把民進黨的政治算盤當作最高指導原則。
不管當初想得多美、算盤打得多響,從結果論就是弊大於利。
以台灣為念的領導者,都應該及時對黃健庭任命案踩下煞車。
煞車剎車差異 在 8891汽車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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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車剎車差異 在 LOOK!鹿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接續上集主題為各位推薦了 #NISSAN #SENTRA
本集緊接著繼續為各位依序推薦介紹
#FORD #FOCUS #SKODA #SCALA #KAMIQ #HYUNDAI #KONA
以懶人包的形式為各位帶來快速有效的介紹
並且順帶以簡單的方式解說了 #掀背車 與 #轎車 的區別
還有 #渦輪增壓 與 #自然進氣 的差異跟運作方式
還有 #乒乓球式的車道維持 與 #車道維持置中 差在哪裡?
以上內容希望大家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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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下列章節
00:00:00 本集精彩看點
00:00:35 Ford Focus介紹
00:01:35 什麼是乒乓球式的車道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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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48 Skoda Scala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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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5 Hyundi Kona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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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5 結語
00:09:51 片尾提問 (參考以下)
「請問這次推薦的車款,你比較有興趣的是哪一台 ?」
A. Nissan Sentra
B. Ford Focus
C. Skoda Scala
D. Skoda Kamiq
E. Hyundai K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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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集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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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車剎車差異 在 阿爸去哪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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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