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 房地合一稅2.0三讀通過✨】
為了遏止房價不當哄抬,落實居住正義 ,政府去年12月提出「 #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 」,除了已經上路的第一波方案(包括內政部稽查紅單炒房、修正實價登錄三法,財政部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金管會督促銀行採差別或審慎授信,央行進行選擇性信用管制等措施),第二波「房地合一稅2.0」方案,今(9)日上午也在朝野立委高度共識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改革六大重點快速看👀
1⃣短期套利者課重稅:延長個人房地短期交易所得課重稅(35%、45%)的持有期間,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但境內個人持有期間超過5年、非境內個人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稅率不變。
2⃣法人比照個人課稅:營利事業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分開計稅,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防止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進行房地短期交易避稅。但境內營利事業持有期間超過5年、境外營利事業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稅率不變。
3⃣擴大房地課稅範圍:將「預售屋交易」及「實質移轉房地的股權交易」納入課稅,抑制預售屋炒作,防杜以股權移轉方式炒作不動產,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
4⃣土地漲價總數額設上限:「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數額為限,防杜高報土地移轉現值來增加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
5⃣以下5種交易不受影響: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之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新臺幣400萬元。
6⃣施行日期: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
🔎更多資訊請參考 中華民國財政部「房地合一2.0 專區」:https://www.mof.gov.tw/houseandland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免稅土地 在 蔡正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立法委員蔡正元所提證所稅版本,今(26)日已過連署門檻,蔡正元表示,開徵證所稅應符合:公平課稅、量能課稅、簡單課稅等三項原則。他所提的版本,免稅額度600萬元,稅率為10%,股票持有滿一年者稅額減半,且不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歸戶結算,通知繳稅。
蔡正元強調,他的證所稅版本訂三階段日出條款,營利事業自102年起課徵證所稅;個人至107年才課徵,投資機構法人則要至自113年授權金融主管機關認定,是否開徵證所稅。蔡正元認為,分三階段開徵證所稅,對市場的衝擊最小。
近期對於是否開徵證所稅引發各界激烈討論,蔡正元認為,有所得就要課稅,因此證券交易所得應該課稅。而風險低的所得,能量高,稅率高;風險高的所得,能量低,稅率要低。證券交易所得是高風險的所得,能量特別低,因此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稅率要低,其稅率不應該高於遺產及贈與稅的稅率。持股超過一年者,風險提高,稅額予減半。
蔡正元指出,為避免稅官擾民,課稅方式應越簡單越好,以消除課稅複雜產生的爭議。課稅的方式,應由證交所和櫃檯買賣中心,配合財稅資料中心的電腦自動替納稅人結算歸戶,並訂定證交稅抵減額度六百萬元以上者,主動通知繳稅,未獲通知者,不必報稅,降低民眾的困擾,此種課稅方式類似土地稅和房屋稅。
蔡正元表示,他將提出證所稅修法版本,稅率定為10%,持有滿一年稅額減半;投資個人五年期損益互抵,免稅額度600萬元。投資人已缴的證交稅及手續費,可列為交易成本扣除額。證所稅開徵基礎,已上巿者以今年底收盤價為持股成本,剛上巿者以承銷或掛牌價為持股成本。此外,收益型證券不課稅,有課徵交易稅之衍生性商品不課稅,因此不課徵期貨交易所得稅,但仍依原來方式列為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課徵最低稅負。
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免稅土地 在 Re: [考題]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計算-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課稅所得額 = 稅前淨利-出售土地利得
題中所給的土地交易所得已被扣除才得到給定的課稅所得200萬
故"土地交易所得 20 萬元"基本上可忽略。
題中並未說明持有上市上櫃證券的年數,故不考慮長期持有優惠。
應納稅額如您所算 200萬*17%=34萬
本題未給投資抵減,故一般所得稅額=應納稅額=34萬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所得-免稅額
=200萬+450萬-50萬
=600萬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12%
=600萬*12%
=72萬
差額=72萬-34萬
=38萬
※ 引述《xxxpeter2000 (xxxpeter2000)》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102 地特 5等 稅務法規
: 甲公司民國 102 年課稅所得為 200 萬元,其中有土地交易所得 20 萬元,
: 出售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所得 450 萬 元,試問甲公司 102 年應補基本稅
: 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為若干元?
: A38 萬元
: B40.4 萬元
: C20 萬元
: D16 萬元
: 答案是 A
: 我的想法
: 應納稅額為200萬*17% = 34萬
: 請問土地所得是要怎麼處理?
: 證券所得適用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嗎?
: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
: 之前 5 年證券(期貨)交易損失〕+第 2 款至第 8 款免稅所得+(國際金融(
: 證券)業務分行(分公司)之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5 年國際金融(證
: 券)業務分行(分公司)損失)+(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及不計入
: 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及不計入所得課
: 稅之所得額發生之前 5 年損失)
: 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
: 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
: 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
: 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 這樣基本稅額=(200+20+450/2-5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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