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金門地區首創"營造業工地主任證照班(金門班)" #第二班新增六位報名囉(目前僅剩五名)!! 在地上課,無須遠赴台灣,方便我們金門鄉親就近上課。
#預約報名方式: #請親洽清華大學金門教育中心;並 #繳交費用(報名按繳費順序為主); #洽詢電話: 082-312470。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受託代訓單位: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
招訓班別: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
招訓梯次與名額:報名額滿即截止招生。
預計上課時間:110年6月以後。
平日:每週一~週五上課,約PM 18:00 ~ PM 22:00;
週六、週日: 約AM 8:00 ~ PM 22:00。
上課地點:金門。
訓練費用:每人肆萬元整(優惠辦法如下)
早安價:凡於開課前2週完成報名及繳費者,可享早鳥價34,000元
團報價:二人同行者,可享同行價33,000元
三人同行者,可享同行價32,000元
四人同行者,可享同行價31,000元
五人同行者,可享同行價30,000元
參訓人員資格:
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報名者的資格認證會由內政部營建署統一認證,所以報名繳費後不一定會取得內政部的報名資格,因此請報名者一定要盡量輔證相關資料,或先可以來電詢問082-312470相關認證問題):
一、 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 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 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四、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 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六、 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上述相關系、科及相關類科指下列科系: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工業教育、工業設計、公共工程、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利及海洋工程、地政、林產工業、河海工程、空間設計、室內設計、建築、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古績維護、美術工藝、軍事工程、都市計劃、景觀設計、森林、測量工程、農田水利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衛生工程、營建、營建工程、營建技術、環境工程、礦冶、礦冶及石油工程、灌溉工程、機電科技、能源與資源、環境與防災設計。
諮詢電話:082-312470
歡迎加入金門工地主任證照班。
#國立清華大學金門教育中心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營造業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補充:「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不符合資格卻過關...
「營造業法」的推薦目錄:
營造業法 在 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彰化大佛風華何日再現 公共工程審議須檢討 】
太魯閣號事故凸顯了公共工程安全問題,以及審議過程的疏漏。這次臨時會我點出 #八卦山大佛修復工程問題,希望未來讓工務單位可以協助其他單位的工程發包,從設計、招標、決標,甚至施作工程中,讓彰化的工程更好,也更安全。
🔺#八卦山大佛修復工程為何停工?
工程營造招標流標九次,幾經波折終於在去年三月開工,但因營造、監造與文化局間的爭議,從去年十月停工,甚至解約,其中爭議點之一為「招標公告寫明:工地負責人須具備『工地主任』資格。」
此案營造商找的工地負責人為「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文化局與營造單位認定這就可以視為招標公告所提之「工地主任」,然而監造單位堅持工地主任為全面性工地負責人,負起工程整體責任,因此工地負責人爭議,使修復工程停擺至今。
究竟「工地主任」與「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有何差別?太魯閣號事故後,大眾開始認識「工地主任」,其實這並不是在工地裡對主管的稱呼,而必須通過國家執業證考試,報考資格也須有相對年數營造工作經驗。兩者差別如下:
☑「工地主任」:依照《營造業法》執業考試前規定須參與220小時研習,研習內容為工程專業知識技能,每四年回訓一次。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依照《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規定119小時研習,研習內容為古蹟修復工程知識技法。
就我而言,這兩個主任是完全不一樣的設立目的與訓練內容, #不能互相取代。
#回頭檢視招標公告發現,其實依照《營造業法施行細則》規定承攬五千萬以上工程,才應設置工地主任。本次八卦山大佛修復工程決標金額僅兩千多萬,根本不須設置工地主任,但是文化局卻在招標公告寫明「工地負責人須具備工地主任資格」,或許是求好心切與高標準要求,但卻因為對於工程職務的理解不足,造成一個對彰化好的修復案停擺。
理解文資科的承辦們工作量多且壓力大,同仁們或許滿腔藝文熱血想施展手腳,但是卻要面臨非本科專長的工程發包,尤其流動率高造成經驗無法累積,這種工程問題只會一再發生。
✅✅因此,我在質詢時向各局處建議:
如果在初審當下,透過工程單位橫向跨局處合作,對於投標不正確內容進行修正,且建立投標者資格審查流程,跨局處偕同審議,相關局處相互協助,可排除掉不少爭議。
營造業法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立法從嚴執行也必須落實
🗣四月十二日虹安於內政委員會,針對臺灣鐵路管理局 #第408次自強號太魯閣列車出軌事故 後續衍生的工地安全管理與政府採購法問題、政府發包工程管理監督,向內政部徐國勇部長與工程會顏久榮副主委提出質詢,無奈沒有得到工程會積極正面的回應,且 #回應態度消極推卸責任!
▶️虹安表示,工程會有督導管理公共工程的責任下,為何還會有這麼多的問題?先前工程會回答立法委員的質詢態度都是推卸責任,是別的部會監督不周的問題,很明顯並沒有認清自己有監督管理公共工程的責任。
▶️並且虹安質疑,為什麼有李義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一事可以 #連過三關,聯合大地、PCM中棪工程顧問公司的審查以及花蓮工務段3單位的核備,#三道關卡都失靈。內政部在書面報告提到會比對勾稽工地主任的資料來防範兼任的事情。而整起事故,很明顯是 #全體上下交相賊,督導管理各種不力;我們除了簡單的勾稽工地主任資料等被動查核方式外,還有沒有什麼可以主動介入防範的機制?
工程會副主委表示未來會朝建立資訊ai系統,希望提報過後能夠架接到營建署或工程會,用這些系統做一個比對。
▶️虹安接著表示,認同徐國勇部長提到我們最大的問題是 #立法從嚴卻執行從寬,希望工程會不只是提出勾稽資料的方式,現在我們看到每一個關卡都失靈,那表示之前在立法的過程中,我們設想到可能會犯罪鑽漏洞的部分,在管理督導疏失上 #確實是存在的,營造業法規定消防工地主任第五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工地主任工會;105年2月6號,台南大地震發生時,就有立法委員提出營造業法的修法,那最後修法的結論是,62條有提到有違反第31條,要警告或是停止3個月的執行。
徐國勇表示就是像律師或會計師一樣業必入會,這些人是因為沒有執業的關係才沒加入公會。
▶️這部分虹安指出如果今天我們的公會能夠提供 #良好的督導與教育訓練,那這次的事件基本上就可能可以防範。
▶️虹安接著詢問工程會日前要求 #花蓮縣政府來函說明為何不提報李義祥的案子,花蓮縣政府馬上 #反擊 說明這是你們工程會要統一修法的規定,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的執行事項,並沒有說要三審定讞,才可以通報,工程會4/7號發公文去詢問花蓮縣政府, #結果是還沒回復,顯示針對這個事情中央地方都在 #踢皮球推卸責任,質疑如果主辦機關就是不提報的話,那工程會要怎麼辦?
工程會顏副主委回答這要看他們有沒有正確理由,或是必要理由,讓主辦機關認為不需要提報,否則未來我們會啟動稽核,查明各機關的疏失。
▶️虹安提出這些廠商明確判決不能接案的情況,工程會是否能修法,改成未來主辦機關不用自行去提報,可以從法院判決系統直拉到電子採購網做一個顯示,並要求工程會一定要檢討執行。
工程會回答:「現在的程序是由主辦機關提報處份他,當廠商有意見才會報到工程會來,關於這部分,我們可以來檢討看看。」
▶️虹安在最後表示,請「#務必」要檢討!這一次的事情就是不良紀錄這麼多的廠商,還去承接這麼多的包案;也提出能否修法改成以負責人來做包商的稽核,而非現在政府採購法只對廠商的模式,因為李義祥擁有兩家公司,交錯在接案 #鑽漏洞,並提出可否在電子採購網上適時的揭露負責人或關係人曾經有犯罪的事實,提供給審核稽核;而這些問題已經不是推給包商就可以解決的,工程會的回答還是停留在勾稽資料的部分,最大的問題是在工程管理的疏失跟借牌文化上有很多利益糾葛,我們政府的法規就是出現漏洞,所以呼籲工程會全面檢討。
#找出問題檢討改進
#理性問政
營造業法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營造業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補充:「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不符合資格卻過關甚至得標?!桃園市政府疑似在審查時「放水走後門」,涉有違法疑慮!再這麼搞下去,政府採購還會有公信力嗎?
營造業法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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