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組的重要議題,做成行政層級提升、經費保障、增設專責人力的共同決議。
今天質詢有兩大重點:目前社會安全網計畫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如何產生互相通報和支援的效果?以及犯罪人保護協會應邁向專業化、專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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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制訂的「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讓其他機關,例如:警察局置犯罪被害保護官協助被害人轉介聯繫犯保,檢察機關在相驗時,也須讓犯罪被害人知悉相關保護措施和如何申請補償;矯正機關的出監移監資訊的交換。除了這些被動交換資訊外,犯保協會亦須提供被害人相驗及殯葬服務、被害人緊急保護措施、協助被害人參與訴訟、協助被害人及其家屬申請補償。規定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八種業務。
Q1、請問目前社會安全網計畫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如何產生互相通報和支援的效果?
社安網計畫第101頁,有稍微提到,但標題是「建立犯罪被害保護官等相關制度,提供被害人所需協助」社安網的機制,如有涉及犯罪事件利害關係人是兒少、身障、老人,社安網會通報過來。
但從社安網的機制,比較沒有規範到從犯保這邊轉介過去社安網的機制。
Q2、犯保要為受害者及關係人做那麼多事,有個案管理機制嗎?(目前沒有一套全國統一的機制,如果跨縣市怎麼辦?)
衛福部有脆弱家庭以及各種保護個案家庭的個案管理系統,我認為犯保這邊應該好好善加利用這套系統,互相支援轉介。
依犯保法第29條,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保機構,名稱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在各地檢署設有分會。根據犯保協會組織章程,董事由一、分會之主任委員、二、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三、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四、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組成
Q3、請問,目前董事長是誰?職務是甚麼?(高檢署檢察長)
Q4、請問執行長是誰?職務是甚麼?是兼任還是專任?(檢察官兼任)
Q5、各分會主任委員代表分會嗎?
各犯保分會,要對外行文、人事案或牽涉經費簽核,依據章程第22條設置的主任委員到底有沒有是不是真的業務最高主管或真正對外代表分會?
全部的簽呈,須由分會人員,上簽官長,再主委,最後呈榮譽主委(檢察長);如果涉及經費,還要會簽地檢署會計人員。就連個案服務紀錄,都需要由榮譽主委簽核。
這樣看來分會的主委只是虛位的。
總務秘書丶會計秘書丶執行秘書(官長)丶榮譽主委(檢察長),全部都是地檢的人員兼任。
Q6、請問分會到底專職的人力有幾位?(2-5)
我要強調的是,整個犯保協會,幾乎等同地檢署的附隨組織。甚至許多協會是設在地檢署裡面,要拜訪協會是需要換證的。這也讓基層地檢署的官員又要兼犯保業務。
從犯保條例來看,犯保的八項核心業務,並不是犯罪偵查,而是對於犯罪被害人及關係人提供後續的陪伴、生理、心理輔導;就業、職訓、生活重建,這些是需要社工、心理不同專業領域的參與。
Q7、犯保協會109年工作計畫共計編列2億336萬6千元的預算,其中業務及管理費1億2062萬3千元,保護費用僅8,304萬3千(參見附件109年犯保預算書,第11頁及32-34頁)。換言之,直接或間接用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費用僅占35%左右(8304萬/2億2336萬),尚不到四成,超過六成、甚至近七成都是業務管理費用,請問是否如此?
司改會議第一組有關犯保的幾個重要的政策方向,包括:
1.行政院應提升被害人保護機關層級。
2.建立單一聯絡窗口,全程給予被害人協助。
3.建立專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警察體系,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業人員。
為了讓犯保業務更親民、更專業,建立一個類似法律扶助基金會,有法定預算來源,獨立於檢察體系,專業的犯保協會,這樣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最後,衛福部有統計,從2013~2018年6月,6年多間,在社區發生的疑似精神病人突發事件,共165件,其中自傷40件,傷人57,傷人致死34件,其他34件(被傷害、燒毀民宅、攻擊警察、迷路、被不明人士攻擊、逃出安置之家、搶劫等公共危險)。
2014~2018年6月,157件中依個案照顧等級分析,列為一級照護者47件,二級合計23件,三級合計26件,4級合計21件,5級0件,而有四分之一強,40件為非照顧對象或已銷案者。
這些案件,許多都有經過司法精神鑑定,但由於司法精神鑑定是在不同醫院的精神科進行,衛福部並無鑑定原始資料。
而案件有不起訴、起訴;起訴後又有無罪、有罪判決,法院並沒有完整的案件卷宗。
所有案件應該在各地檢署執行紀錄科,都有完整卷宗保存。(這部分我已經和司法院刑事廳討論過)
為了徹底了解這些突發案件的發生原因,建構更完整的社區醫療模式,這部分我會再邀集衛福部心口司看如何進行相關研究,在請部長再只是協助配合提供資料。
http://yt1.piee.pw/QKEDE
疑似精神病人 在 張衞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精神病患強制就醫門檻宜修法 以保障他人及其自身安全
近來經常傳出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傷害他人,甚至導致執法員警死亡的新聞,筆者心中不禁疑惑:為何罹患精神疾病之人沒有被強制送醫呢?
經筆者查閱法律規定及實務處理模式,始發現:若為疑似精神病人且有自傷、傷人行為或有傷害之虞時,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由警察、消防及衛生單位會同家屬護送至「指定強制就醫責任醫院」就醫,上班以外時間、例假日由警察與消防單位會同家屬送醫。但若無自傷、傷人之虞時,警察、消防單位不護送,由家屬自行協助就醫。
然而以上處理模式無法處理以下問題:
一、 民眾精神狀況須嚴重至精神病患「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始得由警察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往往已造成自己或他人死傷才被通報強制送醫,時機顯然過晚。
二、 若尚未達自傷或有傷人之虞程度,警察、消防單位不會協助送醫,此部分對於家屬或鄰居而言,猶如與不定時炸彈共同生活,每日心驚膽戰。更嚴重的是,許多精神病患缺乏病識感,拒絕承認自己罹患精神疾病,行動更來去自如,不但家屬無法協助其就醫,更增添社會大眾的可能危險。
鑒於精神病患「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始可強制送醫之要件實在過於嚴苛,個人認為宜修法放寬精神病患強制就醫門檻,可考慮在監護人或家屬提出一定期間內,由醫療院所作成之診斷證明書的前提下,允許監護人或家屬請求警察及消防機關協助護送精神病患就醫,再由專業醫師鑑定,以判斷是否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或許較能阻止精神病患傷人甚至致死的悲劇一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