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
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的推薦目錄:
- 關於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 在 Re: [爆卦] !不知不覺間變成了通緝犯! - 看板Gossiping 的評價
- 關於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 在 警察業務之宣導#新修法介紹#警察詢問證人需要全程錄音嗎 ... 的評價
- 關於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 在 律師可以看筆錄嗎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 的評價
- 關於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 在 律師可以看筆錄嗎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 的評價
- 關於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 在 [閒聊] 遇到警詢通知書作法建議- law | PTT學習區 的評價
- 關於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 在 [抱怨] 蝦皮-歡樂空調,買冷氣錢打了水漂PTT推薦e-shopping 的評價
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 在 警察業務之宣導#新修法介紹#警察詢問證人需要全程錄音嗎 ... 的推薦與評價
為了確保警詢筆錄的合法性所以法律上有要求警察錄音的規定在過往要求警察全程錄音 ... 就關掉,然後就說你都不配合,到時候要跟檢察官說你的態度不好都不說實話,不能 ... ... <看更多>
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 在 [閒聊] 遇到警詢通知書作法建議- law | PTT學習區 的推薦與評價
「警局通知書」,是警察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核發的一種調查通知,當某案件中,警方認為有某人涉有嫌疑時,會核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要他接受訊問;若只是 ... ... <看更多>
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 在 Re: [爆卦] !不知不覺間變成了通緝犯! -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看到這個案例,小弟還是要出來提醒大家:
偵訊、警詢、筆錄很重要!請一定要找律師陪偵!
偵訊、警詢、筆錄很重要!請一定要找律師陪偵!
偵訊、警詢、筆錄很重要!請一定要找律師陪偵!
很多人都以為警察找去問話,就乖乖的去了。殊不知,這才是台灣司法奇
妙的地方。
台灣的司法高度採信筆錄,無論偵訊、警詢,這些筆錄都是到法庭上證明
你有罪的強力證據。所以警察傳喚,請一定要找律師和你同行,一起偵訊!
不過,有時候,律師跟也不一定有用!
之前有人在桃園,把手機借給了「林閔政」,一借不還,涉犯侵佔罪。結
果,法院就傳了二、三十個「林閔政」來「當證人」,等到問出罪證,就
把人轉為被告。實務上,檢察官也常常採用這種手法。
https://on.fb.me/1HrTCbv
所以,有時候就算律師跟著去,也可能有問題。台灣的檢察官很喜歡把被告
先當證人傳喚,依法證人必須具結,也就是宣誓所言為真,而且律師不能陪
偵。等到檢察官誘導詢問出相關證據以後,就把你轉為被告!這時候剛剛說
的話就全部變成犯罪證據了。
更正!感謝arierme提醒,自己作為證人時的證詞不能用來證明自己的犯罪,
但卻可以用在其他共同被告身上。
https://bit.ly/1IpEtYY
而且,小弟上次也貼過文章,台灣的法院還是高度採信有刑求可能的筆錄,
除非你每次都被打,而且警方還要使用會留下傷痕的刑求方法,不能用灌辣
椒水、或是蒙上毛巾淋水的方法。用這些方法不會留下傷痕,法院就會認定
筆錄有效。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0.jpg
而且,每次偵訊,不管警察是否在旁邊等著要打你,你都要說你遭到刑求,
法院才會認定有刑求!因為體制的關係,台灣的法官實務上是採有罪推定,
要翻案更是難上加難。
而且,警察刑求完,送到檢察官偵訊時,警察有可能威脅被告說,不可以
告訴檢察官,不然送回來就要他好看。又或者,檢察官偵訊時,打人的警
察就在一旁,被告根本心裡還是很恐懼。
而在檢察官前的自白,法官接受度又更高,法官會說,檢察官和警察偵訊不一
樣,警察有刑求,檢察官沒有,所以檢察官的筆錄可信。結果要翻案就更困難
了。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3.jpg
台灣的刑事案件,檢察官起訴的時候卷證併送,法官一開始就接觸到被告有
罪的證據,很容易就會相信被告有罪。加上法官也有調查的權力,要調查案
件,就必須假設被告有罪。
國外影集中常常看到被告可以聘請偵探來尋找證據,但台灣的律師沒有調查
權,所以只能「請求法庭調查有利證據」,法院可以置之不理。
李念祖教授在文章中說:
在台灣有些有經驗的檢察官根本選擇不是每次到庭,或是出庭時儘量讓法官
詢問被告或證人,自己則能不說話就不說話,就是誘使法官推定有罪的上佳
策略。而法官只要不肯承認自己可能會受影響而形成預斷,就會難以拒絕主
動問案、把整個案子握在手中的誘惑。
更正:在2003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台灣法庭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但還是職權主義濃厚),因此檢察官才有出庭的義務。在此之前,可以不
出庭。
結果,照理說應該無罪推定的法庭,就成了實務上有罪推定的法庭。
無罪推定為什麼重要?大家可以想想,如果你沒有做,你在家裡睡覺,卻被當
做殺人犯,請問你要怎麼證明你沒做過的事情?
而且,你在法庭上保持沉默,法官就說你默認;說「我沒有做」,法官會認為
你在狡辯,加重刑度!
可怕的是,2001年以前,台灣司法因為25年上字第3706號判例,採有罪推定,
2003年才修法,明文規定應該無罪推定。但就算法律明文規定,實務上還是有
罪推定!
所以,請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警方找就乖乖去,可以先找律師,或打電話
到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陪你偵訊。也請大家有空一定要翻翻這本「小市
民權益保護99招」。
https://bit.ly/1GBIQwo
想了解職權主義,以及台灣司法的結構性問題,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李念祖專欄:職權進行主義
https://www.storm.mg/article-page/23638/4
法律扶助基金會七碼專線(手機請加上02)
412-8518
想了解司法改革在改什麼的,今天晚上蒂瑪小姐咖啡館和民間司改會合
辦活動,正在直播中,歡迎大家一起來關心!
「先別管廢死了,你聽過司法改革嗎?」
https://livehouse.in/channel/jrf
更新:已收播
可以的話,也歡迎大家來徐自期案旁聽!下一次開庭是7/8早上9:30
https://hsu2015.jrf.org.tw/
聽過一次,你就會感受到司法的神奇之處 Q_Q
※ 引述《klm (唐吉柯德的宿命)》之銘言:
: 看到這種文章,還是要在把我自身的故事再說一次!
: (這故事我說了大概第三次了吧)
: 在台灣要先理解,台灣的司法相關從業人員,基本上沒啥可以依靠的!
: 他們的工作說難聽點就是(結案) 注意是結案不是保護善良歐!
: 然後如果告你的人有點背景,那他們就會很認真的想要結案~
: 當年我是拍賣的ID被盜用
: 細節大家有興趣到WIC版查我的文章吧! 應該還有一篇相關的在上面!
: 錄音我應該都還在~我運氣不錯是最後是安然退場!
: 記得有一句警察的名言吧
: 我:警察a,這案子ip也不是我,地點也不是我,就只有帳號跟我有關~
: 怎麼不追其他線索
: 警察:阿~~就只有你有聯繫方式阿,不找你找誰?
: 諸如此類的~還有很多陷人於罪的引導是問句
: 警察:你有沒有認識姓x的人
: (有的話就是犯罪網路確認)
: 警察:你有沒有去過高雄.....
: (恭喜有的話犯罪地域確認)
: 警察:你密碼有沒有給過任何人,你家人等等...
: (恭喜有的話就是幫助犯)_
: 所以阿~筆錄非常重要,很多冤獄都是筆錄被警察坑了~
: 另外檢察官的調查庭 也非常重要~處理的好就是 不起訴處分書
: 最後~進到任何司法機構~記得帶上律師!
: 請相信一句話 (這句話是個律師告訴我的,那傢伙一小時的收費在五萬台幣左右)
: 法律只保護兩種人,1.懂法律的人 2.有資源的人 (因為2 請的起1)
: 阿悶..
: ※ 引述《dduionomo (貌似開朗的孤獨感)》之銘言:
: : 今天之前,本魯是個按時納稅、誠懇奮鬥、兢兢業業經營事業的魯蛇
: : 除了學運期間經營深夜食堂、反反國民黨之外。
: : 忙進忙出很少能在台灣陪家人的失敗魯蛇
: : 最大的違規就是飆車到百五被拍、之外從來沒有前科的好良魯
: : 結果今天辦公室通知說警察找,回電中正一分局。
: : 本魯回電中正一說,ㄟㄟ,本魯很衰的得了個重病在醫院治療,請問有何貴幹?
: : 員警很緊張地說,先生你被通緝了?
: : 啥?
: : 你被通緝了,罪名是妨礙電腦使用! 你今天能到案說明嗎?
: : 啥?啥?啥?
: : 於是本魯就先去醫院拿了病理報告以及藥物,然後就開車到中正一的派出所去找
: : 員警。
: : 員警很高興的說,來來這件事情趕快辦,然後我們來做筆錄。
: : 到這時候還蠻爽的、一頭霧水之外想說這裡說明說明就算了吧
: : 然後員警說,我們還再去偵查隊一下。好吧去就去反正你們開車載我去
: : 一進去雖然看到幾個老警察很親切地在泡茶喇迪賽
: : 本魯隨和大叔,也就跟著高興地喇低賽了
: : 茶過二巡,老警察說,來按個指紋拍個照吧!
: : 到了這裡本魯就覺得有點怪怪的了,ㄟ阿筆錄做完了還不放我走是怎樣?還要拍電影
: : 裡面那種條條照片嗎?
: : 好吧拍就拍,反正人生甚麼事情沒經驗過,這種經驗也不錯
: : 到目前為止,本魯還不知道誰告了我妨礙了甚麼電腦。
: : 還學著條子先生講行話說,阿挖喜通ㄟ啦(就是我是通緝犯的意思)
: : 然後老條先生忽然說,好走吧。我們來去板橋地檢署開個簡易庭就結束了,你這案子
: : 很簡單。
: : 一路上本魯還跟著喇迪賽罵馬英九(沒想到還有警察會罵馬英九真好笑)
: : 車子到了板橋地檢署啊?
: : 甚麼~~~怎麼到了一個類似牢房的地方?裡面還有關人?
: : 然後那堆條子通通不見了,來了幾個獄條,給我搜身一下把包包收走就把本魯關進去
: : 關進去了
: : 關進去了
: : X!到目前為止本魯完全不知道到底犯了甚麼錯造了甚麼孽,要被關在裡面有蹲式馬
: : 桶的牢房裡。而且牢裡面的獄友每個看起來都很多心事。
: : 講一個難聽一點的,本魯今年個人所得稅也繳了三十幾萬,結果到目前不明不白
: : 到底為什麼被關在這種十惡不赦的地方
: : 忽然想到愛我的阿姆可愛的女兒看到我這狀應該會痛哭流涕
: : 痛罵家門不幸
: : 可是阿木阿~~~~~真的不知道為什麼被關在這裡啊
: : 等了快兩個小時,其中經歷了三個獄友跑去拉尿,(說實話我超怕當時有人拉屎或者
: : 我自己想拉屎的)看來看去沒有衛生紙啊啊啊
: : 眼看吃藥時間到了,這藥不吃,感染一開本魯會掛的。
: : 本魯問一下獄條,請問可不可以吃藥?
: : "規定不行就是不行,等一下自己問檢察官可不可以吃藥"
: : 好吧!掛在裡面再來申請國賠好了
: : 獄中度秒如年,因為不能用簡訊不能用手機不能看書重點是,本魯根本不知道要被抓來關
: : 要怎麼通知家人啊!!!!
: : 正在想這想那的時候,一個獄條跑來叫我名字: 魯阿魯!
: : 本魯差一點像當兵那樣答有,沒想到這位獄條竟然給我上銬了
: : 上銬了
: : 上銬了
: : 上銬了!
: : 好吧這對本魯也是新奇的經驗,本魯跟女友玩也只玩過繩縛沒有玩過手銬
: : 甚至還把手高舉過頭體會一下阿扁的感覺
: : 感覺....蠻怪的
: : 不知道會不會有人把本魯這個畫面拿去當書的封面
: : 本魯的第一次就這樣粗魯的被奪走了~~~
: : 然後本魯還是不知道犯了甚麼錯,為什麼要被抓來關、還要被上銬!我靠!
: : 然後過了不知道多久,多少獄友來來進去,本魯終於開庭了,就像晃馬洲之歌裡面的場景
: : 這時候才知道本魯被一個玩遊戲的人告
: : 那個人告本魯的IP偷進他的帳號
: : 奪走他的寶物
: : 挖咧!這個遊戲本魯聽都沒聽過,而且本魯是魯中之魯,從來不玩網路遊戲的。
: : "那這個IP是你的吧"檢察官的聲音有如天上的小玉
: : "我~~~我不知道,我是有跟中華電信租一個固定IP,用來在國外VPN用"
: : "VPN是甚麼?"小玉又問
: : "Virtual Private Network,是用來在國外連入公司系統用的"
: : "喔~那你願意與對方調解嗎?"
: : "我完全不知道這是怎麼回事,不知如何調解?"
: : 小玉轉頭跟旁邊的書記官交頭接耳一下,然後說好吧!這樣限制住居
: : 限制住居
: : 限制住居
: : 這個不是魏應充那種人才會被判限制住居? 本魯被告了一個沒做過沒想過的事情
: : 然後台灣的法律本魯完糧納稅的政府立馬把本魯變成通緝犯?
: : "請問檢察官,為什麼我會變成通緝犯?"
: : "因為通知你開庭都沒有到啊"
: : "可是我都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啊?"
: : "因為你的信箱都沒收信啊!"
: : "那電話可以找到我啊!"
: : "開庭通知還是以紙本為主啊"
: : "我一個人住又常出國,我真的沒有辦法收到通知。"
: : "那你最近不會出國吧?"
: :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太常出國工作,要常待在家裡收信。不然變成通緝犯了你都不知道
: : 這就是本魯悲慘的一天~~~~
: : 以上故事皆屬實在,絕非作夢。本魯可找找不自殺說明啊啊啊~~~~
: : PS:本文原意並非要討拍,也並沒有強調本魯沒有錯處。主要是希望從本魯不幸的一天
: : 中,可以找出讓大家可以避免這種不幸的方法,並且不要再有人無緣無故被上銬
: : 被關進去、被當通緝犯處理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42.1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662408.A.36B.html
請不起律師可以找法扶喔!記得修法後,第一次陪偵法扶可以幫忙!
補一下直播介紹好了XD
先別管廢死了,你知道什麼是司法改革嗎?──D-day X 司改會
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只是特例嗎?
台灣的司法制度,有像日、美影集那樣的「正義」嗎?
你知道無罪推論是司法的基礎,
但台灣很多法官的自由心證都是有罪推論嗎?
你想像的司法跟台灣實際司法的落差到底有多少?
更多你沒聽說過的台灣司法內幕,就在D day。
直播連結:
https://livehouse.in/channel/jrf
歡迎大家上來提問!有任何司法問題可以盡量問,小弟會幫大家提問,或
幫忙大家回答!
蒂瑪小姐咖啡館
https://fb.com/DemocracydeCafe
民間司改會
https://on.fb.me/1EN2DfC
其實一個大問題是,台灣民主轉型之後,司法系統沒有太多改變。
結果就是,法院問題還是很多。
之前蘇建和案在救援的時候,曾經有一群高等法官一字排開出來開記者會說
「我們都是拿第一名畢業的,怎麼會判錯呢?」
有空一起來聽聽直播吧,正在談冤案徐自強案。
https://livehouse.in/channel/jrf
目前徐自強正在談他的法庭經歷,大家可以聽聽看,了解一下他遇到的
法庭問題。
感謝提醒!律師回應如下:
無罪推定,就是除非有證據證明我犯罪並經判決確定,否則就不能認為
我有罪。也因此人民沒有自證自己無罪的義務。
不過實務上其實會和這個原則有點相違背(很多會是有罪推定),算是法
院一個不能說的秘密。
另外,證人轉被告並沒有被禁止,只要有先宣告被告權利,就可以轉過
去了@@
我的確不是學法律的,不過文章已請律師看過囉~感謝鄉民
小弟是直接拿整篇文章給律師看喔!
辛苦了,但小弟問的也是律師啊....
律師回應:
證人轉被告是會有的情形。
不過很多時候會發生檢察官故意用證人身分傳你,等你證述完後,就將你轉
被告。
因為偵查中,證人不能請律師,也必須實話實說,被告可請律師,也不必全
部照實講。
如果是證詞不能用在自己身上方面(不自證己罪),確實是被禁止,但可以
用在其他被告身上。
另一位律師有不同見解,小弟也貼上來。
如果自己作證時有涉及不自證己罪的範圍,制度的保障是拒絕證言,但是如
果講了那還是對己不利的陳述,只在例外刻意規避對被告保護的情況才不能
用。
有些案件真的就有些形式上看來無害(比如都沒有職稱身分),可是地位很
重要的關係人,被告身分的形成就會有爭議。
最高96台上1043有段話:
至若該證人因此成為「被告」追訴之對象,則其先前居於證人身分所為不利
於己之陳述,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及法定正當程序理論,應認對該證人(被
告)不得作為證據。
反面意思就是沒迴避讓你可以拒絕證言了,那就可以用
這應該很不意外啊,我們法院體系是這麼高度的有罪推定,巴不得一切對被
告不利的證據都可以用。
主觀上不是故意把被告當成證人來問,客觀上有踐行得拒絕證言的告知,原
則上是可以。
不要對法院有太高的期待,不少法官覺得他法官存在的意義就是要讓你那個
作奸犯科的被告去死。
有喔,有修改過。
您要不要說一下還有哪裡有問題呢?我也不希望推廣錯誤觀念。
您的提醒的確讓我發現自己的理解和事實有點出入,也即時更正了,感謝!
有律師在會比較乖一點....但真的難講。
小弟會這樣回,是因為在邱和順案,只要沒喊刑求的,或找不到事證的,
筆錄都採信....
上次在徐自強給鄉民問有提到這個問題。
律師說,照理說台灣現在不太有刑求問題存在。但是,你可以想想。在偵訊
的時候,雙方權力不對等,如果你是警察,你認為嫌犯在說謊,你會不會動
手?這真的很難說。
再來,如果你說沒有刑求,那麼上次Hydis韓國工人來台,在沒有律師在場狀
況下,中正一分局在移民署偵詢到清晨4:30,明顯就可能是疲勞偵訊,也是
刑求的一種。你又怎麼看呢?
https://bit.ly/1Jphvjq
請問您來法庭旁聽過嗎?
根據您後面的推文:
可見您是在法院工作的人。法院工作的人還真的認為過去那個支付命令是
沒有問題的啊。
真是長見識了
小弟是直接引用這篇文章的內容:
https://www.storm.mg/article-page/23638/4
不過原文可能有誤,小弟會更正一下原文。
在2003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台灣法庭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但還是職權主義濃厚),因此檢察官才有出庭的義務。
在此之前,檢察官是可以不出庭的。
https://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11635
也可參考這篇,法檢 字第 0910005397 號公文
為落實新法之立法本旨,該院已要求所屬各一、二審法院,主動與轄區各
檢察署,就檢察官全程到庭實行公訴所需人力進行協商,並請本部轉知所
屬各檢察機關,積極從事規劃,儘速完成人員配置,俾檢察官得以專責全
程到庭實行公訴。
由此公文可知,以往台灣檢察官是不用出庭的。
也可參見此連結第肆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7/work07-02.asp
有問題,有鄉民說:「你問過律師嗎?」
問過律師,又有鄉民說:「找律師不代表就一定是對的」
這樣小弟也不知道要怎麼辦了,父子騎驢嗎?
至於刑求法院怎麼認定,你可以參考邱和順案的司法院新聞稿。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93651
小弟幫你稍微總結一下:
司法院在新聞稿說,雖然警察有以不正方法訊問共同被告,但是有明確刑求
的自白已經排除證據能力,其餘的供述沒有證據可以認定是遭到警察恫嚇,
也沒有明確證據指出之前的刑求會影響到後續的自白。結果法院認定,有刑
求的自白和其他自白因為「因果關係中斷」而具備證據能力,可以拿來判刑。
司法院甚至還忽視有位被告曾說,「檢察官只有一個人,我要面對的是十幾
二十幾個警察,我要是向檢察官說我被刑求,檢察官離開後我要如何面對警
察?」,在新聞稿中稱,因為警察、檢察官是不同的訊問主體,所以警方的
刑求不影響檢察官的筆錄!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070312.A.7D1.html
這可是司法院自己講的,不是我講的喔。既然司法院都這樣說了,那只好每
次偵訊都說自己被刑求,不然因果關係會中斷啊。
小弟不懂,念完法律系就比較懂法律嗎?
一下子要我問律師,一下子又說律師煩死了,所以最好不要關心法律?
這是法院工作的人面對普羅大眾的時候應該有的態度嗎?
小弟在民間司改會工作,所以身邊剛好律師朋友比較多一點,還請多多指教。
有刑求不一定是進偵查庭的時候,而是在警詢的時候。
boss921001,其實小弟對您真的很失望。
身為一個在法院工作的人,你的論述就只有「從支付命令那篇就想噓你了」,
然後一直說「先去讀法律四年再來講」,卻說不出為什麼。
那麼反過來說,沒讀過醫學系的法官可以對醫糾事件做裁決,沒賣過毒品的
法官可以對毒品案件做判斷,為何民眾一定要讀過法律四年才能來討論司法
的荒謬之處?
更不用說,蘇建和案的時候,還有一票法官跑出來開記者會說:「我們考試
第一名,判決怎麼會判錯?」讀四年法律,考試考高分,就好棒棒了?
司法的荒謬,不就是因為有一票法律人高高在上,覺得都是別人沒法律常識,
看到支付命令有問題卻堅持不願意修法,導致一堆問題嗎?
最後你卻抹黑那些推動支付命令修法的律師是要「接三級審異議之訴」賺錢,
這就是在法院工作的人?
難怪台灣的司法一堆問題!
這邊有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您可以先參考看看。
https://www.gitbook.com/book/jrf-tw/manual_for_attorneys/details
警察和檢察官應該附上舉證責任,證明根本沒有刑求發生。
如果無法證明....全程人都在手上了,還無法證明,那就真的不知道該說
什麼了。
另外,我不是建議當事人把「理想」當成現實操作,而是藉由這個難以操
作的狀況,來讓大家知道司法的荒謬。
要被刑求的人舉證自己遭到刑求,這本身就很荒謬。這應該是檢警的責任,
應該由他們來舉證沒有發生不正訊問的狀況。
另外,關於理想和實務的問題,小弟在NGO工作,NGO本來就是推動理想的。
台灣最大的問題就是,每次有人出來高呼理想,就會有一票人喊說「實務
上做不到,不可以」。
就以無罪推定原則來說,明明英美有當事人進行主義,有嚴格的證據法則,
甚至還有陪審團,這些制度可以避免法官預斷,讓法官可以更容易做到無
罪推定。中華民國法律以前也有陪審團,但就是一堆人無視、說實務上做
不到。
明明有經驗可參考,有制度可參考,卻一直說實務上不行,我實在不懂。
就像支付命令修法,司法院最大的理由,就是「這會增加法官工作量」。
這就像是「台灣人沒有資格投票,因為民眾素質不夠」,是一樣的理由。
也許我描述有問題。我的意思是,偵訊的時候,跟檢察官陳述
警詢遭到刑求。
有可能一邊刑求一邊陳述遭到刑求嗎?
也有律師跟我說內容沒有問題啊!
是否可以請你告訴我,我哪裡有誤導民眾?你可以告訴我理由,而不是要我
去讀法律。
※ 編輯: billy3321 (223.136.239.0), 07/04/2015 12:46:04
我只想問你,你讀了四年法律,要你說道理,你說你不能代表司法院。
你什麼都說不出來,只要別人閉嘴。這就是法律人,好棒棒。
我懂你的意思。
實務上,只要求檢警舉證,的確法官難以採信。但其實這就是我認為台灣司法
荒謬之處。
照理說,應該是辯護律師和檢察官打架,法官在旁邊裁決;可是在台灣,卻是
當事人和辯護律師要跟法官解釋當事人無罪。
結果,在現在的台灣,要被認定刑求難上加難,筆錄有問題要解釋也是難上加
難。更荒謬的是,還有一大票法官、檢察官,沒有想過這樣是有問題的。
唉。其實除了出來疾呼,小弟也不知道該怎麼做比較好。
不好意思,上個月徐自強案開庭,律師就和法官在爭執筆錄有刑求疑慮的
證據能力問題。
到現在,對有刑求疑慮的筆錄,法官依然很可能會採信。
「最終結果讓訴訟程序遲滯」,這才是你在乎的吧。
結果司法院最在乎的是快點結案啊,真相什麼的根本不重要,對吧。
我發現一直以來,你就是挑我文章小細節來反駁,最後說我道聽塗說。
當然,我小細節有時候有許多問題,很感謝你指出來修正。但我想問你:
台灣法院實務上有罪推定,不扯嗎?
台灣法院實務上筆錄有刑求可能,仍然採用,不扯嗎?
刑求舉證責任在被刑求的被告身上,不扯嗎?
你要是覺得我說錯,大可以發文反駁,有問題部分我也會修正。
是的,現在依法檢察官應該到庭,喔不是,蒞庭(看這用字遣詞?),那
又如何?檢察官在法庭上是積極的應對,還是消極的複誦「如書狀所載」?
證據是整包提示,還是一個一個仔細確認證據能力?這些都很扯,可是你
從來沒有跟我爭執這些大方向,就在說我道聽塗說。可否請你拿出多一點
論述?
最後,關於你提到的評鑑官官相護問題,看法評會、檢評會組成成分就知
道了。
根本就都是自己人啊。難道沒有問題嗎?外部監督不重要嗎?
之前小弟聽到上一個只依靠自我監督的單位,叫做共產黨。
律師針對你的回應:
https://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https://www.judicial.gov.tw/juds/year102/06/11.pdf
高等法院暨分院辦理刑事案件收結情形
終結案件中
平均一件
所需日數 未結件數
2004 89.01 5569
2005 83.82 6245
2006 83.90 6632
2007 79.01 6177
2008 67.47 5286
2009 62.53 5192
2010 68.10 5237
2011 68.92 5072
2012 73.58 4764
2013 78.53 4470
https://www.judicial.gov.tw/juds/year102/09/060.pdf
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收結情形
終結案件中
平均一件
所需日數 未結件數
2009 61.46 444492
2010 57.86 437693
2011 59.61 441075
2012 62.42 431196
2013 64.11 412273
這幾年雖然結案速度緩慢上升,問題是跟93-96年比差遠了,而且未結一年
比一年少。
https://www.judicial.gov.tw/juds/year102/06/03.pdf
高等法院暨分院辦理民事事件收結情形
終結案件中
平均一件
所需日數 未結件數
2009 149.86 5441
2010 150.67 5949
2011 160.67 6345
2012 172.45 6425
2013 169.45 7073
民事部分確實有上升狀況
https://www.judicial.gov.tw/juds/year102/09/003.pdf
地方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收結情形
終結案件中
平均一件
所需日數 未結件數
2009 47.55 149059
2010 41.77 124728
2011 33.83 118141
2012 31.51 129513
2013 31.07 125042
但地方法院民事部分有下降趨勢。
如果你仍認為有問題,歡迎提供確切數字和資料,司改會會評估加入修法內
容。
請問這幾年間司法制度有非常大的變革嗎?
沒有的話,你敢保證完全不可能會再次發生?
如果你認為有刑求可能的筆錄法院一定不會採用,為何上個月而已的庭,法官
還在爭執有刑求可能筆錄的證據能力?
你認為我有盲點,就確定自己沒有嗎?
覺得有盲點,就拿數據出來一起討論啊!有問題我也很樂意幫忙啊!
台灣法院實務上有罪推定,不扯嗎?
台灣法院實務上筆錄有刑求可能,仍然採用,不扯嗎?
刑求舉證責任在被刑求的被告身上,不扯嗎?
結果你的回答:
「問法看似認定被告有罪可不代表法官有罪推定」
「舉證責任轉換也不是有罪推定」
(攤手)
阿都你說就好了啊,你說不是有罪推定就不是有罪推定,不是嗎?
前面也說了,數據、證據拿出來,司改會對法評會的論述如果有問題,
可以協助修法修正,你也不回答啊。
反正別人就是偏見,你就是正確,話都隨你說啊。
要評論司法要先考書記官,那法官判醫糾案怎不去讀醫學系?一堆判
決搞到醫療人員人心惶惶?
如果你真認為我不懂,你就寫一篇文來打我臉啊,這樣不是更多人
會清楚偵查實務?
而且要當書記官才能理解偵查實務,才能評論,是不是還要當總統
助理才能罵總統啊?不然你怎麼知道總統實務?
問題是你都只挑我小毛病,你從沒回應過有罪推定的說法啊。問題
就是:只要台灣司法制度不改,法官永遠都會受到奇怪證據的汙染,
加上得調查案件,很容易變成有罪推定啊。
司法院的說法就是,「我們法官訓練很嚴謹,不會有罪推定」,但
有罪推定是人性,制度上不防範,又怕別人說,那又是怎樣呢?
還有我上面的問題你還沒回啊~司改會評鑑造成審判程序拖延有沒
有更多數據?
法庭上看到就是律師和法官在爭執是否有罪啊,看到幾個法庭都這樣
也有很多判決書有有罪推定的情形在啊。幾個冤案都有這些痕跡啊。
要看過多少法庭才算沒有以偏概全?
那你怎麼知道法官不是有罪推定?那你怎麼知道法官是無罪推定?
你怎麼知道法官看了多少卷宗,是不是已經產生了心證有預斷?
對啦,這些都只能從對話來了解,問題是從對話也不能了解,那你怎
麼知道潘維綱質詢說韓國有8G是沒做功課?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