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觀念裡常見FAQ:
一、獸醫不會去用純粹的動物用藥?人用藥就是藥師管理的,搶屁搶?
答:這分做兩部分來說明:
1.即便是動物專用藥品,也有自己的規範,舉世皆然。茲舉一例得麻效說明。如果仿單上明確寫貓專用,狗專用,那麼在上市場必需要對貓及狗身上做完整的藥理實驗,動力學實驗和毒理實驗。一定要有對象動物的數據。
人用的藥則是在鼠,兔,狗,貓視需求擇一或擇數種動物,做過動物實驗後,才做人體實驗,最後才能上市。
對象只有人一種!
所以要正正式式有個動物專用藥的名稱,是一定要有對於對象動物的完整實驗的,代價十分高,如果仿單寫要用在烏龜,鳥,老鼠,兔子,蜥蜴身上,完蛋了,幾個果凍的財力都做不到。
全世界在獸醫界有特殊的off label use的作法(或Extralabel use 仿單外用法)。由累積大量實驗數據得到的慣用的安全劑量範圍,包括了人用藥品使用在不同動物上。記錄在獸醫藥典以及眾多文獻內。
這是殘酷的現實面。把一個成分登記成可適用好幾種動物的正式動物藥品,代價及花費太高,連歐美日紐澳等製藥大國,獸醫用藥也只有30%是動物用藥。其他70%是人用藥品。
2.另一個殘酷的現實面,台灣的動物專用藥,大部分對象是豬和牛,30-50kg/ml.....要用在貓身上只能抽一點點,不管3公斤還5公斤,量一樣少,很難區別。打一次針大概成本七毛錢,用人用藥品真的比較貴。「和藥師想像的動物用藥比人用藥品貴很多的概念差很多很多」。
但是若某種動物藥品很貴卻又非用不可,獸醫師可也是會含著眼淚買下去。像治療心絲蟲的RM340針劑。碩騰久安針劑。
二、我不管,藥事法規定人用藥品是藥師管理的啦!其他規定都抵觸藥事法,都是無效的。
答:請查閱立法院公報,當年104年三讀修正動物保護法時,附帶決議責成主管機關在三個月內訂定獸醫使用人用藥品相關辦法。附帶決議視同準法律案,行政部門可以拒絕執行立法院決議嗎?
這可是憲政危機喔!請參酌關鍵字「立法院決議+憲法57條和63條」
最出名的案例,核四停工,立法院決議核四復工。行政院面臨倒閣和陳水扁總統罷免案,張俊雄院長選擇核四復工。
今天當然效法美國,日本,丹麥的藥事法最好啊,把醫師,牙醫,藥師,獸醫師都視同可合法使用各種藥品的相同地位。台灣即便無相同規定,但藥事法第一條就說: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今天行政部門就是把人用藥品用在動物上,視作原本藥事法没規定到的內容,才去公告新的管理辦法,而且更同時賦與藥師一個角色,這樣作法完全和國外現況接軌。
所以我完全無法理解這些有什麼不能坐下來溝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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