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文資之恥】
#礁溪天主堂 #文聲復健院
遭偷拆3年了
即便後來又再登錄歷史建物
(還被無故縮小範圍)
然至今以高牆緊緊圍住荒廢的園區
當年的文化局長任期還沒到就跳船
陳金德代理任期到就拍拍屁股走人
留給礁溪這段不上不下的殘敗歷史
被拆得七零八落才來貼公告的縣府文化局
https://fb.watch/5XTAco9oW-/
#真好意思
當年差點被大雨全毀的文物
現在不知如何了?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485136345/posts/2426127664080048/?d=n
感謝當年戴特派的詳盡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767056596705990/posts/1820153558062950/?d=n
第一時間趕往現場所看到的景象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485136345/posts/2425754810784000/?d=n
當年提的偷拆訴訟
至今仍躺在地檢署
同時也有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1的網紅孫博萮,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 :【縣府不作為、檢調來緝兇!】 日期:2018-06-26(二) 時間:11:00 am 地點:宜蘭地檢署門口 事由: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築群被發現遭偷拆至今已滿20日,但偷拆行為人仍「逍遙法外」!? 本案因宜蘭縣政府的行政不作為,未依審議會審議結果指定登錄為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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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天主堂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宜蘭這幾冬,仝款佇面對這款「開發至上」ê思惟衝擊
對北宜直鐵、大洋都市計畫、礁溪天主堂、蜜月灣、礁溪遠雄飯店、宜蘭縣交流道週邊轉運站暨遊客服務中心、羅東轉運站、清水橋BOT觀光園區、綠舞、厝懸天際線、永侒採礦、內尚農地重劃、52甲濕地、高鐵延伸宜蘭、台2線濱海公路高架化……開發壓力猶原「族繁不及備載」
環保團體嘛定定ài受著「阻礙地方發展」ê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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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天主堂歷史建築群 在眾人的關注之下
終究還是在縮小範圍之後登錄了
#回顧文 #2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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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 :【縣府不作為、檢調來緝兇!】
日期:2018-06-26(二)
時間:11:00 am
地點:宜蘭地檢署門口
事由: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築群被發現遭偷拆至今已滿20日,但偷拆行為人仍「逍遙法外」!?
本案因宜蘭縣政府的行政不作為,未依審議會審議結果指定登錄為歷史建築,亦拒不展延其暫定古蹟身份,使準歷史建築群缺乏文資身份保護,致使本準歷史建築群於 6 月 6 日發現已遭偷拆得面目全非,本聯盟 6 月 8 日又發出新聞稿呼籲,要求宜蘭縣政府應速查明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物群遭偷拆究竟為何人何時所為、保全相關證據,並將調查結果公諸於世,然縣府至今無任何回應。
6 月 11 日監察委員親赴礁溪天主堂勘查時,宜蘭縣文化局亦表示尚不知行為人為何人。
建物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既否認拆除行為,表示拆除行為人另有他人,按刑法第 353 條第一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聯盟將前往宜蘭地檢署按鈴申告,請檢方查明究竟何人擅自拆毀他人建築物,及本案是否有其他共犯,以彰法紀。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新聞稿】
2018-06-26@宜蘭地檢署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mBeKeP9FQdVJZnlIfXp9Rfq875vQ8698Sir4_LyK7WM
礁溪天主堂 在 孫博萮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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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天主堂 在 Re: [時事] 「先下手為強」 礁溪天主堂一夜成廢墟- 看板I-La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ccess (office)》之銘言:
: 看看文資法就知道根本流氓條款
: 被列為古蹟後等同土地價值全沒了
: 屋主還要自己花錢維護
: 政府在幹嘛? 功能就列古蹟而已
: 文資人士呢? 跟政府一起強姦地主的權益
: 拆了地還會是自己的,沒拆就送政府了
: 至於有人會說可以做觀光
: 帶不來人潮就只是新的蚊子館罷了
: 在這種情況下就算罰錢拆也都划算
: 不是說不能保留,但保留同時請一起保障地主權益
: 看政府還是文資人士要買要租都好
: 別不出錢只喊保留
: 這跟流氓行為真的差不多
雖然我不是專家,但看到這篇文我特地去查了一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
但我查到的法律跟原po所說的顯然有相當大的出入
1.維修費用
文資法第八條: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
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
文資法第九十八條:捐贈古蹟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文資法第九十九條至一百零二條:規定相關稅賦減免
然後再根據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修正條文第四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之方式如下,並得為補助附款:
一、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依自籌款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三、補助向金融機構貸款所生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重點來拉,屋主可以向政府申請維修補助費用,不用自己花錢維修
甚至根據文資法第九十九條以後還不用繳房屋稅和地價稅喔
2.徵收
原po打了一句"政府還是文資人士要買要租都好"
事實上政府是可以買的喔
文資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除得依法辦理徵收。
徵收(包含徵收前的協議價購)就是政府跟屋主買喔。
3.獎勵
根據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三、發給獎金。
四、其他獎勵方式。
4.個人感想
這段是我個人廢文可以跳過看懶人包XDD
現在不保存以後就沒古蹟可以看的相關推文很多我就不多說了。
我想題的是常常有人用個人權益來為古蹟保存反駁,
事實上每個人的個人權益或多或少會為公眾利益犧牲,
比如說房子不能想蓋多高就多高,因為有容積率的限制。
我覺得古蹟其實也是,為了公眾利益,個人利益需要適度被限制,
但政府已經很努力在做了,你可以提出文資法哪裡不好,
但直接說沒做事或是流氓行為,我覺得相當不負責任。
再來與文資法無關,請不要隨意用強姦這字眼,對於你可能只是拿來形容
但對於受害者是永遠的痛。
5.懶人包
給end的人
1.屋主不用自己出錢維修
2.政府是會花錢跟古蹟屋主買的喔
3.屋主管理的好會有獎勵
其實我也不是專家,但文化部有做了精美的懶人包,
我也是看完懶人包才一條一條去看法條,覺得文字太多的人可以參考
https://goo.gl/sQw7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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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90.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Lan/M.1528386559.A.4B2.html
※ 編輯: feathergod (122.100.90.235), 06/07/2018 23:52:34
你們都對補助金額提出疑問,我查了一下
https://goo.gl/DUfyo8
目前是補助九成 文化部出五成 地方政府出四成
特別情況會全額補助,至於要提計畫,連大學生辦活動都要計畫了
跟政府拿錢沒有提計畫,我想說不過去。
再來我無法理解地被強佔這句話,畢竟屋主還是所有權人阿,
只是使用上被限制,還是那句老話,如何協調公眾利益與個人利益。
難道你修自己家的房子不用出錢嗎?
不徵收,的確台灣還有很多公設用地 古蹟等著被徵收
我家就有一塊既成道路呢XDD
容積這部分,當然不是獎勵是補償,因為古蹟適用的是容積移轉,而非容積移轉
而且我主文的確沒提到(不是專家XDD
因為古蹟被限制重建而導致容積浪費,所以政府特別允許所有權人移轉出來
(不知道怎麼解釋比較好,或許a大可以幫忙XDD)
這又回歸到如何協調公眾利益與個人利益,我知道所有權被限制了,
我盡量不要讓你的限制這麼嚴重。
打這篇文章不是要護航政府,而且我覺得新聞裡面有一段批評我也蠻認同的
"陳悅記祖宅後人陳應宗則說,古蹟修復是專業之事、涉及種種複雜法令,一般民眾難以了
解。他認為,政府應該主動邀集古蹟後代開會、告知古蹟的文化價值、法令與可申請的補
助,而不是動輒恐嚇「你再不修我就要收來修了」、羞辱古蹟業主。他呼籲:「不要讓古
蹟成為後代的原罪」。"
我打的這些只是網路上查的新聞,和相關法條,我也學到蠻多的。
如果a大有更清楚的實例,再麻煩你提出,大家增廣見聞各有評斷。感謝。
我沒有說屋主都不用全額,我打特殊情況下全額補助(還在上面我沒改)
相反的我認為在所有權未移轉下,本來就所有權人就要負擔一部分。
第二,我找不到維修費用的法源依據,我不確定補助費用是隨地方政府預算決定
還是硬性規定,但我看到這篇新聞(https://goo.gl/CteT8z)
天主堂幾乎可拿到全額的修復補助,再加上容積移轉的補償。
這應該就是你所謂最佳狀況,但還是被拆了,
所以與是否最佳狀況無關我認為原因是下面這一段。
至於台北市財政應該不是本文重點。
最後,你後面這一段超重要,因為我終於找到我們論點相異的地方了
我主張"古蹟是公眾利益,公眾利益是可以對個人利益造成限制,如限建或罰錢
但政府應想盡辦法(九成補助,容積移轉etc)讓限制不這麼嚴重。"
但你主張"個人利益應高於公眾利益,雖然房子是古蹟,但政府沒全額補助
或買下來,不能干涉如何使用"
當然也可能你主張"政府應該把全部古蹟買下來"
但這顯然有財政上困難,所以我假設你的主張是前者。
基於這點,我覺得我們無法說服彼此,就讓公眾自己判斷。
我主張公眾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的理由有二:
1.不對古蹟進行限制,以後就沒古蹟了
2.我國土地政策本來就是公眾利益高於個人利益,
不然不會有容積率建蔽率分區制度,大家爽怎麼蓋就怎麼蓋,也不需要限制拉。
就先打到這裡,晚安。
※ 編輯: feathergod (122.100.90.235), 06/08/2018 01:41:49
我懶人包打錯了
重點是,所以我們都同意可以因為是古蹟而對原所有權進行限制
雖然我列了法條,但你主張"這對所有權人保障不夠,因為不是強制規定政府一定要做"
我的反駁是執行面上,永遠都會有問題,更何況文資法才剛修法
而且最重要的補償容積移轉是原所有權人的權力
根本不是政府可以去限制不給的。
還是你要政府照市價收買古蹟?才是你所謂的保障足夠
過於理想的反而是你
回到最初的問題
你認為現行制度下,偷拆是合理的,因為政府"保障不夠"。
但我認為,政府已經做到可以能做的,政府當然有他能進步的地方,
但不能因為這樣就合理化偷拆的行為。
老話一句,我覺得我們無法說服彼此,就讓公眾自己判斷。
※ 編輯: feathergod (122.100.90.235), 06/08/2018 02:13:25
※ 編輯: feathergod (122.100.90.235), 06/08/2018 02:19:39
※ 編輯: feathergod (122.100.90.235), 06/08/2018 02:20:58
※ 編輯: feathergod (122.100.90.235), 06/08/2018 02: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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