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立法擺爛 膽顫心驚回家難
屏東縣萬丹鄉8日發生一起「假車禍真擄人」命案,在手機通訊行上班的曾姓女子,遭愛慕者黃男製造假車禍擄走後殺害,震驚社會。而延宕多年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仍在內政委員會審議,且完全沒有行政院版本。國民黨團今(12)上午召開記者會,沉痛呼籲政府不要再口號治國,要求行政院盡速提出院版,朝野立委15個版本已在委員會審查,國民黨團內政委員召委林思銘將在本周四起,加速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宣示在本會期結束前務必將《跟蹤騷擾防制法》送出委員會,到院會完成二、三讀立法,如此才能築起完整的社會安全網,讓回家的路更安全。
書記長鄭麗文沉痛的表示,台灣每年將近2萬起有報案的跟蹤騷擾案件,但其中以女性為大宗,對於相關跟騷精神侵害,對被害者來說在精神上,甚至家庭都造成很大的威脅,但是台灣立法非常遲緩,從最早開始警政署的抗拒,到現在行政院傳出司法院有意見,但看到美國加州已經在90年代就通過《反跟騷法》,日本、新加坡也都先後通過相關立法,如果「跟騷法」能夠早先通過,相信是可以避免這次的悲劇發生的。國民黨團疾聲呼籲蔡政府,不要再口號治國,把台灣人民的苦痛放在心上,認真修法。
內政委員會召委林思銘表示,早在今年三八婦女節國民黨團曾召開過記者會,呼籲政府盡速《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在擔任召委的第一周即刻排審《跟蹤騷擾防制法》,目前朝野共有15個版本,獨缺行政院版,最後內政委員會做成決議,要求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必須在一個月內,對各版本提出書面說明,要求行政院、內政部提出院版交付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然而,至今也快一個月了,仍未看到政院版本。林思銘表示,本周四續審《跟蹤騷擾防制法》條文,展開逐條審查,讓立法盡速完成,呼籲行政院、內政部不要再推諉,必須盡速立法,讓警察執法有所依據,悲劇不要一再上演,國民黨團宣示在本會期,一定要把《跟蹤騷擾防制法》法案完成立法。
立委葉毓蘭表示,「不知道還要死多少人,行政院才能醒得過來!」如同普悠瑪號事故發生提出這麼多改革計畫,但行政院一定要等到太魯閣號出事才願意來面對這些問題,跟蹤騷擾也不是新的問題,30多年來大家一直在呼籲,人民要的不多,只希望能事先預防,而非受害人已經求助,警察無法律授權只能兩手一攤,什麼事都無法做。葉毓蘭指出,令人遺憾的是就現行法令而言,因兩人關係並不符合《家庭暴力防制法》與《性騷擾防制法》相關要件,僅能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根本是法令不彰、工具不足,讓憾事一再發生的主因。葉毓蘭指出,行政院負責此法案的政委羅秉成將立法牛步推給民間團體意見,版本太多、司法院對核發相關令狀有意見,但是去年12月相關機關已提出意見,內政部亦於今年1月15日召開會議蒐集民團意見,為何這些問題拖延3、4個月,行政院仍無進展?
立委洪孟楷表示,昨天在他的粉絲專業收到曾小姐的朋友來訊,曾小姐與夫婿愛情長跑10多年,前年才結婚共組家庭,竟被一個垃圾毀了。如果跟騷法持續擺爛,未來是不是有更多破碎的家庭?民進黨發言人也曾受過跟蹤騷擾,不分藍綠許多人都遇過同樣的問題,行政院還要繼續怠惰下去嗎?能夠早一步立法,就能減少一個重大刑案的發生。
立委廖婉汝表示,「跟騷法」通過必須要行政機關配合,確實比較複雜,但這些精神狀況有問題的人若不處理,在社會上就是一個不定時炸彈,政府總是在公祭後就忘記,要建立完整社會安全體系國家,「跟騷法」一定要通過,會面臨這樣問題的不是只有女性,男性也有,莫讓一條生命因為跟騷而犧牲了。
立委楊瓊瓔表示,加害者在動手之前就已經有尾隨、騷擾的情況,但警員礙於法令無法幫忙,只能以《性騷擾防制法》、《社會維護法》來處理,但性騷必須要有具體行為,社維法也只罰3000元,無法真正有效協助警方、幫助民眾。楊瓊瓔指出,跟騷之前都有跡象,但是目前法令授權不足,所謂的性平三法都不能完整保障,目前已經有15個立委提案的版本,但竟然仍然沒有行政院版本,是政府怠惰?還是便宜行事?回家的路並不難,難的是政府不作為的可悲,國民黨團在這個會期,一定會把社會安全網的漏洞,盡速地補起來。
立委林為洲表示,他在2016擔任內政委員會召委時,就已經提出修法,還召開公聽會,但至今還是無法立法完成。林為洲指出,主要被殺害的女性,85%在先前都有被跟蹤騷擾的情況,因沒有跟騷法中「強制保護令」而無法即時幫助被害人。林為洲氣憤地表示,推動這麼多年還是功虧一簣,行政單位都是本位主義,就怕增加工作負擔,結果就是一直死人」,不管行政院有沒有版本,國民黨團務必會將此法送出委員會完成三讀。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鄭文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推薦目錄:
-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趙天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鄭文婷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阿布X布布遊戲實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法律生活小故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 ... 的評價
-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的推薦與評價,YOUTUBE、PTT和網紅們 ... 的評價
-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的推薦與評價,YOUTUBE、PTT和網紅們 ... 的評價
-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0206期貨選擇權受害者 ...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2021年大法官釋字第808號【刑罰併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案】 的評價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隱私權VS新聞自由 #釋字中的拉扯與討論 〕
公眾人物鏡頭外的個人生活向來是許多媒體所關注的焦點,八卦新聞和狗仔文化的蓬勃發展也顯示這類新聞在社會上擁有一定數量的受眾。
不過隨著隱私權概念的普及,新聞媒體因為採訪而造成他人隱私侵權的議題也逐漸受到重視。
上周某媒體就因以揭露私人訊息並做成聳動報導的方式導致被報導者個人隱私遭受嚴重侵害,而使得各界對其踰越新聞倫理之舉感到憤怒。
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之間的討論也再次浮上檯面,因此我們今天就要帶各位壯士一起看看司法院大法官在面對相關爭議時,是如何解釋的。
▌隱私權在憲法中的保障
由於隱私權是較晚才為世人所開始重視的議題,因此「隱私權」一詞在憲法條文中並未出現。
直到民國81年釋字第293號解釋文中才首度提到「隱私權」這三個字,並在釋字585和603才闡明隱私權是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釋字603解釋文中提到「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新聞自由在憲法中的保障
至於憲法上對於新聞自由的保障,雖然也和隱私權一樣並未明見於條文中,但憲法第11條所列舉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多被視為保障了新聞自由的內涵。
後續也透過諸如364、407、414、509等釋字將其納入憲法保障的範圍中。
▌釋字689的源起
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權最直接的拉扯則是在第689號釋字中,一名蘋果日報記者兩度跟拍神通集團的副總及其演藝圈妻子。
後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裁罰1500元罰鍰,該記者不服裁決遂提出聲請。
爭點在於社維法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的規定是否違憲?
▌標誌性的釋字689
大法官最後認為社維法的規定合憲,在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衝突的部分,大法官認為該法是為了保護包括隱私權在內的基本權利,且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對新聞自由的合理限制。
大法官也認為即便在公共場域,人們依然享有一個不受侵擾的私人活動場域,社維法的相關規定便是國家保護這項權利的展現。
▌釋字689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雖然最終大法官認為該限制沒有侵害新聞自由,不過在理由書中他們也闡述了保障新聞自由的重要性:
「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的權衡
正因為個人隱私權和新聞自由都是憲法所應保障的價值,所以大法官也提出了兩者相互衝突時權衡的判準-公益性。
由於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的目的是要讓新聞工作者能藉由新聞報導引起公共議題討論,追求公益。
在有重要公益性下,應優先保障新聞自由,人們的隱私權會受到限縮。
但若新聞的報導沒有了公益性,憲法的保障便會隨之減少,也就是說在缺乏公益性下新聞自由便不應侵犯對隱私權的保障。
▌大法官意見書的見解
陳新民大法官提到侵犯隱私的新聞對當事人的精神傷害更勝於身體傷害,國家應保護並滿足人民對心靈安寧的期盼,並期待本解釋能夠喚起社會對國民隱私權利與人格尊嚴之重視。
葉百修大法官則提到「新聞採訪與攝影之內容應需具有公共利益之正當性要求,若單純以商業利益為考量,並不足以構成公共利益」。
至於該如何判斷公益性,則應就內容、形式與事件發展之脈絡予以全盤考量。
不過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該由警察機關做衡量,應交由法院進行裁決。
看完今天的文章的你,又有什麼想法呢?
#政經八百 #政治 #隱私 #新聞 #自由 #公眾人物 #媒體 #八卦 #司法 #大法官 #釋憲 #隱私權 #憲法 #公益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 #釋字689 #採訪 #狗仔 #人格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趙天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警政署針對罷免投票日如果發生監視投票問題如何處理的QA
#公權力依法執行讓公民可以安心投票
Q: 罷免案投開票日發生「監視投票」問題如何處理?
A: 警衛人員與民力依主任管理員或監察小組成員指示,協助維持投開票所周圍30公尺內秩序;至周圍30公尺以外,則通知分局緊急事故處理小組或派出所警力,視現場狀況妥適處理。
說明:
一、 投開票所內監視投票:
民眾或依法推薦之監察員,如遭檢舉在投票所內監督使人不敢入內投票等不當行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1項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由主任管理員令其退出或予以免除其職務,不退出者經主任管理員請求警衛人員入內制止時,立即配合協助維持投開票所秩序。
二、 投開票所周圍30公尺內監視投票:
如有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8條第2項規定,通知監察小组成員到場處理,警衛人員與協勤民力依法蒐證及協助處理。
三、 投票所周圍30公尺外監視投票:
如有發現或接獲民眾報案「監視投票」情形,則通知分局緊急事故處理小組或派出所警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視現場狀況妥適處理;若已涉及刑法第142、147條等行為,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鄭文婷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有些被害人甚至需要幾個3個月到1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治癒跟蹤所造成心中的恐懼感,可見跟蹤是一個你我都應該正視的嚴重課題。
🎈立法院對於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進度始終因為定義的問題而無法三讀通過,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就束手無策嗎?
🎈事實上警政單位礙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不明確、範圍太廣,何謂持續?何謂反覆?何謂心生不安?員警執勤時很難拿捏、判 定。但又希望能讓基層警員執勤時有所規範,因此早在108年就依據現行法令對「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據以彙製「警察機關查處跟蹤騷擾案件相關實體、程序法對照表」,另外也編製訓練簡報列舉案例,以利員警得認知各種情境,掌握相關法令構成 要件,即時採取因應處置措施。
而在法制未備前,警政單位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一般都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 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處置,也就是被害人(也就是被跟追者)如發現被跟追(被他人持續接近或即時掌握行蹤,而身心
安全、行動自由、私密領域或資料自主受到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侵擾),經向跟追人表達「不願意被跟追」 的意思,該跟追人仍持續為之,就符合規定,如經勸阻不聽,則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Vm0HWJDL_cc/hqdefault.jpg)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阿布X布布遊戲實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當個一路尾隨隊友的跟蹤狂...
我..我才不是跟不上隊友呢!!可..可惡..XD
Ft.N次小許、消音管靠山
連日下雨阿布氣喘發作講話含滷蛋請見諒
影片純屬效果請勿在現實生活跟追他人喔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 條第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8MCO2eFpC4c/hqdefault.jpg)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0206期貨選擇權受害者 ...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第2 款 雖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然上 ... ... <看更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2021年大法官釋字第808號【刑罰併處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案】 的推薦與評價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2021年大法官釋字第808號【刑罰併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罰鍰案】 | 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條但書另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是否違反法治國 ... ... <看更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法律生活小故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 ... 的推薦與評價
答: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該法條立法目的所欲保護的人民法益包含:1.使人民免於身心傷害的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