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三讀感言】
今天是世界人權日,也是美麗島事件四十週年。從我國一開始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倡議至今,歷經了二十年,終於我們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
聯合國於西元1993年通過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巴黎會議中所獲致之《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即「巴黎原則」),推動世界各國進行國家人權機構之設置,其主要目標是在每一個國家設立及強化國家人權機制,以長期、永續地實踐國際人權標準。該機構須要獨立運作,並以人權之保護與促進為主要職責。而台灣公民社會早在1999年就已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倡議依據「巴黎原則」精神,我國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但涉及是否修憲的爭議、和監察院調查權競合的問題,造成法案長年擱置。
到2017年,全球有70%的國家已經設立國家人權機構。在修憲難度過高的狀況下,來自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及亞洲人權發展論壇(FORUM-ASIA)之Rosslyn Noonan、Sushil Pyakurel及Agantaranansa Juanda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評估後,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可設於監察院以符合《巴黎原則》。
從200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生效之後,我國朝野各界逐漸重視國際人權規範與制度。2013年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審查,國際人權專家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我國有成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必要。此後,我國內國法化的各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都提到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必要。
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目的為人權之保護與促進,使國內人權法及國際法規定之人權標準可獲實現,與傳統監察委員職權糾正不良行政、打擊貪腐等消極功能不同。今天我們三讀通過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是讓未來該委員會的委員資格,側重可以在廣泛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與社會等權利方面發揮諮詢、監督與調查的功能,亦應對於促進與保護人權的國家行動計畫的制定發揮作用,容納社會多元立場與觀點並兼顧性別與族群之代表性,這樣的職權是為了積極促進人權。
因此,這次我們修正了《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除了讓委員之遴任應避免政治任命,也反應公民社會之多元代表性,亦需兼顧性別、族群。我們增訂了第三條之一第七款,讓監察委員的資格「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且具該款之資格的委員,「應為七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我們也期待,即將在明年中下旬上路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能發揮人權之保護與促進的功能,更加落實我國已經內國法化的各國家人權公約內涵。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質詢重點: 1. 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有辯護人之被告」與「無辯護人之被告」就資訊獲取權之不合理差別對待,我於去年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時,即提案要求一併修正,卻遭到司法院及法務部拖延反對。 司法院遲遲拖延的結果是,今年3月大法官釋字762號解釋宣告現行法違憲。直到現在,司法院還是沒...
立法院 監察院調查權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通過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三讀感言】
今天是世界人權日,也是美麗島事件四十週年。從我國一開始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倡議至今,歷經了二十年,終於我們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
聯合國於西元1993年通過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巴黎會議中所獲致之《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即「巴黎原則」),推動世界各國進行國家人權機構之設置,其主要目標是在每一個國家設立及強化國家人權機制,以長期、永續地實踐國際人權標準。該機構須要獨立運作,並以人權之保護與促進為主要職責。而台灣公民社會早在1999年就已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倡議依據「巴黎原則」精神,我國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但涉及是否修憲的爭議、和監察院調查權競合的問題,造成法案長年擱置。
到2017年,全球有70%的國家已經設立國家人權機構。在修憲難度過高的狀況下,來自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及亞洲人權發展論壇(FORUM-ASIA)之Rosslyn Noonan、Sushil Pyakurel及Agantaranansa Juanda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評估後,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可設於監察院以符合《巴黎原則》。
從200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生效之後,我國朝野各界逐漸重視國際人權規範與制度。2013年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審查,國際人權專家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我國有成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必要。此後,我國內國法化的各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都提到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必要。
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目的為人權之保護與促進,使國內人權法及國際法規定之人權標準可獲實現,與傳統監察委員職權糾正不良行政、打擊貪腐等消極功能不同。今天我們三讀通過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是讓未來該委員會的委員資格,側重可以在廣泛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與社會等權利方面發揮諮詢、監督與調查的功能,亦應對於促進與保護人權的國家行動計畫的制定發揮作用,容納社會多元立場與觀點並兼顧性別與族群之代表性,這樣的職權是為了積極促進人權。
因此,這次我們修正了《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除了讓委員之遴任應避免政治任命,也反應公民社會之多元代表性,亦需兼顧性別、族群。我們增訂了第三條之一第七款,讓監察委員的資格「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且具該款之資格的委員,「應為七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我們也期待,即將在明年中下旬上路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能發揮人權之保護與促進的功能,更加落實我國已經內國法化的各國家人權公約內涵。
立法院 監察院調查權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通過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三讀感言】
今天是世界人權日,也是美麗島事件四十週年。從我國一開始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倡議至今,歷經了二十年,終於我們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
聯合國於西元1993年通過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巴黎會議中所獲致之《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即「巴黎原則」),推動世界各國進行國家人權機構之設置,其主要目標是在每一個國家設立及強化國家人權機制,以長期、永續地實踐國際人權標準。該機構須要獨立運作,並以人權之保護與促進為主要職責。而台灣公民社會早在1999年就已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倡議依據「巴黎原則」精神,我國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但涉及是否修憲的爭議、和監察院調查權競合的問題,造成法案長年擱置。
到2017年,全球有70%的國家已經設立國家人權機構。在修憲難度過高的狀況下,來自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及亞洲人權發展論壇(FORUM-ASIA)之Rosslyn Noonan、Sushil Pyakurel及Agantaranansa Juanda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評估後,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可設於監察院以符合《巴黎原則》。
從200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生效之後,我國朝野各界逐漸重視國際人權規範與制度。2013年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審查,國際人權專家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我國有成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必要。此後,我國內國法化的各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都提到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必要。
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目的為人權之保護與促進,使國內人權法及國際法規定之人權標準可獲實現,與傳統監察委員職權糾正不良行政、打擊貪腐等消極功能不同。今天我們三讀通過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是讓未來該委員會的委員資格,側重可以在廣泛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與社會等權利方面發揮諮詢、監督與調查的功能,亦應對於促進與保護人權的國家行動計畫的制定發揮作用,容納社會多元立場與觀點並兼顧性別與族群之代表性,這樣的職權是為了積極促進人權。
因此,這次我們修正了《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除了讓委員之遴任應避免政治任命,也反應公民社會之多元代表性,亦需兼顧性別、族群。我們增訂了第三條之一第七款,讓監察委員的資格「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且具該款之資格的委員,「應為七人」、並「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我們也期待,即將在明年中下旬上路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能發揮人權之保護與促進的功能,更加落實我國已經內國法化的各國家人權公約內涵。
立法院 監察院調查權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日質詢重點:
1. 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有辯護人之被告」與「無辯護人之被告」就資訊獲取權之不合理差別對待,我於去年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時,即提案要求一併修正,卻遭到司法院及法務部拖延反對。
司法院遲遲拖延的結果是,今年3月大法官釋字762號解釋宣告現行法違憲。直到現在,司法院還是沒有提出符合釋字762的修法版本。
2. 台中監獄教化科長利用權勢要求受刑人代寫論文案,矯正署調查結果僅記過處分,針對是否涉及其他不正利益換取受刑人「教誨紀錄、受刑人成績評分」高分,矯正署不願公布調查結果、也不願提供資料。
3. 繫屬中司法案件之卷證,無論係國會或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然而,日前卻傳出有監察委員要求高等法院院長命書記官直接將卷至閱卷室供其調閱,我要求司法院應清楚調查此事。
立法院 監察院調查權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鄭麗君主張廢除兩院,但並非連兩院所掌的職權一併廢除,應將考監兩院目前所賦予的權力收回重新分配。
鄭麗君表示應將現由考試院負責之考銓事項歸人事行政總處掌理,需要處理的是以法規確保人事行政之獨立性,可由立法院來討論之;另,監察院現有的調查權應回歸立法院,以強化監督制衡的行政權,所以當總統可能濫權時,國會即擁有完整的監督制衡能力。最後,審議權應設立審議機關來獨立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