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汽機車汰舊換新補助再延五年⭐️
✅嘉瑜倡議放寬機車族適用資格
⭐️獲政院採納⭐️
嘉瑜數月前就開始監督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修法進程,除了在財政委員會質詢時曾向財政部提出建議,嘉瑜也提出了修正草案,今天行政院在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我們一起來看看政院版草案有哪些變動,並且參考了嘉瑜哪些建議~
✅政院修正條文具回溯條款,汰舊換新補助一定領得到
從去年底開始,陸續有民眾透過來電或網路留言,向嘉瑜詢問汽機車汰舊換新補助政策是否會延續,或是修法進程若延宕時,會不會形成減徵優惠的空窗期,今天政院所通過的修正草案,明訂實施期間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汰舊換新補助優惠絕對可以「無縫接軌」!
雖然下周即將開議的立院臨時會因必須審查三大預算,未將《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排入議程,財政部表示會列入下會期優先法案,新會期在2月1日就會開議,嘉瑜在財政委員會會緊盯修法時程,盡快讓該法三讀通過。
✅倡議放寬機車族適用資格,獲政院採納
由於我國使用機車作為主要通勤工具者眾多,且機車族購車時受補助誘因影響程度較大,若能放寬汰舊換新補助政策中舊車車主與購車者之親等限制,並將首購族納入補助對象,才能有效鼓勵國人選購新車而非中古車,嘉瑜在去年11月30日財政委員會質詢中,向財政部提出以上政策建議,並在12月4日提出法律修正案,放寬機車購車者與舊車車主親等至四親等,以避免實務上常發生家族親戚提供舊車換購新車,購車者卻在申請補助的過程中發現資格不符的情形。
本屆有8位委員提出《貨物稅條例第12之5條》修正草案,只有嘉瑜的版本放寬機車汰舊換新的親等限制,原以為其他委員版本都沒有相同看法,放寬親等限制想必難以過關,沒想到今天行政院院會通過的草案,一併取消了舊車登記期間需滿一年以及購車者需是舊車主二親等親屬的限制,未來機車首購族將能使用他人舊車申請汰舊換新,完全切合了嘉瑜的政策建議及修法方向。
✅汽車補助資格縮減,財政部直言是為兼顧中古車業者
嘉瑜在去年11月30日質詢中,已向財政部反映有許多民眾在關切汰舊換新補助政策的修法時程,但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仍延宕至該條文屆期日,也就是今天才通過,據媒體報載是中古車業者向部會陳情,才導致法案審查卡關,所以修正草案才會將舊汽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調整至10年以上,且財政部提供給嘉瑜的「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懶人包」也直言,提高汽車汰舊車齡,是為了兼顧中古車業者權益。
嘉瑜認為,汽機車汰舊換新補助之政策初衷在於鼓勵民眾汰除老舊車輛,以達到節能減碳、促進車輛產業發展的目標,若中古車業者反映受此政策影響生計,相關部會應該要檢討的是,為何我國中古車高度依賴內銷市場,而無法拓展外銷市場?我國中古車為何在國際市場上不具價格競爭力?根本原因就在於,我國汽車價格在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各種稅負疊加之下,初始購入成本就高人一等,縱使車輛折舊價格仍較他國二手車高昂,當然無法拓展出口外銷市場。
✅調降高額汽機車貨物稅:減輕國人購車負擔+提升中古車外銷競爭力
總前所述,以限縮汽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的適用資格,來兼顧中古車業者生計,反而與汰舊換新補助政策的初衷—改善車齡老化問題、節能減碳、改善空汙有點牴觸,嘉瑜認為根本之道還是在於調降高額汽機車貨物稅,不僅可以減輕國人購車負擔,達到汰除老舊車輛的政策目標,降低車輛初始購入成本,也能使得我國中古車未來在國際市場上更具有價格競爭力。
此次行政院在《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中全面放寬機車汰舊換新補助申請資格是一個好的開始,嘉瑜未來會持續就【調降汽機車貨物稅】議題追蹤並發聲,希望相關部會能從善如流,盡速著手擬定稅務支出、產業發展及經濟效益等評估報告,早日調降不合理的高額汽機車貨物稅。
👉2020.11.30 財政委員會質詢【促政院加速審議汰舊換新補助修正草案 並納入機車首購族及放寬親等限制】 https://reurl.cc/g8k1Xp
👉高嘉瑜提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 https://reurl.cc/Dvn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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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條例懶人包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司法院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釋憲案,公布釋字第793號解釋。
大法官明確宣示,#黨產條例合乎憲法 所規定的「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而且為符合轉型正義及營造政黨公平競爭之環境,黨產條例規定不違反法律不朔及既往原則。
極簡懶人包:
國民黨以後不能再說黨產條例違憲啦!
(也不能說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是違憲黑機關了)
競爭條例懶人包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樂活」❤
#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2.律師檢調主張
3.社會觀感主張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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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背景👉https://reurl.cc/Yl0NG4
📌拒絕陳同佳投案 徐國勇:香港為什麼不審?👉 https://reurl.cc/M7y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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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看報治國丶民調治國
香港「反送中」運動演成今天難以收拾的局面,最初的導火線,就是我方為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而敦促港府研修《逃犯條例》,將台灣納入「司法互助」範圍。2019/10/18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此案雖是「香港人殺香港人」,但犯罪地點及證據在台灣,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士林地檢署去年已向陳同佳發布通緝。但內政部管轄的移民署卻將陳同佳及勸喻他投案的牧師註記為「境管」,遭台灣人民質疑政府前後立場不一,「政治凌駕司法」、「民調治國」。此舉引發的台港司法管轄權攻防,就像「炸彈接龍」一樣,丟來丟去。
陸委會態度反覆,一路「指導辦案」,引發檢方、法界反感,認為敗壞了司法公信。
#政府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蔡英文總統、閣揆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法務部長蔡清祥都是學法出身,但他們處理此案卻完全從「政治精算」及「選舉考量」出發,把法律理念棄如敝屣。內政部長徐國勇附和蘇揆「香港人殺香港人」的說法,以陳同佳現在「人在香港」為由,說依「屬人主義」,他應該在香港接受審判。台港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他也質疑,香港沒有死刑,卻願意跑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違反人性」。
這一說,不僅擅自推翻了我國司法「屬地主義」的精神,也葬送了台灣的司法主權。但台灣人民並不盲目也不健忘,徐國勇2016年評論我國爭取詐欺犯從肯亞遣返時,疾呼「司法管轄權就是司法主權」、「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放棄管轄權的啦」。而今,只過了三年,徐國勇就把自己說過的話全部推翻,「遇中就轉彎」。
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與內政部長徐國勇見面談陳同佳案,管浩鳴是知名的「政治牧師」,長期擔任北京與港府的打手。內政部長徐國勇卻稱管浩鳴是以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的身分會面,不知其北京市政協委員的身分。國安局官員可以利用總統出訪走私9200條菸,卻對「北京市政協委員」的入境和首長會面無法控管,連首長也不清楚會面者的來歷,是否有缺失之處?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第一款第四項「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陳同佳是我方「通緝在案」的殺人兇嫌,現在他願意來台受審,蔡政府卻推三阻四,拒絕他來台。這對一個主張「司法正義」和「尊重人權」的政府而言,豈不太諷刺?更別忘了,2010年在台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利用假護照潛逃回英;其間我方一再要求引渡,直到本月英國高等法院判他免於引渡來台服刑確定,這是我司法管轄權的失落。對林克穎案,外交部聲言要研議上訴;對於陳同佳案,陸委會卻把送上門的遣送案拒於門外。請問,蔡政府究竟有幾套人權及司法標準?從先前遣送未遂引發「反送中」,現在嫌犯願受審陸委會卻「反送台」,如此弔詭的變化,完全暴露了蔡政府的精算心機。
#刑事司法管轄權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中華民國屬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刑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犯罪者,適用本國刑法。士林地檢署要求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是基於國家主權及司法管轄權。
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因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對殺人案並無管轄權,僅以「洗錢罪」將他輕判。被害人潘曉穎之父為此數度來台,請求我檢方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士林地檢署因而於去年三、四、七月三度向港府提出遣送要求,但港方均無積極回應。
目前此案訴追所缺的一環,即是被告不在台灣。所以,不管陳同佳是基於何種理由來到台灣,為了填補犯罪防制的漏網,再加以屬地管轄的優先性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自應以通緝犯加以逮捕。
#通緝犯押解程序
當通緝犯於機場入境查驗櫃檯面對移民官時,移民官發現其在台有犯罪事實因案遭通緝,移民署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文第3項規定,「通緝中之對象,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因此移民署將通知航警或及專案小組將他逮捕,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受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陸委會10/22表示已致函港府,稱會派員赴港押解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到台灣。台北桃園國際機場相關人員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陳同佳入境後,將送到地方檢察署;陳抵達機場後,會待同班機所有乘客下機後,再由主責的司法、警政單位等押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協助戒護及負責相關入境事務。受訪機場人員稱,陳同佳入關流程比照以往押解詐騙集團返台方式辦理,護照查驗時,會由移民署開設專枱,不會與一般民眾一同查驗;通過海關時,會走紅線申報枱通關,隨後在押解人員陪同下出管制區,直接乘車離去。
雖然通緝犯的押解在法律上已非常明瞭,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卻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
以下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 #依法行政立場
為了引渡陳同佳,士林地檢署2018年曾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互助請求,並於去年12月對陳同佳發布通緝,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犯嫌來台,但港府沒有回應。如今香港讓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讓雙方有台階下,能讓犯嫌歸案,以台灣的法令審判,才是展現主權。
2⃣#律師檢調主張
曾任檢察官的資深律師主張讓陳同佳入境台灣審判,如此一來等於香港及中國大陸承認了台灣的司法主權,同時也落實台灣對通緝犯的依法偵辦,讓國際看見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3⃣#社會觀感主張
在台殺人,可不是小事,整個社會都在看政府是怎麼追求國家主權與社會正義,本案勢將成為經典案例,同時也檢視各黨各派有沒有靈魂與施政能力,切莫讓政治凌駕司法。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全民了解香港法治情形,對提升台灣人民國際視野與競爭力有極大好處,但偏偏兩黨都帶人民以台灣本位看世界。香港人對送中案的抗爭,反映了香港人不信任大陸法治,但同時也造成香港今天無法可以送台。香港人的民主處境是艱難的,但香港人仍是追求法治的,這也是香港的競爭力根基,台灣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領先,也應追求法治的道路上領先。
【#從陳同佳案看出台灣政治的荒謬】
陸委會今年五月:「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不留在香港過自由日子,卻說要來台灣面對殺人罪的審判,這不符合人性。」
內政部長徐國勇說: 「 台港須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且屬人主義優先,並無雙重標準問題。」
國安局長邱國正坦承: 「 過去法務部、陸委會曾要求移送陳同佳,但未獲港府回應,港府現在卻突要移送,時機不妥,政府不得不在政治方面考量。」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說:「若港府可以逼陳同佳來台投案,未來就可以逼港人到大陸自首或投案,還不用送中條例,這是藉台灣之名,創造一個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作法。」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認為:「 政府應完整行使司法主權,此案若不處理好,大家會認為台灣的司法不是司法,政治干預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大家會認為只要傷害的不是台灣人,台灣就不用在乎,要求國安局要慎重考量。」
現況來看內政部、陸委會和法務部3方立場都不同調,若未來無司法互助國家的人民來台犯罪逃亡都管不了,台灣豈不是成為犯罪天堂?
參考資料:
《放・獨家》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見內政部長談陳同佳案?
《逃犯條例》修正當初就是為了他!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10月中旬可望出獄
陳同佳赴台自首?蔡英文:只有逮捕、沒有自首
陳同佳殺人案:吳景欽》殺人罪證都在台灣,香港難審
20191022【陳同佳案】桃園機場準備陳同佳押抵措施
20190614法務部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反送台」,假裝不曾要求遣送
【修例風波】陳同佳殺人案時序一帖睇
《讀者來函:台灣檢方起訴陳同佳殺人有證據不足問題嗎?何須杞人憂天?》
通緝令自相矛盾?港府稱台灣應取消對陳同佳入境管制 內政部回應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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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節目與LandlordGo合作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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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參與此活動,您將接受並遵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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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此活動為時兩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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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該影片作者將在活動宣傳影片出爐後的兩週(4月8日)在自己的IG限時動態宣布比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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