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反核召集人郭健平到核廢貯存場,噴漆「不反核就是死」抗議核廢料,遭法院依毀損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幾個觀點跟大家分享:
■ 一、郭健平事後被捕承認所為,從新聞不確定是否採簡易判決,不過既然當事人承認了,我們可以視為一種表達意志的公民不服從。
我在2019年抗議公投法修惡時寫下,「違法必須受罰,這是公民不服從的代價,也是我與那些勇於違法、怯於受罰的太陽花學運領袖,關鍵的不同,我願意親身示範民主與法治的基本原則。」
■ 二、從「我是人我反核」(不反核不是人),進化到「不反核就是死」。好吧,在反核團體眼中,我們都至少是個人了,感到欣慰。
我無意對真正的反核人士不敬,如同新聞中這位郭健平先生。請容我重申對蘭嶼核廢的一貫主張:
「蘭嶼核廢為何無法遷出?這是一場北風與太陽的悲劇。反核團體越是煽動輻射恐懼,你害怕輻射,他也害怕輻射。但殘酷的現實是,漢人數量遠遠多於原住民族,所以政客永遠不敢把核廢料遷回本島。蔡英文總統這25.5億元,根本是陷達悟族人於不義。
如果我們能化解越多人對輻射的恐懼,知道核廢料對環境的傷害,遠小於化石燃料,甚至是大規模開發破壞生態的再生能源,蘭嶼的核廢料才有放回核電廠的可能。即使是無害的廢棄物,蘭嶼這塊土地的主人也有絕對的權利要求拿走,這是我們漢人虧欠原住民族的責任。」
我相信,蘭嶼核廢遷回本島之後,終有一天雙方能夠和解。至於那些與政黨和財團勾結,當官當側翼吃香喝辣的反核打手,我呸!
■ 三、大家別忘記,核四公投延期至12月18日,電視辯論也延到11月13日起舉辦。我會信守承諾把第一場辯論留給蘭嶼核廢議題,請尊貴的總統府發言人Kolas Yotaka切勿怯戰。
最後爆一個小料,公投辯論雖俗稱辯論會,官方是以發表會形式舉辦,該場次經雙方同意可改為辯論,其實只是增加第三方提問的環節。
我在送辯論名單時,勾選同意五場均改為辯論會,人選則由我一個打五個,所以這次不用怕錯過黃士修,只怕你不敢面對黃士修。
事後,中選會告知,反核方全部不同意改為辯論。
反核方全部不同意改為辯論。
反核方全部不同意改為辯論。
反核方全部不同意改為辯論。
真是太可惜了,連多一個提問都不願意,到底是在孬什麼......啊,這樣罵孬會不會又被告?
本人主張此乃可受公評之事,如非純粹無端謾罵、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唯一目的,僅否定他人個別言論、行為之價值者,如批評他人政治、學術上意見之謬誤等,並不構成公然侮辱。
--
🍀小額贊助核四公投宣傳經費
https://p.ecpay.com.tw/35C87D9
簡易判決和解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公所調解: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簡易判決和解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50095
苗栗縣陳姓男子,因酒後自己跌倒受傷,於去年5月12日晚間21時55分許前往苗栗市大千醫院就醫,但陳男竟在急診室無端對游姓護理師出拳,K傷護理師鼻子。該護理師報警處理後,陳男因傷害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苗栗地院法官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法官指出,陳男不尊重醫事人員權益,竟在急診室對護理師施加暴力,除妨害受害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更導致護理師掛彩。
受傷護理師報警處理後,出示診斷證明書並有在場其他醫事人員證詞。檢察官原本認為陳男無端對執行治療行為中護理師攻擊,行為無可宥恕,請從重量刑,以維醫護人員之安全。
但法官認為陳男供認不諱,並與受害護理師和解,且陳男經判刑後,應知警惕,相信無再犯之虞,故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