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錯誤與偏差的毒品查緝政策的惡果】
大家好, 鳴人堂 專欄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第六回上線了!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六):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全文看這裡➡️ http://bit.ly/2K0n1nK
新北地院於今年9月30日以109年簡上字第389號刑事判決,將警方違法取證所取得證據均予以排除的無罪判決,不但強調司法捍衛法治國的使命,在判決理由中也完整重現目前警方「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的第一線現場。
這則判決中最主要的爭議事實是,警方執行臨檢盤查卻演變成「車輛搜索」、全車駕駛與乘客「通通抓回派出所強制驗尿」的合法性爭議。法官不厭其煩地重申法條與最高法院「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臨檢與搜索之區別」的判準。合議庭認為,警方沒有搜索票、不符合無令狀搜索要件,卻 #假借臨檢之名進行一連串一錯再錯的違法程序,因此賦予最嚴重的法律效果—— #證據排除。所有證據都被排除了,沒有任何合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犯罪,因此為無罪判決。
此外,本案其實還隱藏了一個 #諱莫如深的檢警關係問題: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偵查程序合法性控制、起訴門檻把關者的關鍵角色,不知道在起訴前是否有注意到警方程序違法、甚至法院早已用白紙黑字的裁定撤銷警方搜索核備的程序問題?
板橋分局同一天逮捕了車上所有的人,但是以不同案號分別移送到新北地檢,而新北地檢署分案室將五件案件分給不同的檢察官承辦,導致部分檢察官發現程序違法而不起訴、部分檢察官不察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於起訴)的矛盾判斷,也形成了起訴與不起訴的理由「網內互打」的尷尬狀況。
而本案被告沒有自白、搜索程序被法院裁定撤銷、其他檢察官認定程序違法而將同時被搜索、逮捕、強制採尿的其他同車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可見這是一個顯然重大的程序爭議,適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嗎?
在我國瘋狂的毒品查緝政策之下,從警方負責的前端查緝過程就頻頻發生合法爭議,大量案件湧入地檢署導致偵查動能癱瘓,檢察官「法律守門員」功能失靈,一審法官也在大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麻痺,本來想要明案速斷的程序,卻變得冗長與資源虛耗。
這真的是我國毒品查緝政策所期待的正義嗎?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六):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全文看這裡➡️ http://bit.ly/2K0n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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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六):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http://bit.ly/2K0n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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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我國錯誤與偏差的毒品查緝政策的惡性循環】:https://bit.ly/3gV4Eeu
鳴人堂專欄:
〈戒毒特效藥?自我矛盾的毒品刑事政策與立法〉:http://bit.ly/37pz0Rr
〈分數下的「正義」:警政績效制度,一場遊戲一場夢〉:http://bit.ly/3adgJZj
其他媒體投書: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bit.ly/3cjcGwg
本粉專網誌(搬遷至方格子):
〈寫在「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之後〉:http://bit.ly/37scp9W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https://bit.ly/3ot2FSA
(7)「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https://bit.ly/36MGikO
(7-1)「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加強」臨檢盤查、「自願」接受採尿:http://bit.ly/2WjWh3T
簡易判決無罪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為什麼半數以上的菲律賓移工在踏上台灣前,就簽下台灣的本票?一條橫跨台菲兩地的債務剝削鏈是如何創造出來的?雖然監察院曾要求金管會檢討仲介透過本票惡意討債、檢察官曾試圖以『人口販運罪』起訴業者,但許多菲國移工仍被債務綑綁,活在恐懼之中。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們正在蒐集各種證據,和財務公司鬥智鬥法⋯⋯。」
-簡永達(2020年11月16日),〈簽本票的陷阱──誰讓菲律賓移工背負失控債務?〉:https://reurl.cc/q8jZ83
上個禮拜,簡永達記者撰寫了這則深入的報導,道破跨國集團藉著引入外籍移工的機會,賺取暴利的手法。這個星期一,我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和司法院副秘書長及法務部部長介紹這個問題。
雖然菲律賓等人力輸出國家,對仲介費有著嚴格的規範。然而,台灣的業者透過在菲律賓成立貸款公司,配合台灣的人力仲介公司和財務公司運作,藉由人力仲介的機會和「貸款」的名義,讓移工迫於無奈之下,簽下契約和臺灣的本票,再由財務公司在臺灣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的狀況有多嚴重呢?如果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檢索裁判書,並用「案件類別:民事」、「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全文內容: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報導中負責在台灣處理債權的公司)搜尋,光這間公司就找到20152件本票裁定事件。
當然,本票裁定不是不能救濟。最常見的方式,就是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那有幾件呢?
一樣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用簡易案件查詢,並用「案件類別:民事」、「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全文內容: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來搜尋,只找到34件裁判。經過同仁分析後,發現只有10件是判決,其他均是移轉管轄、補繳裁判費、再開辯論等程序事項的裁定。
10比20152,不到萬分之六。
裡面有幾件移工一部或全部勝訴呢?
6件。
這讓我不禁想,是什麼因素,讓尋求司法協助的比例如此低落?是因為移工欠缺足夠法律知識,尋求救濟嗎?還是會擔心影響工作機會?又是不是難以負擔司法程序成本?
無論如何,懸殊的比數,突顯的是雙方地位的不對等,和移工的無助,和制度的不足。
這樣的問題,監察院調查過,檢察官也起訴過,連立法院都曾經針對本票提出過修正草案。然而,在法院最後判決無罪,法案也在金管會保留的態度之下莎喲娜拉後,只留下移工,和看不下去的法扶基金會與一些公益律師,努力在為個別移工爭取司法上的正義。
還有一些移工,因為被高額的「利息」、司法的強制執行(甚至雇主的不諒解)逼得沒有辦法,成為了五萬多名失聯移工之一。
-彭杏珠(2019年6月),〈5萬移工流竄全台 黑心仲介剝削現形〉:https://reurl.cc/VXvRnb
有沒有解決的方法呢?當然有。例如修正本票裁定制度、修正就業服務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條例、建立和人力輸出國家的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到優化直接聘僱制度,避免仲介有機可乘等等,都是可能的方向。
當然,跨國移工受剝削的問題沉痾多年,有其複雜的社會和制度背景,甚至還形成了一整個剝削產業鏈,不是一個動作就能解決的問題。因此,也需要司法院、法務部、勞動部等相關機關一起來關注和想辦法處理。
只有行政立法到司法能一起合作,才能讓這條造成許多糾紛和問題的跨國剝削產業鏈,不復存在。
簡易判決無罪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動保專題-苗栗叔姪案】
2018年臺灣發生了一起「苗栗邱姓叔姪案」的動物保護法事件,引起諸多動保人士關注,經苗栗地檢署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2款提起公訴,在2019年9月25日時一審判決結果出爐為無罪判決,而2020年3月24日二審卻翻盤有罪定讞,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呢?
🎸苗栗邱姓叔姪做了什麼事情
邱姓叔姪於2019年起頻繁領養犬隻,遭到收容所懷疑所以拒絕再讓他們領養,總共陸續領養了20隻犬隻,後來因兩人設置陷阱抓捕流浪犬被人發現,並被認出與當初大量認領的人身形相同,而通報動保所,案件至此曝光。
調查過程中也發現,還有莊男與一名阮姓移工涉案,警方在莊男住處對面的空屋發現大量殘缺犬軀、毛髮、血跡以及項圈等證據,苗栗地檢署進而提出公訴,希望將這些人繩之以法。
🎸一審無罪判決的原因
然而四人之結果為:邱姪因不知情、捕捉犬隻未造成重大傷害而不起訴,另三人則是一審判決無罪定讞。法院判決無罪定讞的理由簡單來說可以用四個字概括:「罪證不足」。
一審法院指出現場證據沒辦法證明「特定」犬隻,而在鍋碗內的血液鑑定後也發現是家豬、野豬,甚至是混合型而無法檢驗所屬物種,現場遺落的殘肢及毛髮也無法證明就是該特定犬隻等諸多原因,而認為檢察官提出的積極證據以及證明方法無法達到有罪心證,因此判決三人無罪定讞。
🎸動保團體怎麼說
然而這樣子的判決結果對於許多動保人士來說是無法接受的,更感到傷心以及憤怒,部分人認為辦案時間過長,在偵查結束時究竟還能留下多少證據呈現於法庭之上?甚至也有部分人提出,整起事件牽涉到的犬隻共20隻,但法院僅就收容所有領養紀錄的11隻犬隻審理,而未追究其他部分,而檢察官對此判決結果也不服而提出上訴,全案於二審法院審理後徹底翻盤。
🎸二審結果是什麼?
二審法院判決主文清楚地寫著:「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象徵著一審法院判決遭撤銷,另改判為有罪判決。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僅就11隻犬隻審理,審理範圍並不洽當,但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已載明全部犬隻,所以上訴效力還是會及於全部犬隻。
此外,對於疑似犯罪現場的房屋內留有大量犬籠、刀具、狗毛,甚至是斷面「整齊」等犬軀,已足夠認定為宰殺犬隻的場所;雖然動保所內的犬類並沒有建立DNA檔案,沒辦法證明現場的犬軀就是該20隻,但就證據顯示,能夠證明20隻犬隻曾來過犯罪現場,而且都經被告申告死亡,而且現場發現的「藍色尼龍項圈」與原先一隻完全相符。
又二審法院強調,現場動物軀體斷面都是平整、除去毛髮、內臟,甚至形狀是相似於市場供食用的販售肉品模樣,以此認定被告宰殺犬隻的行為確為供人食用,就以上理由,認定被告有罪。
這起案件相當值得我們關注,因為這是臺灣極少數能夠完整進行刑事程序的動保案件,過去大部分都是被告認罪後簡易處刑結案,而苗栗叔姪案不同,無論一審、二審法院都踐行了有別於以往的刑事程序,動物刑事案件有特殊性質存在,在辦案上會遇到的困難更多,但相信經過這起事件後,能夠樹立更多辦理動物刑事案件應注意的事項讓後人參考,甚至引導修法方向,讓法律保障能夠走出人類,更及於其他動物,實踐動保法真正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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