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執法?
2019年11月10日,那是個晴朗的星期天,退休員警黃錫富得知蔡總統將要到彰化員林站台,於是帶著陳情書與汽笛喇叭,單獨一人到中山路與員林大道口等候車隊通過,並走到中央分隔島按了七八聲喇叭,高喊「要陳情」。
員警一擁而上,一名洪姓警員倒地,雙手挫傷,一名楊姓督察要搶奪黃錫富的汽笛喇叭,造成撕裂傷,檢察官偵結,依「#妨礙公務」與「#傷害」罪嫌,起訴了黃錫富。但是法官在審理時,仔細檢閱當時37支不同員警身上配戴的密錄器,情節卻大逆轉!
有密錄器錄到,在事發前,一名林姓所長接到「分局長」電話,接著林姓所長就交代現場員警:「陳抗者出來,所有人貼上去,#若對方推擠就直接跌倒,#其他人就以現行犯逮補陳抗者」。而受傷的楊姓督察也被錄到,曾交代林姓所長:「如果陳抗者有推員警,員警就跌倒」。
很難想像,在足球場上,「假摔」會被黃牌警告;在籃球場上,「假摔」可能吃下技術犯規,但在台灣,竟然是警方高層指示員警「#假摔」,#構陷民眾入罪,檢察官竟然也未經詳查就起訴!
法官判決黃錫富 #無罪,因為兩個理由:一是黃錫富當時僅有消極、被動的反射動作,並非積極、主動出手攻擊。其次則是「妨害公務」構成要件,是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不包括「#上級不當指示」。判決書的最後字句鏗鏘,呼籲警界長官,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員警們,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這件警世判決,令人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國家還有如此謹慎細心,勇於任事,正義感凜然的法官,憂的是部分檢警曲意奉承,討好高層,不保護民眾權益,甚至設計陷害…,民怨就是這樣累積起來的。
籃球 傷害罪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從影片中的狀況,可以看出動手的人根本不是比賽行為(例如卡位讓人摔倒、上籃的進攻犯規),而是連掩飾都沒有的蓄意傷人,會構成傷害罪,依照刑法277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運動比賽中受傷是難免的,尤其是有肢體碰撞性質的賽事,流血、扭傷甚至骨折也常常發生。這種時候,難道都能去告對方傷害罪嗎?
🎸默示同意、承諾可能發生的傷害行為
實務與學術界對這種運動中發生的傷害,有一種解釋方式是認為雖然在比賽前選手不會簽「生死狀」,但願意加入運動的人大概也對「運動中可能產生傷害」這件事情有認知,既然有認知在先,那就視為每個參賽者都願意承擔「運動伴隨的傷害」這些風險。
因此,像是撞到流鼻血、被撞倒、被刮傷等等,這些運動過程伴隨的傷害行為在法院的眼裡就不是違法的。
🎸怎麼樣算是運動過程中的傷害?
這個其實很難界定。
在過去幾個因為運動傷害提告的案件裡,有些法官會先判斷被告「有沒有遵守運動規則」以及「運動本身性質」
例如,籃球的防守有「圓柱體原則」、「垂直原則」,如果防守者遵守遊戲規則進行抄球,在過程中傷害到了持球者,這個傷害行為在法院看來就會是不違法的。
又例如,羽毛球比賽原則上是在網子的兩側進行比賽,與會肢體碰撞的籃球比賽不同。如果在羽毛球比賽中卻發生嚴重的肢體碰撞,這個就跟運動本身性質並不相同,這種肢體碰撞在法院看來就可能是違法的。
麻煩的是,運動過程中瞬息萬變,又不會總有攝影機在旁邊捕捉你的一舉一動,哪些過程合乎規則、哪些違規、碰撞是因何而起,都難以留證,這也讓判斷「運動傷害」與「非運動傷害」變得相對困難。
不過,像這則新聞就是有非常清楚的錄影畫面,從這影片來看,是故意還是過失、運動傷害還是非運動傷害,我想在法院與眾人的眼裡都相當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