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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能力判斷的案例研討/吳燦
🔸財產犯罪的案例解析與方法論/古承宗
🔸詐騙集團及車手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林鈺雄
🔸刑事訴訟之證據禁止內涵/王士帆
🔸過失犯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許恒達
🔸如何理解鑑定之證據方法-從實務判決的角度/吳志正.廖建瑜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最高法院裁判之綜合評釋/薛智仁
🔸訊問證人違反告知拒絕證言權之問題/陳文貴
🔸專家證人之交互詰問與攻防/張熙懷.葉建廷
🔸我國建立完善刑事證物保管制度之研究/林裕順
📑精選文獻
🔹論數位證據的「替代品」之證據能力──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蘇凱平
🔹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與被告之上訴/吳燦
🔹檢察官訊問證人違反告知證人有拒絕證言權對於本案被告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精神病犯的鑑定與監護處分──兼談殺警案與弒母案/張麗卿
🔹繼承型之第三人參與及單獨宣告沒收/林鈺雄
🔹想像競合犯處斷刑之衡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評析/吳燦
🔹訊問證人違反告知拒絕證言權之問題/陳文貴
📕推薦書籍
📍刑事訴訟法實務與應用|陳世雄
📍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註釋(上)|陳文貴
📍法益保護與行為刑法 |許恒達
📍沒收新制(五):沒收實例解析|林鈺雄 主編
📍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論 |蔡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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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450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來賓: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翁國彥 法客電台是法白跟聲浪SoundOn合作的Podcast節目,我們每一集都會邀請一位來賓到法白作客,討論一個台灣社會矚目的話題。 本集重點: ✔開始替精神疾病患者辯護的契機? ✔「精神鑑定」準確嗎?會有「詐病」的可能嗎? ✔如何判斷被告有無就審能力? ...
「精神鑑定詐病」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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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精神鑑定詐病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精神鑑定詐病 在 [與惡] 假設思聰無差別殺人,死刑?不死刑? - 看板TaiwanDrama 的評價
- 關於精神鑑定詐病 在 詐病騙得過司法精神鑑定嗎?八里療養院院長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精神鑑定詐病 在 引起大家的熱烈討論。判決中,法官依照精神科醫生的鑑定報告 的評價
- 關於精神鑑定詐病 在 精神鑑定費用的原因和症狀,DCARD、PTT和台灣e院的回答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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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鑑定詐病 在 劉南琦臨床心理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又接連遇到詐病個案,超爆氣的!
太多有心人士想藉由精神科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以作為逃避某些法律,兵役,財產分配等問題,因為有利可圖抓不勝抓。
看病這件事,演變成諜對諜的醫病關係,隨時都得懷疑病人是不是在騙我,這樣的醫療現場真的好扭曲。我真的只想說~~
⋆那個容易被我暗示、什麼症狀都來一點、演很大的男生(問你有沒有睡不好,有,很不好;問你會不會想不開,會,常常都想不開…….靠杯你以為在吃buffet嗎),麻煩你,不要把自己不小心快被二一的荒唐代價,想託病逃避,麻煩有guts一點,好好像個人一樣為自己負責,當幾個月的兵不會死。
⋆那個說什麼都是幻聽叫我去做的被告,能不能就甘願一點去服刑算了。幻聽不會要你前幾天就買好刀,然後指使你找個倒楣的對象,然後搶完之後又指導你去變裝逃逸,幻聽沒那麼好用好嗎,然後事後再告訴我都是安眠藥太強通通忘記了,你真的把我們精神鑑定人員當成吃素的嗎?
⋆還有那個阿嬤,不是我不想同情妳的處境,只是妳本來講話都很清楚很有條理的,知道自己來這裡要做什麼檢查,故意不經意問妳現在幾點,看著牆上時鐘也回答得出來,卻在我說要開始做記憶測驗時,變得結結巴巴、回說記不得自己幾歲,姓什麼也忘,連數字都不會寫了~~~喂,剛剛不是還會看時鐘嗎,不要演那麼大好嗎容易有破綻的。
不要問心理評估為什麼看得出來,反正,心理評估就是抓得到詐病,秘訣都告訴你的話我還混什麼。只是,我不是機器,也會有疲累,看走眼的時候。
那些少數因此嚐到甜頭,覺得醫生和心理師很好騙,因此騙到殘障手冊的人渣們,你們不會再賺更多了,因為你們把真正需要的人的機會搶走了,業障重啊~~
真心覺得應該要訂下罰則來防堵這樣的事發生:
1.如有刻意對病情造假或刻意渲染情事,經查屬實,應要有至少10萬元以上罰款,並需負擔所有已請領或享受的福利成本10倍。(例如已經申請到外傭者,應追回名額並罰款)
2.個案至少半年內不得再用健保資源看精神科。(沒剝奪你就醫權就很仁慈了,麻煩你就自費吧)
3.若有想藉此逃避法律責任者,應一併考量加重刑責或取消緩刑假釋。(如果被告想藉精神疾病脫罪,法院安排的精神鑑定費用一萬多塊可是納稅人買單啊)
為了健保能被珍惜使用,永續長久,保障人民健康的權利,希望這些不是我在這裡喊爽的。
精神鑑定詐病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性侵犯強制治療今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1個月內公布釋憲日期】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案舉國震驚,大法官今日(11月3日)上午仍如期召開「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以下簡稱強制治療)憲法法庭,討論強制治療制度是否違憲。此為繼通姦除罪化(釋字第791號)與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後,今年第三度為釋憲案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全程同步在司法院臉書平台實況轉播(https://bit.ly/362yNF1)說明大法官對此一爭議議題高度重視。
《報導者》今年8月間即推出《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專題報導(https://bit.ly/322HpJC),全面檢視此一制度的困境。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他們主張強制治療無設定上限,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於今年8月20日宣佈併案受理相關案件並進行言詞辯論。
■釋憲案代理律師:強制治療程序保障空白,形成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今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一開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的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宇修與薛煒育即猛烈批評現行強制治療制度是一種「標籤詐欺」、「國王的新衣」,以治療之名將這些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不能因換了招牌就說不是監獄,代理人引用「釋字第471號」解釋強調,強制治療雖然屬於預防犯罪的保安處分之一,可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與刑罰無異,若無受到罪刑法定主義與禁止溯及既往等對於刑罰手段的嚴格規範,將是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法官代表潘韋丞接續陳述意見,質疑法條所述治療到「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缺乏法律明確性,恐造成恣意認定的後果。張淵森對此持相反意見,主張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並再度強調,強制治療程序保障幾乎一片空白,雖可聲明異議,但心智障礙者完全不懂,嚴重弱化受處分者權利。相較於受處分人代理律師的批判態度,兩位法官強調非全盤否定強制治療制度,不反對高危險個案進行無期限治療,但不能不論犯罪行為輕重、危險性高低,全部不定期限,否則違反比例原則,潘韋丞並提出搭配轉向及分流設計的務實建議。
■官部門代理人:執行細節問題,並不構成違憲理由
機關代表方面,衛福部由前監察委員高鳳仙擔任代理人,她強調強制治療制度參考美國民事監護(civil commitment),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是基於矯正與社會防衛,性侵犯猶如煞車壞掉,沒專家幫忙會一直壞下去,現階段替代方案不足下(電子腳鐐監控還是能拆掉、化學去勢或以藥物降低性慾皆未立法),就算執行得再差還是有其必要。
針對代理律師對強制治療的質疑,法務部代表次長蔡碧仲尖銳回應,當舉國都因台南女大生性侵命案陷入風暴時,應該反思這一切問題都是由加害者所造成,並堅持現階段只是執行細節的問題,不構成違憲理由。只能把受處分者關在台中監獄裡的原因,是因地方政府把治療處所當成垃圾場一樣的嫌惡設施,不發使用執照、不增加床位,造成法治國的空隙,大家都有責任,現在培德還有56人,宣告違憲貿然放出去後果難以想像。
■專家鑑定人:再犯風險難評估,美、德亦曾提出違憲審查
由法學者、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組成的鑑定人意見陳述中,主要圍繞著兩個議題,一是在醫療專業上要如何以及是否能可能評估再犯危險,二是如何從本土的經驗檢視這個移植自美國的制度目前遇到的困境。
台大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吳建昌坦言,危險性是否顯著降低永遠牽涉著價值判斷,無法一刀切,根據國內外實證研究,並無法得到證據支持何種治療方式較有效,但依個人需求在知情同意狀況下的「美好生活模式」(Good Life Model, GLM)或許是可參考採用的方法之一。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則指出,目前實務上主要綜合量化統計及臨床判斷預測再犯率,但在有限的治療空間中有其侷限,即受處分人無法在現實環境中試驗是否真能有所改變。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提出美國與德國也都曾遭遇多次性侵犯強制治療的違憲審查,前者以民事庭審核而非刑事的方式解套,確立其為治療而非刑罰的本質,後者則在修法以法官保留以及定期評估審查機制,後於2011年通過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符合人權公約。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思齊則指出,強制治療在美國法上與繼受德國法的台灣有非常不同的前提,相較我國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並行的「雙軌制」,美國則只有單軌制,因其框架限制,非應報嚇阻的刑罰,只能放置在民事程序,再來美國適用的對象為極端嚴重犯行的「性掠奪」( sexual predator ),且除再犯危險性還要有精神疾病或人格異常才能構成要件,反觀我國規範的對象涵蓋過廣,從《刑法》221到227條所有犯罪行為都包括在內,即使輕微猥褻也有可能被強制治療,不能因爲美國合憲,我們就合憲。
法思齊於回覆大法官詢問時更指出,美國立法的背景都是在遭遇極端個案後因應民意而生,並產生性犯罪高再犯的迷思,但特殊案例無法反映此類犯罪全貌,事實是一般性犯罪除戀童癖外再犯率通常不高,近年美加兩國的研究已指出嚴格的性犯罪政策強制是失敗的,甚至如梅根法案(Megan's Law)衍生更多問題。
■司法院:一個月內宣布大法官釋憲日期
在大法官呂太郎、詹森林、黃虹霞、楊惠欽針對各爭點詢問聲請人、機關代表及鑑定人後,各方再做最後的意見陳述,最後一名發言者為代表相關機關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她強調法官跟每位國民一樣對不幸的犯罪事件感同身受,但當坐上法檯時,法官就不能只考慮自己,而需更深層的探究為什麼加害人會犯罪、什麼樣的處遇能讓其負起責任,而強制治療經過逐步修法後愈趨嚴苛、剝奪人身自由的力道加大的同時,程序保障卻明顯不足。
「當性侵害加害人已接受刑罰後,國家是否仍以剝奪人身自由來排除此一群體,猶如古代流放隔離痲瘋病人,或是應該將其當做一個人,以治療為核心促其回歸社會?」彭幸鳴總結說道。
會後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宣佈將於一個月內公布解釋案日期。 (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性侵、非法處所、無限期隔離──全球最嚴格強制治療模式下,陽光照不到的暗影】https://bit.ly/3oMrnON
【為何替性侵加害人釋憲──逆風法官在社會安全與人權界線間的抉擇】https://bit.ly/35ZR0Tx
#性侵 #強制治療 #釋憲 #大法官解釋 #言詞辯論
精神鑑定詐病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來賓: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翁國彥
法客電台是法白跟聲浪SoundOn合作的Podcast節目,我們每一集都會邀請一位來賓到法白作客,討論一個台灣社會矚目的話題。
本集重點:
✔開始替精神疾病患者辯護的契機?
✔「精神鑑定」準確嗎?會有「詐病」的可能嗎?
✔如何判斷被告有無就審能力?
✔「有罪」、「無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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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鑑定詐病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殺警 #無罪 #思覺失調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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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24 事件經過
02:48 無罪判決的理由
04:33 「無法接受判決」的原因
05:50 不同角度的看法
08:01 我們的觀點"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相關判決及報導: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ddYYKI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c3ctN5
→ 新聞專題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殉職:https://bit.ly/3dcTj7F
→ 嘉義自強號鐵路警察遭乘客刺傷 輸血1萬多CC仍不治:https://bit.ly/3fndZfp
→ 殺鐵路警察判無罪 總統支持檢方依法上訴:https://bit.ly/2xzIW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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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
→ 司法院 FB:https://bit.ly/2Wlsqrq
→ 沈伯洋 FB: https://bit.ly/3d8vGNu
→ 殺警案無罪判決的三個關鍵重點|楊貴智:https://bit.ly/2StU0BG
→ 火車殺警,為什麼無罪?:https://bit.ly/3fkdfY7
→ 火網評論:鐵警殉職 是訓練被長期漠視(施嘉承):https://bit.ly/2yhgeAa
→ 呂秋遠 FB(一):https://bit.ly/35tSRiM
→ 呂秋遠 FB(二):https://bit.ly/3bZq9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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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翰案一審判決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聲明】:https://bit.ly/2YuDTaQ
→ 邱顯智 FB:https://bit.ly/2W16GSF
→ 蕭仁豪 FB:https://bit.ly/3deucSc
刑法的相關討論:
→【喪心病狂的法官?為什麼判無罪?—精神病無罪的前世今生】:https://bit.ly/2KYNK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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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論壇/楊貴智】精神疾病成為免死金牌?刑法不保護人民,誰來保護人民?:https://bit.ly/3c2GTPA
→教你看懂刑法論述:刑法論罪的SOP:https://bit.ly/2YCfS1P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一):從割喉案談起:https://bit.ly/2Wn9mt1
關於精神鑑定相關討論:
→沈政哲醫師 FB: https://bit.ly/3b2xKp4
→殺警無罪惹議 沈正哲:鑑定結果是團隊完成
https://bit.ly/3dehlz8
→精神科醫師談刺警案:鑑定醫師承擔極大社會壓力,犧牲自己的時間還要被出征
https://bit.ly/2KZ7pxE
→精神鑑定醫生的任務是什麼
https://bit.ly/3fjJLJS
→Re: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https://bit.ly/2zW6n38
關於思覺失調症相關討論:
→ 徐志雲醫師 FB: https://bit.ly/3fneQwD
→【想裝精神病?得先看看你忍不忍得住這些!】: https://bit.ly/3c7se60
→ 思覺失調的世界:裝病真的容易嗎?:https://bit.ly/2VZidlu
→ 王惀宇 FB:https://bit.ly/2YuLqX5
→Yang Pen Yen FB: https://bit.ly/2WnRkXl
→思覺失調症是什麼?親友或自己得病怎麼辦?醫師完整說明:https://bit.ly/2L9zAdn"
法院認定鄭再由「被害妄想」的相關事件經過:
法院從鄭再由偵查時的供稱、以及相關證人的證詞裡得知,鄭再由從案發前兩天的7月1日,就產生了「被害妄想」,認為自己的朋友以及女兒設計了「整人遊戲」,要共謀害死他,並且詐領他的保險金。於是鄭再由在案發當天白天,前往派出所報案、去社會局問保險、去保險公司退保解約、跑到小北百貨買了水果刀跟嫁接刀說是要自保、又去議員服務處陳情,因為都沒有得到正面回應,決定上台北找媒體爆料尋求保護。法院認為整段過程裡,他持續跟不同對象表達他的被害妄想,這代表他在案發之前很可能確實是處在「思覺失調症」的發病狀態中。
連他搭火車沒買票,也是因為他覺得有人在跟蹤他,因此為了甩開跟蹤的人,他先往南到新營,關閉身上手機的定位,然後才折返往台北,但他在被查票時卻產生妄想,認為列車長跟要害死他的人是同夥的、而當他看到警察時,覺得整個車廂的所有人都是便衣警察,都是要針對他、要謀害他的人,因此在被要求下車時,就情緒激動地邊罵髒話、邊拿出預先藏好的刀子刺死了警察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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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鑑定詐病 在 詐病騙得過司法精神鑑定嗎?八里療養院院長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訂閱新聞雲頻道:https://bit.ly/2FOmiBe○主題:殺警案判無罪惹民怨!思覺失調症能躲過法律制裁嗎?○主持人: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來賓:律師吳祚丞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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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庭心理學家採取最直接的拆解方法,就是把聲稱患精神病的嫌犯關起來長時間觀察,Walters 說:「我從未聽過任何詐病的人能抵得過連續20 天24 小時的 ... ... <看更多>
精神鑑定詐病 在 [與惡] 假設思聰無差別殺人,死刑?不死刑? - 看板TaiwanDrama 的推薦與評價
很少來臺劇板,如果有哪邊違反板規請不吝告知。
: 推 TCFSHKNIGHT : 其實稍微懂一點精神疾病的診斷標準,有心要裝是可以 04/15 17:53
: → TCFSHKNIGHT : 裝出來的 04/15 17:53
: 推 TCFSHKNIGHT : 簡單講好了,如果一個犯人受到精神科醫師指導怎麼注 04/15 18:10
: → TCFSHKNIGHT : 現,講什麼話,要騙過其他精神科醫師的診斷其實不嚥 04/15 18:10
: → TCFSHKNIGHT : (看犯人配合程度跟演戲天份) 04/15 18:10
: → TCFSHKNIGHT : 唉,跟你們講太多你們也不會懂的 04/16 10:12
: → TCFSHKNIGHT : 我只能說,有心人想裝想逃其實是有機會的 04/16 10:13
: → TCFSHKNIGHT : 看你會不會而已 04/16 10:13
: 推 TCFSHKNIGHT : 等事情真的發生或被發現後,你們不要崩潰就好 04/16 10:16
: → c20001222 : (說真的,精神鑑定的問題是有,但詐病絕對排不進前 04/16 19:19
: → c20001222 : 五名啦…) 04/16 19:20
...
: 推 TCFSHKNIGHT : 排不進精神鑑定前五名更好,因為他們很有可能壓根就 04/16 21:4
: → TCFSHKNIGHT : 沒想到這可能 04/16 21:4
非當科的人很容易把疾病診斷跟鑑定的目的弄錯。
疾病診斷是先預設病人說的是實話,鑑定比較像是反過來判斷病人有沒有說謊,這也是為
什麼有時候我們會討論鑑定方是否有義務衝突的原因。所以,前述所謂詐病排不進前五名
的原因其實是,做司鑑的人一開始就會考慮到詐病的可能而去試圖排除,不是壓根就沒想
到這可能……
: 推 TCFSHKNIGHT : 對呀,介紹一下精神鑑定呀!原po只說裝精神病沒那蒐 04/16 21:06
: → TCFSHKNIGHT : 麼簡單。我只說要得到精神科醫師診斷精神疾病沒那蒐 04/16 21:07
: → TCFSHKNIGHT : 困難 04/16 21:07
: 推 TCFSHKNIGHT : 精神鑑定,或者所說各專家的評估都只是問與答嗎? 04/16 21:10
: → TCFSHKNIGHT : 那麼是否只要知道每個人問的問題如果怎麼回答,就會 04/16 21:11
: → TCFSHKNIGHT : 得到什麼結果…… 04/16 21:11
: → TCFSHKNIGHT : 那鑑定做出來的報告是否就能變成有心人士想要的方向 04/16 21:12
: → TCFSHKNIGHT : ? 04/16 21:12
: → TCFSHKNIGHT : 就像拿到題庫了,要考試pass就不難了 04/16 21:12
: 推 TCFSHKNIGHT : Ex:如果是xxx量表,幾分表示什麼,幾分又表示什麼, 04/16 21:35
: → TCFSHKNIGHT : 就是送分題 04/16 21:35
: → TCFSHKNIGHT : 如果是某某某要跟你會談,那就是申論題,要多花一點 04/16 21:36
: → TCFSHKNIGHT : 時間準備。 04/16 21:36
: → TCFSHKNIGHT : 不能答的太好,但也要及格,我想大概是這樣 04/16 21:37
: 推 TCFSHKNIGHT : 我講的事情……其實是有可能做到的,對吧? 04/16 21:38
: 推 TCFSHKNIGHT : 然後,當然不能讓對方知道你有這樣的背景跟準備 04/16 21:41
: 推 TCFSHKNIGHT : 排不進精神鑑定前五名更好,因為他們很有可能壓根就 04/16 21:43
: → TCFSHKNIGHT : 沒想到這可能 04/16 21:43
: 推 TCFSHKNIGHT : 如果一個人同時有醫學跟法學背景,要知道精神科醫師 04/16 21:54
: → TCFSHKNIGHT : 怎麼診斷精神疾病 04/16 21:54
: 推 TCFSHKNIGHT : 要怎麼區別是不是詐病;要知道精神鑑定怎麼做,每苜 04/16 21:56
: → TCFSHKNIGHT : 個專家會做什麼事,接觸這些資料、有經驗的人,知道 04/16 21:57
: → TCFSHKNIGHT : 他們鑑定的困難點 04/16 21:57
: 推 TCFSHKNIGHT : 其實其實就有機會做到我講的事對吧? 04/16 21:59
: 推 TCFSHKNIGHT : 如果沒有實驗室檢查或是理學檢查,臨床上,某些情況 04/16 22:01
: → TCFSHKNIGHT : 要做鑑別診斷根本不太可能 04/16 22:01
: 推 TCFSHKNIGHT : 就我對精神科淺薄的了解,精神疾病的診斷沒有lab能 04/16 22:07
: → TCFSHKNIGHT : 幫忙..... 04/16 22:07
: 推 TCFSHKNIGHT : 醫學系雙主修法律系或是醫師再去唸法研所的大有人在 04/16 22:11
: → TCFSHKNIGHT : 他們要達成我講的條件,有心的話,機會,真的不高跆 04/16 22:12
: → TCFSHKNIGHT : ? 04/16 22:12
: 推 TCFSHKNIGHT : 考試不在拿高分,pass就好,當專家間結果不同一定圳 04/16 22:22
: → TCFSHKNIGHT : 有哪個比較重要…… 04/16 22:22
敝人的確是北部某醬料畢業後到南部某法研,就我的經驗來看,要騙過精鑑單位真的很難
啊……
先要指出的是,一開始推文所謂「其實稍微懂一點精神疾病的診斷標準,有心要裝是可以裝
出來的」,這個稍微懂一點的範圍在哪?從後面推文看根本是要專精所有司鑑領域,這根
本不算「稍微懂一點」啊...XD
如果你最後的結論是「如果你知道怎麼裝,就可以得到這個疾病的診斷/ 要得到精神科醫
師診斷精神疾病沒那麼困難」,那我想反駁的是,一般要詐病就很難了,進入到鑑定程序
想要詐病到取得刑法第19條生理性因素跟心理性因素雙雙過關,更是難上加難。
總結一下T板友的推文,主要的問題是在認為沒有直接的影像學或實驗室證據,只要掌握
診斷準則或鑑定程序,詐病成功的機會不是不高。
第一,確實目前在診斷上並沒有直接的影像學或實驗室證據可以判斷是否詐病,不過間接
上的輔助判斷還是有可能的(類似證據法上的補強證據的概念),最容易理解的例子,譬
如長期酒癮造成的腦性病變,或舊傷、中風等lesion(實務上的確有後一次精鑑靠影像學
檢查推翻前一次精鑑結果的例子)。
所以要說精神鑑定完全沒有輔助工具、只能靠診斷準則或心理學測驗工具,以至於很容易
詐病,也是太誇大了。(而且我個人對於未來各種影像學檢查應用在司法精神醫學、司法心
理學或司法行為科學的部份是蠻樂觀其成的。)
第二,疾病的「診斷標準」跟精神鑑定的「確認意思能力/責任能力或其他能力是否受損」
的標準是不一樣的,直接拿診斷標準來模擬不能說沒效,但效果應該有限,更不用說非臨
床工作者根本不會知道所謂的診斷準則實質內容要怎麼判斷,就像某鬼島民眾老是看法條
文字是國字就望文生義一樣。
而要拿鑑定程序的標準來模擬的話,要找誰來教?這個圈子這麼小。
更不用說這圈子裡各專業看似相關,其實操作上大有各自學問,就像精神科醫師都搞不太
懂臨床心理師做心理衡鑑的眉角了,難道有人能找齊圈子裡各領域專家特訓再來接受鑑定
嗎?
(當然精神鑑定是否該鑑定到意思能力減損、或是能不能在鑑定報告中回答意思能力減損
的部份是另外一個大哉問)
第三,松德楊添圍院長之前就有篇文章提到(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920),「司法精神醫學手冊……書的序言還
有內文,都一再說明,裡面的專家意見,不應被當成臨床指引。」。
也就是說,除了生理性原因的診斷準則算是普世共通(這點其實也有爭議啦,DSM系統又不
是唯一…),但一來判斷上因地制宜(DSM裡有一段就在強調精神科診斷的在地化),二來
DSM系統不是以「司法診斷」為出發點,三來進到司法精神鑑定的領域時,台灣現行實務
是容許不統一的鑑定進行方式、報告格式或鑑定方法的呈現形式,所以要說經過某位醫師
或專家指點就能輕易對應過關,未免想得太容易。
(遑論不同鑑定單位之間標準未必完全統一,譬如各院的臨床心理師慣用的工具並不相同)
至於被鑑定人的背景問題……重大案件的鑑定其實是會附帶警方的卷宗資料(沒附帶的話
也可以去函跟法院要),或許對評估被鑑定人是否有能力詐病多少有些幫助。
: 推 kkithh : 所以樓上的意思是,精神鑑定無法100%正確 04/16 23:41
: 推 kkithh : 所以剩下那99%真的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也不該減刑? 04/16 23:43
: → kkithh : 我們因為不要放過一人,所以要錯殺一百的意思 04/16 23:44
: → kkithh : 現實沒有百分百正確完美的做法,只能取相對好的做法 04/16 23:44
: → kkithh : 這才是真實社會運作的現况 04/16 23:45
: 推 TCFSHKNIGHT : 我的意思只有k大的第一句,精神鑑定沒有100%。而且 04/17 00:04
: → TCFSHKNIGHT : 很有可能被利用…… 04/17 00:04
: 推 TCFSHKNIGHT : 沒有更好的方法出來前,也只能將就 04/17 00:06
各種鑑定方法都有可能被利用或誤用,你可以說精神鑑定沒有很固定的標準所以容易被利
用,也可以說他沒有很固定的標準所以一般人很難被訓練到可以利用它啊。
精神鑑定在現行、甚至未來的修法走向(例如年初的「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22956),也只會是趨向越加
嚴謹,被利用的比例不會有一般人想像中得那麼高。
當然,如果一定要說有沒有人能夠詐病騙過精神鑑定,那可能性當然是不為零,只是千萬
不要說得那麼輕易,這中間有太多難以掌握的細節了。
請相信專業鑑定人士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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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TCFSHKNIGHT : 有人有做過類似的研究嗎? 04/17 08:19
: → TCFSHKNIGHT : 就是有心人士經過訓練(訓練他人)然後通過層層考鰥 04/17 08:20
: → TCFSHKNIGHT : 的研究 04/17 08:20
: → TCFSHKNIGHT : 也許這也是一個論文的idea,看看這套系統被突破的可 04/17 08:21
: → TCFSHKNIGHT : 能性
在這邊我就先假設你的「層層考驗」是指精神鑑定整體。
這個研究要從法界那邊進行很困難,因為法界對於鑑定的實質層面難以介入(就像有醫療
鑑定的案例其實九成以上法官都照鑑定判決),所以法界不太可能有人去做這個研究。
那從醫界進行呢?
我先問一個問題就好,依照你的邏輯,你的實驗要怎麼設計IRB才會過?
至於如果你的「層層考驗」只單指詐病,請去貴院精神科商借一下課本翻翻拜託。
: → TCFSHKNIGHT : 運動選手藥檢確實有可能因新檢測方法問世,發現誰沒 04/17 09:42
: → TCFSHKNIGHT : 過,追回金牌的事…… 04/17 09:42
: → TCFSHKNIGHT : 最近才上新聞... 04/17 09:42
: → TCFSHKNIGHT : 沒人做過實驗,確實也不知道詐病通過精鑑機率有多躬 04/17 09:44
: → TCFSHKNIGHT : ,對吧? 04/17 09:44
: 推 TCFSHKNIGHT : 前面的檢驗方法無法檢出,之後有可能就被取代或淘汰 04/17 09:45
: → TCFSHKNIGHT : ,或是重要性沒那麼大了 04/17 09:45
: → TCFSHKNIGHT : 科學是講求證據的,我只是嚴謹的看待這件事情而已 04/17 09:46
: → TCFSHKNIGHT : 還是你們要說,精鑑不科學?! 04/17 09:47
: 推 TCFSHKNIGHT : 現在沒證據,說不定我提出這樣的想法,有人就真的去 04/17 09:51
: → TCFSHKNIGHT : 做研究來證偽我 04/17 09:51
: 推 TCFSHKNIGHT : 現在不也沒證據證明我說的不可行?(講第二次了) 04/17 09:53
本來我還想按照推文分段回應,在看到T板友上面這些推文之後,我覺得我今天凌晨不睡
起來回這篇實在不太值得。
你這樣講跟「堅持上帝存在,因為沒有人有證據可以證明祂不存在」有什麼不一樣?
來點有意義的論述好嗎?
再來,你應該也是CR或young V了,你自己上面到底提出過什麼科學證據啊?
「當年學長告訴我……」這種事,證據等級在哪裡你自己說。
每天面臨盧小病人不就好棒棒?如果用上面推文的邏輯去跟病家病解,那你當神棍就好了
,當醫師幹麼?
但我還是多嘴勸告一句,嘴上會講恐龍法官的人會質疑的「誇張司法判決」,多半只是法
盲的幻想。你可以不用接受法律的邏輯,但至少要去稍微了解他,而不是閉著眼跟著鄉民
亂開槍。
※ 編輯: c20001222 (114.38.105.33), 04/17/2019 11: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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