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終止租約同意書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阿明小教室 #2020租賃新制調整懶人包
「房屋租賃2.0,權益保障再升級」
#保障房客部分
1.租賃住宅標示
租賃住宅必須清楚標示地址,
無門牌住宅也必須標示稅籍編號或附上位置圖,
車位也應該要清楚種類、數量和位置。
2.租賃時間 約定支付租金
租賃期間最少30日以上,
房東不得在租賃期間任意調漲租金。
3.電費有夏季非夏季
夏季電費不能高於台電當月規定的最高級距
每度金額。
4.使用租賃住宅限制
房客要轉租他人必須經過房東同意,出具轉租同意書。
5.室內裝修
房客裝修住宅須經房東同意,若住宅損壞房客須協助修繕。
6.房客義務責任
房客承租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供房東核對,
簽約後30日內提供房東姓名、通訊地址等資料。
7.房客提前終止合約
房客提出修繕房東不理、房客若有長期療養需要,
或有第三人主張有租賃住宅權利,
導致房客無法使用住宅,房客可終止合約。
#照顧房東部分
1.修繕責任
房東若要修繕租賃住宅,必須提前通知房客,
若修繕期間無法讓房客使用,
房客可要求扣除該期間租金。
2.房東之義務責任
房東應出示住宅出租的證明文件、
身分證供房客核對,保證住宅合法可供居住,
住宅負責修繕的項目範圍也應告知房客。
3.租賃住宅返還
租約屆滿或契約終止,房客未返還住宅,
房東應告知房客不繼續契約,
房東可以請求房客未返還期間之租金。
4.房東提前終止租約
房客擅自變更住宅,或違反使用住宅,
使用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未經許可專租他人,
破壞住宅或附屬設施、擅自室內裝修危害
住宅結構,房東有權提前終止租約。
5.遺留物處理
房客屆期不點交住宅、不清點遺留物,
逾期不取回,視同已經拋棄所有權。
遺留物清理衍生費用,可從押金課除,
押金不足可向房客請求費用。
相較於修正前定型化契約,2020年修正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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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租約同意書 在 楊曜Yangya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嵵裡沙灘觀光旅館開發案後續
在5月16日楊曜辦公室召集會議後,觀光局承諾召開會議協商處理情形。5月26日(一)觀光局召集各單位與業者代表開會,楊曜與段宜康辦公室都派員出席共同關心,會後觀光局表示:
一、依建築法第7、25、86條規定:澎湖灣公司於沙攤進行圍
籬,違反相關法令!
二、國產署應依國有地租約規定,違反法令者終止契約,收回土地!
三、國產署已發函各單位,若七日後沒有意見,將終止租約。
楊曜再次要求觀光局,待國產署終止租約後,應立即依據92年核發的籌設許可但書規定,廢止籌設許可!(但書規定:本案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註銷籌設許可。)
讓沙灘還給所有澎湖居民!!
終止租約同意書 在 房屋租賃契約書終止協議書立約書人出租人 的相關結果
茲為乙方欲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爰經甲乙雙方合意訂立協議條款如後,以資. 共同遵守: ... 同意甲方依租賃契約第五條約定向乙方所收取之押租金新臺幣(下同). ... <看更多>
終止租約同意書 在 終止租約同意書.docx 的相關結果
終止租約同意書. 出租人OOO(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OOO(以下簡稱乙方)經合意終止兩造租約,條件如下:. 雙方同意終止於民國(下同)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訂立之 ... ... <看更多>
終止租約同意書 在 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 的相關結果
立協議書人: (原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一、雙方同意前於民國年月日就甲方所有之市路段. 巷號房屋所訂立的租賃契約,提前於民國年月日終止。 二、乙方應在右租約終止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