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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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能 損害賠償範圍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滾動式更新,最新版4/5 14:55*
#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時事觀點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代位求償 #民法 #健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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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能 損害賠償範圍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70528
這一則新聞:有一對夫妻育有兩名子女,由於妻子與其員工外遇,所以雙方決定協議離婚,經過雙方協商後,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記載以下內容:
1. 給付「生活教育費」新台
幣300萬元
2. 女方於離婚後不得假借任何理由或教唆任何人擾亂男方、男方之工作場所、男方之家人生活,或危急男方及男方家庭安全
3. 女方如有違背以上條款,需支付違約金300萬元
4. 男方不能po有關女方的事物在FB上。
然而,這份離婚協議書卻沒有規定到妻子 #侵害配偶權 的損害賠償、丈夫應拋棄對妻子及外遇對象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的請求與相關刑事責任不再追究,也因為如此,丈夫遂對妻子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並請求妻子與外遇對象連帶賠償精神損害。
謝憲愷律師表示:這則新聞中有兩個部分需要特別留意,⚠️第一個部分是配偶外遇所致的侵害配偶權,⚠️另一個部分則是離婚協議書內容的記載。前者是婚姻存續期間,配偶的忠貞義務;後者則是在契約書中應如何記載才能一次性的杜絕紛爭。
就侵害配偶權的部分,法院的認定方式大多會以「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簡單來說就是「超越一般社交關係下與朋友間的分際」,所以,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通姦或去汽車旅館消費等事實為限,而是只要有一般社會觀念下會被認為只有配偶或情侶間才能做的事情,如嘴對嘴的親吻等,這樣就可能會被認為是侵害配偶權。
至於離婚協議書的記載內容,一般都會記載夫妻間財產如何分配、子女由誰監護照顧,以及最重要的:如果有離婚是因為配偶的其中一方發生對婚姻不忠的事實的話,就必須要在離婚協議書中記載「拋棄民事損害的請求及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才能切斷對前面不忠事實,他方配偶可以請求民事損害的機會,因為這份離婚協議書除了要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也同時具有和解因為配偶外遇所生的損害,所以必須記載「拋棄民事損害的請求及不追究刑事責任」,才會有和解的效果,但又因為去年大法官解釋所宣示的通姦除罪化,婚姻關係中若有不忠事實,亦不會有刑事責任,所以,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定要記載的文字是「拋棄民事損害的請求」,這樣才會一次性處理婚姻所衍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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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生效後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各位好,我是賴川,這篇是停了一個半月後的星期五民 ... 債務人給付不能應賠償標的物之客觀價值及買受人喪失轉售所得之利益等。 ... <看更多>
給付不能 損害賠償範圍 在 民法債總,單元22: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能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楊智傑教授/民法債總,單元22:債務不履行之 給付不能 民法債總播放清單:https://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acd5OUQqatcZq1t9qqjJphRfYXW_5Dk ... ... <看更多>
給付不能 損害賠償範圍 在 Re: [問題] 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kojump (...)》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 時間: Sat Apr 25 21:17:58 2009
:
: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 引述《kojump (...)》之銘言:
: : :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 : : 想請問版上大大~~
: : :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 : : 有兩種處理方式:
: : :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 : :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 : :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 : :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 : : 其舉例:
: : :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 : :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 : :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 : :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 : :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 : :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 : :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 : :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 : :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 : :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 : :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 : :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 : 解除權行使後 正確的邏輯推演應該會變成這樣
: : 乙-->甲 380萬履行利益賠償
: : 甲-->乙 不可為任何請求 因為契約已經不存在
: : 當然這樣跟 1.的結果相較
: : 會感覺有點不公平 甲同樣要賠償乙 但乙卻不用為任何支付
: : 這時候就可以用民法216條之1
: :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 : 受之利益。
:
: 謝謝p大!!你幫我找出盲點
: 之前我一直想說契約解除後,乙對甲主張226損賠
: 其損賠是甲之原給付義務的延伸,
: 但是這樣想,變成有沒有解除契約效果相同,所以會卡住。
:
: 誠如p大所言,如果乙行使256解除契約
: 此時契約溯及不存在,故甲的給付義務消失
: 乙主張226損賠,是新的獨立損害賠償請求權。
: 這點謝謝p大解惑。
這邊倒好像有點誤會
解除契約後 仍然不是新的獨立損賠請求權喔
這是解除契約"前"就產生的損賠請求權 只是260例外規定不因解除契約而消滅
所以 不論有無解除契約 所行使的損賠請求權是同一的
當然 甲的給付車的原義務 跟之後損賠的請求權 是否具同一性 有點不同意見
實務上是認為不同,時效重新計算
所以 有沒有解除契約 形式上的差別應該是在是否因此免除對待給付
:
: 但是p大所言,後續甲主張216條之1,我有些疑問
: 蓋乙受有損害是因甲滅失車子(侵權行為)
: 而乙受有利益則因乙丙之間380萬元的買賣契約(契約行為)
: 此時是否可認為受損害與受利益間是同一原因事實,而用216條之1
: 可能有疑問。
:
這邊的同一原因事實 如下推文所述
: 或許,乙主張256條解除契約後的處理
: 應視乙之前是否給付350萬價金而有不同
:
: A、乙已給付350萬予甲,此時契約解除後
: 甲須返還350萬,返還依據有兩說
: 一說主張依民法259條回復原狀,故返還。
: 另一說主張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返還。
:
: 而乙還可主張226條損害賠償,賠償範圍為履行利益
: 如車子順利交付,乙可以用380萬元賣給丙
: 故乙之損害(所失利益)為價差30萬元。
:
: B、如甲滅失車子,乙解除契約時,乙尚未交付350萬價金予甲
: 則乙直接依226條向甲主張30萬元損害賠償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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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一點淺見,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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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 : :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 : :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 : 如上述 不一樣
: : 2.的情形 甲沒任何請求權 只是可以主張損益相抵掉350萬
: : :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 :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 :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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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1.230.127.114
: ※ 編輯: kojump 來自: 61.230.127.114 (04/25 21:29)
: 推 Eventis:甲滅失車子跟侵權行為無關,除非他是故意要損壞自己的車子 04/25 21:32
: → Eventis:使乙無法取得車子的所有權則構成184I後. 04/25 21:33
: → Eventis:這裡同一事實是因為甲給付不能所以乙受有損害,且乙因此行 04/25 21:34
: → Eventis:使解除權免於對待給付而獲有利益,故有損益相抵的適用. 04/25 21:34
: → Eventis:參見王澤鑑老師在月旦法學雜誌損害賠償法講座之三及之四. 04/25 21:49
: → Eventis:那個講座在財產上損害賠償(三)以後好像就斷尾了Orz 04/25 21:52
補充 嚴格來講 也是有點擴大解釋
嚴格定義下的同一事實 在此應該要受損害和受利益皆基於給付不能而來
而在此損害是因為給付不能而來 受利益則是由於其後的行使解除權免對待給付而來
所以嚴格來講 也可以說不是同一事實
一來時間點不同 二來給付不能沒規定一定要解除契約
擴大一點解釋可以說損害是基於給付不能而來
受利益則是 因為給付不能才會產生解除權而可以行使 所以也是因給付不能而來
受損與受益同樣是基於"給付不能"這個同一原因事實 所以可以損益相抵
不過這關係其實有點跟因侵權行為受損害 跟因為此損害可以領保險金有點像
(這是典型的通說實務都認為不是同一事實)
前者跟後者的情形其實有點像 但前者可以抵 後者不行
某程度可能就像王老師文章裡所說的 到底可不可以抵 帶有評價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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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8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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