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美國電商 Amazon 霸氣推出線上藥局服務,只要是年滿 18 歲以上的會員,皆可透過網路完成合法的藥物交易,醫師也可透過 Amazon Pharmacy 系統直接給予病患處方用藥,讓電子商務更是無所不能。
這也讓人反思,為什麼美國可以,但台灣卻做不到?
其中一個原因,或許與「民風」有關。從 1950 年代開始,隨著台灣廣播電台風行,「賣藥文化」從廣告插入到主持人代言推薦,開始無孔不入地進入聽眾的耳朵,例如正記消痔丸、明通治痛丹等,都是從廣播開始茁壯,逐漸長成國民大藥牌。
雖然 1970 年代藥事法等相關醫療法規成立、1993 年廣電解禁,但仍無法阻止地下廣播電台賣藥的風氣。時至今日,在台灣的郊區還是可見地下電台賣藥的蹤跡。這種有病治病、沒事吃補的社會習慣,已經成為台灣人個性中的一部份。再加上 1995 年 3 月實施全民健保,低廉的診治費更讓許多台灣大眾「熱愛」看病,只要有不舒服就會跑大小診所拿藥吃。
有鑑於這樣獨特的社會脈絡,使政府方對藥物和醫材的處理上比較嚴謹,在相關規定上也可以發現,都是必須要有營業登記且專業技術人員看管下,才可販售醫療相關器材。如果沒有專業人士嚴密把關,恐導致台灣民眾濫用藥物的狀況發生。』
政府會不會多慮了,那些會聽廣播亂買藥的人應該都不具備上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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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藥藥事法 在 勞動黨陳新源:新埔——改變,才會不一樣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請不要任意在網路上販賣藥品或醫療器材
隱形眼鏡盒、「快速去除疤痕」的"化妝品"等等,依藥事法,非藥商不得販賣,或是必須申請許可,或是不能宣稱醫療效果。
如果沒把握是不是藥品或醫療器材,或是算不算「療效」,可以先詢問衛生局、衛福部食藥署。
縣衛生局已接獲中央轉來數十件案件,新源辦公室也接到幾起陳情。
我們也請衛生局加強宣導。
「我不知道這也算藥品或醫療器材」
「我在外國買也不算是藥」
「我不知道這也算醫療效果」
「我貼在網站上很多年了,自己都忘了」
「我也沒賣出去」
「我只賣一條」
這些都不能免責,請大家留意。如果以前曾經貼上網,請檢查是否有觸法之虞,趕快撤下來。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310&id=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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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了解六年來修法的相關問題,可以參考以下這篇。
連假接近尾聲囉!收收心,明天在各自的領域,接受新的挑戰,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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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網路上掀起了一陣獸醫師和藥師的論戰,對於人用藥用在動物身上到底誰是誰非,我想有人支持獸醫,有人支持藥師,雙方相互堅持自己的立場。這個問題的解決不應該是兩個火車頭的對撞,造成兩敗俱傷不是嗎?
6年前的爭議在於藥師公會全聯會不願意修改藥事法第33條及50條,將獸醫診療機構列入販售對象 ,當時的氛圍也沒有支持獸醫師可以有如此大力量去修改藥事法,為什麼呢?
第 33 條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
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前項推銷員,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
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
並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第 50 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
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
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因為這是整個制度的大改變,獸醫診療機構是農委會防檢局管理,但是藥局、醫院、診所及醫療機構歸衞福部管轄,若把獸醫診療機構放入條文內,則人用藥流入動物醫院,對於衞福部的管理會出現很大的壓力,因為那時候還無法做到GDP(GDP即為優良運銷規範(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之簡稱),所以對於藥品流向管制無法掌握。事實上也是如此,不然為什麼獸醫診療機構可以買到人用藥。因此當時在藥師公會全聯會反對及衞福部不支持下,只好在立法委員的幫助下修改動保法第四條,讓獸醫師有使用人用藥治療非經濟動物的法源,並暫行600項人用藥可以使用,直到管理辦法頒布為止。
至此我們再回顧台灣的法律規定,人用藥的使用於人類及管理皆以藥事法為依據,依據
藥事法第六條規定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
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也就是人用藥的管理及使用皆以人類為考量而非動物,這也就是為什麼藥師堅持之所在。聽起來似乎很合理,但是此藥事法卻沒有提到當人用藥使用在動物身上時該如何處理,因此
藥事法第一條規定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所以人用藥使用在動物身上的管理,才根據動物保護法第四條第二及第三項規定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
表,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動物保護教育、動物福利指標、動物福利白皮書
,並每季檢討政策成效;其中專家、學者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
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得由
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
前項人用藥物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但是經過六年的協商及協調,藥師公會全聯會不斷地杯葛及破壞協商機制,一直説為什麼人用藥貼標就成動物用藥,不斷跳針。
首先需要說明,貼標轉用動物用藥不是獸醫師團體提出,也不是農委會防檢局發明,是衞福部為管理人用藥流向所提出的分流管理,貼標後的人用藥準為動物用藥,交由防檢局進行管理,農方為此原來無法接受,因為可能與現行動物用藥品管理辦法有相抵觸問題,但經施泰華前副局長的斡旋及承擔,農方至此為了毛小孩的考量願意接受這樣的方式。我想不管農方或是獸醫師團體並沒有人在用不理性手段及破壞協商共識,並不斷地在誣衊對方。
去年就這樣的管理辦法進行預告,藥師公會全聯會無法接受,今天年初去找了高鳳仙監委擋下防檢局與衞福部食藥署及獸醫團隊的共識(因為藥師公會説他們不承認),在監察院當天的討論也只有藥師團體、防檢局和食藥署,連半個獸醫師團體都不邀請,單方面撕破協商,這個是連衞福部食藥署都同意的方式,我不知藥師反對的是什麼?當天的決議是要防檢局及食藥署邀兩個團體就內容再進行協商,最後在開協調會前一天,藥師公會大肆開記者會抺黑獸醫師團體,隔天開會又不簽到,自我簡介完就憤而退席,留下與會的雙方長官及獸醫師公會的代表。至此,我想社會自有公論,孰是孰非。
這個問題到底如何解決,我想獸醫師團體從來就不反對管理,也不反對和國外一樣採用雙軌制(1.藥廠可直接賣藥給獸醫診療機構;2.獸醫診療機構備藥不足或應飼主要求開立處方籤至地方藥局拿藥),但要學就學全套不要只學一半,美國的作法是負面表列那些藥不能用,而不是正面表列什麼藥可以用,假如你去看美國FDA的規定,你會發現標籤外使用人用藥在非經濟動物身上是reserved!什麼意思就是相信獸醫師專業,根本沒有限制。
所以目前的解決方案就是在管理辦法中若要採雙軌制,我們希望藥物必須負面表列。但是藥師團體反對用這方式也行,那你們請一起支持修改藥事法33、50條,將獸醫診療機構加入,另外在有關處方的規定加入獸醫師處方,我們在人用藥的進銷存都願意接受衛福部管理,因為推行GDP就可以容易追蹤流向了不是嗎?而且我們使用管制藥品也已經超過10年,接受食藥署管理,這些年獸醫師在這方面做的十分完善。
所以不要告訴我,你們什麼都不要,只要我們釋出處方籤,這種霸道行為,因為你們真的沒有資格審查及看出處方簽的錯誤,只是賣藥而已,那為什麼要和藥局買?不可以和藥廠買?藥廠不是也一堆藥師?再爭下去只會讓毛小孩的爸媽發現你們都是為了自身利益而已。言盡於此!
希望台灣的未來更美好,合作可以創造雙贏,對立只會造成毛小孩的痛苦及災難。希望藥師公會全聯會可以坐下來理性溝通和合作。
中華民國獸醫內科醫學會理事長
翁浚岳 獸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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