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全台四處流竄
#不甩輔導治療也沒差
#俊憲速擬性侵害防治法修正案要求全面強制治療
#要求法務部參照美國梅根法案建立並公布性侵犯資料庫
近期因外拍小模遭殺害事件,性侵犯的治療再度浮上檯面。日前更有媒體揭露,目前有四百多位的性侵通緝犯通緝在案「全台趴趴走」。
俊憲今日召開記者會,除了強調針對這四百位性侵通緝犯要求警政署加強緝查之外,更揭露衛福部主管的「性侵害防治法」在性侵犯出獄後的身心治療以及輔導教育法規上,有很大的疏失,造成像小模案中的程宇在連續五次輔導治療未到的情況下,地方衛生局既沒有辦法直接將其送強制治療,甚至在程宇身為妨害性自主罪之受刑人且受緩刑的情況下,也沒有辦法對其撤銷緩刑,無異於放任這些需要治療的性侵犯找尋下次再犯的時機。
俊憲主張,未來除了要修正性侵害防治法第22條,增加對於不參與身心治療與輔導治療的犯罪者,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在評估後送請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也要要求法務部提出相關修法,讓受緩刑或假釋的性侵犯在缺席不參與身心治療時,法院可以直接審酌撤銷緩刑。
俊憲也要求法務部研擬參照美國梅根法案建立並公布性侵犯資料庫,提供照片資料讓社區民眾事先查詢並採取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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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院線】特別放映活動《無聲吶喊》
早前復康院舍康橋之家的年輕智障女院友懷疑被時任院長張健華性侵,卻因為證人未能出庭作證而獲撤銷控罪,令社會再度關注智障及殘疾人士權益,促請有關方面檢討現時機制是否健全以保護弱勢社群。另一方面,社會對智障及殘疾人士都傾向採取「保護主義」的同時,智障及殘疾人士有足夠空間表達自主權嗎?
【社區院線】今次與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及社工復興運動合作,於11月26日(星期六)假香港城市大學學術樓(一) 陳振東演講廳 (LT-11)舉辦《無聲吶喊》特別放映,放映時間為下午2時15分,並邀請嘉賓及社工作映後分享及討論。是次放映活動費用全免,不設劃位,歡迎公眾參與。請即到 https://goo.gl/forms/A2eUMqNCtxqBZoay1 留位。
【社區院線】特別放映活動《無聲吶喊》詳情:
日期: 2016年11月26日
時間: 2:15pm – 5:45pm
地點: 香港城市大學學術樓(一) 四樓 陳振東演講廳 (LT-11) (香港九龍九龍塘達之路)
嘉賓:(陸續邀請中)
張超雄(立法會議員)
盧浩元(殘疾人士服務社工)
收費: 全免。歡迎自由捐款,用作支付分享講者出席、版權費及行政費用。
名額: 120人。坐位有限,額滿即止。
如有任何查詢,歡迎inbox我們的facebook專頁。
電影資料:
片名: 《無聲吶喊》SILENCED
導演: 黃東赫
小說原著: 孔枝泳《熔爐》
語言: 韓語 (中、英文字幕)
片長: 124分鐘
級別: III
*電影級別為lll級,未滿18歲人士不可入場觀看
電影背景:
《無聲吶喊》由光州一家聾啞學校的真人真事改編成小說和電影,故事講述聾啞學生被校長和教職員虐待及性侵,最後被老師(孔劉飾演)發現再舉報。電影在南韓引起極大迴響,上映第六日光州警方就組成專案小組,重新偵辦此案,更通過《性侵犯防治修正案》,將最高刑期提升至無期徒刑。若犯人為福利或教育界人士,刑罰將會更高,更廢除了公訴期,令逾七年的案件(包括此案)可以提出訟訴。現實裡涉案的其中一名63歲金姓教職員曾在2006年二審中被判緩刑獲釋,但於2012年被改判為入獄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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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申論題】
看吧~果然還是考出教師救濟,而且還是用新的教師法14條第1項第13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就說一定會用這款來整肅異己!
【102律師二試第三題】
三、專攻行政救濟法之甲原為乙公立大學教師,乙以甲教師未經申報許可,即擔任某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認甲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事,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8日招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甲確有該條款情形,遂決議自102年8月1日起解聘甲,乙於報經教育部核准後,函知甲自102年8月1日起解聘生效。甲不服,主張其兼職純屬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其憲法上權利,經提起申訴、再申訴,均被駁回。
試問:
(一)乙大學解聘甲教師知法律性質為何?(15分)
(二)甲教師對於系爭解聘案,應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15分)
(三)甲教師可主張其憲法上何種權利受到侵害?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師法第14 條之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教師法第33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緩刑撤銷查詢 在 Re: [請益] 請問院、檢、警三方前案查詢資料範圍差別-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nelson28 (天聞若雷)》之銘言:
: 請問檢察署的檢察官可以查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 或者是法院的法官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 警察可查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三者可以查詢到範圍有何不同?
: 謝謝!
剛好被問過這問題...
法院和地檢署查到範圍是一樣的,
只要有前科(判決確定之徒刑、拘役、罰金、緩刑及撤銷緩刑)、
或是前案(緩起訴、緩起訴易服社會勞動)
全部都會顯示。
警察刑事證明書記載範圍,
依<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結論,
法院全國刑案記錄 = 地檢署全國刑案記錄 > 警察刑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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