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士邦原型是《查理與朱古力工廠》作家》
英國作家羅爾德達爾(Roald Dahl)寫過不少黑色幽默的成人小說,不過最著名還是他的童書如《查理與朱古力工廠》、《吹夢巨人》與《狐狸爸爸萬歲》等。很多人都沒有留意他做作家前是做甚麼的,其實他的生平,也有如小說般曲折離奇。
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達爾加入英國皇家空軍,成為戰鬥機機師。一九四零年,他駕駛舊款戰機橫過埃及沙漠時迷失方向,燃油耗盡,急降撞石。達爾頭骨與鼻骨破裂,更短暫失明,掙扎逃離焚燒的戰機殘骸後失去知覺。他幸運地獲救,送到埃及一間醫院,視力恢復前受到一名女護士悉心照料,軟語安慰,情不自禁地愛上她。
當達爾康復,重獲視力,見到那名女護士面貌,幻想破滅,立即便不愛對方了。
瀕死與失明體驗,似乎激活了達爾的想像力。後來一名作家採訪達爾,想在報章刊登他求生的經歷,作為盟軍宣傳。達爾寫下手稿交給對方,對方大讚他文筆好,可以直接見街。這是達爾成為作家的契機。
一九四一年,達爾首次正式作戰,駕駛新款戰機,在希臘上空單挑六架納粹戰機,擊落其中一架,隔日又添一架。四日後,包括他在內的十二名英國機師,面對約一百五十架納粹戰機,混戰中成功擊落其中二十二架,己方則折損五架。達爾撤退到埃及,再擊落兩架敵機,被封為皇牌機師。
然而,達爾之前墜機留下的後遺症,逼使他退下火線,改任空軍教官。他因為風流倜儻,能言擅道,被英軍特務頭子威廉史提芬遜(William Stephenson)招攬。一九四二年,達爾以外交官身份,被派到美國進行特務活動,出入上流社會圈子,勾引名媛貴婦上床,秘密收集情報,對抗納粹滲透。
達爾其中一個同事,是伊恩費林明(Ian Fleming),也就是日後占士邦小說的作者。兩人都很會玩女、賭錢、喝酒與吹水,惺惺相惜,更有傳是襟兄弟,都曾以國家之名,搞過美國石油業繼承人Millicent Rogers。據稱女方對達爾沉船,非常著迷,但達爾只當女方是任務目標,全無感情。
占士邦原型,揉合了費林明在特務圈子所認識的種種人物,達爾是其中一個。史提芬遜在加拿大安大略湖畔成立特務中心「X營」,其中有專門研發高科技暗殺武器的部門,也影響費林明創作出「Q部門」。
戰後,達爾與費林明都成為作家,經常互相交流。達爾曾將費林明提出的橋段,寫成急凍羊髀殺人事件短篇小說《Lamb to the Slaughter》。費林明的占士邦小說《You Only Live Twice》,則被達爾改編成電影《鐵金剛勇破火箭嶺》。
費林明很崇拜達爾,跟他說過:「我寫的不算甚麼,只是低俗東西,你的卻是文學。」
文:謝天下
同時也有19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的網紅桃園市議員褚春來官方TV,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主動出擊 加速開發】 捷運綠線工程進行已達20.30%,今潛盾機已進場,預計3.4年內完工。600多公頃區段徵收分期化(3_4期)開發。蘆興南路劃為一期開發。春來籲請市府縮短開發期程至1_2期。 另,50處社會住宅興建,總經費300億(自備款45億、中央約100億、餘貸款)預計總量完成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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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遺產難道不能只給我想給的人嗎?】
關於財產,小編今天要來講講小編我沒有的煩惱,也就是要來說說有財產的人才會有的煩惱。名下有財產的人在死前若是想安排自己的財產,避免自己死後大家上演連續劇裡的遺產爭奪戰、但又不想給某個或某些特定繼承人,可能的方法有什麼呢?
🎸【遺贈和死因贈與的基本介紹】
簡單來說,遺贈指的是贈與人(死者)寫在遺囑上的單獨贈與行為;死因贈與是贈與人以及受贈人在死者生前就已經約定好的契約;也就是說,前者是指要一邊說要送就可以、後者是要兩邊互相講好的。就遺贈而言,如果贈與人不小心送太多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有一個最低限度的遺產可繼承,以免有繼承人拿不到任何財產),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繼承人可以跟受贈人要回自己應有的特留分的部分。但是死因贈與是否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呢?
🎸【死因贈與可否扣減?】
很可惜這個問題並沒有一致答案。否定說認為死因贈與不用扣減的原因在於,死因贈與就是一種贈與,一般贈與不用扣減、死因贈與當然也不用,所以就算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受贈人也不用還回去(繼承人QQ),實務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採否定說;但肯定說認為,死因贈與雖然是生前就贈與了,但其實跟遺贈一樣都是贈與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既然遺贈和死因贈與的效力發生在贈與人死掉那一刻,應該要同等處理;且這樣做才不會讓特留分的制度設計形同虛設。我國針對死因贈與並沒有規定,故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166 號民事判決說:「……死因贈與者,有無民法第1225條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亦即被上訴人得否按其應得特留分不足之數,由系爭財產中扣減之?……」,雖然最高法院在此沒有明確表示採肯定說,但卻也指出應該考慮類推適用之可能。
🎸【可是我偏偏就不想送他咩】
萬一死者生前就是堅決不想給某個/些繼承人的時候,又該怎麼辦呢?由於實務對於前段的問題還沒有穩定見解,我們來天馬行空一下,讓這個贈與可以被算成是一般贈與,這樣繼承人就無法行使特留分扣減了,比如說:假設送一個清朝的青花瓷,雙方約定贈與者死前三秒將青花瓷送給贈與者,或者是西元2050年時(贈與者當時已經死了)才送出去,這些都不是贈與者死亡那刻發生效力的死因贈與;又或者不用一般贈與的名義,而改用其他契約種類移轉青花瓷,避免特留分扣減問題。雖然這些方法有點異想天開,但法律也許就是在知法用法的基礎上,繼續在嚴肅的法律文字間發揮創造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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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信託
#公寓
#不動產
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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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出擊 加速開發】
捷運綠線工程進行已達20.30%,今潛盾機已進場,預計3.4年內完工。600多公頃區段徵收分期化(3_4期)開發。蘆興南路劃為一期開發。春來籲請市府縮短開發期程至1_2期。
另,50處社會住宅興建,總經費300億(自備款45億、中央約100億、餘貸款)預計總量完成12000多戶。考量社福投資,需求供給,將來可能收支無法平衡,落入無法自償。春來籲請市府做好數量管控。
再者,未繼承土地多達99000筆棟,總金額約1000億。藉地籍清理,事關民眾權益。春來籲請市府透過户籍機關找尋繼承人,主動出擊,通知繼承民眾辦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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