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連假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端午連假將至,端午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或經勞雇協商合議後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事業單位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而形成「端午連假」,可依「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20日的休息日與26日的工作日對調,變成連續4天的端午連假。
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舉例而言以月薪新台幣36,000元的勞工來說,每天出勤8小時,換算時薪為150元,則25日(星期四)為國定假日,要加倍發給工資1,200元,26日及27日(星期五、六)性質為休息日,前2小時乘一又三分之一、後6小時乘一又三分之二倍,一天要給1,900元。至於28日為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暨青年發展處林處長德輝提醒端午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法,將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該違法事業單位,將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306、311~313、315、31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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