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動轉 這邊廂林鄭聲稱不會仿效內地推行官方記者證制度,那邊廂警隊重新定義「記者」,封殺網媒、學生記者,更取消承認 #記協 及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發出的記者證,變相由政府新聞處「發牌」。
有心人已整理好一系列論據,促請警方暫緩新條文生效,取消修改《警察通例》,希望網友可以關注這件事,除了 #輕輕share一下,也 #考慮發電郵至 pprb@police.gov.hk 或其他 #有用的地方,略盡綿力,功德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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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敬啓者︰
本人經傳媒得悉,警務處(下稱「警方」)修改《警察通例》後不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下稱「記協」)及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持有人為傳媒代表。本人對警方此舉深感失望,並認為無助市民理解和支持警方日後行動。本人列明以下九點,敦促警方暫緩新條文生效,並取消是次修改。
警方歷來已多次採用未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下稱「GNMIS」)的傳媒機構之影片作為記者會的素材,證明傳媒的工作對警方是有寶貴的。
雖然政府新聞處列出GNMIS覆核傳媒機構的前設,惟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覆核傳媒機構有違反《基本法》之虞,故回歸後鮮有動用。
根據立法會文件*,雖然報刊「須向政府註冊,但有關當局無權拒絕任何註冊的申請」。警方透過GMNIS登記名單核實傳媒機構代表的身份,或有違香港法例第 268 章《本地報刊註冊條例》。
GNMIS乃新聞發布系統,而非按《本地報刊註冊條例》所設立的註冊/登記名單,傳媒有權決定是否登記GNMIS。警方以個別傳媒未在GMNIS登記為由拒絕承認其傳媒機構代表身份,或違反香港法例第 268 章《本地報刊註冊條例》。
警方日後若按修改後的《警察通例》判斷若干人員不屬傳媒機構代表,並以此認為他們的行為非法或不屬採訪,可能觸犯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目前法例已經有多項條文保障警方執法,確保警方能夠除暴安良,毋需修改回歸廿多年行之有效的《警察通例》。
修改後的《警察通例》沒有清楚界定「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機構。此舉提高警方執法的難度,警方亦須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向市民、傳媒及司法機關解釋上述字句的原意。
記協作為行業自我監管機構,比警方更清楚傳媒行業的新趨勢。正如警方執法時,市民應該相信警方的專業判斷,盡量配合警方;傳媒機構代表採訪時,警方亦應一視同仁,盡量配合採訪團隊。
警方基於個別傳媒機構代表的不當行為,而否定為數不少的非主流傳媒的努力,可比個別市民因某警員的不當行為而否定整個警隊的工作。
基於以上九點,本人再次敦促警方暫緩新條文生效,並取消是次修改。
此致
郭嘉銓總警司(警察公共關係科)
一群同時珍重安穩和新聞自由的市民
啟
二零二零年九月廿二日
*https://www.legco.gov.hk/yr97-98/chinese/sec/library/9495rp1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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