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費訓練-
很久之前就寫下一篇,每當心中有感而發時,又想著我有發言權嗎?說了有用嗎?
2013年我有了第一次去中國移地訓練的機會,假日回家後我興沖沖的跟父親說:「爸!我可以去中國訓練欸!但是要五萬」
我永遠還記得那時我正坐在父親的摩托車上,停在剛出家門口的第一個紅綠燈,父親回應我:「麥去啦」
我不發一語,當時恨不得立刻回家提著背包北上回學校!
我很生氣,當下我根本無法思考家裡經濟狀況、父親的為難,我只知道我高中在外已經沒有家裡索取費用了,現在需要移地訓練為什麼不行?我自己想辦法!
正好當時路跑正開始盛行,幾乎每週都有路跑賽可以賺獎金,我早已報名了幾場「菜市場盃」經過了幾週下來,我訓練時都跟教練說腳痛,但假日偷偷去比路跑賺獎金,幾週下來已經累積一部分的訓練經費加上我有電腦、手機維修的第二專長賺了一點外快,但還是湊不夠每次收錢只能說:下禮拜繳!
後來助教問:「秉豐!阿你到差多少?這邊幫你弄了一萬五不要跟別人說」
因為假日都去參加路跑賺獎金,我久久沒回家,父親突然打電話給我:「阿弟阿!你說去訓練要多少錢?我去跟阿伯借」
當時還鬧脾氣的我:「不用阿!反正我靠自己,我們家就注定窮」
現在想起還是很後悔,因為這件事情才過了四個月祂就食道癌末期,我也沒機會向祂道歉。
那時,我抱怨著為什麼我的父親不是王永慶、郭台銘?這樣我要去世界各地訓練都可以,何況去中國僅需要五萬!他兒子要五百萬都不是問題
終於去到中國訓練基地,感受到原來訓練還有更好的環境,擁有更好的食宿與場地,提升海拔、降低溫濕度對於耐力運動都有相當大的幫助。
於是,我決定每年都要出去訓練,甚至長期在外訓練,所以每年的大運會後,我就會拼命的參加路跑賽,平均每場有5到7千的淨收入,但也換來長期足底筋膜炎跟ITBS的慘痛代價,回學校被教練罵,網路上也被酸民罵,這些「獎金獵人」不好好練習,要跑出好成績是沒希望了,也難怪許績勝老師的紀錄破不了。
其實,我們也很想擁有「制度化」的訓練環境可以選擇,可以不用擔心訓練資源與生活費的好好訓練,調整好最佳狀態跑一個好成績,讓國人為我驕傲,當個「台灣之光」擁有許多企業爭相贊助。但事實上多數的選手,處於某些成績階段、年齡與環境,不單只是大家想像的三餐能花多少錢?反正在學校訓練場地、教練又不用付錢!
甚至常聽到「歐美也不是靠政府,都是靠自己拚」來相並論,這比較的前提就處在一個不對等的運動文化與發展架構。
也許大家認為只要沒補助、沒有安排好運動員的一切就是萬惡協會與體育署的錯,也有人認為很多國家運動員不用靠公部門也可以發展很好,為什麼一定要靠協會?
首先,我個人認為運動員是否有足夠的經費,不應該每一次都把矛頭指向協會、體育署A錢或是不照顧選手,至少以田徑項目來看,近幾年青年潛優計畫,每年公費帶到中國培訓,精英運動員在備戰階段也擁有更好的訓練條件,比如醫療、聘雇外籍教練。
那這樣怎麼還有人抱怨?還是有人覺得台灣體制不完整呢?
因為協會只能照顧那百分之一,甚至連百分之一都不到的運動員。要瞭解單項協會並不是公益單位缺錢就來申請,就算要給也要有豐厚的預算才有辦法滿足所有運動員。而這個問題應該是由中央來解決,地方配合(沒錯!不要一直罵協會,幫我Tag熱愛運動的立法委員們)
補充:台灣運動員如果不在達標培訓階段,基本上只有兩個身分
一、學生 ,而且大家會發現為什麼很多國手多數都處於研究生狀態,他們長年征戰還有時間讀研究所?
二、無業狀態,在台灣只有棒球是職業運動,其它企業聯賽都屬於半職業,剩下都是無業運動員,不是職業運動員。
所以只有少數精英才能分配到資源,似乎沒有照顧到其他也正在努力的運動員,如果預算固定,體育署、奧會、協會把資源均分掉,僧多粥少的情況下火力也無法集中。
想像有一天台灣競技運動發展多一個「註冊制度」的選項,最基層從地方政府的「體育局或體育處」最高層級由中央成立的「體育部」,並且明訂級別制度與獎懲,訂定基本保障、遵守規範、遵守義務,中央委員、地方議員負責監督。運動員在明訂規範與條件下享有不同級別的資源、訓練環境與管轄單位,讓基層運動員或受傷後、低潮的菁英運動員還是可以享有基本保障,而不會因環境與現實生活壓力提前放棄,隨著實力提升自然而然享有更高級別的資源與保障。而且有「註冊制度」的存在,可以解決找無溝通窗口這個長年存在的問題,也避免資源不公、不透明的問題,當沒有註冊制度,選手成績好就沾光,選手有狀況就踢球。(最近大家沾好沾滿)
也就是說註冊制度可以提供想要心無旁騖的追夢、訓練的運動員多了一個「有保障」的選擇,而不想成為體制內的職業運動員依然可以自行規劃。
那體育署、奧會、協會要幹嘛?給中央跟地方管就好了,他們就不用做事了阿!
其實協會真的很辛苦,要承攬大大小小的事務,我認為他們應該負責的是最高級別的訓練規劃、國內賽事舉辦與監察、國際交流、國際賽務溝通與報名。
運動員經費編列與獎勵依然要由地方政府的註冊單位與體育部訂定的規定來配發。保衛國民安全的是軍人,管理軍人、軍事最高層級部門是國防部,但為國家爭取榮譽、國民重視的運動員,最高部門卻是教育部,而不是體育部?(大家去翻大型賽會獎狀都會看到教育部長的名字)如果「自願役」是一個可以保障軍人的選項,那麼運動員註冊制度,也是保障運動員其中一個選項。
每個人所看見的、聽見的還有出發點都不同,希望大家理性留言討論一定有很好的方向,也因為大家的聲音,中央與地方會越來越重視體育,體育署、協會也會越來越好。
想說的太多,文筆又差篇幅無法簡短,寫太長很怕大家看不下去,有機會再繼續分享台灣長跑的訓練環境,為什麼台灣運動員需要到中國與其它國家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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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辛酸 #頂尖運動員 #精英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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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訓練環境 #飲食條件 #運動醫療
#註冊制度會失去一點自由 #但不會讓運動員孤單
#莊智淵一個人的武林要靠莊媽媽
#但有許多家庭可能是秉豐的陳爸爸
#協會有協會需要做的事情
#制度化保障各級別運動員需要靠中央與地方
#各縣市的全運會代表隊登記那不是註冊
同時也有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針對爭議多時的外送平台勞資關係,我的主張是,應該走以下四個步驟: 1️⃣定義: 主管機關應該提出針對外送平台區分「承攬」和「僱傭」的認定定義 2️⃣清查: 主管機關要清查每一家平台如何管理外送員的實際規定,分類認定為承攬或僱傭。 3️⃣輔導: 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進行輔導。要嘛業者修...
「職安法承攬管理」的推薦目錄:
職安法承攬管理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來自新竹縣五峰鄉的「喇藺」,是一位「高山協作員」。他今天傳來一些照片,讓我知道他和夥伴們開始工作了。
看著這些照片,知道自己幫上忙,我感到很開心很開心。
回想起紓困方案一推出,許多人來陳情根本沾不上邊,彷彿紓困孤兒,我聽了心裡也很難過。但我總得盡力啊,於是在6月8日安排了一場「無勞保打工族也要安心上工」線上記者會。
當時我特別邀請幾位部落夥伴,透過線上視訊現身說法,喇藺就是其中一位。而他的工作很特別,專門承攬國家公園、林務局的一些山林工作。
由於疫情期間山林不開放,相對也失去工作機會,但是勞動部的紓困方案卻無法給予補貼。Laling Yumin喇藺特別建議:給魚吃,不如給釣竿,無勞保的高山協作員,在無山可爬、無山友可服務而失去經濟來源的困境下,如果能協助山林治理機關維護山林、山屋設施,就是一個很好的紓困方式,也能增加機關與在地族人合作的黏著度。
非常欣慰,6/8這場記者會之後,#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 確實協助提報「勞動部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釋出120員職缺;登山協作、社區生態旅遊業,提出14案,可僱用121人。
同時 #農委會林務局 也加碼辦理「以工代賑」計畫,並優先以在地協作組織為合作對象,總共提供101名職缺。
我常勉勵夥伴,很多事情我們未必能夠解決,但是一定要勇於承擔並盡力協助。一旦看到別人的困難獲得解決,那種喜悅實在無與倫比!
職安法承攬管理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這是Workforce勞動力量與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第二篇貼文,上次我們談到了企業在面試、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的正當性,今天這篇貼文則是想來討論一下, 通常員工到公司工作應該是「人來了就好」,但如果公司要求出勤時應自行準備工作會使用到的設備或器具,這樣是否合理呢🤔
🐧勞資雙方有先講好,其實並無不可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有提到「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是勞動契約應約定的事項之一,而且綜觀勞基法或各項解釋令,其實也沒看到有強制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應自 行準備與工作有關的設備或器具,因此反面來說,勞資雙方只要事前充分溝通清楚是否應自備工具、需自備哪些工具以及分別負擔的費用,依法來說應該也不是不行的。
不過一般來說,提供勞務所需的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應該還是要由公司備置、管理或維護比較適當,如果要求員工要「連工帶料」的話,那其實實務上還比較偏向承攬性質,對勞方來說還不如當作下包商承攬案件比較划算(可參照勞動部製作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那我們再來看看最常見的制服問題,雖然我們上面提到事前約定好各項工具的準備與費用負擔情形應該是沒問題的,但如果是企業經營時要求員工穿著的「制服」就另當別論了~依照勞動部89年10 月16日臺勞資2字第0043550號解釋令,有提到不管是雇主為了達到事業經營的目的,或是基於工作安全、勞動紀律的需要而要求員工制服,該費用都應該是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如果企業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然是不妥當的😅
過去就曾有公司要求員工如果任職沒滿半年的話就要自行負擔制服費,結果當真的有員工未滿半年就離職時,公司便從員工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中以「制服扣款」的名義扣發了440元,後來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反而被處罰了2萬元的罰鍰(參照勞動部107年9月28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14986號訴願決定書)。
🐧雇主要求員工在家工作(WFH)的設備,宜由資方負擔
另外我們也想分享一下,這陣子因為疫情的關係,不少企業為了讓員工分流出勤或是減少到辦公室接觸人群的機會,都採用了居家辦公的作法,但也有不少勞資雙方因為過去沒有這樣的經驗,因此便衍生了不少的爭議,其中居家辦公的設備(例如電腦、電話、網路費用甚至電費...)應由誰負責,就成為常見的討論議題之一。 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佈的「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其中便有提到建議企業在生產營運方面,可添購機器或資訊設備以應付遠距上班或在家上班的需求,雖然這個部分寫得並不算明確,但如果參考上面提到有關制服負擔的解釋令,應該不難看出主管機關在討論這類的費用負擔情形時,大多還是會認為應由雇主支付。
如果再退到最後一步來說,假如員工家中並無相關居家辦公的設備,雇主也不願提供導致勞工實際上無法提供勞務,員工或許可依照民法第267條,主張因可歸責於資方的事由,致不能給付勞務,進而要求資方仍應照常給付報酬。
以上是有關企業要求員工自備工作所需用品的一些小小分享🙂總而言之,還是建議老闆們最好還是能幫員工打理好各項生產力工具,讓員工心無旁騖地付出自己的心力就好,這樣不僅能減少勞資爭議,也能提高營運與生產的效率。
看到這裡,不知道有沒有讀者會想到,若今天公司雖然有提供員工電腦等硬體設備,但是卻沒提供工作所需的特定軟體(例如繪圖、文書使用),甚至明示或暗示員工自行下載盜版軟體,是否會衍生其他法律責任或風險呢?關於這個部分,就請大家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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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承攬管理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針對爭議多時的外送平台勞資關係,我的主張是,應該走以下四個步驟:
1️⃣定義:
主管機關應該提出針對外送平台區分「承攬」和「僱傭」的認定定義
2️⃣清查:
主管機關要清查每一家平台如何管理外送員的實際規定,分類認定為承攬或僱傭。
3️⃣輔導:
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進行輔導。要嘛業者修改規定,符合承攬的定義;要嘛承認是僱傭,走僱傭的規範。
4️⃣重罰:
經過輔導後,針對明明實際上採用僱傭式管理,卻不願承認僱傭關係的業者,採取重罰。
走完這四個步驟後:
✅外送員可以依照自身需求自由選擇加入承攬或雇傭的平台
✅業者可以自行選擇何種模式對公司發展有利
✅消費者也有權利自由選擇使用何種平台。
選擇走「僱傭」的業者,就必須承擔雇主責任。
選擇走「承攬」的業者,就必須取消競業禁止,開放外送員承接其他平台的案件,以及必須取消涉及僱傭型態的指揮監督規定
不守法的業者被重罰,守法的業者有更多空間茁壯,這個行業的生態,才會越來越健康。
上個月勞動部也已經公佈針對9大外送平台的勞動檢查結果,確認戶戶送可歸屬於承攬,其餘平台認定為僱傭關係。
接下來,我也會督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持續輔導,讓業者在「合法的承攬」或「合法的僱傭」之間有明確的選擇。
苗博雅議員聚焦外送平台議題質詢整理:
2019/9/11 施政報告質詢
⛔️ 綜合提出本會期聚焦外送平台五大問題
▶️ https://youtu.be/MdJZ2xEMVa0
2019/9/19 財建部門質詢
⛔️ 要求商業處邀集外送平台商討如何確保平台履約能力,避免「不誠實蜜蜂」事件再次發生
▶️ https://youtu.be/Z3QT3Mcg0Dk
2019/10/2 交通部門質詢
⛔️ 要求停管處比照「貨車臨停裝卸貨區」模式,評估設置「機車臨停裝卸貨區」,合理、合法解決外送員違規停車問題
▶️ https://youtu.be/MFo8SsTZcPg
2019/10/8 警政衛生部門質詢
⛔️ 要求衛生局落實外送平台食安規定,加快期程、具體查核開罰,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
▶️ https://youtu.be/pjm-AUVOz5o
2019/10/24 民政部門質詢
⛔️ 外送員職業衛生安全保障:
多家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監督指揮管理的模式並不一致。勞動局認定承攬或僱傭的標準為何?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如何避免外送員實質收入減少?若認定為非僱傭關係,勞動安全如何保障?
▶️ https://youtu.be/y3mUBJ4ZlF8
⛔️ 消費者權益保障:
重複扣款、扣款未送餐等情況,消費者求償或退款手續繁雜,如何本於消保法賦予的職權,輔導平台業者修改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要求業者提供「即時、有效」的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https://youtu.be/xHsyKGBPuqw
由於質詢時間有限,無法在質詢時間處理到的問題,我會運用書面質詢、提案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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