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節這天,來猜猜"民代"這個行業,是不是勞工?
答案:不是。民代不是勞工,沒有勞保、沒有勞退,也不是公務員,沒有公保跟公務人員退撫。
但是民代,可以幫助很多勞工,爭取應該要有的權益。
我進入議會兩年多,處理過許多勞資爭議調解,揭露勞工遭受不當對待的案例。
║協助沒有勞保的臨時工,向假性雇主爭取職災照顧生活費;
║協助不清楚如何進行職災求償的產合生,爭取應該要有補償;
║協助誤入不正派公司的員工,爭取應該要有的工資;
║陪同被擺爛雇主不理的受傷女工,進行漫長的訴訟;
║協助被轉換公司的復康巴士司機,爭取應有的資遣費;
║協助被團體強制要求回捐的社工,拿回應有薪資;
║協助被高薪低報的保險業務員,取得違法事證;
║協助不透明的保全徵人案件,從人力銀行下架;
║協助長期過勞的公車駕駛,增加駕駛長人力;
║揭發政府的不當人事酬庸,要求徵才制度化;
║要求政府增加介聘名額,讓流浪在外的教師回鄉;
║建議消防人力增加,減少非緊急的消防救護車業務;
║建議警員的無線電更新,採用輕便式的無線電裝備;
║建議消防局編列預算,採購確保火場安全的無線電伸縮扣;
║提出育兒護老條款,讓有家庭需求的公務員可以彈性轉調 (但未成功);
很多的勞動權益受損案例,如果是需要從制度來改變的,我在市議會提出修法或質詢;如果是需要持續關心的,我請同仁要扮演陪伴的角色,有很多是需要更上位,從立法院來提出制度建立的,我就反映給時力的中央立委。
昨天430,蔡英文總統簽署的「#勞工職災保險法」,對過去因為特殊原因,而無法取得職災補償/足夠保險的勞工權益,提供了很實際的保障制度!因為處理過「無聘僱關係」的職災勞工,深深有感這部職災保險法的重要!
高雄的勞工,秉性敦厚,在過去的經驗,常常都是老闆、員工互相,但缺乏自我保護的勞動權益知能;因此去年我特別要求教育局 /勞工局,在實習生進入實習場域前,要有充分的職災保全的處理概念課程,才不會發生意外時,發現求助無門。
對於高中職建教生,目前已經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但對於離職場更近的大專實習生,卻缺乏專法來保障其權利,導致實習生只能部分適用勞基法,但實質權益仍未獲得完全保障。
只要我們團隊在的一天,我們就會繼續當勞工的靠山。
職災補償條款 在 李昆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蔡英文 Tsai Ing-wen 總統簽署《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台灣勞動法規推進了一大步。過去,蔡英文總統、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努力推動保障勞工權益的政策,年年提高基本工資,催生《勞動事件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保障勞工權益。
降低職災,保護職災勞工,一直是我問政的重要工作,過去也多次在立法院質詢並提醒,要落實預防職災、完善補償制度以及加強職業重建,也非常感謝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明快、具體的作為,督促勞動部加速相關法律的研擬,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立法程序能夠順利完成。
此外,我會持續要求政府,撥補勞保年金,負起最終支付責任,我也具體提案勞工保險條例納入安心條款,確保勞保領得到,並完善性平法防災假制度、健全職業安全衛生法申訴機制。對於少子化趨勢及新生兒家庭,我也提出增加配偶的有薪陪產檢假天數,並搭配政府今年8月育兒津貼增加到每月3500元(明年更達到5000元)、租屋補助繼續補貼青年家庭,減少許多新生兒家庭負擔。
勞工朋友不只要就業放心,照顧囝仔不擔心,更要能退休安心,我會一直為勞工朋友,用盡全力打拚!祝福各位勞動節快樂!
職災補償條款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禁出國缺授權 緊急不識法律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新北市)
行政院拍板高中職以下師生本學期禁止出國,圖為一早學生戴著口罩上學。記者林俊良/攝影
由於歐洲的新冠肺炎不斷擴散,已有縣市首長分別宣布,高中以下師生於六月底、七月中、八月前前禁止出國;行政院也採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高中以下師生到本學期上課日結束前禁止出國。而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更宣布,非必要赴三級警告國家或地區,於回國後接受居家檢疫者,不得請領防疫補償,並加徵必要費用。凡此措施,雖是為防制肺炎所必然採取的手段,卻有著法律授權欠缺的大問題。
關於禁止人民出國,因涉及遷徙自由權的侵害,依憲法第廿三條,除須有公益理由與法律依據外,於限制手段上還須符合比例性原則。而就現行法制,有明確規範者,僅出現於刑事訴訟法對被告及稅法對欠稅者的限制出境,除此之外,對人民限制出國的法規範,實處於灰色地帶。
以先前禁止醫療人員出國的命令來說,衛福部主要是依醫療法第廿七條第一項,即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聽從主管機關的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惟此條文乃針對機構而非個人,且是否有授權至可禁止人員出國,實有相當的疑問。依此而論,地方首長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其法定性恐更有疑問,致應由地方議會儘速通過防疫的自治條例來為授權。
再來,針對防疫補助,乃是考量強制隔離、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因染病非自己所能防止,且國家亦未有過失,人民因此所受到的權利限制,就屬於一種特別犧牲,自當加以補償。只是防疫,並非僅是國家的事,每個人亦有自我負責與防衛的領域,故若官方已宣布為三級警示區域而仍自願前往,尤其是旅遊,應就無請領補償費的資格。
惟須注意的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紓困條例)第三條的請領補償,僅有不得重複補助,卻無排除自願前往警示區域而不得請領的明文,故中央疫情防治中心以命令排除此等情況,也會有逾越母法授權的疑慮。
故無論是禁止出國,抑或是排除防疫補償對象,或有其緊急與必要性,卻都有法律授權不明之疑慮。面對如此的質疑,或可以紓困條例第七條,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措施,來為正當化基礎。只是在總統尚未依憲法增修條文宣布緊急命令前,如此的概括條款,實等同是種空白授權,致碰觸到法治國原則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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