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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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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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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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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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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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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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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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2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法務部日前將肇事逃逸罪的修法草案,送進立院審議。民間司改會今天出面批評,法務部修法牛步,拖了一年多時間,直到現在逼近修法期限,才趕著「交作業」,完全就是急就章。他們也抨擊草案條文有諸多瑕疵,立法院切勿照單全收。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
肇事 修法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修法後還是執著於處罰「逃逸」,肇事逃逸罪新法只是換湯不換藥?】#讀者投書
過去,肇事逃逸罪舊法一直無法有效達成立法初衷,新法仍以處罰「逃逸」作為「加強救護」的手段。但在過去的審判經驗中,有73%案件都是屬於傷勢輕微的。
而且,新法將「致人死傷」作為決定刑度輕重的因素,更是問題重重。如果肇事者無查看現場便立即離開,事後逮捕歸案後,方知傷者送醫不治。那法院要論以肇事逃逸「致傷」,還是「致死」?
#肇事逃逸 #修法 #逃逸 #法律
肇事 修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07司律二試刑法考題(節錄)】
甲開車到大賣場購物,將車違規暫停在大賣場外面道路旁劃有紅線處,並打雙黃燈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適B騎著自行車靠近甲違規停車處,突然自己重心不穩而摔出,其頭部不巧猛烈撞擊到甲的車輛後車廂一角,倒地流血不止。甲走出賣場時正好目睹撞車過程,認為B受傷是因為自摔,與己無關,隨即駕車離開現場。雖經一旁路人即時送醫急救,B仍然傷重不治死亡。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於修法後,本題甲能否適用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無過失」減免其刑之規定?同學們要「舊題新解」的話,勢必要思考這個問題。
關於無過失減免其刑的理由,謝煜偉老師從「期待可能性減少」(責任減少)的觀點出發,基於人在緊急情況下處於自私與慌亂的人性考量,因而認為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可減刑。由此可推論以下兩點:(註1)
一、判斷上,以行為人主觀心態為減免適用的認定標準,客觀上毋須果無過失才能適用。
二、法律效果上,應是「得減輕」,而非「必減輕」。
然而,王皇玉老師對於無過失的判斷,係認為應由法院認定,而非任憑交通事故參與者的一方自行認定。依此,必須由法院來認定發生交通事故者最終是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才能減免其刑。(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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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該段整理並改寫自謝煜偉,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月旦法學教室第227期,2021年9月,頁28。
註2:該段整理並改寫自王皇玉,自認無過失案,月旦法學教室第225期,2021年7月,頁15。
肇事 修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法務部日前將肇事逃逸罪的修法草案,送進立院審議。民間司改會今天出面批評,法務部修法牛步,拖了一年多時間,直到現在逼近修法期限,才趕著「交作業」,完全就是急就章。他們也抨擊草案條文有諸多瑕疵,立法院切勿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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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 修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太魯閣號事故造成嚴重傷亡,肇事者李義祥還有越南籍移工華文好,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李義祥在合議庭上否認肇逃,最後被裁定兩人續押三個月。但目前的過失致死罪,最高刑責只有5年,因此外界認為有修法必要。政院在今天也通過了刑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如果是過失致死罪,又造成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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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 修法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針對高雄市政府交通部門做業務質詢,她主張配合旗津第二過港隧道的可行性評估,旗津輕軌也應考慮從擴建路向新生路延伸,到漁港路後下隧道到旗津北三路,這樣能最大化照顧草衙、旗津發展,希望市府能納入研議。她也關切前鎮小港的大型車停車場問題,要求在都市計畫規劃之初就應納入大型車輛停車場,並修法將大型車保修廠納入停車場中,籲市府設法從源頭解決大坪頂的大型車停車場問題。
交通部終於核定旗津第二過港隧道可行性評估,可望將輕軌捷運線共構。然而當初捷運旗津線可行性研究只有經擴建路的一條線,二隧的可行性研究卻有經漁港路跟擴建路的兩條方案。陳麗娜指出,當初捷運旗津線做可行性研究時,前題是中央沒打算做第二隧道,如今前題改變,捷運旗津線也應該做更全面、更前瞻的路線思考。
陳麗娜認為站在地方發展角度看,能最大化服務前鎮草衙和旗津的路線,是輕軌從凱旋四路輕軌C4站,經擴建路、新生路、漁港路到前鎮漁港後,再從新建的第二過港隧道到旗津北三路,對經濟、觀光和亞灣區整體發展必有助益。捷運工程局局長吳義隆表示,這個想法十分長遠,現在有二隧的契機,將配合交通部整體作檢討,並會將此路線納入評估。
陳麗娜也關心合法大型停車格位不足問題。到110年2月底止,高雄市共有合法路外停車場891場,其中汽車停車位有69,579格,大型車只有4,690格。而在
在大型車場裡,光是台糖公司在前鎮、小港的三個場就高達3374格,佔所有大型停車格的72%,讓地方感到負擔沉重,也產生居民和大型車之間的種種糾紛。
陳麗娜建議都市計畫中應規劃大車停車空間,比如規畫在大型工廠附近設置,以維護民眾生活品質。此外,她也在意大車保修廠問題,過去翠亨南路有大車停車場與保修廠,現在拆除後開闢公園,保修廠卻四散,使大車可能行經一般市區道路,對市民行車造成威脅。她認為應修高雄市的《公共停車場自治條例》,讓大車停車場中納入保修廠,避免影響民眾生活。
陳麗娜同時對大坪頂大車停車場亂象提出建言,目前以公家機關土地開闢大型車臨時停車場,將來若開發了這些土地,大車又要到哪停?交通局長張淑娟回應,大車問題高雄需要面對解決,會與都發局再做討論。
此外,前鎮小港有許多危險路段在十大肇事路口中榜上有名,陳麗娜認為,科技執法效果不錯,建請市府應在十大肇事路口爭取科技執法。交通局長張淑娟則稱,中央已不再補助地方做科技執法,市府必須自籌,得再想辦法,但她指出將會在易肇事路口進行智慧運輸路口之測試。
肇事 修法 在 台灣法學基金會- #肇事逃逸#故意#過失#無過失#修法 ... 的推薦與評價
肇事 逃逸#故意#過失#無過失#修法#刑法法務部新聞稿發稿日期:110 年4 月8 日發稿單位:法務部檢察司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刑法第185 條之4 有關肇事逃逸修正草案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