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必須足認構成危害性
故在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即強調,無論是臨檢、盤查、路檢、取締等名義,只要對人或物的查驗,致侵害行動自由、財產或隱私,就必須遵守法律與比例原則。此號解釋完全否定隨機或任意的盤查或臨檢,這也代表,發動臨檢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危害性,且在臨檢前,更得出示證件與告知事由,事後也應告知救濟管道。又除非無法當場確認身分而有礙交通、安寧或涉及違法,否則就應任其離去,不可要求同行至警局。此號解釋,實已將臨檢該有的程序、要件、救濟等,畫出一個相當清楚的輪廓與架構。因此在2003年,立法院就制訂警察職權行使法,以讓臨檢有了更具體的法律規定。
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要對人查驗身分,必須要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或危害生命、身體等之虞,此即在重申釋字第535號解釋所否定的隨機、任意性的臨檢。也因此,若警察僅以臉孔陌生、神情緊張等個人感受為盤查之理由,既非有客觀事證證明有危害公眾之虞,也完全違反法律之明文,自非屬依法執行公務,人民既有權拒絕,也不會有妨害公務罪的問題存在。
退一步言,就算警察已有事實足認有違害秩序之虞,但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如臨檢,必須出示證件或穿警察制服,更應告知事由。故不具備此等要件,依據同條第2項,人民有權拒絕臨檢,若被以妨礙公務罪為逮捕與拘束人身自由,執法的警察反會涉及刑法的私行拘禁、違法搜索等罪。
至於面對警察的不法臨檢,人民是否有權以手機拍攝蒐證,在司法實務認為臨檢並非犯罪調查,且警察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而須接受監督下,就不能主張隱私權與肖像權。故若警察阻止拍攝,甚至搶下民眾手機,其亦可能涉及涉及強制、毀損等罪。
故此次中壢分局的事件,正暴露出現行仍普遍存在的隨機性臨檢之弊端。故於行政調查上,就不能只針對基層警察,而須查明是否為績效壓力下的結果。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警察僅憑個人感受的任意臨檢,檢察官也須對警察是否濫權之部分,開啟刑事究責之偵查。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942dbb4a-64db-4a40-b977-a6333d38bcbe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支影片是黃標嗎?#對這支影片是黃標 如果你覺得它不應該被黃標 歡迎留言 #ItDeservesGreenMark #這應該綠標 和我們一起協助 YouTube 建立一個更完善、更精準的AI判別系統! ✔︎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s://bit.ly/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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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5
♦️面對強迫推銷之教戰守則:
1️⃣遇到推銷,不予理會,直接走過。
2️⃣未經同意而擋住去路,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3️⃣未經同意而強抹乳液,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4️⃣強抹乳液因而造成皮膚過敏,持診斷證明,報警提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5️⃣警方到場後,業者如否認擋住去路、強抹乳液、強迫推銷,則請業者提供監視器,如業者拒不提供,則書狀向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由檢察官指揮警方查扣監視器影片,作為提告證據。
6️⃣萬一不慎當場付現、刷卡、簽本票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務必依照消保法訪問買賣規定,在「七日內」,「寄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副知分期貸款公司、刷卡銀行、消保官,同時向消保官申訴。
7️⃣如上述報警,警方不受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陪同報案並製作筆錄。
8️⃣如不慎購買,不知如何處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消保官申訴、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撰寫民事起訴狀及陪同出庭。
9️⃣如受害人是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等未滿二十歲學生即未成年人,因屬於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其所為法律行為(購買、簽約、刷卡、簽本票、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分別是「無效」或「效力未定」。如為無效,則自始無效,「無庸理會」;如為效力未定,則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即家長,「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再者,此類型並不受消保法訪問買賣七日內書面通知業者之限制,「超過七日」,亦可。
講人話就是,如果是「未滿七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無效」,完全無庸理會;如果是「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此時,法定代理人應向業者表示(口頭、書面均可,只要能舉證即可),拒絕承認未成年子女之購買行為,則購買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1️⃣0️⃣因為無能力討公道或討公道需要成本(請律師寫存證信函、委任律師提告、裁判費等),許多受害人因此自認倒楣,而默默背負龐大債務,造成業者有恃無恐,長久以來無法杜絕。因此,為降低受害人討公道成本,提高受害人追究意願,我願意出面,「義務」協助受害人向業者追究一切責任,討回公道,這是「事後救濟」。更重要的,是「事前防範」,因而我不厭其煩發文,提醒更多人辛苦錢學生零用錢不要被騙,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讓豐原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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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4
剛才鄉親留言,前幾天還是被男店長強抹乳液,業者完全不收斂,我只好到總公司粉絲專頁給負評,並公開留言提醒所有造訪該公司粉絲專頁的人,如果還是不反省收斂,我會再有後續動作,為了保護大家尤其是學生們辛苦錢零用錢不要被騙,我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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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3
鄉親一千多則留言,均認為是強迫推銷,但仍有兩位護航不是強迫推銷,並表示我是被網友誤導,為了實事求是,我特別大老遠親自前往,假裝路人,欲錄下我完整被強迫推銷過程,孰料本日店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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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2
業者及自稱客人留言護航,均辯稱:
這不是強迫推銷,這是「體驗式行銷」!
鄉親們,您服氣嗎?
♦️歡迎鄉親留言表達意見:
認為是「強迫推銷」,請留言1
認為是「體驗式行銷」,請留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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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1
上周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
♦️業者前往警局,請警方協助請我刪文
➡️警方以個人言論自由為由拒絕業者
♦️業者致電本人,要求不公開該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否則涉及侵害商標權
➡️本人回覆:我就是要提醒大家,路過廟東,務必小心「berji泊姿」化妝品推銷,如果不公開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那我何必po文?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公司商譽商標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移除涉及該公司人員之照片
➡️本人回覆:你們都跑到店外騎樓拋頭露面拉客了,公開場合毫無隱私權期待可能性。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隱私肖像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刪文,因為我的文章影響他們生意及員工生計,請我高抬貴手,給他們生路
➡️本人回覆:你們的強迫推銷手法,才真正影響許多受害人之生計,換我請你們高抬貴手,放過所有路過你們店面的路人,尤其是國小國中高中生。如果你們承諾不再強拉路人、強迫推銷,我立即刪文!
♦️業者澄清,許多受害人是自願購買,並非他們強迫,不符合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
➡️本人回覆:這是你的片面說詞,一切由法官認定,屆時,我會上網公開法院判決書,揭發法院認證之事實真相及法律規定。再者,這麼多被害人親身經歷留言,都是假的嗎?
♦️業者最後,一再要求我刪文
➡️本人回覆:只要你們一日不停止強迫推銷行為,我就每隔一段時間po文提醒大家注意,事前預防被騙,而且,我還會提供存證信函範本以及法院判決書,讓不幸受害者,能夠免費輕易自力救濟,在沒有成本或低成本下,才能提高被害人追究之意願!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有任何違法,歡迎提告!
♦️警方對於業者也很無奈與頭痛
➡️本人有提醒警方,雖強迫推銷,不涉及犯罪,僅消保法消費爭議,但,如果已硬擋住去路且未經同意便強行塗抹身上,則已觸犯刑法強制罪,如因而造成皮膚過敏,則又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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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
受理豐原鄉親陳情遭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化妝品,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項處理、向消保官申訴及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主張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七日內無條件解約退款。
特別提醒,行經豐原鬧區豐源戲院至廟東騎樓,光南、屈臣氏、地球村隔壁時,如遇美容師或化妝品銷售人員上前推銷糾纏免費體驗時,請務必留意,儘速想辦法脫身離去,未經你同意而店家自行拆封產品、未事前告知產品價格,千萬不要付款或簽約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
#上網搜尋阿蜜爾化妝品berji泊姿強迫推銷
加上先前協助高雄友人遭其他化妝品業者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產品案例,台灣目前類似強迫推銷手法之化妝品業者,為數不少,大多全省連鎖,且選擇在鬧區、百貨公司、賣場、車站附近等人潮眾多處設櫃,並派多位美容師在店門或騎樓處,見人即上前主動推銷免費體驗並強拉入內,然後,逛個街,就莫名買了數萬至數十萬元化妝品。
♦️綜合友人受騙經驗、媒體報導及其他受害者網路控訴,類此店家手法大致如下:
1️⃣、在市場、鬧區、賣場設化妝品專櫃,派多位美容師在路上,看到人就上前大喊你的毛細孔粗大,可以進來店裡體驗做臉;或是請路人幫忙填問卷,藉此留下個資;或是贈送贈品並留下個資;或是推銷做臉、按身體低價體驗課程等。
2️⃣、當你進入店裡體驗課程後,她們就會趁你躺在美容床做臉或按身體衣衫不整時,未經你同意,便擅自拆封產品,並拿出合約,未詳細告知合約內容並讓你審閱,便急忙要你簽名,你如果不簽,她們便群起包圍翻臉宣稱,產品已經拆封,並已在產品上寫下你的姓名,你必須購買,而金額通常高達上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此時,如你現金不足或未帶信用卡,她們就會立即打給配合之分期付款融資公司,並請你電話中回答你是本人,以完成照會,如此一來,你只是單純逛街或上街買菜,你就莫名背負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分期付款債務,然後回家等著被家人責罵以及自責不已。
3️⃣、店家通常鎖定年約二十歲至五十餘歲之女學生、OL上班族、菜籃族,或是青年學子、現役軍人或職業軍人(軍人受害者多是假日在火車站附近鬧區),經濟能力不寬裕,缺乏社會經驗與社會力,上街購物,遇到職業強迫推銷,毫無招架之力,莫名背負高額債務,無力負擔,也無力反擊。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強迫推銷
#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
肖像權刑法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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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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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是「強迫推銷」,請留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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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1
上周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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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含防偷拍技巧 #還有不是偷拍的偷拍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16 偷拍者的動機
02:52 越來越容易的偷拍
03:56 我們可以怎麼保護自己?
05:28 不是偷拍的偷拍
06:09 「偷偷側拍」沒有侵犯隱私
06:59 「偷偷側拍」讓人不舒服
08:08 我們的觀點
09:21 提問
【 製作團隊 】
|企劃:宇軒
|腳本:宇軒
|編輯:轟天雷、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窺視症-維基百科:https://bit.ly/2WSgM8t
🔸偷窺的心理
→「不要叫我變態、癡漢––請幫助我,成為一個更好的人!」 - 張麗君 諮商心理師撰:https://bit.ly/2OR7Vj1
🔸事件敘述
→受害者臉書發文:https://bit.ly/2WNyAl1
→嫌犯臉書道歉:https://bit.ly/2WSfvhH
🔸覺得偷拍沒什麼的想法
→Dcard-干粉頭屁事:https://bit.ly/3fX6AmD
🔸女生感覺很不舒服的心理敘述
→Dcard-南部的女孩們注意:https://bit.ly/32OsiFK
→Dcard-台男到處亂偷拍,能夠反制的方法?連署?國外日韓皆會被關,臺灣無明確法律制止:https://bit.ly/2WR0PPS
→ PTT[問題] 被認識不熟的男生偷拍背影:https://bit.ly/2ZUTHUz
🔸偷窺者心理狀態的描述
→愛瞄事業線 算不算偷窺狂?:https://bit.ly/2OOtwIU
→不要叫我變態、癡漢––請幫助我,成為一個更好的人!:https://bit.ly/3hvKjwz
→偷拍女同事上廁所,到底能得到什麼?....關於「性變態」你應該要了解的事:https://bit.ly/2ZUpqVQ
→性侵議題的 B 面:我偷拍,但沒有人一出世就是變態 - 女人迷:https://bit.ly/3ePNe1y
🔸成癮、心理疾病的介紹
→窺探:暗地尋樂的偷窺狂 - 失落戀花園 :https://bit.ly/3fXA4Rg
→偷拍女同事上廁所,到底能得到什麼?....關於「性變態」你應該要了解的事 - 良醫健康網:https://bit.ly/39pmHan
→防範的方法:https://bit.ly/32LGTBT
→偷拍-防偷拍-我該怎麼辦-高科技攻防戰:https://bit.ly/39pmMuH"
【 延伸閱讀 】
→偷窺──什麼是刑法的窺視罪 - 法律百科:https://bit.ly/39mSDMg
→什麼是肖像?什麼是肖像權?被拍下照片並放到網路上,可以請求賠償嗎? - 法律百科:https://bit.ly/2WUlBOO
\每週7天,每天7點,每次7分鐘,和我們一起了解更多有趣的生活議題吧!/
🥁七七仔們如果想寄東西關懷七七團隊與志祺,傳送門如下:
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111號8樓
🔶如有業務需求,請洽:hi77@simpleinfo.cc
🔴如果影片內容有誤,歡迎來信勘誤:hey77@simpleinfo.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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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OG 反左膠成人生活台 想同大家一齊玩, FOR LIBERTY AND LOVE!!
TO JOIN US: https://youtu.be/voa_RZ2-YDI
陳冠希案: 在西方文明, 憲法保障人民在公眾地方拍人,
係新聞自由, citizen journalism 公民新聞之基石 !!
不然極權可輕易壟斷傳媒機器, 控制新聞指鹿為馬 !!
陳奕迅, 宇宙最强甄子丹亦愛玩大牌
人家周潤發自然受人尊重, why?
在日本,日本憲法第21條規定,言論自由是明確的,沒有法律明確提到肖像權利,刑法下也沒有刑事責任。
日本においては、日本国憲法第21条に表現の自由が明記されており、肖像権に関することを法律で明文化したものは存在せず、刑法などにより刑事上の責任が問われることはない。
https://ja.wikipedia.org/wiki/%E8%82%96%E5%83%8F%E6%A8%A9
Another example about 日本肖像權法 does NOT exist:
http://shouzouken.chosakuken-kouza.com/article/shouzoukenhou.html
軒轅光正 Facebook: https://facebook.com/raymond.regulus.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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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可能會被依刑法第132條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罰。 但偵查不公開並未約束犯罪嫌疑人、民眾或新聞媒體…等,所以即使網友將不起訴處分書貼在臉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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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肖像權」 - 台灣法律網-律師事務所為題撰文為大家解說偷拍行為的刑事責任,事實上,偷拍的行為還侵犯民法上「 肖像權」,必須負擔民事法律責任,今天就讓我們來 ... ... <看更多>
肖像權刑法 在 Re: [問題] 台灣是否有肖像權法?? - 精華區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rogere (隔壁在聽王心凌)》之銘言:
: 請問現在的法律中
: 是否有肖像權法??如果我在街上有意/無意光明正大地拍攝其他人/物
: 作非商業用途 而照片又沒有涉及偷窺或別人的隱私權
: 請問是否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
: 又如果當事人或物主要求刪除 他是否有如此權力??
: 謝謝
一、目前法律中,並無有關肖像權法的部分。
肖像權屬人格權的一種,目前就我所知可能會與肖像權涉及到的法律
係民法第18條(人格權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請求權)
與民法第184條(財產上損害賠償)與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而在195條中又無明確列舉出肖像權,故適用的情形就是在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
二、如果非係偷拍或故意窺視則應無刑法之「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三、至於當事人事後得知您取得其個人照片,若要求您將該照片歸還或刪除,
當事人得主張民法第18條之規定,防止侵害請求權,為避免您未來將該照片
散佈造成侵害其肖像權,而要求您刪除或歸還該照片。
關於物的部分,若係於公開場合,而該場合又無禁止攝影之規定,
則應該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
三段失戀論證
第一段論證:感情受傷害/"故意","背叛行為"","心靈創傷"
第二段論證:第二百九十三條普通遺棄罪
第三段論證:加害者已滿18歲,且非為心神喪失故有責任能力
結論:我被判死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45.142
> -------------------------------------------------------------------------- <
作者: fruitgood (水果好)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台灣是否有肖像權法??
時間: Thu Jan 5 11:48:17 2006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 引述《rogere (隔壁在聽王心凌)》之銘言:
: : 請問現在的法律中
: : 是否有肖像權法??如果我在街上有意/無意光明正大地拍攝其他人/物
: : 作非商業用途 而照片又沒有涉及偷窺或別人的隱私權
: : 請問是否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
: : 又如果當事人或物主要求刪除 他是否有如此權力??
: : 謝謝
: 一、目前法律中,並無有關肖像權法的部分。
: 肖像權屬人格權的一種,目前就我所知可能會與肖像權涉及到的法律
: 係民法第18條(人格權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請求權)
: 與民法第184條(財產上損害賠償)與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 而在195條中又無明確列舉出肖像權,故適用的情形就是在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 而情節重大者」
: 二、如果非係偷拍或故意窺視則應無刑法之「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 三、至於當事人事後得知您取得其個人照片,若要求您將該照片歸還或刪除,
: 當事人得主張民法第18條之規定,防止侵害請求權,為避免您未來將該照片
: 散佈造成侵害其肖像權,而要求您刪除或歸還該照片。
: 關於物的部分,若係於公開場合,而該場合又無禁止攝影之規定,
: 則應該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有一段時間的文章了)
這裏在補充一下
對於這樣拍攝其他人物方面
其著作權是屬於拍照者的身上(攝影師)
若是非商業用途、且又沒有涉及偷窺或別人的隱私權
或者也沒有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時
基本上被拍著不太可能有權利請求刪除或歸還該照片
(該照片的所有權和著作權都在攝影者身上)
侵害肖像權的情形
比較常見的情況下是用你的照片打廣告、作商業用途
並不是只要拍了你的照片
就是侵害肖像權
(肖像權應該只是一種概念 和版主所說相同 人格權的一種)
一般人格權和著作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衝突時
要以一般人格權為優先
不過還是視其人格權的侵害狀況為斷
謝銘洋教授 有在月旦法學雜誌講過類似的CASE
以上有錯歡迎指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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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台灣是否有肖像權法??
時間: Thu Jan 5 12:30:19 2006
我也再補充一下,肖像權其實就是在一個廣義的人格權的範圍內,
其實拍攝他人照片有一個很大的問題是在
當初對方是否同意的你拍攝,如果對方一開始就反對,或是你事後被
對方知道你拍攝他的照片,而表示反對的意思時。
該照片當事人是否有權索回或要求消滅。
就最一般的想法,我是否有拒絕你拍攝的權利,當然是有。
我不給你拍你還拍,是不是會構成侵權行為的問題。
新聞拍攝也許可以用新聞自由和大眾知的權利的名義去為之。
那一般人有何權利去主張可以合法去做影響別人權利的事情呢?
這可能是其他專業法律人士們可以去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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