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20今周刊 他借百萬想發財卻血本無歸:那時我還怨父母怎麼不支持我
今周刊原址→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19/post/202106160048/
「50萬元1股,一旦房子賣掉就給你投資報酬30萬元,也就是連本帶利共80萬元,如果到了年底還是沒賣掉,照樣連本帶利算給你。」……↓
與朋友聊天時得知房仲這圈子很競爭,聽說同事、學長姊基本上是不願意教菜鳥的,畢竟把你教會了,對他們而言也就多了一位對手。可我在從零開始的階段,沒人教該怎麼辦呢?
這時我突然想起,我曾經於南京東路掃街路過一間「建○房屋」,進去拜票時與一名店長(以下簡稱鄧騙)交換名片,他當時還泡茶請我喝,我也與他寒暄幾句藉機小歇。當時對他的印象還不錯,便趕緊回去翻名片與他聯繫,他告訴我他最近調去大直店頭當店長,邀我過去與他喝杯咖啡。
那是我第一次去大直,由於店內才剛裝潢好,而且是座落在傳說中有錢人的豪宅特區裡,店內坪數大,裝修氣派,非常吸睛。鄧騙告訴我房仲有多好賺,隨便賣掉一間房子,收入動輒幾十萬、上百萬元。我說我很茫然也有點害怕,畢竟我沒做過業務,只覺得大直一帶的房子隨便都要千萬甚至上億元,好像離我很遙遠。他要我別擔心,他會找人教我,還說只要我肯學,做房仲一點都不難。
我想,他都已經從一般房仲升格為店長,有他在我自是放心不少,便答應隔天就來上班,全然把自己託付給他,並於2010年7月28日取得營業員證照,正式邁向房仲之路。
投資?詐騙?傻傻分不清楚
從業約半年,也就是2011年初的某日,鄧騙問我是否有興趣投資,我回:「當然有,可是我還在負債中,何況我連一間房子都還沒有成交呢!」
接著,鄧騙拿出一疊關於「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40號...」的資料夾,裡面有房屋權狀影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還有賣方、買方(公司股東)的簽名與蓋章。鄧騙說:「你看看,這間我們買的價格多便宜啊!最近才剛簽約,等交屋後就要立刻賣掉賺價差,秒賺幾百萬,要不要入股?」
我問:「喔?買得很便宜?那賣掉後要怎麼算利潤呢?」其實我當時根本不知道那個入手價格是便宜還是貴,但鄧騙說便宜,我就相信了。
鄧騙:「50萬元1股,一旦房子賣掉就給你投資報酬30萬元,也就是連本帶利共80萬元,如果到了年底還是沒賣掉,照樣連本帶利算給你。」
我說:「哇!(眼睛睜好大)可惜我沒錢。」
鄧騙語重心長地說:「從事房地產,當投資客賺比較快,做房仲,房子要賣幾間才能致富呢?我就是看你負債才希望你早點賺到錢,讓你父母對你刮目相看。想說眼前這個穩賺不賠的機會趕緊報你知道,不勉強啦!」
「讓你父母對你刮目相看」這句話完全打中我的心。
起貪念說服同學、隱瞞父母
2011年那時仍處於投資客盛行、瘋狂炒作、短進短出的年代。我想鄧騙說得對!而且都做到店長這個職位了,不可能會騙人,何況他也知道我負債,要騙就去騙有錢人,騙我幹嘛呢?於是我跑去說服爸媽,但他們只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認為這利潤高到令人存疑。如果真的那麼好賺,那店長為何不自己賺呢?何況我跟店長認識僅半年而已。我說服不了爸媽,當下有點生氣,覺得父母為什麼都不相信我,不支持我,不想早日看到我成功呢!
後來我去跟一位高中同學「報好康」,他聽完相當有興趣也很謹慎,要我當他的「保險」。他說:「我不認識你店長,我是因為相信你才敢拿錢出來,如果你保證這個投資絕對安全就好。萬一發生意外,你要負責。」
我轉達同學的意思給鄧騙,結果鄧騙的說法也一樣,他說他不信任我同學,希望窗口只對我,他還強調,他希望只給我賺。(事後想想,鄧騙應該是認為我個性溫和,討債起來比較不兇!)總之我答應了,於是跟同學拿了50萬元,爸媽得知後隨即拿出50萬元給我,並告訴我:「你把50萬元退還給你同學,反正都要被騙了,欠家人總比欠外人好。」
我告訴同學後他卻說:「但是我的錢已經領出來了,那也是有利息耶!」這時我起了貪念,想說既然同學不想退錢,而我手邊頓時多了50萬元,那就乾脆投100萬元下去吧!這樣回收時連本帶利共160萬元耶!
結果,我又把爸媽給我的50萬元給了鄧騙,並在2011年1月4日與鄧騙簽下「投資協議書」。鄧騙收錢時還語帶詼諧地說:「唉啊!這樣我賣掉這間房子可以分得的利潤又更少啦!」我覺得很不好意思,傻笑並感謝鄧騙給我這個賺錢的機會,期待交屋後立刻賣掉然後快點分錢!
但,事情沒有預期的順利⋯⋯
剛出社會的100萬元學費
後來公司的氣氛變得很怪,常有黑衣人來找鄧騙,三不五時就有神祕電話奪命連環call,每次接了對方都不講話,公司不斷被騷擾。有一次更誇張,一堆刑警突然到店裡,大聲喝斥叫我們不准動並且開始蒐證,對每個人的辦公桌翻箱倒櫃。
我驚覺不對,並想到怎麼股東們看到我都沒提到我有插股?而且店長怎麼老跑林森北路花天酒地,最近還神隱不上班。我趕緊問某位股東,股東說他們壓根不知道我有入股,而且那個案子,鄧騙始終無權介入。
我趕緊聯繫鄧騙要他給個交代,鄧騙說:「我答應要給你的就一定會給你,現在房子還沒賣掉,年底也還沒到,我沒有違約。」我也只能暫且相信一切只是自己多慮,就這樣拖過了2011年6月,那時奢侈稅剛實施,房地產被規定入手的兩年內不能買賣,否則要被課重稅,沒辦法,只好繼續等年底的期限到。
年底時我再次與鄧騙聯繫,他竟然說他沒錢,並請我再給他一點時間,可是我已經無法信任他了,何況我的同學也在等我還錢,我要求他無論如何至少先還我本金,但他還是辦不到。我說:「你根本就在騙我,我要告你詐欺!」
鄧騙聽到我要告他,態度瞬間轉硬說:「你去告告看啊!看我會不會反告你高利貸!」(靠!原來還有這一招!)
作者簡介_陳泰源
現職:不動產仲介公司資深經理。歷經參選議員失敗、被黑心房仲店長詐騙及交易糾紛,人生最高負債達380萬元,仍自不量力買了2萬美元6年期的儲蓄險保單,展開一連串從負債→還債→省錢→存錢→最終圓夢買房的歷程。明明家中富裕,卻仍堅持靠自己努力,把存錢當有趣,號稱「台版貧窮貴公子」。
本文摘自台灣遊讀會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省出一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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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聲稱營運、財務狀況良好,但是旺旺集團在中國的公司「中國旺旺」每年付給中天一億多買廣告,如果沒有這筆廣告費,中天就會連年虧損!
根據 NCC 在中天聽證會上提供的資料,中天財務狀況看似良好,近幾年平均獲利約為每年 1.1 億臺幣,但中國旺旺公開在香港交易所的廣告協議書顯示,中國旺旺從 2017 年到 2020 年,總共給中天 2000 萬美元(近 6 億臺幣)廣告費用,平均每年給 500 萬美元(約 1.4 億臺幣),這意味著,如果沒有這筆中國旺旺給的廣告費,中天就會虧損!
對此,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與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皆曾提出質疑,認為中天極可能受到中國因素影響,造成國安疑慮。
同一份協議書還顯示,中國旺旺每年給中視 500 萬臺幣租辦公室、給中時旗下的網媒「時報資訊」8600 萬臺幣買廣告,還給神旺(中天最大股東)2 億臺幣租辦公室、3.3 億臺幣買「水神」消毒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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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照聽證會登場 中天總經理林柏川首度承認:旺中高層介入新聞製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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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架中天】觀點/拿「新聞自由」當理由,就代表中天能夠不受規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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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協議書台灣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0529剛出社會就被騙:一百萬元的社會學費@文/陳泰源
【前言】
「被騙」似乎是人一生當中必定經歷的事情,無論是感情上還是錢財上,我也不例外。誰叫我剛出社會沒經驗又蠢到容易相信別人,急於成功還有一點貪心。
教訓很痛,但只要不貳過,失去的金錢都是值得的。
【做房仲的起心動念】
2010年06月我在市議員黨內初選落敗後,對政治這條路已經心灰意冷,決定轉換跑道棄政從商,也確定要捨棄固定底薪的工作改做業務,可又不曉得做哪種比較適合?
我問自己:窮人買得起保險嗎?(可)、窮人買得起汽車嗎?(可)、窮人買得起直銷產品嗎?(可)窮人買得起房子嗎?(不行)。
我又問自己:參選後是否覺得錢實在是太重要了?(是)是否覺得多認識一些有錢人對自己肯定有許多有形與無形的幫助?(是)時間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既然如此,假設我要賺一百萬元,如果是作保險或直銷,可能我的時間就要分給一百名客戶,但如果是做房仲,我只要專心經營一、兩位客戶就可達成,對嗎?(是)
就這樣,幾經自問自答後,便決心做房仲。
【我與鄧騙是怎麼認識的?】
與朋友聊天時,得知房仲這圈子很競爭,還聽說同事、學長姊基本上是不願意教菜鳥的,畢竟,教會了也就多一位對手,可我在從零開始的摸索階段,沒人教肯定事倍功半。
我突然想起,在初選期間曾經於南京東路四、五段掃街路過一間《建O房屋》,進去拜票時與一名店長交換名片,他叫—鄧國全(以下簡稱鄧騙)。他泡茶請我喝,我也藉機小歇與他打屁,印象蠻不錯的。
我回去找到名片並與他聯繫,他告訴我最近調去大直擔任店長,邀請我過去與他聊聊。那是我第一次去大直,明水路561號,店名叫《全球富邦房屋》,是由一群投資客共同創立的自有品牌的房仲公司,由於店內才剛裝潢好,還是座落在傳說中有錢人聚集的豪宅區,坪數大又氣派覺得好吸引人。
鄧騙告訴我,房仲有多好賺,比中樂透的機率高出許多,動不動就是幾十萬、上百萬元的收入。我告訴他,我很茫然也有點害怕,畢竟沒做過業務,也覺得房子動不動就要幾千萬甚至上億元,好像距離我很遙遠?他安撫我,要我別擔心,他會找人教我,只要我肯學、肯努力,做房仲一點都不難。
我記得他對我說過一段話:「房仲其實用到的專業知識很少,幾個小時就學會了,真正困難的是搞懂人心,你都參選過市議員,肯定沒問題的。」我想,他已經從一般房仲升格為店長,有他罩我放心不少,便答應隔天就來上班,全然把自己託付給了他,並在2010年07月28日取得營業員證照,正式邁向房仲這條路。
【如何被騙100萬元?】
從業半年左右,2011年初的某日,店長突然問我是否有興趣投資?我回:「當然想阿,可是負債中,何況我連一間房子都還沒有成交呢!」
接著,店長拿出一疊關於「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40號二樓」的資料,裡面有房屋權狀影本、買賣契約書,還有賣方、買方(公司股東)的簽名與蓋章。
鄧騙說:「你看看,這間我們買的價格多便宜阿!最近才剛簽約,等過戶後就要立刻再賣掉賺價差,要不要入股?交屋後就不行囉~」
我問:「喔?買得很便宜?(耳朵豎起來)那賣掉後,要怎麼算利潤呢?」(其實我根本沒仔細看,也不懂基隆路二段的行情,想說,鄧騙說便宜我就相信了)
鄧騙:「50萬元1股,一旦房子賣掉,就給你投資報酬30萬元,也就是連本帶利共80萬元,如果到了年底還是沒賣掉,照樣連本帶利算給你。」
我說:「挖~……可惜我沒錢。」
店長語重心長地說:「從事房地產,當投資客賺錢比較快,做房仲,房子要賣幾間才能致富?我就是看你負債,希望你早點賺到錢,『讓你父母早日對你刮目相看』(這句話真是打中我心),想說眼前這個穩賺不賠的機會趕緊報你知道,沒關係啦!不勉強。」
2011年那時,仍處於投資客盛行、瘋狂炒作、短進短出的年代。我想:他說得對,而且能做到店長這個職位不可能會騙人的(如今的我,不懂為何職稱叫店長就能把我唬住?),何況他也知道我負債,要騙就去騙有錢人,騙我幹嘛呢?
於是我跑去說服爸媽,可爸媽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利潤高到令人存疑,為何店長不自己賺要分享給我?何況我跟店長認識不到半年。我說服不了,當下有點生氣,覺得為什麼父母都不相信、不支持我呢?
後來我跑去跟一位高中同學報好康,他聽完相當有興趣,只是也很謹慎並要我當「保險」。他說:「我不認識你店長,我是因為相信你才敢拿錢出來,所以窗口只對你,如果你保證這個投資獲利絕對安全,就好。萬一發生意外,你要負責。」
我轉達同學的意思給鄧騙,沒想到,鄧騙也希望窗口只對我,鄧騙的說法也跟同學一樣,說他不信任我同學,而且他是希望給我賺。(事後想想,鄧騙應該是認為我的個性溫和,討債比較不兇,債主如果是我,對他比較好。)
總之我答應了,於是跟同學拿了50萬元給鄧騙,後來爸媽得知了,隨即拿出50萬元給我,告訴我:「你把50萬元退還給你的同學,反正都要被騙,欠家人錢,總比欠外人錢好。」
我告訴同學,可他說:「我錢已經領錢出來了,那也是有利息成本在耶!」
這時我起了貪念:既然同學不想退錢,而我手邊頓時多了50萬元,那就乾脆投100萬下去吧!這樣回收時連本帶利共160萬元耶!
結果,我又把爸媽給我的50萬元給了鄧騙,並在2011年的01月04日與店長簽下「投資協議書」,店長收錢時還語帶詼諧地說:「唉啊~這樣我賣掉這間房子可以分得的利潤又更少啦!」我聽了覺得不好意思,只能傻笑並感謝鄧騙給我這個賺錢的機會,期待交屋後趕快賣掉、趕快分錢!但,事情沒有預期那麼順利。
後來,公司氣氛很奇怪?常有黑衣人來找鄧騙,三不五時公司就被神秘電話奪命連環call,每次我接了,對方都都不講話,不斷被騷擾!有次更誇張,一堆類似警察的人到店裡蒐證,現場大聲喝斥叫我們不准動,接著開始對每個人的辦公桌翻箱倒櫃。
我驚覺不對,想到怎麼股東們看到我都沒提到我有插股?而且店長這陣子怎麼常常跑林森北路花天酒地,最近也神隱不上班?我趕緊問其中一位股東,股東說,他們壓根不知道我有入股,而且那間基隆路二段的案子,鄧騙也無權介入。
我趕緊去電聯繫並要鄧騙給個交代,鄧騙說:「我答應要給你的就一定會給你,契約已經寫得很清楚,現在房子還沒賣掉,年底也還沒到,我並沒有違約。」好吧,只能姑且相信,希望自己只是多慮。
就這樣一直拖著,不小心拖過了2011年06月,那時奢侈稅剛實施,被規定兩年內不能買賣,否則要被課以重稅。沒辦法,只好忍住繼續等,直到年底期限到。由於我已經覺得公司怪怪的,所以那時我已經跳槽至附近的《台灣房屋大直店》了。
到了年底,我再次與鄧騙聯繫,他竟然說沒錢,請我給他時間,可我已經無法信任他,何況同學也在等我還錢,我要求他無論如何至少要先還我本金,但他還是辦不到。
我說:「你根本就是騙我,我要告你詐欺!」
鄧騙聽到我要告他,態度瞬間由軟轉硬:「你去告告看阿?看我會不會告你高利貸。」(靠!原來還有這一招!)
我整個理智斷線,一直想找他出來,也還好他暫時躲起來,不然可能我會做出玉石俱焚的事情,弄不好,我打死他,上了社會新聞坐牢去,一生也毀了。
【結論】
後來鄧騙鬧失蹤,我告他,直到被法院傳喚時才又出現,他跟法官哭訴,說他中風,目前也沒錢還。就這樣,法院能做的就是換得一張紙給我(債權憑證),等哪天他有錢了才能跟他要。
也從同事們輾轉得知,鄧騙當時騙了很多人更多的錢,縱然他日後有錢,我也不會是優先被還的咖。也知道詐欺罪其實是很難成立的,就算贏了官司罪刑也不重,很多騙錢老手就是經驗老道,所以根本不怕被告。
至於那位高中同學,我把錢還清之後便與他絕交,因為他明知道我是最大的受害者,卻還堅持跟我算利息,那也就算了,沒想到他竟然不願意讓我定時定額還款,總想著「我可以跟我爸媽要啊?」三不五時就催我還錢,有夠自私!
我曾看過一段話:無論你遇見誰,他都是生命該出現的人,決非偶然。很多親友總是說:「恭喜你這麼年輕就被騙,有人到了老才被騙,連棺材本都沒了,有夠悲慘。」當年,我覺得這只是安慰人的狗屎話,現在,則非常認同。
知道痛才會成長,我感恩剛出社會時就被「騙子領進門」,實在幸運。但我更希望讀者們可以不用親自體驗過這些經歷,看過我的故事就知道該如何趨吉避凶,少走冤枉路。
總之,我前後總共負債300萬元就是這樣來的(選舉200萬元,加上被騙100萬元),從業的第2年起,開始我「超自虐的省錢人生」,那又是另外一段刻苦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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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三個朋友 要一起合作創業
為了避免日後的紛爭
想要盡量白紙黑字寫清楚 維護雙方的權益
這是我參考網路上一些範本擬出來的
還請懂法律的版友 幫我看看
有沒有寫的不好、不清楚的地方
請給我建議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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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 業 合 夥 協 議 書
立書人等茲就合夥經營事業,特立本協議書,以為各方出資及經營方式之依據:
第一條
本協議目的事業係為 企業社(以下簡稱目的事業)。
以經營餐飲為主要事業,但不限於該部分,如法令規定允許,亦得經股東多數決同意,可
經營其他事業。
第二條
合夥經營事業設籍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協議書適用增資入股對象,出資及股份分配如下:
股東名稱 身分證字號 出資金額 持股 備註
1.
2.
3.
4.
第四條
本合夥創業出資共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
隨意請求分割。
第五條
入股、退股、轉讓
1.入股:
a.需於正式會議上,經所有合夥人全數同意,需承認且遵守本協議規定事項。
b.需符合目的事業之各項規定及章程。
2.退股:
a.合約簽定後2年內不得退出合夥經營。
b.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申請退股。
c.期滿貳年後如有意退股時,需提前貳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合夥人會議中通過後,
始為有效。
d.以退夥當時的共有財產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e.有人退夥後,未退出者有權保留所用的一切商業名稱,且退夥者應無條件簽署退出時所
需的文件及處理一切退出時所應辦理事項。
f.合夥所共有資本,如不幸虧蝕淨盡,以契約終止論。
g.續上,若有合夥人願意繼續增資時,不在此限。合夥人其中之一有意繼續經營,而其他
合夥人不願意再出資加入時,續經營者不得拒絕。
3.轉讓:
a.股東持分權於期滿貳年後如有意轉讓時,需提前貳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合夥人會
議中全體同意後,始為有效。
b.轉讓股份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承受權,如轉讓原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需按入
夥規定辦理,否則以退夥論。
c.新入股東對於未加入前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第六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目的事業各股東同意登記負責人為 ____________ 。登記負責人雖為對
外之代表人,但目的事業實際上之法律、債權債務責任,仍由全體股東承擔。
2.目的事業負責人擁有下列許可權
a.對外可開展業務,訂立協議書;
b.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營業管理;
c.製造、出售商品、採購貨物;
d.凡臨時需添購物品而其單次支出費用在新台幣 壹萬元 以下者,由目的事業負責人決定
支付。如逾越上述金額時,須召集合夥人會議決定之。但經營時所需之支付款項,
不在此限。
3.合夥人的權利:
參予合夥事業的實際執行層面;
聽取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共同討論合夥重大事項。
4.支付債務、記帳簿由目的事業負責人保管,所有的銷售、購買、收入、支出、交易及合
作資産均應正確記載。記帳簿及所有的合作記錄都應放在本協議書第二條中所提到的企業
地址內,以利各合夥人隨時翻閱所有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簿冊和記載。
5.本公司合夥人每月召開乙次會議,由目的事業負責人召集之;遇有必要時,得由半數以
上股東同意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6.股東會議,應有合夥人半數以上出席,以出席過半數表決之同意作成決議。
7.以擴展營運需求之銀行貸款/增資/募資等事項、均需經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權)同
意始得為之;所得資金依各持有股權比例重新登錄、未參與者則依新資本額縮減股權比例
。
第七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合夥經營之事業,其營業額扣除所有必要開支(進貨成本、水電、租金、預
付款、欠款、債務、員工薪水、其他…)後之剩餘,得先提撥百分之五為公積金外,
其餘額,每年年末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分配;遇有虧損時,應按出資比率分擔
補足資本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共同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夥人的出資
比例分配承擔。
3.股東不得向本目的事業借款,亦不得以本目的事業之名義對外借款;如有私自對外借款
均由私人負責償還;本目的事業之名義/支票,嚴禁任何合夥人私人使用。
第八條
若違反上述協議書規定,造成個人及其他合夥人損失,當事人除自願放棄原有持股外,另
需支付其餘股東懲罰性賠償,總計金額一百萬元整。
第九條
本協議由全體股東於會議中,經全體股東同意後,得以補充、修改。補充和所進行的添加
、變動或修改的內容,須以書面形式出現,口頭協定視為無效。
第十條
本協議若有未盡之處,概依相關法律(民法、公司法、營業秘密法等但不限於)規定處理
。如對本協議書內容有所異議,應依誠信原則解釋處理之。如有訴訟,立書人同意約定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本契約壹式肆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立書人:
股東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股東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股東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股東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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