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讓派遣勞工每年都變新人]
因為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管制的關係,許多政府機關的業務變成「勞動派遣」或是「勞務承攬」,用約聘雇用或者外包雇用人力,來處理其實是公部門的業務。
我們在國家經濟赤字與國家財務壓力的時候,總是希望政府機構精簡人力,但是政府業務通常都會越來越多(被委員質詢過就會再更多),所以雖然有些是不太認真的公務人員,但是也有許多是業務多到天天加班的公務人員,這點,我真的要對行政單位同仁表達體諒。
而會派遣或外包承攬的業務,許多又是相對弱勢或辛苦勞動的業務,這一年來我們辦公室關心過的政大、成大清潔派遣勞工,前陣子的台博館勞務外包,以及台中榮總的派遣傳送員,都是派遣與外包承攬業務出現勞資糾紛的例子。
在《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之四、各機關與承攬人訂定勞務承攬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得視業務繁簡、人力調配及經費多寡等因素綜合考量,將派駐勞工薪資等支出列為固定費用及特別休假年資併計規定納入勞務承攬契約。但是這個「得」,強制力不大,道德勸說感較重。
另外,在《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四、各機關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之保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與新派遣事業單位另訂定要派契約時,應於契約中明定新派遣事業單位如僱用原機關使用之派遣勞工,並仍在該機關提供勞務時,應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併計其於該機關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 就定的比較明確,將「持續雇用的派遣勞工」,於契約中明定「並計服務年資」。這是讓在同一個單位工作,只是因為外包承攬換了公司名稱的同一批勞工,能夠有年資累計的保障,避免因為委託換約,而成了在同一個單位工作15年,卻在工作年資「每年都變新人」,是很不合理的做法。
上星期在工程會的臨時提案,已經要求在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加上年資與薪資保障的相關條文;休會後我們會持續追蹤。
(助理的質詢稿怎麼寫得這麼撒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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