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動態》20151002高金素梅總質詢-原鄉土地與房舍議題(18分鐘)
院長、主委,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所以原民會訂定了「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到目前為止核定了742個部落。主委,請您說明一下,所謂的「部落」,最重要的定義是什麼?(存在相延承襲並共同遵守之生活規範,以及他的歷史沿革及傳統制度)
簡單的說,「部落」就是原住民族世居的的地方。院長、主委,您同意嗎?既然如此,部落內部土地和房舍面臨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地目不符、房舍沒有使用執照,所以民宿沒有合法執照無法經營)
院長,本席讓您瞭解一下,剛林主委所說的什麼叫「地目不符」。舉例來說:原住民「世居」的部落,因為政府在民國63年通過區域計畫法,民國65年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這兩個法令施行後,部落的房舍一夕之間都變成林業用地,而不是可以拿來蓋房子的「建築用地」。什麼叫做林業用地,就是只能造林的土地,連種菜都不行。原住民部落之所以百方之九十以上都是違建,這就是根本的問題,是政府讓我們違法的,現在原住民族地區很多鄉公所、代表會、集會所,通通都是違建,可是政府從來不去解決這個把部落「就地違法」的法令。院長,這合理嗎?這叫原住民情何以堪。
部長,您知道這個問題嗎?現在的問題是,地目不符要怎麼申請建照,當然也就沒有使用執照。
院長,針對地目不符的問題,本席要請您還給原住民族一個公道,原民會也根據原基法的規定,把全台灣742個部落都劃定完成,而且刊登在行政院公報上了;您能不能在此責成內政部,要求內政部依據原民會所公告的部落資訊,把原住民族世居的部落依「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規定,變更為「鄉村區」,什麼叫鄉村區:「係指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這樣才符合部落的現況與法令的規定。
院長,在土地分區與地目不符的問題解決之前,部落現況的發展所面臨的困境,是不是應該提出一些權宜措施來解決,和土地最密切相關的就是原住民在部落經營民宿的問題。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最符合這個規定的當屬原住民族部落;然而,部落的房舍因為地目不符,導致無法申請建照,當然也就沒有使用執照,有經營民宿的族人,也就只能經營「非法民宿」。本席走訪部落,每次都會聽到族人反映這個問題,我們的房子所有的設施都符合規定,但是因為沒有使用執照,所以民宿就不能合法。
對此,本席也在此質詢過毛院長,也在交通委員會質詢過交通部(觀光局),本席建議交通部和原民會,應該針對原住民經營民宿提出臨時性方案來列管經營。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民宿管理辦法是針對全台灣的民宿業者,但是部落的原住民經營民宿有它的歷史背景和不公義的問題存在,這絕對不能和一般地區的業者混為一談。當時本席要求原民會和交通部參酌「山地鄉部落托育班設置原則」,如果原住民的民宿只是因為沒有「使用執照」而不能合法登記的,由原民會來認定,並由交通部來列管經營,這樣不只可以保障族人的收入,同時也可以保障住宿遊客,不是嗎。林主委,這個措施何時可以落實?交通部可以配合原民會來辦理嗎?今年底前完成公告,讓部落族人好好經營民宿,可以嗎?
臨時性作業定義 在 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人力派遣】
是指在員工同意的情形之下, 由雇用員工的事業單位 (派遣事業單位, 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人力派遣公司) 指派員工至另外一家公司 (要派事業單位) 工作, 並在要派事業單位的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 但派遣員工和要派事業單位之間並無聘雇關係, 而是由派遣事業單位和要派事業單位之間簽訂派遣契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比方說OOO派遣公司雇用了員工Alan, 然後將這名員工派到知名外商銀行花旗銀行工作, Alan雖然是OOO派遣公司的員工, 但他在花旗銀行上班, 是接受花旗銀行的主管的監督指揮, 並且遵守花旗銀行的上下班時間和基本的人事規章制度.
如果花旗銀行 (繼續上面的例子而已, 可以自由替換成任何要派事業單位) 想要雇用一些員工, 而且這些員工必須在花旗銀行的監督指揮之下工作, 那麼到底為了什麼要將這些員工交由某一個人力派遣公司雇用, 然後再派到花旗來上班呢?
這就得講到勞基法裡頭很重要的一個概念.<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明文規定: "勞動契約, 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 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而且<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有對上述四種型態的工作作出更明確的定義, 加上勞動部有解釋令, 對非繼續性工作加以非常嚴格的限制. 可以想像得到的, 公司的總機, 電話行銷, 生產線作業員...都不屬於上述四種狀況, 理論上都不可以和員工簽訂定期契約.
偏偏...大多數簽訂派遣契約並使用派遣人力的公司都不是這樣玩的. 實務上使用派遣員工的公司, 固然有一部分是使用在季節性或專案性的工作上, 但有更多是那些非核心或流動率高的職務, 例如行政祕書, 助理, 總機接待, 電話行銷, 電話客服...等等. 這些工作都有連續性質. 理論上公司都不可以和員工簽訂定期契約. 但是, 當公司將一個原屬於連續性質的工作以一年為期外包給某一個人力派遣公司來提供服務時, 簽約承包這項業務的業者因此取得了定期契約的正當性 (因為對業者來說, 他得到的合約就是一年期, 就不是連續性質), 得以用定期契約方式聘雇員工.
說真的, 這是法律的灰色地帶. 目前勞動部正在研擬派遣的專法或是專章, 希望可以解決這個法律問題. 只不過, 光是"公司對於使用派遣人力有無人數或比例的上限"大概就要吵一陣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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