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覺得員工不適任,請明確告知解僱事由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勞委會在民國86年函釋表示,試用期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的規定。也就是當雇主解雇試用期員工時,必須要有資遣與解雇的事由。特別是如果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的話,還是要依照勞基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給員工資遣費。
亦即試用期到期後,雇主若認為新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除非員工自請離職,建議雇主還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書面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由於目前新進員工勞工都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1年年資以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因為試用期建議約定 3個月,也就是0.5乘以四分之一,雇主只需要給付0.12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並請記得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以免被解僱員工檢舉而被裁罰3萬元至15萬元。
自請退休退休金計算 在 勞動黨陳新源:新埔——改變,才會不一樣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幾天碰到一名勞工申訴,說被減薪1500元;現在退休了,希望把這個差額要回來,並且要列入(舊制)退休金的平均工資計算。
事情是這樣的,Q先生已在這工廠服務32年,57歲,符合自請退休資格(勞工如果要退,雇主不得拒絕),但還沒有到65歲強制退休(雇主若要勞工退,勞工不得拒絕)的年齡。可是,總經理一直要Q退休,Q不想退,總經理就決定調動Q的職務、並減掉職務加給1500元。Q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公司說減薪和退休要二選一,Q只好同意減薪。
然後,吃了八次冬至湯圓以後(意思是過了八年,但這樣說才能避免「圖文不符」),Q要65歲了,公司強制退休。Q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取八年來每個月的1500元、以及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公司說,減薪已實施八年,勞方無異議,所以依法可以不同意勞方的請求。
回到八年前。勞基法21條說「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未經勞方同意,雇主不可以減薪;可是勞方在調解時同意,雇主違法的減薪就變成就地合法。勞方未滿65歲,不想退,雇主依法也不能強迫勞方退休。總之,八年前勞方在法律上有立場;可是當初同意了,變成今天的要求沒立場。
碰到主管整天在耳朵旁邊唸唸唸要求勞工退休,勞工如果頂不住這個壓力,法律的保障也沒有用。可是,大部份的勞工確實會頂不住這個壓力。
所以,勞工要趕快籌組、或加入已成立的工會;讓工會代表全體員工的意志,來保護每一個員工不要受到這種壓力。
光是有工會還不夠,這工會必須「有用」。所以勞工要選出能為會員打拚的工會幹部,並且在幹部受到公司壓力時、要用集體的力量來支持幹部、保護幹部。如果工會幹部沒有為勞方爭取,要趕快改選,換一批真正為勞方的幹部出來。
這樣,勞工才可以在有保障的情況下,安心地吃碗芝麻湯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