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爭議已久的問題終於有了定案,只不過185-4條現行的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並沒有立即失效。不囉嗦,馬上來看看熱騰騰的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吧。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 108年5月31日 【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解釋文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 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 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 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 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 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 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8 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 未違反比例原則。102 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 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 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解釋理由書
聲請人盧鉖(下稱聲請人一)於 92 年 11 月 26 日,駕駛自小 貨車停放於改制前臺北縣淡水鎮淡金路,未將該車輛緊靠路旁停 放,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 0.2 公尺,右側車身距離路旁尚有 1.55公尺,適有楊智傑駕駛重機車,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撞擊 聲請人一小貨車之左後方,造成楊智傑人車倒地後受有胸腹鈍挫 傷等傷害。雖當場已有路人前往救護並要求聲請人一停留,但其仍逕自駕車離去。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犯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前段及 88 年 4 月 21 日增訂公布之同法第 185 條 之 4 規定(下稱 88 年系爭規定)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 公訴,經該院審理認聲請人一觸犯 88 年系爭規定,判處聲請人一 有期徒刑 7 月,緩刑 2 年(過失傷害部分,因楊智傑撤回告訴,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嗣聲請人一提 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交上訴字第 43 號及最高法 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4333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 一認 88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蕭正彬(下稱聲請人二)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駕駛 自用小客車,於嘉義縣太保市北港路 2 段 661 巷口擬右轉北港路 2 段時,適有蕭文慶違規逆向騎乘自行車,於機車道擬左轉往北港 路 2 段 661 巷騎駛,聲請人二閃避不及,與蕭文慶所騎自行車發 生碰撞,蕭文慶因而受有右手肘、右膝及右踝擦傷等傷害(過失傷 害部分未據告訴)。聲請人二雖立即下車牽起蕭文慶倒地之自行 車,並協助撿拾其掉落路面之農作物而短暫停留現場,惟經蕭文慶 表明請警到場處理時,聲請人二未對蕭文慶施以必要醫療救護或 等待警方到場處理,且未經蕭文慶明示同意或留下姓名、聯絡方 式,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 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下稱 102 年 系爭規定)起訴,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訴字第 20 號 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8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 年度 交上訴字第 633 號刑事判決改處有期徒刑 6 月,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585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二認 102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人吳俊興(下稱聲請人三)於 105 年 4 月 17 日,駕駛自 用小貨車沿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往明志路、新生路方向行駛,行 經明志路二段 273 巷 29-3 號前時,疏未注意,未保持安全間隔即 超越前方由胡智程所騎乘之機車並駛入原行路線,兩車因而發生 碰撞,致胡智程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左 側膝部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聲請人三得以預見 與其發生擦撞之胡智程可能因此事故受有傷害,惟仍以誤認事故 並非自己所肇致,而未下車處理或為任何救護及處置,隨即駕車離 開現場,隔日始於警局與胡智程達成和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 102 年系爭規定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訴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8 月,聲請人三提起上 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 166 號、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599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三認 102 年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核前開 3 件聲請案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另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嶽股法官等,為審理 各該法院如附表所示之案件(聲請人及原因案件如附表),就應適 用之 102 年系爭規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共 16 件聲請案(共 17 件原因案件),均核 與本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及第 590 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 憲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上開聲請案涉及 88 年系爭規定或 102 年系爭規定,二者除刑 度有異外,構成要件均相同,所涉違憲之爭議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一、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之「肇事」構成要件語意所及之範圍, 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此部分應失其效力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 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 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 432 號、第 521 號、第 594 號、第 617 號、第 623 號、第 636 號及第 690 號解釋參照)。惟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 之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 之審查(本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參照)。
88 年系爭規定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 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刑度 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核上開二規定為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 之刑罰規定,是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其 判斷爰應僅以該規定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為準,不應再參考其他相關法律。
查 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有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及「逃逸」。其中有關「肇事」部分, 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 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 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依其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判斷,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 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 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88 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 年系爭規定之刑度,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與比例原則有 違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 8 條定有明文。限制人身 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 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 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 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 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 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 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 544 號、第 551 號、第 646 號、第 669 號及第 775 號解釋參照)。
按 88 年系爭規定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 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增訂(立 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13 期第 97 頁及第 98 頁參照)。102 年系爭規 定提高刑度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修正理由略以:內 政部警政署統計 97 年至 100 年間,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之事 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鑒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酒醉駕車)已於 97 年 1 月 2 日、100 年 11 月 30 日及 102 年 6 月 11 日三度修正提高 法定刑,為避免「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 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以遏阻肇事逃逸之行為(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26 期,第 122 頁以下參照),爰提高法定刑度。 綜上,88 年暨 102 年系爭規定係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道路往 來交通安全等重要法益。核其目的,尚屬正當。且其採取刑罰手段,禁止駕駛人離開現場,對維護交通安全以避免二次事故、減少被害人死傷之目的之達成,非無助益。
復查88 年系爭規定於立法時,係參考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遺 棄罪而規定法定刑為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公報第 88 卷第 13 期,第 98 頁參照)。核遺棄行為及逃逸行為,均未對被 害人之生命及身體構成直接侵害,但同有增加被害人死傷之危險, 罪責內涵相類似,其訂定相同之法定刑,尚非過當。況法院就符合 88 年系爭規定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得因個案情節之差異而宣告 不同的刑度,俾使犯罪情節輕微之個案得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本 文易科罰金,以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致過度影響行為人重新回歸一般社會生活之流弊(本院釋字第 662 號及第 679 號解釋參照),藉由法官裁量權之行使,避免個案過苛之情形,88 年系爭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 比例原則。
如前所述,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法定刑度,係鑑於依修法當時 之犯罪統計資料,顯示駕車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事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並為免肇事逃逸者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傷者就醫等,乃修 法加重處罰。就此而言,102 年系爭規定提高法定刑度,並非全然 不當。惟肇事逃逸罪之犯罪情節輕重容有重大差異可能,其中有犯 罪情節輕微者,例如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急需就醫之必要,或其他對 102 年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侵害甚微之相類情形; 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一定密接時間內,返回 現場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 施,或有其他相類後續行為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之情形。然 102 年系爭規定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 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 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機關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102 年系爭規定前,各級法院對駕駛人於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而逃逸,且無情節輕微個案 顯然過苛之情形者,仍應依法審判。
三、併予檢討部分為因應交通工具與時俱進之發展,並兼顧現代社會生活型態、人民運用交通工具之狀況及整體法律制度之體系正義,相關機關 允宜通盤檢討 102 年系爭規定之要件及效果,俾使人民足以預見 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使其所受之刑罰更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 則。例如:(一)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 時,共同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二)關於停留現場之作為義務部分,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範圍,例如應停留在現場,並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等。(三)關於法律效果部分,依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 重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等不同情形,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以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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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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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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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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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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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運之舞 我的時代使命 演講逐字稿】
慈庸九月,應在日台灣同鄉會的邀請,到日本演講。由於現場是慈庸說一句中文,現場再翻譯成日文,影片不是很容易觀賞,所以,慈庸請團隊製作了演講的逐字稿。逐字稿總共六千多字,有點長,但是很完整呈現了慈庸的思考與觀察。慈庸拜託大家,多多分享給還不是很認識慈庸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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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運之舞:我的時代使命演講逐字稿
一、三十一歲以前的洪慈庸
各位在日臺灣同鄉會、在日台灣婦女會、還有我們在日台灣醫生會,以及來自日本及臺灣各地的鄉親朋友午安,我是時代力量臺中第三選區立委候選人洪慈庸。
今天我來到這裡,是抱著十二萬分敬重的心情跟大家分享慈庸的心得。以前,慈庸曾經到過幾趟日本,大多是來日本觀光旅遊。但這一次十分特別,很感謝會長、以及朋友們讓慈庸有中機會與大家相見,談一談臺灣現在的現況,以及我們年輕人碰到的一些問題。
很久以前,我從來沒想過我會站在這裡,在眾人的目光之下。大家認識我,可能是因為兩年多前,我最愛的弟弟、爸媽最愛的心頭肉––洪仲丘,家裡發生了不幸的事。談及這個故事以前,請大家慢慢聽,讓慈庸慢慢說我們家的故事。
大家知道說我跟仲丘是姐弟,但是其實我們兩個是來自於不同的家庭。我出生在臺中沙鹿,因為我的爸爸媽媽沒有辦法生育,所以我跟仲丘都是領養回來的孩子。慈庸的生母總共生育了七個小孩,而我是是排行第五的女孩。仲丘算起來跟爸爸也有血緣關係。血緣上,仲丘名義上的叔叔是他的生父。或許有人會問,不是親生的孩子的你們,成長過程有什麼不同?我會說,我們在成長過程中,跟一般幸福的家庭一樣。
細漢的時陣(小時候),我在臺中后里鄉間長大,我爸爸很疼女兒,所以我很少下田幫忙農事,但弟弟仲丘就沒那麼好命,勇壯的他,十歲就要下田、開鐵牛、搬運車,粗活樣樣來。
那慈庸小時候是什麼樣子?我愛玩、調皮,不是特別愛唸書,常跟堂哥會出去玩,以前大家都住在三合院。出門玩耍時,我們最愛欺負別家小孩。想當然,其他小孩子就會跟阿嬤打小報告阿,阿嬤會懲罰我們,讓我跟堂哥在門口亭罰跪。但是,我特別搞怪,只要阿嬤不留神,我就會起身溜走。最後,阿罵凍未掉,把我綁在荔枝樹上,媽媽下班回家,看到一個小孩被綁在荔枝樹上面,又驚訝又莞爾。這可能只是兒時小插曲,但回想起來,當時的我就帶有一種不服從威權、偶而叛逆的因子。
唸書時期,我是胖女孩。大家可以看到照片(剛剛那張照片右邊),大概有到七十公斤,現在的我,大概不到五十公斤。女孩到了愛漂亮年紀,就會想穿漂亮衣服,於是我下定決心減肥,我慢慢運動、持之以恆,最後成了你們眼前的慈庸。其實,減肥就像做事一樣是種毅力,而我的個性就是,當我要做到一件事情的時候,一定非常非常的堅持,不放棄。
畢業後的慈庸很平凡,是個認真任命「朝九晚九」的一個上班族。下班後累得不成人形,就如同現在多數打拼的青年人每日的寫照。每日回家後攤在沙發上看電視、發呆、紓壓。那時的我,偶爾想也許過個幾年結婚、生兩個Baby,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
二、三十一歲的夏天
但我們知道現實通常不是童話。在我三十一歲的夏天,我記得,我永遠都記得,那一天。二零一三年的七月四號,我弟弟仲丘凌晨,在台北的三軍總醫院過世了。他離開的時候,一句話也沒留給我們,沒有。但是,手機裡有一個很長很長的求救簡訊。前一晚,也就是七月三號那晚,很恰巧我沒帶手機上班。回家以後,已經晚上九點多,我看到媽媽打來二三十通電話。心裡不安感襲上全身,我一路從高雄北上,到台北時是凌晨兩點多。七月四號凌晨五點多時,醫生告訴媽媽,不要再折磨仲丘了,讓媽媽帶仲丘回家。當天凌晨五點多天微微光,我們放棄了急救,仲丘離開了我們,離開了這世界。
七月四號回到家後,我們完完全全不知發生什麼事。直到那一晚,我拿到了仲丘他在軍中使用的那一支留下求救簡訊的手機。在簡訊裡,他留下了很多話,留下很多讓我們感到疑惑的問題。後來,我在跟軍檢開會時,把這個簡訊及那手機交給軍事檢察官。但過了十天,軍檢並沒有回答我們對簡訊及相關的疑惑,也沒有妥善處理辦案。
在那時,曾懷抱懷孕生子過美滿家庭夢想的少女洪慈庸瞬間蒼老。那年夏天是如此寒冷,弟弟在軍中遭到不幸。而後的二十六天,台灣捲起滔天巨浪,八月三日的凱達格蘭大道,被一片雪白覆蓋。如果大家有看過媒體畫面,就會知道那被黑布掩蓋什麼都沒有,什麼都畫面都沒有,這困擾著我們,困惑了全體臺灣人民。
在那一段時間,軍事檢察屬他不願意面對問題,一直在迴避問題,的一個態度。讓全台灣的民眾,的一個心情非常的無法接受,然後讓全民的情緒非常的沸騰。雖然如此,在這個上會上面很多人提供我們幫忙跟協助。在這個過程裡面其實很多人給我們一些建議。有人會說,你們就去國防部前,抬棺撒冥紙去抗議。但是我們沒有接受這樣子的一個建議,因為我希望我們是得到一個清楚跟合理的交代。
我們想要知道,仲丘為什麼會在軍中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只希望軍事檢察署跟國防部能清楚地調查,並告訴家屬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我面對親人逝去的傷痛,面對司法、面對媒體,其實我不想成為鎂光燈焦點,我只希望能為從此沒有辦法替自己說話的弟弟找回一個公道,但遺憾的是,我始終為能得到交代。
故事說到這裡,請容慈庸談談當時的心情。老實說,當時站在講台上的我,腦袋只有一片空白。看著台下萬頭鑽動的人潮,心頭一陣溫暖,但那悲戚難過的情緒揮之不去。當下的我,並沒有想太多,也沒有意識到,仲丘的事件成為台灣公民力量崛起的轉捩點,我沒有意識到,這會徹底改變我的人生,讓我走上一條始料未及的道路。
三、命運的質問
在仲丘離開後,夜闌人靜時,仲丘一聲一語、一顰一笑時不時地浮現在我的腦海裏面。我常常問老天:為什麼仲丘會遭遇這樣的不幸?為什麼命運選擇了他承受這種苦難?那段日子,我在消沈低落、認命接受之間反覆,而我們唯一能做的只有瘋狂工作麻痺自己,讓忙碌沖淡一切。
有時在電梯的高樓,俯視著來往的人車,我想著,人命可以縮得那麼小那麼小,我們就像螻蟻。而微小的生命如何能怎麼會想到,也許明天,命運就會做出選擇,讓悲劇降臨在某個人身上。生命是那麼短暫而無力。然而,對於命運,我們能夠做出什麼抵抗呢?這個問題,從我個人層次來說,即便吶喊、吼叫了千次萬次,永遠永遠沒有答案。
可是,如果把我擺放在台灣的歷史洪流之中,把我放在社會群體的長期演變,那麼,答案也許會有所不同。於是,我換一個角度想思考,如果把我是歷史洪流中,隨著流動的人物,如果將自己置放在這社會長期的演變之中,或許答案就會有那麼一點不同。
四、那群英勇的鬥士
仲丘的事件時,我是手無寸鐵、無能為力的老百姓,沒有資源,一開始不認識任何一位律師。但我很幸運,有一群堅強的戰友站在我身旁,他們是義務律師團的朋友,邱顯智、林峯正、顧立雄律師們,其實早在我認識他們之前,他們已經為了台灣的大大小小事情,穿梭在法庭,在社會運動現場忙進忙出。當然除了律師團的戰友外,還有無數默默地支持我的你們。
那時透過網路,我們家輾轉認識了邱顯智律師。邱律師是在這個照片裡面從右邊數過來的第三個。第一次見面時,心想這是律師嗎?他胖胖的,我去他律師事務所的時候,他才開業執業一年半。我們碰面後,聊了好一會,爸爸也和他說了仲丘的成長故事。會面最後,邱律師告訴我們三要點。
一、這個案子一定要解剖;二、這個案子不用錢;三、他這個案子他會找很多人一起來幫忙。所以最後我們這個案子在全盛的時期,大概有將近二十位律師,在幫我們做開庭,跟我們一起跑軍事檢察署。而且邱律師幫我們找來了我們台灣第一名律師,顧立雄律師。那時候我會選擇邱律師,最重要原因是因為,他雖然才執業一年半。但是他在遇到這樣的事情的時候,他沒有告訴我們,你去和解。他反而選擇了一條,最困難最艱辛的一個道路,他陪著家屬,一路的追求真相。那一路的跟政府跟我們的國防部對抗。
每日每夜,我們在各個地方討論皆下來的訴訟策略,稍有閒暇的時候,我就聽聽前輩說說過去奮戰的事蹟。這就是我的政治啟蒙課程,短促而零碎,卻字字句句打入我的心坎。一塊一塊的拼圖,補滿了三十一歲以前的空白。
如果說這個案件裡面,沒有這群律師,我想沒有那二十五萬人,沒有辦法用這二十五萬人去撼動那個冷血的政府。
五、歷史的原貌
我想問,把像我們這種個別家庭的悲劇,擺放在歷史之中,會是什麼樣子呢?
在我出生的前一年,陳文成博士離奇死於台大校園,那年,他才三十一歲。再往前推前三年,正是美麗島事件大逮捕,台灣一片風聲鶴唳。活躍於1970年代的民主運動前輩,像是林義雄先生、姚嘉文先生、許信良先生、施明德先生、呂秀蓮女士等人,通通進到了監牢,黨外民主運動一瞬間陷入了人力的真空。
大人不在了,青年被迫一夜長大。像是長期關注課鋼微調的周婉窈老師,當年是台大歷史所的研究生,投入周清玉女士增額國大代表的輔選工作。林世煜先生,政治大學政研所學生,加入了八零年代、進步、深耕等黨外雜誌編輯工作。當年不滿三十歲的他們,在黨外運動面臨斷層時,接下了民主運動的香火。沒有這些年輕人,就沒有八零年代晚期社會力量的爆發,就沒有解嚴、開放黨禁、報禁一連串的民主改革。
然而我很困惑,我問我的戰友:為什麼活在同樣的時空,我的爸爸媽媽,還有我的小時候,對於台灣島上熱血翻騰的民主運動,卻是一無所知?我的爸爸,六十五歲,我的媽媽,五十五歲,我反覆地想,爸爸媽媽成長的年代究竟怎樣的時代呢?
國民黨剛來台灣不久,用他們最血腥的方式,鎮壓了一整個世代的青年才俊。先是二二八事件,然後是1950年代的白色恐怖。成千上萬人倒臥在馬場盯的血泊之中,進了監牢,流放到綠島。
我爸媽成長的年代,就是如此的光景。但是,當時島嶼蒙上慘白的布幔,隔絕所有外界訊息。國民黨的統治神話,透過壓制與洗腦教育,傳給了上一個世代的每一個人。虛假的神話告訴我們:台灣沒有歷史,人民應該禁聲、應該遠離政治。
我發現這種傷害,一直持續到今日。但我漸漸知道,台灣這幾年的社會裡面,除了仲丘之外,到處淌著悲傷的眼淚。
當然,黑暗中仍有光亮。當時還有一批青年,遠走海外,以唐吉軻德式的精神,繼續為台灣奔走,思考行動的出路。
諸位可能都非常熟悉的王育德先生,在坐可能也有育德先生的後人,就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他的兄長王育霖檢察官,在二二八事件殉難。隨後不久,育德先生先逃亡到香港,再輾轉到日本。他先加入廖文毅主導的台灣獨立運動。1960年,育德仙已是明治大學的講師,他與東京大學的留學生黃昭堂等人,組成了台灣青年社,發行日文版的台灣青年雙月刊。隨後,許世楷、張國興等也加入了雜誌的編輯工作。對於留學日本的台灣人來說,這是非常重要的文化啟蒙刊物,也是後來台灣青年獨立聯盟乃至於台獨聯盟的先聲。
同樣的,史明歐哩桑在1952年離開台灣,白天在「新珍味」賣麵包水餃,晚上就在頂樓蒐集資料,撰寫《台灣人四百年史》。除此之外,歐哩桑秘密籌組了台灣獨立的地下組織,台灣的許多政治案件,多是出自史明的策劃與培訓。
在海外,儘管國民黨特務環伺,青年留學生還是一點一滴進行集體的文化啟蒙,從學術上的台灣研究,到群眾性刊物的發行,這些東西,奠定了往後台灣民主運動的根基。
在台灣,彭明敏教授、謝聰敏、魏廷朝等人,也是用同樣的方式,努力思考台灣的出路,1964年完成的「台灣自救運動宣言」,他如是說:「一個堅強的運動正在台灣急速地展開著。這是台灣島上人民不願受共產黨統治,不甘心被蔣介石毀滅的自救運動,我們要迎上人民覺醒的世界潮流,摧毀蔣介石的非法政權,為建設民主自由、合理繁榮的社會而團結奮鬥。」這份宣言的精神,時至今日仍提醒台灣的民主運動者。
從這個角度來看,育德仙、史明歐哩桑、彭明敏教授等人,都是那一代苦悶的台灣青年,他們天真熱情,甚至到一種無可救藥地步。他們偶感絕望,卻不放棄希望。在台灣、在日本、在美國,憑空殺出一條血路,留給我們太多珍貴的思想資源與行動方針。
一代又一代的人,前仆後繼出來挑戰國民黨的鐵腕統治。一代又一代,那麼多的人,犧牲了生命,犧牲了青春,我們能夠說,我們沒有選擇嗎?我們能夠說,這些都是命運嗎?於是,慈庸知道了,每個人都做出了選擇,沒有一件事情是命運決定的。
六、翻騰的島嶼,台灣
2013年的夏天,島嶼的氣氛有些不同。第一次有那麼多的公民,自主走上街頭,只為爭取一個道理,爭取一個我們習以為常,卻在瞬間被銷毀殆盡的公義。
2014年的3月,國民黨想要強行通過與中國的服貿協議,再度點燃人民的怒火。更多人群,湧入了立法院周圍。原本覺得政治離我們很遠很遠的青年朋友,主動蒐集資料,向親友宣講服貿的爭議。一夕之間,台灣社會沸騰起來,好像從長年來的昏睡,突然間痛苦的甦醒過來。再不覺醒,就來不及了,這是台灣社會普遍瀰漫的氣氛。
柯文哲醫師脫下白袍,承接了這股求新、求變的期待。現在,他已經變成我們的台北市長柯文哲。上回柯市長來到台中,他說:「百年來後來看歷史,洪慈庸在歷史上扮演關鍵角色。如果沒有洪仲丘事件、太陽花學運,就沒有柯文哲。」我是覺得,柯市長把我看的太重要了,不過我明白他想要表達的意思。
慈庸認為,我們都是站在浪頭上的人。因為命運,因為歷史的機遇,我成為這股力量的承載者之一。我並不認為,洪慈庸這個人有多麼的特別,有多麼了不起。相反的,是一個個像我一樣無名的上班族、青年學生,他們才是主體,他們才是真正的洪慈庸。是社會的公民力量認可了我,把時代的任務交付給我,我才能站在這裡奮鬥下去。每一天,慈庸與民眾接觸、閱讀網友的訊息。從中讀到的不僅僅是期待,更是嚴厲的鞭策。對我來說,這就是義務,一絲一毫都不可打折扣、偷懶偷閒。
七、失落的一代,破產的政治
這個義務,這個交到我手上的東西是什麼呢?
我踏入社會十幾年來,有一個普遍感受:青年世代對自己的未來感到迷濛。從最實際的面向來講,我們的實質薪資倒退回十六年前,房價急速飆漲,高齡化的人口結構,又帶給青年世代龐大的扶養壓力。這些生計層面的問題,又與我們的政治決策息息相關。從稅務到年金改革,從勞動權益到青年的就業機會,無一不是政治空間的角力。
1980年代民主化以來,政治看似民主了,人民擁有投票權利,但僅止於如此。解嚴之後,台灣的兩黨政治迅速走向財團壟斷,世代獨佔的統治困境。這個循環是這樣的,財團資助政治人物,政治人物用浮誇的謊言騙選票,奪得政治權力,接著,兌現為經過財團認可的政策。政商的緊密連結,讓少數人的決定,得以支配台灣的走向。
我們的國家財政,任由政治人物揮霍,早已到了癌末程度。我們的土地住宅政策,放任資本的炒作,讓年輕人失去了居住的基本社會權利。我們的司法體制與人權保障,更是急速倒退回一二十年前。我們的政治解放,在投票權前止步。生存的權利、居住的權利、環境的權利,少數族群的權利,過著一個有尊嚴生活的權利,這樣簡單的要求,卻是我們遙不可及的夢。
年輕人渴望改變,卻不知從何下手。在14年以前,青年人在台灣的代議政治體制,完全找不到自己的代表。上一個世代的熟悉面孔,剝奪了青年世代的選擇。久而久之,青年失望不投票了,在政治現場自我棄守了。最終,青年從公共生活撤退,轉頭擁抱生活中短暫的小確幸。
政治的枷鎖,限制了我們的想像力,讓我們羞於表現自己,為自己的世代說話。
八、我的時代使命
如今,我們一個個醒來了,從政治的枷鎖掙脫開來了,從追求個人幸福的幻境掙脫開來了。我們沒有逃避的權力,只能務實的、勇敢的迎向前去,正面展開對決。
我們追求的,無非是一個能為人民服務的政治制度。我們追求的,無非是一個能讓大家安居樂業,勇敢追夢的公共生活。我們要的,是一個能夠聽懂人民苦痛的政治人物,我們要的,是一個能把公義放在個人私益前面的民意代表,我們要的,是一個能夠代表這個世代,代表所有勞苦大眾的政治家。
若說既有的政治體制,所謂專業的政治人物不能做到如上的要求,我們義無反顧,只能堅決、果斷的取代他們。
回顧台灣的歷史,一代一代的青年,就是在這樣惡劣的環境鍛鍊自己,團結起來,改變我們共同生存的社會。現在,棒子交到我們手上了,我們是「同期之櫻」,我們最美好的時光就是現在了,我們這個世代,無可避免的,要獻身於這塊土地,勇於承擔改變社會的責任。
慈庸今天站在這裡,向各位前輩所做報告,就是我承載的,承蒙大家託付,這樣一個歷史和命運請交代給我的任務。我們要團結在一起,要奪回屬於我們的公共生活,我們要改變我們的命運,我們更要實踐,屬於我們的時代使命。
這裡是我們生長的土地,讓我們能輕快地踏在軟沃的土地上跳舞。這裡是一片美麗的所在,只要我們挽起袖子、胼手胝足,日夜用汗水灌溉,一定會綻放最動人的鮮花,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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