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01】設立資產增值稅 要考慮甚麼東西?
不論回歸前後,香港政府反對資產增值稅,原因主要是與簡單低稅制矛盾,助長資本外流,打擊物業和股票市場。回歸後香港只有短時間經歷財赤,庫房充盈,即使會增加稅基和稅收,特區政府沒有迫切開徵此稅。
「01觀點」贊成設立針對物業的資產增值稅。設立資產增值稅有助穩定樓價,改進物業徵稅渠道,令稅制更公義。同樣重要的是,有效徵稅,減少物業賣家抬價誘因,減少個人單純靠房地產增加資本,導致少數人佔去大部分社會財富,加深香港的財富不均。這可鼓勵個人靠工作、創業意欲。
迹象顯示賣樓利錢厚 辣招未能打擊樓市狂潮
近年私人物業轉手獲利的幅度和宗數升勢凌厲。根據利嘉閣地產研究部表示,2017年錄得2.8萬宗二手私樓轉手獲利買賣登記,佔所有已知買入價買賣登記的98.7%,獲利宗數較前年上升12.6%。平均獲利幅度自2009年起穩步上揚,去年更達78.2%,獲利至少一倍的比例超過46%。
獲利者未必靠短期炒賣。政府數字指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平均每月有48宗繳付額外印花稅個案。這些住宅在交易三年內轉手,只佔總體二手住宅交易極少比例。這可推論,不少獲利個案是持貨三數年,甚至更長,資產增值稅可以針對長線獲利交易。
以下為設立資產增值稅的一些大原則。
稅率不宜過低 同時設免稅額
政府應同時向本地居民、非本地居民、公司持有的物業徵稅,非本地居民及其公司持有物業的稅率應比本地居民及公司高。特別要留意跟個人入息稅和利得稅的交叉影響,會否有個人和公司為求降低稅額,用低稅率的稅種繳稅,因此,增值稅不宜過低,以免刻意把入息和公司收益轉為資產增值。同時,對長者或者病人等需要現金周轉的群體,政府應考慮能否有適當豁免徵稅機制。
資產增值稅的稅率可以有幾種方法釐訂,有些是劃一稅率(例如愛爾蘭的33%)。有些國家(如美國、澳洲)會釐訂持有資產時間的長短,少於一年者為短時間,愈長期持有稅率愈低;有些(如英國)則沒有年期區分。有些會與薪俸稅掛鈎,愈高收入人士的稅率愈高。英國按應課稅收入採用兩級制,稅率為20%和10%。
稅額需要減去行政成本及持有時間的通脹率,或者劃一設平均年增值免稅額(例如8%),免去只因通脹而升值的利潤部分。
參照澳洲、愛爾蘭等國家,在同一個課稅年度若果有物業出售時低於買入價,計算稅款時,損失可以被其他有利潤的物業抵銷。
平抑樓市 還需增建公營房屋
反對物業增值稅者,經常擔憂徵稅會否導致「閉鎖效果」(lock-in effect),即會減低出售物業的意願,減慢物業市場流動。業主也會失去投資回報更高資產的機會。在這方面,政府需要評估稅率,平衡資產流轉和限制獲利的影響。更重要的是,政府也必須大幅增建公營房屋,增加房屋供應,增加港人選擇,不用一窩蜂湧向私樓市場。
有些國家(例如澳洲)會免去唯一或主要物業的徵稅,但香港不適宜參照。英國社會科學學者 Andy Green 批評,此舉容易令多物業業主避稅,例如在售樓前把第二物業重訂為主要物業。再者,在香港,不少人循首置獲得資本,進行其他投資,首置物業不應獲豁免,但可以設立免稅額。此舉確保如長者出售長期擁有的自住物業,持有現金時,保留有一定利潤。
港府把簡單低稅制奉若圭臬,助長買賣房屋圖利、忽視居住權的風氣。政府必須撥亂反正,重塑財稅政策和公營房屋政策,首要考慮租住權保障、住宅空置稅、房產增值稅,平抑樓市,限富滅貧,穩定社會。開徵新稅難討市民喜歡,政府需要大力落實再分配政策,扶助中產基層,才能爭取市民支持。
#社會 #綞濟 #投資
英國薪俸稅免稅額 在 李卓人 Lee Cheuk Ya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開徵大額股息稅 (原文曾刊於信報論壇)
股神巴菲特2010年賺了近6,300萬美元,不過繳納的聯邦稅款卻不到700萬美元,實質稅率比他的秘書還要低。他建議提高富豪的稅率,以扭轉這個不公平現象。
香港的情況比美國更甚。根據已公開的資料,亞洲首富李嘉誠須繳納的稅款,比任何一位薪俸稅納稅人還要低,因為李氏家族每年收取數以十億元計的股息不用繳稅,實質稅率是零。
巴菲特交稅少過秘書
為貫徹「能者多付」公平徵稅原則,工黨建議開徵大額股息稅,將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的應評稅入息,以及利得稅的應評稅利潤,擴大至包括股息收入,避免坐收巨額股息的富豪或財團不用繳納分毫稅款,辛苦經營或工作的企業或打工仔女,卻要獨力承擔社會責任。
為免影響依賴股息生活的退休人士,我們建議設立個人股息稅扣減額,首25萬元股息收入免稅,餘額才計入應評稅入息。以一對退休夫婦為例,計及股息稅扣減額和薪俸稅已婚人士免稅額,全年股息收入超過49萬元才須繳納股息稅,以平均股息率2.5%計算,即相當於擁有接近2,000萬元股票資產才須繳納股息稅,相信大部分退休人士都不受影響。即使部分退休人士需要繳納股息稅,由於採用薪俸稅累進形式徵收,稅款亦會很低,例如一對退休夫婦全年收取60萬元股息,扣除免稅額後應評稅入息為11萬元,應繳納稅款只是7,200元,實際稅率僅1.2%。
股息稅並非新事物
股息稅並非甚麼新奇事物,如果有人認為這是洪水猛獸,可能需要考慮移民火星,因為地球實在太危險,差不多所有先進經濟體都有實施股息稅。
工黨的大額股息稅建議跟英國、美國、澳洲、台灣等地相似,都是將股息收入計入應評稅入息,以累進稅率徵收;這徵稅方式稱為總入息評稅制(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regime),優點是貫徹「能者多付」原則。
另一種常見的方式,是以單一稅率徵收股息稅,將股息(及其他資本收入),跟薪酬分開處理,即雙軌入息評稅制(dual income tax regime),北歐、德國、荷蘭等國家都是採用這制度,優點是徵稅成本較低,通常由派發股息的企業扣起稅款轉交稅局。
無論是採用總入息評稅,抑或雙軌入息評稅,大部分國家的稅務原則是,由勞力和資本產生的收入一律都要徵稅。有關這個原則的討論,也見於香港的稅務歷史。
香港戰後正式徵收入息稅時,已考慮採用總入息評稅制度,但因富豪反對而改行分類或分級評稅制度(scheduler tax regime),即分別徵收薪俸稅(只計算工作收入),以及利得稅(只計算業務利潤)。
至1962年,時任財政司祈樂嘉(Arthur Clarke)離任前提出,香港需要按總入息原則徵稅,使稅制更加公平。繼任人郭伯偉在1966年重提此事,指隨著稅率逐步提高,現行稅制的不公平更加明顯,有需要考慮採用總入息評稅。不過他估計反對意見強烈,因此改為考慮另設股息稅,即採用雙軌評稅制,可是除李福樹外,當時立法局沒有一位非官守議員支持。
至1970年代中,夏鼎基重提股息稅,但仍不獲立法局支持,結果以利得稅附加稅率(1.5%)取代;而政府委任的稅務檢討委員會,在1976年建議改行總入息評稅制,可惜被夏鼎基以加重評稅工作負擔為理由否決。自此之後,香港有關總入息評稅和股息稅的討論,差不多冰封近四十年。
解決深層次矛盾
不少人反對徵收股息稅,主要理由是雙重徵稅。這質疑只是基於誤解。開徵股息稅,實質是將企業利潤分為兩部分─即企業保留作再投資的利潤,以及股東收取的利潤─以不同稅率徵稅,令稅制更符合公平原則。舉例來說,假設企業利潤為100億元,派發股息50億元,如果我們要徵收10億元稅款,可以利得稅率8%及股息稅率4%徵收(即企業保留利潤稅率為8%,股東收取利潤稅率為12%);又或者可以將利得稅率一律提高至10%而不徵收股息稅。夏鼎基以利得稅附加稅率取代股息稅,正好提供一個真實例子說明上述論點,而這亦是法團利得稅率高於標準稅率的歷史原因。至於現行標準稅率15%是否合理,則是另一個課題。
近年香港貧富懸殊日趨嚴重,財團壟斷日益惡化,令現行稅制的不公平性更形突出。工黨將大半個世紀前有關股息稅和總入息評稅的討論解凍,建議開徵大額股息稅,除了希望令稅制更符合「能者多付」原則,亦期望可增加投放在教育、房屋、醫療和福利的資源,解決香港的深層次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