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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財富管理2.0方案 有效嗎?
葉銀華
金管會認為境外資金回台現象,是台灣金融產業的發展機會,因此去年九月宣布研擬財富管理新方案,並自今年開放實施。報系資料照。記者戴瑞瑤/攝影
由於香港的反送中活動、港版國安法的實施,以及台商境外資金在「共同申報準則」的壓力下,政府提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吸引資金回台運用與管理。而金管會認為境外資金回台的現象,也是台灣金融產業的發展機會,因此自二○一九年九月宣布研擬財富管理新方案,稱為「媲美星港財富管理新方案」或財管2.0方案,並自二○二○年開放實施。我們不一定要以建立亞太資產管理中心為號召,重點在於提升金融業者提供服務的能力,比較實在!
就銀行財富管理新方案,七月底金管會完成法規修正預告,允許銀行可對資產逾一億元的高資產客戶,提供八項新金融商品及服務,預期可吸引三大市場資金,包括:響應政府政策回流台灣的台商資金、獲利了結不想留在海外的資金、以及原先便在台灣之資產逾億元規模的客戶資金。首波申請可在九月中向金管會遞件,金管會預計第四季公布審查結果。
新方案放寬銀行可對高資產客戶提供的新商品及服務,例如:開放銀行發行結構型債券,有助於商品開發和管控能力;再者,過去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買的商品,這次DBU(國內金融業務分行)客戶也可以買到這些商品。上述開放措施,希望讓銀行不要只是扮演通路商角色,而要能依照客戶需求,開發多元化的商品,提高金融商品研發能力。再者,亦納入鼓勵銀行引資攬才的機制。
金管會新增相關監理措施,規定要承辦此項業務者,需符合五大條件,包括:財業務健全、守法性、內控、經營業務能力和資源投入狀況等,若以今年六月底試算,有十八家銀行合乎規定。而且,新方案要求銀行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與風險揭露、商品審查與監控、對境外金融商品發行機構責任、數位金融服務內控與資安措施、風控與行為規範等五項機制,並導入資深經理人問責制度,在業務執行上建立責任制度。
就證券商財富管理新方案,今年四月底,金管會提出三大開放,包括:放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放寬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放寬外國債信信評等級;這項財管新方案符合條件資格有十一家券商,最快八月開放申請。
金管會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亦僅針對「高資產客戶」開放,而要承辦財管新方案的券商,需要符合三大條件,包括:淨值百億以上、資本適足率達二百%以上,且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
業務開放有三大方向,首先,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或將其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如果是相同發行機構且相同商品風險等級,可採自訂審查。其次,國內符合資格條件的證券商,或銀行業海外轉投資子公司發行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由母公司擔任境內代理人並負連帶責任,可以透過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再者,開放證券商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或委託投資外國債券之信用評等,不受目前規定之限制。
綜合而言,上述開放只是初步,重點還是在於金融業者是否有能力,可以提供如同香港、新加坡業者之商品與服務,不僅是商品的提供,還包括全套解決問題的能力。本文期盼金融業者提升人力、系統與資源投入,建構能滿足高資產客戶需求的服務,並做好風險管理、法規遵循,以做為向主管機關申請進一步開放的基礎。(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葉銀華金管會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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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委託書規則 要寬?要嚴?
葉銀華
金管會修訂被稱為「張綱維條款」的金融業徵求委託書規則「適度鬆綁」,新增「持股200萬股」股東即可擔任委託書徵求人。小股東也有機會達委託書徵求人的門檻。本報系資料照
近來金管會擬放寬金融業有限徵求委託書的條件,引發部分金融業的反彈,認為勢必造成控制權的紛爭,但也有支持此次修正的聲音。
投資人買了上市櫃公司股票,就有權利參加股東會;投資人可親自參加股東會參與投票,亦可將投票權委託給其他股東。再者,股東可徵求委託書,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股東會議案的投票權。為了規範上述行為,金管會因而制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為了讓股東有取得委託書的權利,但又要避免沒什麼持股的股東靠委託書取得公司控制權,不僅不允許價購委託書,也設下徵求委託書的持有期間、最低持股數的條件,並且每一戶最多僅能徵求三%股權的委託書(稱為有限徵求)。但由於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要有過半數股權出席,因此給予滿足一定條件的大股東可以不受限的徵求委託書(無限徵求),此也給大股東穩定控制權的管道。因此,要評論委託書規則的修正,必須同時觀察有限徵求、無限徵求的條件。
本次委託書規則修正是針對金控、銀行與保險公司,去年將有限徵求的條件從持股滿一年,且持股八十萬股或持股比例千分之二以上者,修成比較嚴的持股滿一年,且持股比例為千分之五以上者。今年二月又打算修正為持股滿一年,且持股二百萬股或持股比例為千分之五以上者。而金融業無限徵求條件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滿一年、持股比例十%以上,且有經金管會大股東適格性審查者。
本次修正對於金融業發行股數四億股(股本四十億)以上者,將是放寬有限徵求條件。由於金控、銀行與保險公司股本幾乎都在四十億以上,特別是前二類金融業,因此本次修正的放寬將對目前金融業的控制層產生程度不一的影響。進一步分析,當金融機構目前控制層有符合無限徵求條件,再加上能掌握股東名冊與相關「主場優勢」,外部股東要靠徵求委託書,取得當選一席董事以上,困難度很高。即使取得一席董事,由於董事會是合議制,並無法影響決策。
因此,本次修正對於目前控制層未能無限徵求者,亦即控制層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比例低,過去也是靠有限徵求的累積,取得公司的控股權。而去年較嚴的有限徵求條件,等於限制外部股東的參與董事會,等同保護少數股權取得控制權,此並非公司治理所樂見。而此次放寛有限徵求條件,將有可能使外部股東取得董事席位,雖不一定可以撼動控制權,但有可能增加董事會的不同意見或重大訊息的公開。
至於有限徵求條件放寬後,是否使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形同虛設?本次修正受到比較大影響的金融業,其現有控制層也未符合大股東適格性,因此,不能以此理由來反對。本次修正有可能使目前金融業控制層持股較低者,引進外部股東參與董事會,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並非是不可接受的事;同時,激勵金融業的控制層增加持股也是好事。另外,金融業被主管機關高度監理、又要接受金融檢查、相關的民刑事法律責任又重,大家可不用太擔心外部股東進入金融業董事會的衝擊。(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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