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立委沒告訴你的是:
1. 騙你【七條之一】是民國八十五(1996)年立的法案是很久了,其實只說對一半,事實上是不久前才修法過一次,修法人就是2014年的立委陳超明跟羅淑蕾,它們只是修改時間,然後你今天要比他們更狠毒,要讓違規直接變雙倍。 相關深度文章可見: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5482
2.陳歐珀要比照日本紀念碑,又要台灣開放違規雙倍?這是什麼支離破碎的發言?交通自助餐,只想要挑自己愛吃的嗎?
3.然後4/14這一天,最終交通部的結論是會拿回去討論,朝向【多一條命免罰】的方向去做違規的修法。預計在月底之前完成。
4.真正讓警察耗費執法能量的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這個法條讓警察的執法被閹割,違規才會不斷蔓延,搞不清楚問題核心,自己邏輯也不清楚,死傷當然就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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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以及司法院回應的書面報告在這裡
https://td3.pse.is/3d3dku
4/14 交通委員會全部無刪減版本在這裡
https://ivod.ly.gov.tw/Committee#comt=9&type=date_list
小小違規沒關係 能夠死多少人在這裡
https://www.facebook.com/teddy3small/posts/510522674288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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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媽媽】
有一個媽媽,小孩被一個陌生人在大街上砍頭了,結果後來她大聲疾呼社會安全網的建置。因為案發的前兩年兇手已經開始出現症狀,一天要擦拭自家大門多次,因為此跟家人吵架,還有家裡的經濟狀況也無法負擔治療,他曾經吵架用刀子砍警衛室的門,但是卻沒有人報警。因為兇手的父親認為,只是小孩太歇斯底里。殺人的這一天,他認為要殺害一個人才可以傳宗接代。 #社會安全網 #心理衛生
還有一個媽媽,小孩在托嬰中心被保母給悶死,一直到今天,這位媽媽卻是為了托嬰勞動力在發聲,不只是主張要提高保母薪資、勞動條件,而且過勞零容忍。 #保母薪資待遇 #過勞
另外有一個媽媽,在前天(3月27日)這天早上失去了小孩,小孩只是在台中市南區工學路騎腳踏車,被違規、併排停車開門的貨車司機,開門撞出去之後,被後方的來車輾死。長期不取締的人情味警察,錯誤的道路設計,完全沒有被檢討。 #公權力執法 #人本交通
人情味 #微罪不罰 的法源就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出事的是人,還是制度?
希望這三個這樣的媽媽,是最後的三個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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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關鍵評論網】 https://td3small.pse.is/QTDC8
【全台灣死亡地圖】 https://td3small.pse.is/RWS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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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格子也不停2】https://td3small.pse.is/NSD6M
處理細則第12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修正新增接送「#未滿7歲」的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
🔹12/1(明天)正式上路🔹
往後爸媽不用那麼趕,不過國小大概也就一年級用的到,但至少幼稚園附近的交通狀況會好轉囉,但要注意不包括等待時間喔(這樣真的有差嗎🤔
交通部也已經和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也會進行相關教育訓練!
▼相關說明如下▼
➀接送未滿7歲兒童的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的執法原則。
➁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➂只適用在黃線臨時停車區段才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
➃如果在紅線臨時停車區段臨停接送上、下車,但是 #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 規定,免予舉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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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交通部 #交通法規 #交通 #家長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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