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竹資訊漏未公告簡訊服務費用調升裁罰金額出爐】
處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6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邱○○。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8日接獲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送交之行動電話簡訊特碼服務契約書(契約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將調升簡訊服務費用,對公司財務業務核有重大影響,#惟該公司遲至109年5月5日始公告申報相關訊息,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有關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在 處鈞泰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 ... 的相關結果
... 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暨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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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在 處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案 ... 的相關結果
嗣英瑞公司逾期仍未改善董事缺額情事,衡酌該公司違規經本會處以罰鍰,屆期仍未改善,爰再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以英瑞公司為行為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