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09/11-09/17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聯合國大會揭開序幕 阿富汗、疫苗成焦點
第 76 屆聯合國大會會議已於本周二(9月14日)開幕,舉行至9月30日為止,將有超過80個國家的領導人親身出席會議,是去年大會後首次舉行的大型實體會議。
會議中最受外界關注的是,大會將決定屬下全權證書委員會(Credentials Committee)的成員。委員會由九個國家組成,負責決定聯合國會承認哪些政治實體為各國的駐聯合國合法代表,關係到當前熱議的阿富汗駐聯合國的代表問題,同時將影響塔利班的國際地位。
另一方面, COVID-19 亦成本次會議重點。一來,傳聞「美將籲全球70%人口於2022年打完疫苗」並推動各項資助計畫。
二來因應紐約市的疫苗政策,聯合國曾考慮僅開放已接種疫苗者參加大會,但經「巴西總統堅決不接種疫苗」與「俄羅斯抗議該項政策是歧視」等事件後,聯合國秘書處表示將轉以「疫苗接種狀態榮譽制度」作為替代方案,實際操作情形備受關注。
❷奧、英、美三國合作 印太安全聯盟成立
在本月16日澳洲、英國、美國宣布成立新印太安全聯盟AUKUS, 三國將在印度太平洋地區結成新的合作關係,此聯盟以維護印太地區的和平為目標。
同時也將計畫在人工智慧、網路、科技領域來做深入的交流,其中一項被外界關注的為澳洲將打造核子潛艦。
原本澳洲和法國已簽屬近400億美元的潛艦採購合約,不料法國原訂交貨的時間點太過後面,澳洲為解決眼前的印太安全問題,取消與法國的合約轉而和英、美兩國合作,這樣的行為也引起法國的不滿。
中國政府則認為此一聯盟是針對中國而來,表示不該有為了損害第三國家的利益而組成的聯盟,並說AUKUS的出現會破壞區域之間的和平,西方應該要拋下冷戰時期的舊思維,而中國也會持續關注後續的局勢發展。
在紐西蘭的部分,紐西蘭總理則表示由於該國的無核區政策關係,澳洲的核子潛艦不被允許進入紐西蘭的領海,但AUKUS的成立不會影響紐西蘭與其他國家的合作關係,包括紐西蘭所在五眼聯盟的相關合作也將持續下去、不會受到任何改變。
❸亞泥礦權展延撤銷仍可挖礦 原民:持續謹慎面對、守護土地
亞洲水泥公司於花蓮新城的大理石礦權經經濟部核准再次展延二十年,太魯閣族玻士岸部落居民以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理由提出行政訴訟。一審行政法院撤銷礦權展延,昨(16)日最高行政法院再駁回亞泥上訴。
對此經濟部回應此案回歸「申請展延中」的狀態,後續將要求亞泥補足與部落協商同意程序,然而並不影響目前採礦進度,亞泥無須停工。
而反亞泥自救會也呼籲玻士岸族人,在面對亞泥及礦務局急切且巨大的協商壓力時,須穩住陣腳、耐心談判,「為子孫的未來、土地、居住安全、工作權益等項目談出最有利部落整體永續發展的條件與保障」。
#經時事
❶ 「蘋果税」大勢已去?年獲利200億的管道沒了
你知道嗎?長久以來,iOS使用者只要在應用程式內付費,Apple(蘋果)就能從中抽取30%利潤,也就是被各應用程式開發商批評為壟斷式的「蘋果稅」。
然而,上週五(9月10日),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就《堡壘之夜》遊戲開發商 Epic Games 對蘋果的反壟斷訴訟作出裁決,勒令蘋果不得強迫開發商使用「App內購買」,並要求蘋果允許應用程式將用戶引導至第三方支付系統,該法令將於12月生效。
據 Sensor Tower 的數據,《堡壘之夜》從上線以來透過 Apple Store 的下載次數高達1.332億次、帶進了約12億美元的收入,算下來30%的抽成並不是一筆小數目,所以在其悄悄使用「Epic直付」規避蘋果稅被發現後,就被蘋果迅速下架。
因此Epic Games 立刻聘請大律師、歐巴馬政府期間司法部反壟斷部門負責人 Christine Varney,對蘋果提出訴訟。
根據 Fortune 雜誌就公司獲利能力的最新排名,蘋果以574.11億美元的淨利潤高居榜首。而鑑於App Store的收入是蘋果公司的王牌業務之一,在判決當日蘋果股價就下跌逾3%,單日市值便蒸發843億美元。
❷ 中國正式申請加入CPTPP 今年主席國日本:有待觀察
9月16日,中國商務部宣布正式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而今年的輪值主席國日本則表示,因為CPTPP有高標準的要求,中國是否能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仍有待觀察。
CPTPP的前身為TPP,在2017年初,川普宣布美國退出TPP,於是年底便改組成CPTPP,是一個綜合性的自由貿易協定。
協定內容包含貨品貿易、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與競爭政策等,希望能透過自由貿易,消除關稅,促進區域經濟整合,目前有11個會員國,包含日本、澳洲、紐西蘭、新加坡等等。
有趣的是,自由貿易協定僅規定在會員國之間要大幅降低關稅,但會員國各自仍可以制定與其他國家的關稅規定。
意思就是當AB兩個會員國對一個C非會員國制定不同的關稅,C國可以選擇出口到關稅低的國家,再藉由自由貿易協定出口到原先關稅高的國家,藉此降低其關稅成本!
❸ 獨編家裡淹大水(人為) 經時事三暫停一週
(請見附圖)(放在地上的書最會吸水)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6月19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iEQmWjvsLr0 請各網友支持, 課金巴打台 (過數後請標明所支持的節目或主持, 把入數收據WhatApps 至 : 94515353 ) - 恒生 348 351289 882 - 中銀 012 885...
行政權益之維護意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行政權益之維護意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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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審議《港區國安法(草案)》,中央強調立法原則確保港人合法權益,不少市民則感到忐忑不安,無論如何,連日來有關法律條文及執行操作的疑問,相信很快便有答案。港區國安法主旨雖是維護國家安全,可是各方圍繞國安法的議論,從來不止是國安問題,泛民關注法例實施後,會否影響9月立法會選舉參選資格;有建制派中人則認為,有了港區國安法,香港可由大亂走向大治;華府政客在意的,則是可以怎樣藉事件操作「香港牌」。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必須由目前高度對抗重回良性互動,港區國安法為維護「一國」劃清紅線,卻非促進各股力量良性互動的靈丹,香港走不出政治惡鬥死胡同,「大亂大治」未免流於一廂情願。
東方正論
不近情者多藏奸。九月立法會選舉還有兩個半月便會舉行,正當反對派為了實現「35+」磨拳擦掌之際,選舉管理委員會亦彷彿悄悄作出配合。昨日公布的選舉活動指引恍若為反對派量身訂造,港府高官及建制派提出的「關愛隊」等建議全部被否決,去年區議會選舉種種不公平亂象隨時重演,反對派距離亂中奪權又邁進一步。
蘋果頭條
中美高層的夏威夷密晤未能扭轉港版國安法的走向,新華社昨在會談結束後不久,突然公佈港版國安法草案已交昨日舉行的人大常委會審議,原本四項罪行中,「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改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有內地刑法律師指目的是把針對目標由外國人變成港人;民主派批評內地法律和普通法對「勾結」字眼沒有具體釋義,議員不時與外國官員交流,港版國安法打擊面被無限擴大。
星島社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召開會議,事前未有納入議程的《港區國安法(草案)》,臨時被加入議程。新華社報道,《港區國安法草案》已由委員長會議提請昨天召開的會議審議,並指「草案對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以及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與早前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中的「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字眼有分別。民主派擔心中央會將「勾結」釋義無限擴大,形容是「人人自危」。民建聯周浩鼎批評民主派危言聳聽,指《港區國安法》只針對小部分分裂國家的人士,大多數人不受影響。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要待法律條文出台後,才可評論「勾結外國勢力」的意思。
經濟社評
閉門會晤6個多小時,可以談甚麼?中美高層檀香山之會,令人揣測美國對華強硬政策會否有變。不過,同時間爆出前白宮國家安全顧問博爾頓新書披露總統特朗普曾求助國家主席習近平,要求增購美國農產品助其連任,無疑投下政治震撼彈,令特朗普更難轉軚,中美形勢變得更複雜。
在中美關係緊張之際,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楊潔篪與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在夏威夷會面,其後,兩國一如之前中美貿談,繼續各自表述。新華社指雙方進行建設性對話,同意採取行動,認真落實元首間達成的共識,繼續保持接觸和溝通。美國國務院則指蓬佩奧強調美國利益的重要性,兩國需要在商業、安全、外交互動方面完全互惠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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