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鳯修法三讀通過🙋♀️
#衣起拼經濟顧生計📈
加工出口區曾經是帶動台灣經濟發展的火車頭,隨著國際經濟及國內產業的變化,從低階及中階產品加工、中高階製品生產,朝向高科技產業轉型邁進。根據經濟部統計,加工出口區 106 年電子零組件業營業收入是 2,340 億元,占整體收入的 69.1 %,可見加工出口區內的產業已轉型升級,再稱呼為「加工出口區」已名不符實。
衣鳯提出「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加工出口區」改為「科技產業園區」,以利招商及人才引進;並對沒有依計畫經營、也不提展延或變更計畫的事業,或對園區內之私有廠房不當使用者,增訂漸進式之多元行政管制措施及退場機制,藉此提升園區競爭力,重新成為帶動台灣經濟發展的引擎之一。
此外,18 歲青年在刑法上被定義為有完全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公投、可以結婚、可以考公職,並有服兵役的義務,卻因過往法規之限制,無法申請公有市場攤位,顯然違背國際潮流,不符合實際的社會現象和生活需要。衣鳯提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草案」,將 20 歲降低為 18 歲,讓青年能夠從日常生活開始,獨立自主維持生計。
行政管制 定義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考生超強企劃篇──學測公民搞不懂這些 不要進考場!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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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不到3天,周老師今年特地邀請內湖高中公民大家庭合力撰寫,包含姜淑慎老師、沈倩伃老師、劉炳勛老師和新秀郭益恩實習老師,感謝眾老師一起發想「微翻轉」學測公民素材,服用時 #建議翻查課本或自己整理好幾個月的複習筆記!
▋ 時事四:被記過、補考成績被打折的學生,都有權可以告上法院囉!大法官784號解釋讓學生救濟權更進一步!
這次釋憲改變了「大專院校以下學生」的救濟管道,對於高中生的大家可說是息息相關!過去基於學校與高中生的特別權力關係,認為高中生僅有被退學或開除學籍,因而損及「受教權」,學生身份被剝奪時,才可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如果學校只是基於「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例如記過、記警告時,大法官認為校內申訴途徑的救濟就夠了,並無提起行政爭訟的必要。
1.學生救濟權
784號解釋則貫徹憲法「有權利,就可以救濟」的訴訟權保障,若憲法上的基本權利,例如身體自主權、言論自由、財產權或人格發展權等,因學校處分而遭受侵害時,在不服校內申訴管道後,亦可繼續行使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救濟權,不再以退學處分為限。
但也要提醒大家,為避免濫用司法資源,並不是所有處分都可以請求喔!行政法院還是會依個案判斷,並尊重學校的教育專業,如果干預很輕微,就很難說是構成基本權利的侵害!
可以看看→中央社 (2019)。大法官釋憲鬆綁 各級學生權利受侵害可提行政訴訟。參考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10255003.aspx
2. 行政救濟
學校的處分是國家公權力措施的一種,不論公、私立學校都算,因此適用公法上的權利救濟哦!還記得訴願跟行政訴訟的流程嗎?要對哪個機關提出呢?而在訴願未果,判決又敗訴,窮盡救濟途徑後,你還可以怎麼辦?
#關鍵字:大法官違憲審查制度、憲政主義
3. 人權的保障與落實
幾位大法官也強調總算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這裡兒童的定義是18歲以下哦)。《兒童權利公約》是哪個國際組織訂出的呢?你知道我國早已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有聽過哪些校規內容違反公約而侵害兒童權利呢?最後,別忘了回顧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與普世人權的關係!
▋ 時事五:肚子餓了!不能出校門買午餐,沒關係打通電話請「外送平台」送到學校就好啦!
美食外送平台,為消費者提供了品嚐美食又不用出門的麻煩。許多外送員也是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增加一些收入。自由市場運作起來,看來對買賣雙方都有好處!
1. 市場機制與外部效果
但因外送平台的盛行,街道上出現了許多外送員,不時看到揹著小盒子的外送專車,道路比起平常擁塞、廢氣似乎也更嗆人。外送員因搶快而造成各種交通事故,已嚴重影響用路人的生命安全。這些外部性,都是由社會共同承擔的。
2. 行政法、外部效果的政府對策
2019年底,因數位年輕外送員之死,促使政府重視此一問題。其相關勞動權益也受到關注。然而,政府究竟要「直接管制」進行「行政管制」,還是下「行政指導」,引導業者遵守?
3. 契約自由的限制
你知道嗎?由於勞動部確認外送平台業者對食物外送員有指定工作時段、穿品牌制服、用品牌保溫箱等要求,依此認定食物外送員和外送平台具備組織從屬性,即雙方具有「僱傭」關係,一切均應依照勞基法之規定。是雇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不是你這三天需要搞懂的事,重點是:為什麼政府這麼雞婆,要透過立法來限制契約自由?為什麼勞動契約的資方不可享有完全的締約自由?
可以看看→經濟日報 (2019)。外送平台僱傭關係 勞動部採個案認定。參考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38/4135687
⭕️ 隱藏版:跨科試題登場
你知道108學測史地公大亂鬥的考題,讓考生寫得頭昏腦脹嗎?那就一定要來看跨科試題!
【本題已出題於108-1 內湖高中高三期末考】
#多選題
某一政治事件的爆發蔓延全國,形成大規模傷亡。當時的民意機關籌組解決問題的處理委員會,不僅成為官民間的橋樑,也提出政治改革訴求。該委員會提出訴求包括:「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非武裝之集會結社絕對自由」、「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等,如果依據現代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的理念評論該事件,下列評論哪些較為適當?
(A)該政府於當時並非實踐憲政主義的民主政體,因此未能回應民間訴求
(B)所提出的訴求已涉及勞工團結權及團體爭議權,可促進社會權的保障
(C)所提出的訴求主要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範內涵最為相關
(D)若依我國現行憲法規範,當國家遭遇上述危難可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權
(E)若依我國現行憲法規範,集會結社的權利已透過法律保障享絕對自由
#歡迎在留言處作答喔,0115傍晚公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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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制 定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據報載,香港法院在18日表示香港使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憲,而「禁蒙面法」則有超過權衡之虞(應與我國的比例原則相同概念)。(shorturl.at/fBS59)
中國中央緊張就算了,讓人不解的是台灣也有各種駁斥或反對的說法,而且跟法律還有關,我想就很值得說明。
🎸「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香港沒有憲法,只有中國有,香港法院沒有權利說違憲」?
有一些人認為香港法院做出違憲的裁定是胡來,因為香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根本就不是個國家,要說憲法也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哪來的香港憲法;而既然香港沒有憲法,自然就沒有違憲的問題。
乍看有些道理,但這種說法忽略了香港與中國本來就是一種特別關係:「一國兩制」,那麼兩制也有可能有兩個憲法同時並存。
大家口中的「香港憲法」,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
正式名稱裡雖然沒有憲法這兩個字,但你會發現這部法律的體例、篇章上與我國憲法甚至中國自己的憲法沒什麼兩樣: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實就是所謂的人民基本權利;而政治體制,就類似於我國憲法的五權分立、政府體制。
從實質內容來看,基本法就是一部相當於憲法的規範,儘管基本法是出於中國與香港的特別關係,但在功能上也相當於憲法。如果香港的法律違反了基本法,那麼說它是違憲也不為過。
當然,香港是屬於中國的,說中國有權可以對香港頤指氣使,這也沒有錯,但到底要怎麼指使,也必須遵循中國憲法,以及隨中國憲法而定的香港基本法。因此,依照現在的法律關係看來,香港仍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既然如此,中國認為「只有中央有權解釋是否違憲」這個邏輯根本是有誤的。
硬要堅持基本法不是憲法、香港沒有憲法、中國才有憲法,根本是忽略了香港的法制,也間接承認中國根本沒有法制存在。
🎸「台灣也有戒嚴或緊急命令,怎麼不說說台灣違憲」?
香港法院說的違憲,最主要是集中在「緊急條例」的部分,禁蒙面法能通過,也正是因為緊急條例讓香港特首有權自訂法律,跳過立法機關。
其實,「行政單位緊急手段」並不是特例,像是「戒嚴」或總統的「緊急命令」其實台灣也有。若要相類比,在台灣,「戒嚴」只適用於戰時或叛亂時,而且需要行政立法都同意;至於所謂的「緊急命令」,只能使用在「重大變故」,包含天災與財政經濟困難,而且只有在「立法院休會期間」進行,發布後一個月也必須透過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即失效。
然而,香港的緊急條例,只要「行政長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就可以訂定任何法規來管制言論、財產、交通乃至於審判,而且,依照緊急條例定的法不需要提報立法機關,也不須經過同意。
什麼叫緊急、什麼叫危害公安?沒有定義,而依照緊急法做出來的條例又沒有時限,這些理由也正是讓香港法院認為緊急條例違憲的地方。
🎸「台灣也有禁蒙面,怎麼不說說台灣違憲」?
從禁蒙面法之初到現在,最常有人說嘴的就是「台灣也有禁蒙面法」。
但問題是,台灣的禁蒙面,是讓主管機關有權限決定某些遊行是否不能蒙面、遮掩身分,意味著禁蒙面是主管機關的個案決定,不是必然;而台灣的集會遊行法,最嚴重是解散集會,必要時雖然也可以用強制力,但至少是要等主管機關宣布解散,民眾違反了主管機關的解散命令,才會有強制力的實施;
反過來看香港的禁蒙面法,禁蒙面法是「一蒙面就違法」,除非你能在當場講出「合理辯解」,例如因工作需要、宗教需要或醫療需要戴面罩,否則在遊行中蒙面就直接違法。如果你硬要蒙面,不是解散遊行那麼簡單,違法蒙面不僅是犯罪,警察依法可以「強制摘除」。你覺得摘別人臉上的面罩,過程會有多平和?
禁蒙面是一種行政管制手段,但每個國家禁蒙面的手段或內容並不相同,至少台灣跟香港就是不一樣。而禁蒙面法對於言論自由來說確實是個限制,因此其實在台灣,集會遊行法也是有違憲的可能性。
但台灣歸台灣,台灣沒違憲的,香港就合憲嗎?
🎸從今年中香港事件爆發,就有很多人喜歡「比較」,說台灣也這樣、美國也這樣,言下之意就是香港為什麼不能這樣。
但到底是為什麼要比較?比較只能說明「兩個誰比較好」,但沒辦法說明「兩個是不是一樣爛」,而很多時候後者才是問題所在。
台灣可能跟香港有某些法律相同,但這些法律可能都是惡法;美國跟香港可能有些做法相同,但這些做法可能都錯。
有沒有的比較很簡單,不過就是一個打圈、一個打叉的是非題,但如果什麼事情都只是在有沒有的層次上做比較,根本就是在逃避正義、真實與對錯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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