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臺灣漁業鄉親權益,促進台灣漁業永續發展】
去年《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於上個月公告實施後,實施後許多從事漁業工作的鄉親向瑞隆反映,有關船員手冊期滿換發、基本安全訓練場次不足、修法政策宣導推動不彰等問題,期盼行政單位能彈性專案處理,保障在地漁民的工作權益。
因此瑞隆特別邀請漁業署張署長來旗津與漁民鄉親溝通,雖然上午因立法院動員而無法親自出席,但仍照預定規劃邀請漁業署張致盛署長、海洋局黃維裕專委、高雄區漁會謝龍隱理事長、旗津區公所、議員、里長及在地漁業工作者共同開會討論,希望雙向溝通能解決問題。
特別感謝漁業署及高雄區漁會的大力協助,針對領取船員手冊後五年未曾出海者,漁業署將會同高雄區漁會開設專班,高雄區漁會統計因管理規則修正後無法換發船員手冊的名冊後,提報漁業署於高雄區漁會辦理專案補訓,以順利辦理換證。
另將請高雄區漁會協助釐清無漁船手冊會員資格轉換,使其會員權益不受影響,漁業署也允諾受修法影響之型態,會專案討論處理,未來在相關修法或政策調整前,會多方宣導座談,傾聽第一線作業人員的意見,並協助相關行政程序。
台灣四面環海、海洋資源豐富,漁業更是我國經濟實力的重要產業,船員是漁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未來瑞隆會持續督促漁業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協助船員取得船員手冊、落實專業素質訓練以及符合國際規範的人道管理作為,強化船員競爭力,讓臺灣漁業永續發展。
國會地方全力兼顧,我們繼續協調努力💪
#立法院臨時動員北上固守議場
#感謝張署長仍如期出席會議
#雙向溝通面對爭議解決問題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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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國立屏東大學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9/10~110/10/22
資格條件:
1. 研究所畢業以上學歷(教育或人文社會相關科系為佳)。
2. 具基礎電腦文書作業軟體基本操作能力。
3. 須願意前往海外出差,配合訪視海外任教學校教師服務狀況(以越南、泰國、馬來西亞、印尼等國為主)。
4. 具備英語檢定文件為佳(如有請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5. 具備高中、國中或國小教學經驗為佳(如有教師證,請檢附影本;如有學校服務經驗,則請檢附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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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1. 統籌教師甄選相關事宜(如公告簡章、辦理甄選說明會、教師資格審查、敘薪、簽約與行前培訓等)。
2. 統籌輔導訪視事宜(如安排行程規劃、彙整訪視資料)。
3. 辦理教師研習(如課程安排等)。
4. 諮詢電話回覆及經營網路平臺。
5. 計畫各項經費之核銷採購及代撥教師薪資。
6. 辦理本計畫成果發表會及編撰計畫成果。
7. 需配合計畫業務性質至國外出差。
8. 配合處理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國立屏東大學國際事務處(屏東縣屏東市)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chungchihui@mail.nptu.edu.tw
聯絡方式:
1. 收件日期:請自即日起至公告截止日10月22日前 (以郵戳日期為憑)檢附資料:Excel甄選名冊、報名表(含自傳及工作經歷)、學經歷證件影本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寄送應徵表件至900392屏東市民生東路51號(國立屏東大學 屏商校區 行政大樓3樓 海外任教計畫專案辦公室)收或親送,信封封面請註明「應徵國際事務處海外任教計畫專案助理」,報名資料電子檔email至chungchihui@mail.nptu.edu.tw逾期恕無法受理。
2. 聯絡方式及連絡人:08-7663800#17004;E-mail:chungchihui@mail.nptu.edu.tw鍾小姐。
3. 經書面初審合格者,擇優另予通知面試日期;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所寄附件資料亦不退件。
4. 經面試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錄取名單公告於海外任教計畫官網(https://teab2.nptu.edu.tw)。
5.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條規定,應徵人員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2)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6. 應徵人員同意本校得依「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向教育部辦理其相關資訊之蒐集、利用及查詢,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教育部提供相關資訊。
7.薪資待遇:依教育部專案委辦計畫相關敘薪規定辦理(碩士:新臺幣3萬7,410元起薪)。
8. 相關報名資訊及表件,請至本校網頁瀏覽及下載 (https://oia.nptu.edu.tw/index.php)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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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5等280薪點(月薪34,916元)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8/12~110/08/18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
4.體格比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警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所定標準。經錄取人員於正式僱用時,繳交最近3個月內體格檢查表1份。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註銷錄取資格。
註: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或X光檢查結果異常者。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工作項目:
辦理法警室值庭候審戒護、逮捕提解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臨時交辦事項等。
工作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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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者請填妥報名表(請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下載列印,或向人事室索取),並備妥自傳、切結書、最高學歷證書、經歷證明(無則免)、身分證正反面、退伍證明(無則免)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人員(法警)」字樣,並於110年8月18日前逕以掛號郵遞寄至屏東市棒球路11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2.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僱用期限:自僱用日起至110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警類科錄取人員分發報到止。
4.甄選方式:資格審查合格者,通知面試。面試成績佔總成績100%,日期另行通知;甄選結果視成績擇優備取若干名,經備取列入候用名冊期限至本(110)年12月31日止,遇有同職稱需約僱職務代理人時,按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錄用。
5.錄取人員名單於甄試後三日內公布於本署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
6.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電話:08-7535211轉5323曾小姐。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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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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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我就打擊「假難民」動議提出修正案,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並運用資訊科技如視像和電話通話來協助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我希望政府能研究透過立法,收緊審批程序時限,避免出現非法拖延和機制遭人濫用的情況。
政府表示會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加快審核程序,並研究措施羈留更多非法入境者。
以下是我的發言全文:
在發言前我要先申報,我以大律師身分參與了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同時亦有處理免遣返聲請個案。
主席,根據入境處的資料,在今年頭10個月,入境處共接獲3,481宗免遣返聲請,而統一審核機制自2014年3月實施至今年10月底,尚待入境處審核的聲請已累積超10,600宗。按入境處新訂的目標,倘若每年可以處理5,000宗或以上的聲請,最快都要2年才能夠完全處理現時過萬宗積壓的聲請個案,還未計算平均每月有約400多宗新增聲請。部分市民會擔心,免遣返聲請數目持續高企,它對香港已帶來不少問題,包括社會、勞工、歧視,以至「假難民」等,如果情況持續下去,將會對香港造成深遠影響;加上政府每年用在審核聲請、公費法律支援和人道援助等方面的開支非常龐大,預計今個財政年度在這方面的開支就高達17億元,對公帑造成沉重負擔,我們絕對不希望見到它變成一個「無底深潭」。
香港在九七回歸後,繼續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即如有外國人聲稱被遣返原居國家,會遭受酷刑、不人道對待,以及迫害,特區政府就不可以強行把他們遣返。隨著終審法院在2012年12月對Ubamaka案,以及2013年3月對「C等人」案作出裁決,政府亦於2014年3月3日起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由入境處一併處理主要以酷刑、不人道及迫害三種理由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同時,政府明確表示,根據「所有適用理由」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會按統一審核機制一次過審核。但其實,統一審核機制實施2年多以來,不少律師對於「所有適用理由」的涵義都感到模糊,尤其是《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在統一審核機制下是否一個適用理由,所以不少律師都向入境處作出查詢。
入境處在今年9月12日終於發出通告,正式闡明處方對「所有適用理由」的立場,即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入境處除了評估聲請人如被遣送至另一國家會否遭受《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訂明的酷刑風險外,亦會評估聲請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會否有個人及重大的風險受到損害,例如《人權法案》第2條所指的生存的權利及第3條所指的不人道處遇。簡單來說,統一審核機制下聲請的適用理由,除了原來的三種,包括酷刑、不人道處遇及迫害,由今年9月12日起,生存權利亦已被入境處確立為第四種適用理由,而聲請表格亦已於該日起作出修訂。
主席,入境處正式將「生存權利」確立為適用理由,雖然已經訂立個別的一次性措施,但是否證明了現在的統一審核機制存在一些漏洞?將來會否因為有更多的適用理由而令到審核聲請再翻炒,讓入境處的工作量百上加斤,清理未處理的案件更是遙遙無期?
針對免遣返聲請及其造成的潛在問題,我在今年4月聯同新民黨葉劉淑儀議員和田北辰議員,以及多名區議員和在港的印度商人,約見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反映了我們的意見和建議。而我今日提出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包括研究規定免遣返聲請人士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以及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資訊及通訊科技,以加快處理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公費法律支援制度、研究設立收容中心,妥善安置及管理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以及檢視為聲請人提供的援助機制。其實,新民黨早前已向保安局提出,希望政府考慮在香港偏遠地方設立禁閉營,在合理時間的原則下,安置來港提出聲請的人士,此舉既可提高阻嚇力,亦可減低偷渡來港的誘因。
事實上,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問題眾多,現時審核程序就有不少需要優化地方。我認為政府應研究是否透過立法,收緊程序,包括明確規定聲請人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避免一些在港完成工作後因為簽證到期要離港,之後再提出免遣返聲請以此留港。規定聲請者在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既可以縮短他們留港的時間,亦可以減低他們在香港非法工作的誘因。
主席,為加快審核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保安局在11月11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表示,政府打算推出法律支援試驗計劃,希望透過設立一批律組成的輔助名冊,以補當值律師服務計劃的不足。從增加律師人手角度出發,有關試驗計劃是可以增加律師的供應,但同時又有一些疑問和憂慮,包括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培訓方面能否配合?在當值律師名冊及輔助名冊兩者同時推行下,會否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政府聘請律師或大律師後,若由無經驗者提供相關支援服務,包括接見個案人士及負責行政工作等,會否令律師要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甚至可能會造成更多上訴案件,結果令聲請個案所需的處理時間變得更長?
事實上,除了我之外,不少法律界人士對於這個試驗計劃的內容和具體運作都有不清晰的地方,但在未搞清楚這些疑問的時候,入境處已急不及待在11月中向現有當值律師名冊內登記的律師發信,介紹有關試驗計劃,並邀請他們參與該計劃。我當然希望有關計劃能成功推行,以加快處理現有積壓的個案,但同時亦希望政府正視有關問題,及早妥善處理,以免影響計劃的推行和成效。
此外,我建議政府應研究如何透過改善和優化現有的傳譯安排,進一步提升個案處理的效率,以及加強善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包括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聲請人以透過這些通訊科技與負責處理其個案的律師,在兩個已安裝有關系統的地方,進行視像通話,過程中,傳譯人員亦可透過有關系統提供傳譯服務,相信對加快處理現時積壓的個案會有莫大幫助。事實上,在現行的司法制度下,已有法例規管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向法庭提供證據的程序,亦是行之有效,所以很值得在免遣返聲請過程中引入。
主席,其實不少國家在處理難民或尋求庇護人士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例如澳洲政府處理難民庇護申請時,如申請人無法親身前往澳洲移民局辦理相關程序,澳洲入境官員會考慮以視像設施或電話與申請人通話,節省交通時間和人力成本。此外,澳洲移民及邊境保護部亦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為有需要人士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超過160種語言的即時電話傳譯服務。我相信澳洲在這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
主席,免遣返聲請及其引發的連串問題,對香港已造成一定影響,我希望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現有審核機制,讓這些困擾香港多年的問題,早日得以紓緩。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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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不少市民擔心,免遣返聲請對本港造成潛在的治安和黑工問題,加上政府需要承受一定的財政負擔,所以我認為有必要加快處理免遣返聲請,我在11月11日立法會大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對支持增加律師人手加快審核聲請提出建議。
為加快審核聲請,政府擬推出試驗計劃,透過設立一批律師組成的輔助名冊,以補當值律師服務計劃的不足。從增加律師人手角度出發,我支持該計劃,但同時有幾個疑問,包括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培訓方面能否配合?在當值律師及輔助名冊雙軌並行下,會否出現律師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會否探討透過擴大現行當值律師服務計劃,提升處理聲請效率的可行性?政府聘請律師或大律師後,若由無經驗者提供支援服務,包括接見個案人士及負責行政工作等,會否令律師肩負更大的法律風險,甚至造成更多上訴案件,反而令案件的處理時間延長?
在處理免遣返聲請個案的過程中,傳譯是其中一個重要環節,政府須給予傳譯人員應有合理的薪酬待遇,確保為聲請人提供的傳譯服務不受影響。所以,我在日前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上提問,局方會否研究如何透過改善和優化現有的傳譯安排,進一步提升個案處理的效率,以及會否加強善用科技,例如透過視像通話或電話中心,增加傳譯服務的提供者?保安局回覆指,政府會確保給予聲請人法律支援的質素,並會繼續招聘全職傳譯員。
此外,委員會亦就打擊電話騙案進行商討。我關注到六十歲或以上長者受騙的比例和涉及金額,以及由於這些案件當中不少涉及洗黑錢活動,當局會否檢討並賦權警方,可提早凍結懷疑涉案的銀行戶口,讓受害人能盡早取回受騙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