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的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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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台派女生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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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你看到有個男的很會做菜,又常把他做的美味菜餚po上臉書,贏得其他女生的讚賞,這可能是一種討好女生的方式,你按讚的時候可能要想一下,那份材料可能是別的女生買的,而準備要跟他一起吃,看到他的這樣的行為,敢怒不敢言,心裡在淌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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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這是一個中央廚房的概念,他是個能幹的廚師,他不錯的廚藝來自於他的經驗,他做的便當可能不只給你品嘗,還會幫別人外帶一份,不只妳,還有她,還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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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他擅長用AA制,甚至是超AA制,出去吃飯請妳出錢,補上一句「女性能力比我強,我不介意」,並稱這就是男女平等,性別平權,請不要懷疑,這不是平權,這是他想佔妳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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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他曾經騷擾其他的人被爆料,但受害者無法採取有效的法律行動,這不代表他被誤解,可能代表他很會打官司,很會恫嚇其他女生,甚至還會有不了解的女生幫她說話,她們都很可能是被害者,已經被害和即將被害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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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暖男是膚淺的代名詞,一個真正的暖男不會把暖掛在嘴邊,甚至,有時候他們會顯得冷酷,真正的暖男是80%的好天氣,20%的陰鬱,他們對人們溫柔是因為他們具有同理心,而這是一件很累的事,如果一個人讓妳感覺百分之百的暖,那可能是他學會了某種制式的人際規則,他會時常展現自己的脆弱面,這是為了博取同情和信任,而這些,都會是他的養分,用來滋潤他免於被懷疑的妝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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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暖是不經意的流露,不是一種偽裝,越伏低的姿態,越顯出背後隱藏的欲求,有一種暖,是計算著可以得到多少東西的暖,有一種暖,是盤算著如何傷害別人而自己免於被傷害,越暖,想拿的東西,越多,想造的孽,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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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要相信開放式關係,相信承諾,一個連承諾都給不了的人,代表他心裡有鬼.一個被承諾的關係是關係,不能被承諾的關係也是,當一個關係從他開始發生了以後,它就是,如果它被人弄得面目全非,弄得模模糊糊,弄得不能界定,代表它只想要關係中的歡愉,而不要關係中應該承擔的責任,而妳知道的,sister,每個人對別人都富有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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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當牠想要跟複數以上的人發生關係,對牠來說,最好的方法是,永遠不要承認任何一段關係,當牠說,牠想真心對妳好,想照顧妳,就表示牠想要男女朋友的關係,這就像一隻跳蚤想要跳到白皙的大腿上,當牠不是男女朋友,卻做著男女朋友會做的事情,不要讓牠跳過去,跳過「男女朋友」,如果牠是真心的,牠就不會跳過去-「為什麼一定要進入典型關係」,可以是對妳額外的好處,也可以是搶奪妳的東西後,逃跑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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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理,說著「我不擅長談戀愛」的人,很擅長談那種「撕毀對方的戀愛」,當牠撕毀了一個又一個,無數個遍體麟傷的女孩,牠可以這麼宣稱「我不擅長談妳們期望的那種戀愛」,換而言之,牠是沒有資格談戀愛的人,但牠卻站在那裏,牠擅長的,是談無數個不正常的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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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說著「我沒有什麼戀愛經驗」卻不斷談戀愛的人,牠不是在談愛,是在談自己的戀物癖,把所有人都物化一個個物品,就像小孩玩著洋娃娃一樣,玩壞了,再換一個,永遠都在「學習」,永遠都在累積「經驗」,永遠都在探求「怎麼經營一段關係」,牠永遠都在當一個孩子,當一個學生,但牠是一個成年人,距離20歲已經十分遙遠,這代表牠想要不斷的犯罪,等牠學會了,就是牠坐牢的時候,戀愛,不是把人當實驗品,用完就丟棄,那是人的身體,不是作業簿,在上面學著寫字,寫完了,就換一本....「我已經有所成長了」、「我學到了新的一課」,拜託,那是別人的人生,別人的尊嚴、自主,不是你學習的工具,任由你嘗試錯誤,滿足自己,你應該把自己關在地牢裡,接上電線,玩80年代的電子純愛遊戲,不要見任何人...你懂嗎?你應該在家裡騎木馬,用手吸吮著指頭,發出咩鋪咩鋪的聲音,抱著媽媽的大腿哭泣,不是嘗試去碰任何一個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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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沒有什麼戀愛經驗的人,就沒有什麼戀愛經驗,更無從去傷害別人,我們不會相信一隻山老鼠說「我沒有什麼伐木經驗」,我們不會相信一個口袋鼓鼓的小偷,說「對不起,我沒有付錢的習慣」,前者,是屬於熱愛森林的人,後者,是屬於富有的人,他們不屬於Lier.不擅長談戀愛,就不要談戀愛,不會經營男女關係,就不要去碰任何一個女人,做人,要有自知自明,如果只是一個會走會動會用陽具傷害人的機器,你應該做的,不是去傷害別人,而是試著約束自己不要讓其他人受傷害,或許可以拿個橡皮筋綁住老二,讓牠永遠不要再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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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沒有顧全大橘這種事,sister,遇到這種話語,你應該要吐一口口水,說聲「我呸」,不管你是哪一個黨派,沒有「別讓敵營撿到槍」這回事,別讓敵營撿到槍,所以就不斷對內開槍,一邊開,一邊喊「別讓敵營撿到槍」,這代表什麼?這代表我們之中出了一個叛徒,我們任由他不斷傷害自己的同伴,並且庇護他,這等於鼓勵他繼續傷害-如果一個組織容忍這樣的人,支持自己的女性都會消失,這個組織也必然腐敗,牠的存在將會是為了一群既得利益者,犯罪預備軍,而不是弱勢,受到傷害的人,一個不能使他人得到拯救的政黨,放任自己的支持者不斷被傷害的政黨,沒有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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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不用一直忍耐,sister,忍耐有時候是為了要自我保護-請在這個前提之下,用各種方式,試著,努力的說出真相,哪怕是嘶吼也好,一點一點的,吶喊出來,你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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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永遠是最好的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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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台派的男生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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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你差點弄死一個女孩子,千萬不要對她說「我沒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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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你就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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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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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神父的菸 說出心裡的話】
https://g6m3kimo.blogspot.com/p/blog-page.html
同時也有10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3的網紅蒙納米豎琴樂團 Monamis Harp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有關蒙納米豎琴樂團 Monamis Harps 資訊 歡迎瀏覽官網 http://www.monamis.com.tw/ 影片由蒙納米豎琴樂團發佈 「蒙納米」團名直譯自法語Mon Amis(我的好朋友),並刻意「誤讀」Mon Amis法語單複數,用意在期許「許多人」能在一場音樂會中達成「合一...
複數距離 在 養鴿 180Yo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我是養鴿,這是 20210805 改版懶人包及見解,我只講我覺得需要知道的地方。
【英雄改動】
1. 拉維爾
二技能
冷卻時間:12/11.2/10.4/9.6/8.8/8 → 11/10.6/10.2/9.8/9.4/9,於3秒結束或抵擋控制後進入冷卻,移除了暴擊和減速效果。
護盾機制:1.5秒擋任意技能,格擋成功有0.25秒無敵 → 3秒擋一個控制效果,格擋成功有0.5秒霸體
加速機制:60%加速效果,1.5秒內衰減到0 → 持續3秒,20%加速效果(免疫減速)
新增機制:額外新增一個護盾,可以吸收200/260/320/380/440/500(+0.8物理攻擊)點傷害,成功抵擋控制效果後移除該技能提供的護盾和加速效果。
● 前期變強一點點,後期變弱。
現在二技能開啟後打人不會緩速,沒了留人能力,有護盾值但不高,從擋任何技能變成擋控制,控制擋完後護盾跟加速都會隨之消失,護盾存在期間不會被緩速。
前期多了那點護盾值可以略微防刺跟增加碰撞換血能力,但後期那丁點護盾值砍個半刀就破了。
以前看到拉維爾開二技能會給予尊重扣個招,現在不需要,衝上去技能開爆砍爆就對了,拉維爾絕對哭。
2. 亥犽
被動
機制調整:普攻不再能彈射英雄單位。
一技能
物理傷害:125/145/165/185/205/225(+0.25物理攻擊)→ 150/165/180/195/210/225(+0.25物理攻擊)
冷卻時間:6/5.8/5.6/5.4/5.2/5 秒 → 固定5秒
二技能
被動觸發範圍:5m → 6m
修復了被動圓圈特效和實際機制範圍不相符的Bug
● 前期一技能的傷害有感提升,二技能查看敵人位置的距離變短,之前推塔的時候要小心敵人靠塔太近會被你普攻彈到導致被塔打,現在好好點塔就可。
前期的一技能增強的確有補到痛點,但是二技能探測距離變短在實戰中要格外小心,不要依賴二技能探草,觸發距離太短很好蹲。
沒有過大的改動,把二技能的改動見解看一下跟知道前面變痛可以兇一點就好。
3. 特爾安娜斯
被動
物攻提升:附近存在隊友時提升8% → 直接提升3.2%(每級+0.2%)
一技能
造成傷害:60/72/84/96/108/120(+0.5物理攻擊)的魔法傷害與等量物理傷害 → 1.0物理傷害,附帶125/145/165/185/205/225(+0.15物理攻擊)的魔法傷害
冷卻時間:8秒,施放後進入冷卻 → 5秒,結束後進入冷卻
機制調整:移除被動減速效果
二技能
減速效果:40% → 40/44/48/52/56/60 %
加速效果:20%,持續1秒,命中複數英雄增加效果 → 30%,持續2秒,不再受到擊中敵方英雄數量影響
冷卻時間:9/8.5/8/7.5/7/6.5 秒 → 10/9.6/9.2/8.8/8.4/8 秒
大絕
冷卻時間:45/40/35 秒 → 40/35/30 秒
物理傷害:受距離影響 200/300/400(+0.6物理攻擊)~ 400/600/800(+1.0物理攻擊)→ 固定300/450/600(+0.8物理攻擊)
暈眩時間:受距離影響 0.75~1.75 秒 → 固定1.25秒
新增機制:蓄力被中斷只會進入3秒冷卻
修復:施放不再解除控制
● 綜合以上改動我認為是前期變強一點點點,後期變弱。
一技能傷害提高一點點點但沒緩速,前期冷卻沒啥差,後期冷卻差 0.3 秒。不要因為一技能吃的物理傷害物理系數變高加上魔法傷害不能暴擊就出龍骨,對特爾來說龍骨的觸發頻率太低,不適合,一樣第一件電刀就好,雖然單件龍骨對特爾來說傷害 > 電刀,但出個兩件大裝後就不一樣喇~
我說明一下一技能的冷卻機制,在冷卻 0% 時改版前後都是放完後等 5 秒的冷卻,但在冷卻滿的情況下改版前只有 1.8 秒的冷卻,改版後則是 3 秒。特爾通常只會有個 10% 冷卻的天叢,所以在不吃藍 10% 冷卻下,特爾改版前一技能冷卻為 4.2 秒,改版後為 4.5 秒,相差 0.3 秒。
二技能現在緩速變緩,增加的跑速比較穩定時間也變久。
大絕越遠越痛越暈改成固定傷害跟固定暈眩秒數,大絕蓄力過程中的霸體效果沒了。以前大絕常常可以拿來當解控來使用,現在不行,等同於自保能力下降。
前期變強是因為一技能傷害提高,二技能緩速很好做搭配,但特爾的二技能不像愛麗絲沒有施法僵直時間的技能那樣,所以後期你射個二技能出去等同於差不多少射兩下普攻,以前後期可以無視二技能,狂射就對了,但現在必須開二技能(少兩下普攻)才能「稍微」留人跟拉打(少了改版前的一技能持續緩速),所以改版後的二技能不能省之外,整體還變爛。
這改動估計想讓特爾當移動大便。
建議奧義 暴走 精靈 龍爪
備戰 攻速鞋/魔防鞋 電刀 聖劍 嗜血 天叢 復活甲 最後鞋子可考慮換王者。 有閃電俠、齊爾、颯枷在時要出仙靈。
4. 菫
基礎屬性
普攻間隔:1秒 → 0.8秒
被動
縮減冷卻:普攻、二技能、三技能擊中英雄 → 普攻擊中英雄
一技能
冷卻時間:5.5秒,施放技能後進入冷卻 → 4秒,強化普攻施放後進入冷卻
加速效果:50% → 30/34/38/42/46/50%,觸發半徑+1m,附近存在友方或者中立單位也能觸發(除了建築)
下一次普攻:只能造成80%傷害 → 100%傷害
強化普攻維持時間:5秒 → 3秒
強化普攻僵直時間:+0.066秒
強化普攻射程:-0.5m
強化普攻彈道寬度:-1m
二技能
技能射程:+2m
減速效果:90%,持續1秒 → 50%,持續1.5秒
大絕
基礎傷害:400/550/700(+1.5物理攻擊) → 350/475/600(+1.2物理攻擊)
斬殺傷害:已損生命10% → 已損生命10/15/20%
冷卻時間:30/25/20 秒 → 40/35/30 秒
子彈判定寬度:+0.5m
新增機制:蓄力被中斷只會進入3秒冷卻
修復爆炸判定問題,現在可以擊中目標身後更遠距離的敵人
● 菫差不多死一半,現在一技能射出去才會進入冷卻,無法提前開個一技能走一下射完馬上再開第二次一技能,少了連續兩次翻滾的使用方法在實戰中不論是無損摸塔還是消耗都會變的非常危險,射出去後的空檔太久。而且射程也砍了一點點。
大絕的部分就是距離變遠了一點變粗了一點點,後期對面血越少打的越會比改版前來的痛。
估計這些改動會讓菫從稍強變的有點弱。
5. 勇
被動
傷害調整:0.23物理攻擊(4/7/10/13級時增加0.01)的物理傷害+目標最大生命值1%的真實傷害 → 目標最大生命值2%(每150點額外物理攻擊增加1%)的物理傷害(可暴擊)
移除機制:使用技能後的跑速加成
一技能
傷害調整:175/200/225/250/275/300(+0.75物理攻擊)→ 250/290/330/370/410/450(+0.8物理攻擊)
控制效果:0.75秒暈眩 → 25%減速,持續2秒
冷卻時間:9/8.4/7.8/7.2/6.6/6 秒 → 8/7.6/7.2/6.8/6.4/6 秒
二技能
技能調整為【百步穿楊】
基礎傷害:300/400/500(+1.23物理攻擊)→ 200/230/260/290/320/350(+0.5物理攻擊)
斬殺傷害:已損生命10% → 已損生命7%
冷卻時間:20/17/14 秒 → 15/14/13/12/11/10 秒
新增效果:擊退並暈眩身前敵人
移除效果:飛行途中對野怪和兵線的傷害
大絕
技能調整為【天降神箭】
物理傷害:105/120/135/150/165/180(+0.42物理攻擊)→ 300/425/550(+0.55物理攻擊)
冷卻時間:18/17/16/15/14/13 秒 → 40/35/30 秒
新增效果:獲取範圍內的視野
● 現在一技能沒有暈眩只有緩速
二技能變成原本的大絕,雖然傷害變低但敵人靠你很近的話會有擊退加暈眩的效果
大絕變成原本的二技能,傷害變高
被動傷害前期沒啥差異,後期變高
後期的傷害量跟二技能的自保能力挺有戲,雖然少了一技能的暈眩有點可惜,但整體估計會從弱勢射手進化成微強勢射手,最勇敢的人要上線了,阿不過給開圖的拿到勇會更哭爸。
6. 司科德
被動
提升生命:6%(每級+1%)→ 固定10%
大絕
恢復生命:6/9/12%已損生命 → 4/6/8%已損生命
● 大概是大法師版本下最莫名其妙的產物,這陣子因為魔防裝削弱加上戰士變少一波角變多,導致司科德無法無天,現在小修這一點是還好喇,角色強度要馬沒有掉,要馬就是從 T0.5 掉到 T1 。亥犽跟蘭鐸是司科德的天敵,盧蜜亞也可以把司科德當狗遛,不要選的讓司科德太好發揮都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7. 綺蘿
一技能:
落點傷害:50/60/70/80/90/100(+0.2魔法攻擊)→ 100/120/140/160/180/200(+0.2魔法攻擊)
就這點東西,不足以回來。
8. 盧蜜亞
● 還沒有改動唷。
0722 改版時就有預言這改動會讓盧登上勝率榜第一,預言成功!
前陣子看大家都在看衰盧看好圖倫,所以雞婆的我就在實況上拿盧把無數的圖倫當狗打,稍微證明盧的價值,順手拿個台服第一盧蜜亞,過幾天會出盧蜜亞攻略,可以期待一下,真真正正的版本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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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鴿 #傳說對決 #改版懶人包
#20210805改版懶人包
#堇死一半
#特爾更像移動大便
#勇微強勢
#盧蜜亞默默op趕快玩
複數距離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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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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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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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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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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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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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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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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