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
2019.12.17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 院會 第14次會議
發言內容: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監獄行刑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發言委員:黃國昌
發言時間:09:44:23 - 09:47:45
10:56:07 - 10:59:35
14:10:14 - 14:13:40
16:35:55 - 16:39:21
16:46:23 - 16:49:59
16:55:16 - 16:58:33
17:02:17 - 17:05:45
17:08:02 - 17:11:34
17:18:33 - 17:21:32
17:36:20 - 17:39:39
17:49:24 - 17:52:24
17:56:08 - 17:58:35
18:13:22 - 18:16:32
18:23:40 - 18:25:18
19:16:39 - 19:18:55
🎯刑事訴訟法修正罪名範圍。普通刑法的竊盜罪、詐欺罪都滿足於預防性羈發要件,重大金融犯罪往往一再侵害投資大眾權益,更應納入預防性羈押罪名範圍。
強化國家安全防衛體系,如違反國安法相關,嚴重侵害國家安全,有進行預防性羈押必要。
🎯此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以因應新興毒品氾濫。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持有規範的數量規範不合比例。第三、四級毒品以5g作為上限,以規範新興毒品。
🎯監獄行刑法修正,與假釋的規範檢討是為了處理優遇權貴黑箱假釋。
針對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時代力量都有提出完整配套條文,希望未來假釋審查能回歸法院或起碼是中立的假釋審查委員會,而非法務部黑箱作業。
假釋須提出悛悔實據,故貪汙犯要享受假釋的寬免應繳回貪汙所得。
貪汙犯由於可享外役監縮刑待遇,統計發現大多服刑時間還不到判刑的一半。時力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提高貪汙犯假釋門檻,由現行1/2提高到2/3。
🎯商業事件程序法第二條修訂,時力所提二條修正動議,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涉及重大事件會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補足。
另第二項第六目,其他因金融八法產生的事件,須雙方合意才能適用商事法院處理範圍。在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無法期待被告能產生適用程序上的合意。
以訴訟標的訂定價額1億元以上,有因應時調整的必要,但立法者授權給司法院不應是空白支票。
🎯商業事件法移四條移送送管轄法院裁定移送規定,當程序誤用時要給予當事人救濟機會。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在移送訴訟的裁定尚未確定前,當事人未確保其所受程序保障是合理的,避免法院推案,因此賦予與當事人有抗告的權利。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五條修正,移送管轄牽涉非僅土地管轄,而是程序如有誤用應給當事人抗告的救濟機會。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條關於委任適格代理人規定,訴訟代理權欠缺時如何裁定補正。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法院因規定裁定駁回後才不允許追認。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八條時力提出修正動議,訟標的的捨棄與任諾未列當事人可自為的程序行為中。當事人在有程序代理人專業協助時,應允許自為處分。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如電子書狀產生 效力,對當事人法院應予以補正。
🎯商業事件審理法規範技術審查官也是協助法官定查鑑定與勘驗,其報告內容一定會影響到法官的心證。因此其提供的資料為當事人無法接觸與得知,故是否侵害當事人權力引起強烈批判。時力提出修正動議,其報告除營業秘密部分予以保護,其餘應予當事人知道。
🎯退還調解、和解費用的確有助於案件的和解或調解。但商業事件提高退還比例較民事訴訟還要更高,會造成退還人民筆退還商人還要低的不平衡。
🎯在法院未跟兩造當事未行準備程序下,禁止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反訴,反而有礙紛爭解決。故要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應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為之,指的是其日開始前為之,或是終結前為之,應有明確規範。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既可保障當事人又可滿足程序迅速進行要求。
🎯秘密保持命令 影響當事人在程序中辯論權的實現。時力提出修正動議,
🎯退還裁判費的規定應與民事訴訟法相當,理由如前述。
被告提起防訴抗辯後,法院應命一定期間交付仲裁。如未交付仲裁,時力希望能進一步賦予被告申請權,有較好的程序保障。
🎯雖未能完成司法改革法案,但能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三讀仍值得肯定。
時代力量雖僅三位委員,仍負責針對81個條文仔細過濾,將有待加以修正的條文提出修正動議。
雖然全部都無法表決通過,但是還是應該負責任的以在野黨的立場,對官方條文提出時代力量的看法,並在立法紀錄上留下來。
但無法理解號稱要改善台商業環境的中國國民黨對這81個條文提不出一個修正動議。今天審查時沒有一個中國國民黨委員在場。
中國國民黨,你們連一個當在野黨的資格都沒有。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QTwpGKW-nPA
立法院IVOD: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7200/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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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 院會 第14次會議
發言內容: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監獄行刑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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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罪名範圍。普通刑法的竊盜罪、詐欺罪都滿足於預防性羈發要件,重大金融犯罪往往一再侵害投資大眾權益,更應納入預防性羈押罪名範圍。
強化國家安全防衛體系,如違反國安法相關,嚴重侵害國家安全,有進行預防性羈押必要。
🎯此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以因應新興毒品氾濫。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持有規範的數量規範不合比例。第三、四級毒品以5g作為上限,以規範新興毒品。
🎯監獄行刑法修正,與假釋的規範檢討是為了處理優遇權貴黑箱假釋。
針對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時代力量都有提出完整配套條文,希望未來假釋審查能回歸法院或起碼是中立的假釋審查委員會,而非法務部黑箱作業。
假釋須提出悛悔實據,故貪汙犯要享受假釋的寬免應繳回貪汙所得。
貪汙犯由於可享外役監縮刑待遇,統計發現大多服刑時間還不到判刑的一半。時力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提高貪汙犯假釋門檻,由現行1/2提高到2/3。
🎯商業事件程序法第二條修訂,時力所提二條修正動議,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涉及重大事件會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補足。
另第二項第六目,其他因金融八法產生的事件,須雙方合意才能適用商事法院處理範圍。在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無法期待被告能產生適用程序上的合意。
以訴訟標的訂定價額1億元以上,有因應時調整的必要,但立法者授權給司法院不應是空白支票。
🎯商業事件法移四條移送送管轄法院裁定移送規定,當程序誤用時要給予當事人救濟機會。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在移送訴訟的裁定尚未確定前,當事人未確保其所受程序保障是合理的,避免法院推案,因此賦予與當事人有抗告的權利。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五條修正,移送管轄牽涉非僅土地管轄,而是程序如有誤用應給當事人抗告的救濟機會。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條關於委任適格代理人規定,訴訟代理權欠缺時如何裁定補正。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法院因規定裁定駁回後才不允許追認。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八條時力提出修正動議,訟標的的捨棄與任諾未列當事人可自為的程序行為中。當事人在有程序代理人專業協助時,應允許自為處分。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如電子書狀產生 效力,對當事人法院應予以補正。
🎯商業事件審理法規範技術審查官也是協助法官定查鑑定與勘驗,其報告內容一定會影響到法官的心證。因此其提供的資料為當事人無法接觸與得知,故是否侵害當事人權力引起強烈批判。時力提出修正動議,其報告除營業秘密部分予以保護,其餘應予當事人知道。
🎯退還調解、和解費用的確有助於案件的和解或調解。但商業事件提高退還比例較民事訴訟還要更高,會造成退還人民筆退還商人還要低的不平衡。
🎯在法院未跟兩造當事未行準備程序下,禁止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反訴,反而有礙紛爭解決。故要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應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為之,指的是其日開始前為之,或是終結前為之,應有明確規範。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既可保障當事人又可滿足程序迅速進行要求。
🎯秘密保持命令 影響當事人在程序中辯論權的實現。時力提出修正動議,
🎯退還裁判費的規定應與民事訴訟法相當,理由如前述。
被告提起防訴抗辯後,法院應命一定期間交付仲裁。如未交付仲裁,時力希望能進一步賦予被告申請權,有較好的程序保障。
🎯雖未能完成司法改革法案,但能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三讀仍值得肯定。
時代力量雖僅三位委員,仍負責針對81個條文仔細過濾,將有待加以修正的條文提出修正動議。
雖然全部都無法表決通過,但是還是應該負責任的以在野黨的立場,對官方條文提出時代力量的看法,並在立法紀錄上留下來。
但無法理解號稱要改善台商業環境的中國國民黨對這81個條文提不出一個修正動議。今天審查時沒有一個中國國民黨委員在場。
中國國民黨,你們連一個當在野黨的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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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退還裁判費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331期)
發行日期: 2019.11.7
法規期間: 2019.10.16~2019.10.31
主編: 羅祖芳律師
勞工
一、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司法院於2019年10月21日預告訂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謹摘要其重點如下:
(一) 勞動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得由勞動法庭處理。
(二) 民事事件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得追加勞動事件之訴或提起勞動事件之反訴。
(三) 當事人聲請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勞動法庭法官應儘速指定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
(四) 於調解成立後,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將原繳納之裁判費扣除應繳勞動調解聲請費之三分之一後退還當事人。
(五) 涉及智慧財產權案件,如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不得開示之情形,法院不得開示該文書及勘驗物。
(六) 應行勞動調解程序之勞動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未行勞動調解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七) 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施行。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管乃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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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version please refer: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Lexgroup-Newsletter-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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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道長好 想請問各位一個有關裁判費的問題
倘若於調解程序中,聲請人請求金額為X
調解期日雙方談不成,聲請人當場向調解委員表示欲起訴
嗣聲請人收到法院要求5日內補繳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是以X作為訴訟標的價額
但聲請人希望能縮減請求金額為Y
請問如果在繳納Y的裁判費同時,遞交縮減訴之聲明的書狀,是否可以只繳納Y的裁判費?
或是因為裁定已經下來,不照X的裁判費繳納,會直接被裁定駁回訴訟?
先感謝各位道長撥冗賜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19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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