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這好像是我第一次看到沒提供買賣價位就被判違法投信投顧法的案件,以後都這樣判的話,坊間開股市教學課的會死光吧?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標準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被告於調查處及偵查中自承並無合格證券及期貨分析師資格,卻以收費開班方式教授付費之人如何投資股票、期貨之技術分析,乃具體投資建議之提供,已屬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或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以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的相關結果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 公布日期:, 民國106 年10 月06 日 ;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5566號令修正發布第7 ... ... <看更多>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 植根法律網 的相關結果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已取得本會所換發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證照者。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 <看更多>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部門,配置適足、適任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