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盤查臨檢要件】以及【罵盤查不合法的員警「臭俗辣」而不起訴處分之案例】
關於第一線警方執法注意事項與講義,其實作者在職時就已經在個人臉書有很多公開貼文,粉專之前已經寫了一篇網誌,只是後來FB取消網誌功能,該文經搬遷到方格子並多次公告提供了,但是因為很多人在問,所以再一次提供連結:https://bit.ly/37gXhwy
請有心學習的警職讀者自行前往爬文。
至於想要了解為什麼台灣警察無視警職法要件而瘋狂盤查的原因,在《扭曲的正義》( https://bit.ly/38JfGSD )第二部中有詳細說明背景因素。說來話長,我們就不在這裡開花了。
對於現狀不滿,一個法治國公民能做的事情,不是只有謾罵,更應該了解問題原因,一起改革我們的體制、國家與社會!
至於這兩天引發媒體與大眾關注的「很蠢」新聞,
請參考以上連結文章的「貳、警察機關演講/教學講義(公開版)–*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該講義部分內容涉及個案辦案技巧,雖然已經離職但在職業倫理的要求下仍認為不宜全部公開,但是該檔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室在去年發生「中和踹頭案」後,有徵得作者同意並將完整檔案發送給轄下各單位,如果是警職人員,可以透過內部管道取得。
這兩天的「很蠢」時事,中壢分局有將密錄器影片提供給媒體,請參考:https://bit.ly/3erwoIf (本文圖片擷取自影片)
從警方視角的影片來看,該員警自己也不知道是依照警職法第6條哪一款發動盤查,從頭到尾都在跳針「我沒有見過你」、「怕你是失蹤人口」、「你一直看我」之類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鬼話;
更沒有依照警職法第4條「告知事由」。
依照警職法規範,盤查有其步驟和要件(請見「*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 #隱私權的干預,我國不是極權國家、台灣也不是中共、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中國公安或港警,想當然耳, #政府沒有權力要人民無時無刻被檢查身分(請注意: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權力),
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在盤查發動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
但遺憾的是,在本案影像檔案中,當事員警說不出盤查事由,也沒有依法告知人民盤查事由。
影片中的當事人表達不服與抗議時,員警也應該要教示救濟管道「聲明異議」並使其填寫聲明異議表,但當事員警也沒做。
穿著制服,卻不遵守白紙黑字的法律,
#你不蠢嗎?
相信只要有點法律觀念的公民,看完影片後,很多人心中也會OS:罵蠢都是客氣。
在「*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與課堂中有一個真實的 #妨害公務不起訴處分 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接著雙方開始抬槓,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然後被認為辱罵公務員而逮捕了。
抬槓的內容在偵查中也經檢察官勘驗,隱去當事人姓名摘錄如下:
警員B:阿不開門?
被告:阿關我什麼事,我找朋友的,你叫什麼名字?(指警員A)
警員A:你有查她身分了嗎?
警員B:我有什麼義務要跟妳講我的名字嗎?妳依據哪一條法 律要找我的名字?
被:(問朋友)要投訴警察的電話是「119」嗎?
A、B:打「110」啦。
A:你打,沒關係,119是消防隊,讀一下書好嗎?
被:我沒有讀書捏。
A:我看得出來。
A:(對被告友人問)你是她的誰?你是她的朋友嗎?
被告友人:什麼朋友?
(被告撥打110勤指中心投訴,與勤指中心通話)
被:喂,我要報案,OO路OOO巷,哪個地區喔?
A:新莊區啦。
被:新莊區,我要投訴你們你們那個警察態度惡劣,那個 你們派人過來,我要投訴他。
A:我人就在這邊了啦,是要派什麼人。
被: OO路OOO巷X之XX號。
A:X到XX號啦。
被:X到XX號。
A:妳直接說X號就好了。
被:(問A)你叫什麼名字?
A:我為什麼要跟妳說我叫什麼名字?妳自己去查阿。
被:你「臭俗辣」。
警員A與B旋即逮捕被告。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本案員警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發動盤查的依據」 #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到庭員警也不認為被告案發時走在公寓裡、路上有什麼危害。
而妨害公務罪章中,包含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的要件解釋,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合法執法」,如果不是合法執法,該公務員在違法時代表的不是我們的法治國家,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該等公務員代表的是他自己,他如果想要興訟的話,應該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個人法益的罪名,讓檢察官和法官判斷看看這算不算侮辱、又或是 #合理評論。
而在以上新北檢的案例中,員警並沒有提告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認為,本案不符合盤查發動要件,警察並非依法執法,因此為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原文很長,內容涉及個資者也不宜列出,
僅摘錄講義中提到的不起訴處分理由:
「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立法目的為使公務人員得以順遂執行公務,且避免公權力之行使受到重要性之貶低,而非要求人民進退應對無時無刻均彬彬有禮。」
「被告與執勤員警發生爭執之原因,在於被告對於上開警察法規並不熟稔,其主觀上之用意在於質疑盤查程序,但其並不瞭解其可以觀看員警臂章判斷員警身分、要求員警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下提出警員服務證、或表示「聲明異議」要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並記載員警姓名。......
而依本署檢察官之經驗,時有民眾在法治教育不足之情況下,誤以為撥打110報案電話可以進行全方位的各類案件「投訴」,或找檢警進行各類糾紛之「陳情」等案例,而本案執勤員警於值勤時,在被告自承「沒讀過書」之智識程度下,仍未能理解被告要求知悉警員姓名真正之用意,始發生如上開譯文雞同鴨講之誤會,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其主觀上認為執勤員警不敢透露姓名,因而於一時情急下脫口而出不雅之用語,衡情亦未違背我國之社會生活經驗。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偵查中業已提醒相關員警,爾後面對民眾時,依照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難以要求民眾使用專業之用語,是以必須揣測民眾真意,在盤查或臨檢發生爭執時,於不影響安全情況下,提醒民眾注意警察制服之編號或提出警員服務證,並在民眾表示不滿時當場教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時之救濟方式,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衝突。......」
「......觀之被告與A、B你一言、我一語、答非所問、近乎「抬槓」而令人啼笑皆非之上開對話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針對員警執行勤務而為攻訐與謾罵等妨害公務之惡意存在。從而,被告所為顯非純屬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對於員警執行盤查之程序有所不滿,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疇,尚無從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相繩。......」
當然,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個案情節,也可能會各自有不同的見解和結論,
而本案中壢分局員警用「逮捕」之術,來挑戰桃園地檢檢察官的意見,
徵詢檢察官:「我蠢嗎?」
勇氣可嘉,我們應該向中壢分局以及下手逮捕的員警表達敬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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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https://bit.ly/3sKRGWo
21世紀的台灣民主法治奇蹟:
警察盲目追逐績效,以「陌生臉孔」為由盤查激怒民眾「罵蠢」,上銬逮捕移送;
警官喝酒與黑衣人起衝突,警局遭大批黑衣人囂張侵門踏戶砸電腦,卻可以和解了事。
這個叫做「警察尊嚴」。
總統說可以對她大聲拍桌,承諾當選後抗議聲音可以被聽見;
但是落單退警路旁按喇叭,卻被國安局認定「驚嚇駕車官」,警官指示警員設局「假摔」逮捕。
這個叫做「民主價值」。
好混亂的台灣價值。
這是法治國還是人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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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聯經:https://bit.ly/3uDtBmC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7gXhwy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https://bit.ly/35U5ILf
★踹頭事件: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https://bit.ly/2RyyEC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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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國立屏北高級中學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名,得置備取若干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3/30~110/04/12
資格條件:
(一)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學歷。
(二) 口語表達能力佳,擅長溝通,且能獨立作業者。
(三) 具備簡易電腦操作與文書能力。
(四) 個性積極正向,生活作息正常,無不良嗜好。
(五) 具宿舍管理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聘期:初聘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止。若表現優異,通過考核者,得續聘自110年0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二、工作待遇及要求:
(一) 大學學歷以上起薪均為32,470元,三專畢業28,931元,五專(二專)畢業26,797元,高中職畢業24,000元。享勞(健)保、勞退,通過年終考核標準者得領年終工作獎金。
(二) 如為支領月退休金(俸)之公教或軍警人員,需於到職時主動告知本校。
(三) 每週工作五天,時間如下:
1. 平常:週日至週四小夜班16:45至次日上午00:45,或代理大夜班週一至週五00:30-08:30。由本校提供晚餐或早餐。如有需要,女性得於上夜班前後於女性員工夜間休息室就寢。
2. 如遇原民班有學生週末留校,且無假日舍監可值班時,則當週週間小夜班改為週末小夜班;無學生住宿時改為上白天班。
3. 聘期期間每學期須配合職務輪調大夜班至少兩週。
(四) 工作事項如下(與另一宿舍管理員共同完成):
1. 安排學生寢室名單。
2. 值班期間負責點名、查舖,掌握學生動向。
3. 晚點名後巡視宿舍,並於值勤室備勤(留意監視器畫面)。
4. 督導學生晚餐及用餐前後之活動。
5. 督導學生晚自習及其他晚間活動。
6. 分配並督導學生公區打掃及工讀打掃。
7. 督促並檢查學生節約水電與行動裝置送交保管之狀況。督促學生在生活中實踐儉樸.健康.環保之舍訓。
8. 負責學生違規記點、次數統計、退宿預警與懲處申報,並安排銷點名單。
9. 宿舍各項設備故障申報與追蹤。
10. 負責男女舍一樓各室內外與該棟周邊環境之整潔。
11. 負責宿舍管理員值勤室及學生宿舍(含走廊、樓梯間及洗晾衣間)之整潔及各項設施正常運作。
12. 擔任值月舍監,安排宿舍輪值表,並參加相關會議。
13. 學生留宿(含週末假日申請留宿)人數之調查統計及報餐。
14. 督導學生作各項防災之準備與演練。
15. 擔任其他舍監之職務代理人。
16. 出席住宿管理與學生獎懲相關會議(得以補休)。
17. 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五) 得經申請免費使用屏北高中之游泳池、運動場館、圖書館等設施。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村莒光路168號(國立屏北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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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於屏北高中網站http://www.ppsh.ptc.edu.tw「首頁/重要公告」下載列印(各項表件內容、格式均不得任意變更,並應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
二、報名:
(一) 日期:自公告日起至4月12日(星期一)止。
(二) 方式:得採下列二者之一辦理
1. 通訊報名:填妥報名表並備齊審查資料(以A4格式列印),於110年4月12日(星期一)前以掛號(郵戳為憑)寄送(郵遞區號90741)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村莒光路168號,國立屏北高級中學圖書館收,並請於信封上書明「計畫專任宿舍管理員甄選」字樣。(*請注意投遞時間,逾時或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郵寄後請致電原民專班黃曉薇小姐(聯絡電話08-7937493#602)告知報名郵件已寄出,並留下聯絡電話。
2. Email報名:填妥報名表並備齊審查資料(以A4格式列印),以掃瞄或照相方式將紙本資料集結為一份word檔或pdf檔,並於110年4月12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email至itd02@ppsh.ptc.edu.tw,請致電原民專班黃曉薇小姐(聯絡電話08-7937493#602)確認報名郵件是否收到。郵件標題請註明「計畫專任宿舍管理員甄選」字樣。面試當日請攜帶原始資料供查驗。
3. 應徵者需提供之審查資料:身份證影本、學經歷證件影本、自傳(至少400字,請以12號細明體打字或手寫)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資料不齊全者,恕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三、甄選及錄取方式(資格審查及面試):
(一) 書面審查(審查表件):通過書面審查者公告參加甄試(公告於屏北高中網站,不個別通知,請自行注意網站公告,未通過審查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公告時間:預定於4月14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
(二) 面試:預定於4月16日(星期五)14:00辦理(確定時間於4月13日一併公告)。面試結果預定於4月19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公布於屏北高中網站。經公告錄取後,依相關規定辦理進用(應徵人員均不適合時,得予從缺)。
(三) 正取者於4月20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報到,且須參加見習培訓4日,培訓日期於 4月30日前由本校擇定 5個工作日辦理,培訓地點為國立屏北高中。惟曾參加本校原民班宿舍管理員培訓者,得免參加見習培訓。培訓期間提供最低工資時薪(每日3- 8小時),另免費提供晚餐或次日早餐。如有需要,女性得於上夜班前後於女性員工休息室就寢。
(四) 正取者須於報到一週內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最近1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 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肺部X光透視合格證明)。如有刑事犯罪紀錄、患有法定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健康檢查報告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
職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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