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篇開獎文】
大家中秋有沒有吃好吃滿呢~
雖然不能出去烤肉,但我相信這種節日還是可以長個幾斤肉的😇
祈明老師的公司法體系解題書,開獎啦!
得獎的同學是
👉@陳文謙
恭喜這位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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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陪你準備國考不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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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874 號民事判決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本質?
(一) 依保險法第11條、第145條第1、2項、第146條第1項第8款、第 2項、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包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各種準備金,係由保險人(保險業者)依據主管機關所制定辦法而計算、提存之金錢,目的在於保障全體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人權益,遂限制保險人對於該筆金錢之使用權限,本質上仍為保險人財產,並非保險人向特定對象所為金錢給付。
(二) 並應由主管機關核准運用方式之保險人資金。再對照保險法第123條第1項前段、第124 條規定,益徵各種準備金仍係保險公司責任資產,要保人等權利人符合特定要件時,得優先於一般債權人而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行使權利,此與一般保險金債權有別。
(三) 按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費之積存,乃彰顯要保人預繳保費積存而來之現金價值,作為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或因其他事由得請求保險人給付時,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為要保人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對保險人所享有權利之一。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概念你都會了嗎
判決這邊看: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8%2c%e5%8f%b0%e4%b8%8a%2c1874%2c20200806%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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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實務見解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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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篇抽獎文】
今年的考生們真的都辛苦了,原本的這個時候,可能是考後的短暫放鬆時光,但意外總是突如其來。
這兩天,給自己休息一下,趁這段時間修正一下自己的預定計畫吧。
思考一下什麼時候要再重啟一試的東西維持熱度,
有念研究所的同學,好好規劃一下自己的修課,或是要選哪一週報告,事先安排好比較不會手忙腳亂。
被搞得心煩意亂是正常的,你會、對手也會,考試這東西本來考的就不僅僅是實力,在今年的情況下,比較能穩住心性的同學,就會脫穎而出。
雖然一口氣直接延了一個月,考完試也差不多就年底了,但是真的,就差最後一點路了,穩一下,撐一下吧!加油!!
我們的老師都會在這邊好好陪伴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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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還是挑了書來給大家抽,希望能給大家一點能量!
📍要怎麼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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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留言內容,就給大家「隨意留言」吧!看是要幫忙打氣加油、小小發洩一下,或是謝謝老師群們,都可以!
我們將在下禮拜天抽出一位同學獲得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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