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表揚調解業務績優人員 洪春木退而不休持續為民調解
109年度鄉鎮市調解業務研習會及108年度調解行政業務績效考評績優頒獎,今(23日)上午在縣府3樓第二會議室舉行,本縣109年鄉鎮市調解委員共計131人,108年度鄉鎮市全年目標件數960件,調解件數1925件,成立件數1423件,調解成立比例達74%。副縣長陳見賢特別到場頒獎給績效考評績優單位及人員,嘉勉委員及員警的付出,同時感謝委員們的大力協助,使調解業務能順利推展,減少地方法院的業務量,為縣民解決相當多的困擾,也發現各鄉鎮市調解委員的出席費不一樣,建議由縣府發文給各公所,統一處理。
其中獲頒縣長獎的28位委員中,在竹北市公所服務年資達8年的調解委員洪春木表示,過去26年擔任公務人員,也一直承辦調解相關業務,退休後101年開始擔任調解委員,持續為民服務。他說曾經調解車禍案件過程遇到當事人比較暴躁,甚至摔桌上東西,拿椅子砸人,他也趕緊勸雙方冷靜下來好好談。
洪委員表示,也遇過土地糾紛,無尾巷道裡的住戶,唯一出入路口道路是其中幾戶的土地,原本讓其他住戶無償使用,後來相處發生問題,便將道路擺放花盆,不讓其他住戶過,經調解後,以承租方式來和解。他說發生行車糾紛案件最多,也有社區大樓漏水來調解,甚至被狗咬傷也來調解。
行政處長邱俊良提到,今年比較特別的是獲頒縣長獎的委員高達28位,皆為擔任調解委員服務年資達8年之委員才能獲此殊榮,顯見調解委員們具有高度服務熱忱,願意貢獻時間協助鄉親排解糾紛,維持地方和諧,而且累積相當的調解經驗,相信更有助於未來業務推展,疏減訟源。
行政處表示,由於調解案件中以車禍糾紛為最大宗,車禍案件發生第一時間到場處理的員警也會詢問鄉親是否需要轉接調解委員會,並提供協助,避免鄉親因為訴訟花費許多的時間及金錢。
今年的研習課程縣府也特別安排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李智群講師講授「路權優先順序判定及相關法規」,增加處理車禍案件的專業知能,另外也邀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林繼祖調解委員講授「調解經驗分享」,針對調解時的溝通技巧、情緒管理等,互相分享經驗。
今年獲獎單位及人員名單如下:
(一)108年度調解行政績優之鄉鎮市公所(4所):
特優:竹北市公所、湖口鄉公所
優等:新豐鎮公所、竹東鎮公所
全年調解成立件數達全年目標成立件數公所(8所):
竹北市公所、湖口鄉公所、新豐鄉公所、竹東鎮公所、新埔鎮公所、芎林鄉公所、關西鎮公所、寶山鄉公所
(二)頒發108年度獨任調解獲縣長奬之績優調解委員(7位):
竹北市:吳郭主席雪琴(54件)
湖口鄉:林主席益茂 (33件)
竹東鎮:蕭委員馨吟 (35件)
竹北市:曾委員文衍 (35件)
竹北市:戴委員正耀 (34件)
竹北市:余委員添宏 (32件)
竹北市:莊委員奇威 (31件)
(三)頒發108年度服務年資達縣長奬(8年)之調解委員(28 位):
竹北市:洪委員春木、曾委員錠焜。
竹東鎮:彭委員啟政、彭委員家俊、楊古委員春蓮。
新埔鎮:劉委員旭光、許委員清山、邱委員松財、呂委員淇星。
關西鎮:曾委員盛熏、楊委員隆枝。
湖口鄉:林委員益茂、徐委員彪埄、羅委員烈境、蘇委員文爐。
新豐鄉:徐委員元盛、陳委員茂吉、羅委員煥奎。
橫山鄉:董委員秀珍、劉委員昌米。
芎林鄉:戴委員金珍、彭委員達棟。
北埔鄉:彭委員德照、范委員振聲。
尖石鄉:溫委員芷、徐委員金順、陳委員文斌、楊委員春美。
(四)頒發108年度轉介調解榮獲縣長奬之績優調解單位及人員(16位):
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 (55件)
新埔分局關西分駐所 (40件)
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 (20件)
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 (35件)
新埔分局寶石派出所 (21件)
竹北分局警員葉少廷 (50件)
竹北分局警員王傳翔 (49件)
竹北分局警員葉建廷 (48件)
竹北分局警員吳威毅 (23件)
竹北分局警員林彥佑 (20件)
竹東分局警員蔡正偉 (43件)
竹東分局警員徐毓倫 (32件)
新湖分局警員陳博凱 (52件)
新湖分局警員蘇敏豪 (35件)
新湖分局警員龍育昇 (45件)
新埔分局褒忠派出所警員張原華 (4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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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剛發生車禍不久的~肇事者,在上調解會之前你會需要的三段免費影片索取了嗎?
車禍後除了必備的基本資料之外,後續你要開始著手做些什麼準備了呢?
你已經透過三段免費影片介紹了解車禍後必備基本資料:「登記聯單」、「強制險基本認知」、「線上申辦初步分析研判表」、和「如何聲請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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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斷和解的最佳時機、和解的地點
2. 如何判斷合理的賠償金額、如何拆解求償清單
3. 調解會前應該準備什麼、第一次調解會應注意的事情
4. 車禍鑑定委員會的申請和會議如何進行
都是你即將要開始準備的重要項目,這些在你進行調解會前,應該要先弄清楚的事情包括最多人問:
『 對方提出賠償金額合理嗎?我要怎麼跟對方談和解?』
八堂課會告訴你:
應該要避免的陷阱、調整不正確的期待、觀察與應對大多數人走進的誤區,尤其是 很多人因為沒有車禍處理的經驗會被經驗豐富的調解委員、應該幫你卻推你進火坑的保險理賠人員 牽著鼻子走,付出超過預期的賠償金 就這樣趕著和解掉了!
這八堂課幫助你「停、看、聽」
不讓你因為不了解 而下了錯誤致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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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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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到這地步你記得要帶相關資料(修車費、驗傷單等)委員會幫你作調解,資料可以給委員作賠償是否合理的參考,這時調解成的機會很大,因為很多人會來給你們壓力,我開的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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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今年初發生車禍(雙方皆為機車),肇事主因應該在我,因不熟路況因此未依規定兩
段式左轉(初判表上所載),近日會跟對方進行調解,我有保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今
日我方理賠員告知對方要求35萬元賠償(其中精神撫慰金要求15萬元),理賠員已和我表
示公司方面無法接受如此高之精神撫慰金,因此我有先爬文了解後續可能走向,想請教:
1. 調解委員是否會協助判斷對方要求及我方理賠員之判斷是否合理?
2. 若對方提告過失傷害,整個時程需要多久(雙方皆住台北,案件排程應該很滿)
3. 爬了文還是不太理解,若過失傷害我被判拘役可處易科罰金,同時民事部分我需理賠
對方,這樣民事賠償部分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4. 對方有請求薪資賠償,但這段期間依然有在上班(診斷書所載需休養三個月),那對
方是否可請求理賠完整三個月薪資,抑或是只賠償不足原有薪資之部分?
以上麻煩各位有經驗的大大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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