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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讓你寫一份流芳百世的遺囑】
進入遺囑前,首先要先說的是,寫遺囑、或是過世而有遺產要被分掉的,在法律上叫「被繼承人」,而要繼承遺產的人則叫「繼承人」。
*遺囑分別有以下五種形式:
1. 自書:須全部自己書寫內容、年日月,最後簽名。是個簡單又方便的做法,但較容易引起爭議的是可能每個繼承人手中都有一份遺囑,這時候就要看誰手上的遺囑是真實(在實務上常發生需要做筆跡鑑定),再來比比看誰的遺囑是最新的才是有效的。
2. 公證: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在場,並且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最後所有人再一起簽名。需注意的是,在整個公證過程中,不能有人離席!
3. 密封:其實就是前面兩個的綜合版,也就是自己寫完遺囑後,再做公正的步驟,好處是有公正的效力,但又不會讓第三人知道遺囑的內容,避免繼承人先開始吵架…
4. 代筆:三人以上見證人,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寫。最後自己在和在場所有見證人一起簽名。
5. 口授:當以上四種都沒有辦法做到,也就是生命危急的時候,可以用這個口授遺囑。在口頭說明遺囑時,必須有2人以上的見證人,由其中1人書寫成內容,再全體簽名;或者用錄音,但錄音後的檔案必須要實體密封起來後,在密封處全體簽名。
*應該做
1. 所有的遺囑,一定要寫日期,沒有日期的遺囑是無效的。有看過日劇的朋友應該有印象的是,實務上時常出現多份遺囑,這時候日期非常重要,因為如果每一份遺囑有衝突的部分,只有最新的才會有效。
2. 一定要親筆簽名,若無法簽名的話,可以用指印代替。
*除了法定繼承人外,遺囑人也可以用遺產做贈與,我們叫做遺贈。但要注意的是,遺囑生效的那天,若受贈人已經死亡,這份遺囑也GG了
*不該做:
1. 未滿16歲是不能立遺囑!
2. 不能違反特留分。法律上就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保留一定比例,不會因被繼承人(立遺囑人)以遺囑劃分而受影響。為了避免糾紛,在做遺產規劃時請記得將這些人的特留分扣除!
3. 遺囑見證人不可以是未成年人(未滿20歲)、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利害關係人(也就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及其員工。
4. 遺囑執行人不可以由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擔任。
5. 遺囑內容不能寫自己不能處理的財產。例如:我希望死掉可以把臺北101送給我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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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會寫這個主題的懶人包,其實是因為我跟幕僚們想要配合時事,在上上禮拜的清明節推出...但因為實在太忙了,只好延到現在,還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喔!
有任何想要了解的主題,也歡迎建議!
#竹北女漢子
輔助宣告贈與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她不記得我們了⋯⋯」
藝人 #小S 最近分享了他奶奶的事情,直播影片和照片中的她滿滿的不捨,啜泣地說著奶奶已經 #不記得她是誰了。
只要人都有感情,我能夠體會她的心情,因為人和人之間的關係親密,都是建立在過去點點滴滴的回憶之上,如果你愛的人已經失去與你所有的記憶,那對還記得的人是多麽殘忍的事。
我無法想像如果有那麼一天,我的家人或我愛的任何一個人忘記了我,忘了第一天上幼稚園大哭的我,忘了第一次在田徑場比賽得獎滿臉笑容的我,忘了每次為了家人不放心讓我出遠門而生氣的我,如果這一切的一切都被忘記了,除了替他們繼續守護彼此的回憶之外,到底還能為他們做些什麼呢?
或許我們喚不回他們的記憶,但我們至少可以保護他們的財產以及他們可能遇到的法律上行為,保護他們的晚年能夠安全無虞。
去年台灣失智症協會調閱地方法院資料發現,失智症相關的民事案件在過去十年以來成長超過17倍,加上現在到處都有詐騙的事情發生,更應該防範於未然。
因此如果家中長輩疑似開始有失智症狀或是已經有重度認知障礙時,在法律上我們可以透過「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來保障他們的財產不受侵害。
「#監護宣告」:
根據民法第14條、15條
1. 受監護宣告者條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2. 受監護宣告的人: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效。
「#輔助宣告」:
根據民法第15-1條
1. 受監護宣告者條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沒有完全喪失判斷能力,但是已經顯著低落)
2. 受輔助宣告的人:限制行為能力。
(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該經由輔助人同意,才會有效)
📌誰可以提出「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聲請?
根據民法第14條、15-1條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之親屬
4.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5. 檢察官、主管機關
6. 社會福利機構
上述都可以向應該受到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透過法律的事先預防,可以讓監護人或者輔助人的協助來把關失智者的財產,一但經受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者所做的任何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而受輔助宣告者的某些特定處理財產行為,像是消費借貸、作保、贈與、信託、不動產買賣、租賃、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等,都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可以行使。
因此「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可以讓失智者的財產妥善運用在其身上,有效防止任何詐騙及不當的財產移轉。
在這裏希望大家都可以多多關心身邊長輩的身體狀況,定期到醫院進行檢查,當他們生病的時候一定要記得尋求法律的協助,事先的預防絕對好過於事後訴訟,避免掉這些不必要的民事糾紛,才能有更多的心力照顧和陪伴他們!
#希望大家愛的人都平安健康:)
輔助宣告贈與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已成年之家人有精神障礙時,如何保障其權利?如何防止其不動產被不當處分?---(下)
孫小萍律師
若該成年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未達應為「監護宣告」程度,僅為能力顯有不足者,法律另有規定「輔助宣告」制度(民法第15條之1)。受輔助宣告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是在從事一些法律行為時須要經輔助人同意,例如為不動產的處分、設定抵押權、買賣、租賃、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擔任公司的負責人、借貸、贈與、信託、打官司......(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此時,無須再經法院許可,但有利益衝突時,還是須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準用民法第1098條第2項),且輔助人也不得受讓受輔助人之財產(準用民法第1102條)。
在實務上曾發生已成年之親屬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在外受騙上當,致財物受損或誤當人頭,直到有債主上門,家人才發現其被騙簽了法律文件,因此,為了保護心智障礙者之權益,可以充分利用「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制度。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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