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大安站五號出口的樓梯設計不良,被民眾拍照上傳調侃「神秘三角洲」,上禮拜我們收到 聲量看政治 的標記告知我們這件事情後向捷運公司詢問,初步了解因為通車前工檢時,發現該樓梯寬度超過3公尺未設置扶手,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故捷運局設置中央扶手。
今日我到現場會勘,沒想到捷運公司放上一堆盆栽,美其名是綠美化,其實就是欲蓋彌彰!當初這個樓梯的設計是要逃生用的,因為法規要求設置扶手,捷運局索性就把整個樓梯封閉,本來樓梯是有出口可以走的卻把它圍起來,不但無法達到逃生功能,又產生如此弔詭的空間,簡直本末倒置。
因此我要求局處之間好好討論,或許可以將最上方扶手拆掉供民眾通行,回歸樓梯逃生功能的設計本意,並且符合法規,研議出適合的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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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捷大安站驚見「神秘三角洲」 「頂端封死無法過」竟放盆栽遮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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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捷用盆栽遮蓋「天龍國樓梯」 民眾:此地無銀三百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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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大安站出入口樓梯惹議 北市府: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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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捷大安站驚見「神秘三角地帶」放滿盆裁 原來是遮詭異扶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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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大安站出現神祕3角地帶 議員批影響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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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 北捷階梯成盆栽景觀區 扶手成封「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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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8月25日上午9點立30分法院101會議室開記者會有關
屏東高工強徵建國自助以逃生出入口為由當初未將建國自助餐劃入逃生出入口建築基地,行政院駁回建國自助餐廢止徵收訴求
重點陳述:
1.行政院訴願駁回內容強詞奪理嚴厲指控官官相護,光憑後面補充的理由之一“土地偷過戶未經地主同意形同強盜違法違憲”光憑這點就該廢止徵收,遑論其它要點。
2.全部內容全依行政單位及屏東高工理由為准(準),無視於人民之訴願為第一基礎考量。
3.駁回訴願之理由一樣以逃生疏散為主由,以現在來說要經過4個轉彎才到達校門口,“重點”並說(由校門作為逃生方向不符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法規相關規定)既然這樣那屏東高工違法未將“建國自助餐”270坪納入建築基地,85年1月為何依然執意申請蓋體育館“已違法”,屏東縣政府又合發建照又“已違法”,依照行政院駁回的理由,是具有強而有力的法律制裁效力的!那你行政院敢這樣講,請對未將“建國自助餐”納入建築基地上述2件違法亂紀之情事移送法辦以正視聽,若未嚴辦豈不自相矛盾!
4.行政訴願歸行政訴願!民事訴訟規民事訴訟!訴願人於民事法庭上更一審,一出口說到地即被禁止,審判長“謝靜雯”說地是行政,這是民事庭所以行政歸行政,民事歸民事,訴願人打的是拆屋還地的訴訟耶!竟然跟地無關!一講到地就被禁止!早就官官相護勾結在先了!這預謀原來是設好圈套了所以禁止說地!最後判以地上物騰空遷讓為準再返還“地“150”萬以下不得上訴,訴願人打的及繳的仲裁費是拆屋還地耶!最後提再審,收完2萬仲裁費5天就駁回再審之訴,這不就典型的司法恐龍法官判決嗎!
5.行政參雜民事判決作為主要駁回藉口依據!明顯違反行政中立,嚴重損及訴願人之權利!
6.訴願人提出新事證補送內政部徵審會,竟遭內政部詢問說這些新事證是另一申請案件嗎?訴願人回覆說是同一案件發現的新證據,法務部徵審會竟用是另一申請案為由故意未審酌,讓訴願人權益無法伸張!行政院竟也以此為藉口依據!所提所有新事證都涉及土地徵收法條第49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主要內容就是從頭到尾都未將“建國自助餐”270坪納入為學校工程範圍之內。
7.完全無視於公民權利,行政及司法恐龍於今之執政黨竟能凌駕高於憲法之上!
最後舉例如殺人犯被逮捕收押偵辦,但凶器未找到,最後在嫌犯家找到了凶器指紋比對及傷口比對都無誤,最後附上凶器當證據,難到這證據可能是別案件與本案無關?是這樣嗎?中央政府!
8.屏東高工於徵收“建國自助餐”270坪之使用計劃,在訴願人及人民與媒體批評聲浪中已連改了使用計劃3次,連編連騙行政機關3次包括校務發展正確數字是4次,騙屏東縣政府,騙內政部,騙教育部,最後騙行政院!試問中央政府徵收土地法條規定可以這樣嗎?還是只要是執政黨就可以如此為所欲為!法律只是限用一般人民的,另民事訴訟899地號於最高法院85年判決勝訴確定,到如今還是文職“學校用地”請還地於民,政府不該恣意而為帶頭違法違憲!
縣議員蔣月惠0936-8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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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訴願駁回內容強詞奪理嚴厲指控官官相護,光憑後面補充的理由之一“土地偷過戶未經地主同意形同強盜違法違憲”光憑這點就該廢止徵收,遑論其它要點。
2.全部內容全依行政單位及屏東高工理由為准(準),無視於人民之訴願為第一基礎考量。
3.駁回訴願之理由一樣以逃生疏散為主由,以現在來說要經過4個轉彎才到達校門口,“重點”並說(由校門作為逃生方向不符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法規相關規定)既然這樣那屏東高工違法未將“建國自助餐”270坪納入建築基地,85年1月為何依然執意申請蓋體育館“已違法”,屏東縣政府又合發建照又“已違法”,依照行政院駁回的理由,是具有強而有力的法律制裁效力的!那你行政院敢這樣講,請對未將“建國自助餐”納入建築基地上述2件違法亂紀之情事移送法辦以正視聽,若未嚴辦豈不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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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參雜民事判決作為主要駁回藉口依據!明顯違反行政中立,嚴重損及訴願人之權利!
6.訴願人提出新事證補送內政部徵審會,竟遭內政部詢問說這些新事證是另一申請案件嗎?訴願人回覆說是同一案件發現的新證據,法務部徵審會竟用是另一申請案為由故意未審酌,讓訴願人權益無法伸張!行政院竟也以此為藉口依據!所提所有新事證都涉及土地徵收法條第49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主要內容就是從頭到尾都未將“建國自助餐”270坪納入為學校工程範圍之內。
7.完全無視於公民權利,行政及司法恐龍於今之執政黨竟能凌駕高於憲法之上!
最後舉例如殺人犯被逮捕收押偵辦,但凶器未找到,最後在嫌犯家找到了凶器指紋比對及傷口比對都無誤,最後附上凶器當證據,難到這證據可能是別案件與本案無關?是這樣嗎?中央政府!
8.屏東高工於徵收“建國自助餐”270坪之使用計劃,在訴願人及人民與媒體批評聲浪中已連改了使用計劃3次,連編連騙行政機關3次包括校務發展正確數字是4次,騙屏東縣政府,騙內政部,騙教育部,最後騙行政院!試問中央政府徵收土地法條規定可以這樣嗎?還是只要是執政黨就可以如此為所欲為!法律只是限用一般人民的,另民事訴訟899地號於最高法院85年判決勝訴確定,到如今還是文職“學校用地”請還地於民,政府不該恣意而為帶頭違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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