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毒品偵查實務】誘捕偵查最近攻防問題!
希望大家都能理性思考看看,「#透過程序正義實踐程序正義」的意義。
相關判決全文參見:http://bit.ly/2m96cdS
恰好上週粉專收到不少具名警職讀者來訊索取作者之前在任時的毒品偵查講義、詢問誘捕偵查流程與注意事項。
不過小編們工作太忙了,就不再一一回覆了。
摘自 Hsin-Yin Wu:
「看完這則判決,再思考一下:
真正在乎判決結果、保護第一線執法者的,
到底是依照法律理論,以最嚴格標準要求警方(但卻被罵)的司法官;
還是那些結合媒體拍緝毒英雄廣告的政客?
不要一邊愛與鐵血衝績效、升官發財,
出事以後只會靠北司法不挺。」
【毒品偵查實務】誘捕偵查最近攻防問題!
圖一截自法律圈內某學長轉來的幾則與毒品誘捕偵查程序抗辯有關地院判決之一,判決全文參見:http://bit.ly/2m96cdS
這件恰好是我起訴的案件,不討論個案事實,只討論近來越來越多的程序抗辯與院方法律見解。
(我認為這些審判中的攻防有法律理論與實務上的意義。看到的鴿們請自己斟酌要不要參考,喜歡「愛與鐵血」、效忠「衝組」派檢仔與警方長官,不想理我也沒關係,反正法律風險自己負責。)
近來有公訴學長姊反映,在審判中的程序抗辯越來越高明、院方的態度也有些轉變;
退下來後,律師界的一些友人也時常與我討論一些案件的程序問題,我發現很多律師學長姊有很多很強大的論述。
#這些都是偵查的警訊!!!
在誘捕偵查部分,先談談我發現的新北實務狀況。
我調來新北後,發現新北警特定幾個分局很愛衝誘捕,各衝各的,但有些案件像在走鋼索,還有員警告知遇到的法律與人身風險狀況。
檢方對程序沒什麼控制(很多地方誘捕偵查必須報指揮,但新北「向來不如此」),甚至很多卷中沒有「程序證據」,難以證明是「機會提供型」的合法誘捕偵查。
所以我的要求是:
1.如果遇到沒有「截圖證明被告先廣告」的案件,#一律核退命補正;
2.詢/訊問筆錄也一律必須針對對話內容做暗語對照;
3.警方翻拍照片必須提出 #從頭到尾完整不中斷 對話紀錄。
新北檢也已經有幾位檢察官採取類似標準,只要沒有看到「被告先廣告」的證據,一律退回命補正。
2018年中,因為一件某寶分局的神扯程序問題,我把一干讓20幾歲小鴿在外面衝、自己不知在幹嘛的「長官」找來痛電一頓(電完以後再嗆:「你們出去後要怎麼罵我,請便。 #要找襄閱咬耳朵也歡迎,直走到底右轉,就是檢察長和襄閱辦公室,慢走不送!」)。
同時聯繫新北刑大,請他們重新思考是否應該有合法、安全且完整的SOP,
同年7月,新北刑大有把他們規範的作業程序草稿給我參考與提供建議,
該規範於7/20制訂(如圖二,但我認為流程不宜公開,警職人員請自行向新北刑大索取)。
我承認過去我在任時,採取的標準很嚴格,完全依照法條在走,讓很多鴿子對我不爽,到處造謠。不要說歪鴿,連某些檢方「高層」與同事也一起附和歪鴿,說我「學院派」。
但是,連這樣的標準,在審判中也會被挑戰(只是法院不採律師抗辯理由)。
圖一的判決內容(判決全文:http://bit.ly/2m96cdS )與圖二的流程規範,你們要不要參考,自己思辨。
不要一邊愛與鐵血衝績效、升官發財,出事以後只會靠北司法不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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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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