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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 I
【作 者】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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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脫傳統教科書按民法典編排順序的敘述方式,而依其對契約成立與生效的理論認識,重新建構法律行為體系,希望能提供民法學習上與法律行為研究上嶄新視野。
✔內容分為「法律行為總論」、「契約之成立」、「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能力及意思之欠缺」、「代理」、「契約不生效力」等六章,除探討傳統法學教育課程民法總則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外,尚囊括債編通則契約之成立與代理權授與、各種之債與契約成立有關之規定,及物權編物權行為等部分。
✔除因成年監護及物權法修正而改寫的部分及實務見解的增刪外,也試圖處理若干前版無暇觸及的交易類型及紛爭。在代理一章,作者更明確指出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本質的不同及法律原則之差異,商行為特殊性之認識對法律行為體系建構之完整性,不可欠缺。
【章節簡介】
🔺第一章:法律行為總論
I、法律行為之概念
一、法律行為之本質
二、抽象法律概念
三、私法自治原則與法律行為之功能性概念
II、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一、債權行為與債之關係
二、物權行為之概念
三、物權行為之要件
III、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
三、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發出與生效
🔺第二章:契約之成立
I、要約
一、要約之認定
二、要約之拘束力
三、要約消滅
II、承諾與合意
一、契約成立概說
二、承諾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實現
四、特殊情形
五、合意與不合意
III、具有拘束力與不具有拘束力 之約定
一、契約拘束力
二、不具拘束力之約定
三、無償契約在契約法中特殊之地位
🔺第三章: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
I、總說
一、契約原則
二、契約自由原則
三、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
II、締約強制
一、締約自由與締約強制
二、直接締約強制
三、間接締約強制
III、契約方式規定
一、總說
二、不動產契約之法定方式
三、方式欠缺之效果
IV、契約內容自由之限制
一、牴觸強制禁止規定
二、違背公序良俗
三、定型化契約
🔺第四章:能力與意思之欠缺
I、行為能力之欠缺
一、行為能力制度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三、意思能力不足高齡者之保護
II、虛偽表示
一、單獨虛偽表示(心中保留)
二、通謀虛偽表示
三、信託行為與借名登記契約
III、意思表示錯誤
一、總說
二、意思表示解釋與錯誤規定之適用
三、錯誤撤銷之要件
四、撤銷權之行使與撤銷之效果
IV、意思表示欠缺主觀要素
一、欠缺行為意思
二、欠缺效果意思
三、欠缺表示意思
四、意思表示非基於表意人意思而發出
V、詐欺與脅迫
一、詐欺
二、脅迫
🔺第五章:代理
I、總說
一、歸責規範
二、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
三、我國代理規定之特色
II、有效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一、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三、代理權
四、效果
III、無權代理
一、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二、表見代理
三、狹義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第六章:契約不生效力
I、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一、不生效力之概念與種類
二、法律行為無效與被撤銷
三、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四、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II、條件及期限
一、條件總說
二、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
三、法律行為附解除條件
四、期限
III、法律行為規定對物權行為之適用
一、具體適用情形
二、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關係
IV、契約有效成立之要件
一、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要件
二、契約成立與生效的三個層次
三、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觀點區別契約之要件
事項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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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一、法律行為及其效力:
稍微整理一下,本題的法律行為一共有5個,其法律效果分別如下:
1.甲乙之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
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不會因此無效,這應該不需要多解釋了。
至於乙如何辦理移轉登記那是另一個問題,
實務上最典型的就是父母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
2.甲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我覺得這一段應該是為了要配合考指示給付關係,
不然實務上丙就是出名人,甲就是借名人,雙方應該是有意要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的)。
3.乙丙之物權行為,有效。
(假設乙有處分權,我覺得大可不必假設乙丙間是通謀,因為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所以乙確實是為了要履約而將A賣給甲,那麼跟丙通謀是要幹嘛?
而由第2點可知,丙並沒有真的要當出名人的意思,
所以丙受有登記之利益就會成立不當得利,詳下述指示給付關係。)
4.丙丁之物權行為,無效。這應該也不需要多解釋,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
5.甲戊之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注意這裡甲是出賣自己之物,不是出賣他人之物。
二、指示給付關係:
甲乙丙間形成一個指示給付關係,指示人甲要求被指示人乙,給付A給受領人丙。
由於甲丙之借名登記契約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導致對價關係有瑕疵,
此時甲對於丙有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
就本題而言就是甲得請求丙移轉A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甲。
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善意第三人:
從題意「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來看,戊顯然就是惡意而知道所有的事情,
而這裡其實也沒有討論同法第87條第1項但書的實益,
因為戊就是要主張無效才能達到目的,如果今天是丁將A賣給戊,
那才有主張有效的實益。
四、請求權基礎與訴之聲明:
注意題目問的是,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不是戊得為如何之主張,所以戊的目的是要取得A的所有權,
因此本件戊不能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而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的請求權基礎無非就是系爭買賣契約,或者說是民法第348
條,不過當戊要以該請求權基礎,請求甲移轉A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會面臨一個問題,因為A
現在就是登記在丁名下,所以法院一定會問你甲有沒有處分權,沒有處分權的話,甲是無
法移轉的,系爭聲明也是無法執行的。
而戊是甲的債權人,所以戊應依系爭買賣契約第X條約定、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87條第1
項、第242條第1項、第179條、第113條規定,列甲乙丙丁為共同被告,求命判決如聲明所示。
訴之聲明:
1.確認被告丙與被告丁就A不動產於民國OO年O月OO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
(就是一、4)
2.被告丁應將前項不動產於民國OO年O月OO日以X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丙所有。
(代位甲行使其代位丙行使對丁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3.確認被告甲與被告丙就A不動產於民國OO年O月OO日所為借名登記契約之債權行為無效。
(就是一、2)(所以指示給付關係中的對價關係有瑕疵。)
4.被告丙應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甲。
(甲對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由原告戊代位主張。)
5.被告甲應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戊。
如此一來就可以達到戊的目的了。
至於如果假設乙沒有A地的處分權,那麼乙丙之物權行為因為乙沒有處分權,無權處分效
力未定,但因為丙丁戊都是惡意,所以也沒有善意取得適用的可能,最後就會變成,假設
戊真的要去提告的話,主張乙無權處分當然會達不到自己的目的,我們就會建議戊不要告
了(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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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transition (111.83.251.71 臺灣), 09/30/2021 03:12:31
※ 編輯: mitransition (111.83.251.71 臺灣), 09/30/2021 03: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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