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簡男21張罰單中有距離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未相隔6分鐘以上情形,因此撤銷其中15張罰單~
#桃園 #新竹 #變換車道 #全程打方向燈 #罰單 #比例原則 #連續舉發 #申訴 #行政訴訟 #撤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YAN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廣告與 「茶魚飯厚 Podcast 」合作播出 #podcast推薦 #茶魚飯厚 👀 如果我當初選了不同的職業,生活會長什麼樣子呢? 社會的每個角落裡,都有許多故事值得聆聽,無論是接體員、死亡清潔師、做工的人、計程車、洗車師傅、八大行業⋯⋯讓我們一起在「茶魚飯厚」堆疊不同的人生際遇吧!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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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打方向燈 在 張淵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淵翔於議會建請警政單位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檢舉條款制度」
源於淵翔服務處多次接到民眾遭到疑似惡意檢舉案例,例如:人在車上卻遭到違規停車的檢舉,還有民眾回家路上短短20秒被檢舉開罰連續三張未打方向燈的罰單,這三張從快速道路上尾隨到平面道路,受檢舉民眾多日的薪資就沒了❗️
政府與全民都需要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而非每天開車、騎車要擔心受怕,不知道何時會遭到檢舉,因此,淵翔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檢舉條款制度確實有檢討的需要。
比起警政人員要取締前,無論路檢、固定式拍照,及科技執法等各式違規執法都需要先告知,甚至請媒體報導披露。然而民眾檢舉卻無所不在,何況人民並不是執法者,不能以違規為由就無限上綱,人民協助執法不能逾越公權力,且檢舉達人作法不但造成基層員警業務增加,警察業務量也會暴增,影響見警率。並明顯構成社會不安,甚至製造衝突,建議政府修法,讓執法回歸正軌。
相關新聞報導:民眾提案廢除道安條例檢舉條款,政府須於2個月內回應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498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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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打方向燈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受不了「檢舉」!前319槍擊案檢察官怒提行政訴訟
「檢舉魔人」惹人怨,連名律師都受不了!前319槍擊案承辦檢察官、知名律師王森榮,因不滿開車時2度遭「檢舉魔人」檢舉交通違規,罕見地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民眾舉發違規,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且違反比例原則,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台南市交通局撤銷2份交通違規裁決書。
王森榮是中央警大碩士,司法官第36期結業,曾任前副總統連戰隨扈,曾任職台南地檢署10多年,偵辦過前立委廖福本賣奇美假股票案,衝到立法院搜索,也承辦過319槍擊案,後來調任高雄地檢署,在2010年辭職轉任律師。
王森榮今年2年28日開車行經高雄市國道一號北上楠梓旗楠路出口處時,因轉彎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遭民眾錄影後檢舉交通違規,被裁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5月4日他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與建軍路交叉路,未打方向燈又遭民眾錄影檢舉違規,被裁罰1200元。王雖向高市警局申訴,警方依台南市交通局裁決書認違規屬實,仍予裁罰。王認為權益受損,提起行政訴訟。
王森榮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民眾檢舉違規,牴觸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及「比例原則」,已違憲侵害人民權益,且違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他強調,警方舉發交通違規有嚴格規定,包括執勤地點、項目應事先經主管核定,非經主官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而如員警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應每3個月於警察局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如有異動並隨時更新公布,且若以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竟賦予非執法單位之一般民眾,可自行以非經精密檢驗之設備,如智慧型手機拍照或錄影方式,無時無刻、無處不可的對周遭民眾進行蒐證及檢舉。換言之,任何人均可行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勿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限制,形成法秩序矛盾,亦讓憲法規範保障人民公共場域基本權利、隱私權之意旨蕩然無存。
他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是欲追求於警力有限情況下,藉由民眾透過適當管道檢舉,以舒緩警察負荷,但結果卻造成民眾常態性之檢舉,甚至於將其視為營利管道而牟私利,也因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即有舉發義務,而無任何裁量餘地,反而造成警察沉重負擔,顯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並衍生社會之紛爭與不和諧。該規定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屬違憲之法令,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打方向燈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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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 #檢舉魔人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04「茶魚飯厚Pocast」廣告段落
01:58 為什麼會有檢舉達人?
03:42 那些「機車的」檢舉案件
05:25 政府的應對措施
07:09「民眾檢舉制度」還有其他問題?
09:13 我們的觀點
10:36 提問
10:56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黑毛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ttps://bit.ly/3qN1iPr
→檢舉達人爭議多!交通部擬修法明列16項民眾可檢舉事項:https://bit.ly/3bOXt7S
→檢舉達人太過氾濫,交通部將縮減民眾檢舉權限!:https://bit.ly/3lnjrSU
→檢舉達人賺了什麼:https://bit.ly/3tozgv5
→檢舉魔人 年誘5千車受罰 龜速設陷阱 迫違規超車:https://bit.ly/3lkjQ8m
→熱議題/警疲民怨 交通違規檢舉案暴增:https://bit.ly/3cuaZNi
→檢舉交通違規數量暴增! 民眾提案廢除 交通部回應了:https://bit.ly/3eHKcQz
→因應實際路況變化,恢復部分交通違規項目檢舉獎金制度:https://bit.ly/3cCVHpz
→歷年交通違規統計:https://bit.ly/3czO7fu
→傻眼!在自家門前準備停車 竟遭檢舉違規併排:https://bit.ly/3eWswRt
→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收4罰單共4800元 女子控訴遭惡意檢舉:https://bit.ly/3rX0y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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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打方向燈 在 RIDER06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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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一段時間了 也考慮了一段時間還是打算PO上來
拜託大家 全罩一頂真的沒多少錢 但它足以換你一條命
希望大家能把騎車通勤當作一回事
關於影片我有幾點說明
1. 每次變換車道都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也都有查看後照鏡,不是說切就切,由於攝影機是黏在安全帽下巴位置,與眼睛的視角還是有些微差距,這個部分是拍不出來的
2. 超速部份我必須承認是我的錯在此道歉,但是隔壁車道那台WISH也幾乎跟我們等速行駛,可是好像沒看到有人說呢
3. 逆向部份是為了快速抵達事故現場,因為我不知道受害者是否意識清楚是否需要立即性的幫忙,本人領有急救證,會簡單的包紮以及CPR,逆向是不對的在此道歉,可是當下有確認慢車道情況,確認無來車
4. 男女性,當下完全不知道受害者是男還是女,一心只想去幫忙,就算是一隻豬走在那邊莫名其妙被這樣撞我一樣會繞回去幫忙
5. 違規照相,你們想得到的當下也幾乎都想到了,那隻是拍慢車道的
6. 影片po出來純粹提倡全罩安全帽的重要性,標題部份或許真的太極端,有考慮更改
7. 影片po出來想必大家一定會罵,但請不要人身攻擊
8. 我們也有等到警察大人來,也提供整段過程給警察,想必警察大人也一定會看到超速跟逆向,警察大人不但沒有說什麼多餘的話,反而還有些感謝我們提供證據讓他們好辦案
9. 競速?請問哪裡看到在競速?我騎我的她自己受不了亂開,請問我們哪裡競速?
10. 脫外套部分,當下看到傷勢先聯想到的是手肘一定也有皮肉傷,仔細看影片會發現右手手肘確實已經流血,怕血凝固之後外套更難脫
11.哦對了 ! 我現在領悟到為什麼一開始我爸教我不要幫忙了(酸
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
13. 未經我允許,請勿擅自截取或轉傳分享
14. 以上。有任何問題請理性討論
留言功能已經關閉,支持的人很多,反對的人當然也不少,這支影片的初衷只是想宣導全罩安全帽的重要性,以及能幫忙的盡量幫,但是被某些族群加以放大檢視。
有人說今天這事我們也要負責任,說我們一定有先挑釁汽車駕駛才會發生此事,我們跟汽車駕駛本來就是從兩條不一樣的道路相遇,她是從橋上下來,而我們是從旁邊繞到同一條路上,然後她直接插了我的隊,請問是誰挑釁?說我們還故意飆給她看?假設今天是一台重機這樣子切到汽車前面,我想風向應該又變了吧,也有人說要舉證我超速和逆向,我覺得是可以的沒關係,但超速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要有經過認證的科學儀器才能舉發,說實在的,我覺得我救了一個人,幫了一個人比較重要。
我爸叫我不要幫忙,確實,他曾經也這樣好心幫忙過別人,反而被反咬一口,我好心幫忙一個需要幫忙的人,還要承受一些網友們的嘴吠,就只是一個簡單的車禍影片,可以生一堆話,可以自己構想出事情發生原因。
請問盲點在哪呢?
受害者也有跟我說了,她知道是汽車駕駛自己不對,而不是我們害她被撞,受害者都沒說什麼了,也沒覺得是我們挑釁,請問你們為什麼可以有那麼多想法呢?
留言功能又開啦哈哈哈,其實受害者也蠻愛看大家留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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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原有明定轉彎或變換車道前需打方向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K0040012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但剛才發現這條在今年5/22被悄悄的被修掉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8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修法依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0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4、48、74、82 條條文
https://lis.ly.gov.tw/lgcgi/ttspdf2?7426:36-40
請問有人知道為什麼被修掉嗎?
還是被移到別的條文去了? 但我整個法條搜尋「方向燈」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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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以後都不需要打方向燈了???
不打方向燈還能檢舉嗎? 要依據哪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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