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改3天你OK嗎?陳柏惟不是羅淑蕾第二】
109年4月1號。一個爭議的提案,讓提完案之後提案人、連署人都出來解釋澄清,這是什麼案子窩的媽呀。簡單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A 規範檢舉的七之一條 → 7天內要檢舉不然不算數
B 規範製單舉發的九十條 → 90天內製單舉發不然不算
C 然後現在立委大官要把改90天製單改成7天
這些立委大人以及連署人不要只會聽違規魔人的單方面言論啊。民國109年劉櫂豪等16名立委提案將製單舉發修正為七日使其跟【民國103年的民眾檢舉日期修改七天】要有一致性。原本製單舉發期限是三個月,居然要跟檢舉日期7日一致,目的很明顯,就是要製單來不及所以不罰。
糾鬥媽DAY!各位好朋友,原本是三個月的違規檢舉範圍,在當年民國103年是誰改成七天的?就是陳超明跟羅淑蕾啊!
民國103年的提案人是陳超明跟羅淑蕾(附錄1),此舉大大的讓違規仔更舒暢了,交通違規執法不力就是在處罰合法守法的用路人,說什麼違規而不自知,駕照都是亂考的嗎,也就是因為這樣,這幾年來許多並排致死騎士傷亡不斷,違規者明明有停車格還是要停紅線卸貨,方便下車,導致五股女童被壓破內臟,這個法就是共犯。因為法律無嚇阻無執行力,警察勸導之後違規繞一圈再回來繼續停,因為公權力被惡法限制,民間找到出口,民間研發檢舉app也開發許多款都是為了自救。今年台南違規停車害一位騎士,還是一位女駐唱歌手死亡,之後民眾湧入警察局官網痛罵為何平時不取締違規停車。又因為公權力不彰,之所以各種違規人被舉發之後都會說出很恐怖對檢舉人威脅的言論,因為他們習慣了違規,所以會有相對剝奪感,還有人暗夜被追打,這樣的民眾跟民眾對立,以及養成違規習慣,都是因為國家公權力不彰所導致的,現在更重要的應該是要把公權力找回來(附錄2)。不要讓惡法成為城市規畫不良、停車格管理怠惰、公權力不執法的遮羞布。
而且文字訴求跟情緒勒索方式,跟當年如出一轍。陳大委員跟劉大委員,拜託不要當陳超明and羅淑蕾第二。OK,已經出來澄清了,希望後續這個案不要再走下去,相信沒有人要當第二。
對了,民國103年5月28日這一天的交通委員會協商,你各位現在的檢舉七天,原本超明哥是要求交通部從三個月改成三天的。三天你各位可以想像嗎?好,我深呼吸,要跳出框架思考,往後退一萬步,要是現在的提案立委仍有共識,真正要為民服務,吹響階級的號角,舉起人民的拳頭。我建議現在第十屆的提案人向第八屆立委的超明哥致敬,做徹底一點,不如把檢舉期限跟製單舉發期限都改三天。
三天!我保證,這樣執行下去治安數字一定會變好!
#幹小事 X 龍貓公車
附錄1:
民國102年11月22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從三個月要改為三天
主提案
陳超明 林明溱 羅淑蕾
連署提案
吳育仁 詹凱臣 簡東明 陳鎮湘 廖正井
鄭汝芬 邱文彥 呂學樟 江啟臣 楊應雄
馬文君 徐少萍 紀國棟 陳碧涵 徐欣瑩
附錄2:
幫我把警察找回來,請連署廢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以建立良好的用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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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5月7日 最新的進度
交通委員會90天改60 天
政策居然可以買賣豬肉式的議價
出委員會喊價60天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37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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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入平交道,可能終生沒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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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因為剛剛版本事實有多數錯誤,造成大家誤解,重新更改後再發,造成麻煩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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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平交道,永遠需要非常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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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硬闖平交道?
事情發生台中市大慶街平交道,事件主角 L 駕駛大貨車,當時在運送鐵管,所以整個車子重達 21 公噸,非常的重。當天車子在等平交道,當「遮斷桿」緩緩升起,L 慢慢前進,但因為車子比較重,起步慢,再加上前面有 6 台機車以及 1 台轎車,所以只能更慢前進,誰知道才短短幾秒鐘,警鈴就再度響起!
當天的時間表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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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發生在2013年7月4日下午4點16分
4點16分38秒列車通過後遮斷桿升起
4點16分42秒警鈴再度響起
4點16分46秒原告車子開始啟動往前行駛
4點16分51秒遮斷桿下降
4點16分54秒至16時17分0秒間 L逕行闖越系爭平交道,並撞斷遮斷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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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判決認為,遮斷桿在4點16分51秒放下前,警鈴及閃光號誌已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號誌裝置養護檢查作業程序第291條第1點規定正常運作8秒, L在4點16分46秒啟動車子前進時,就會看到警鈴已經響起,應該要停下來。 L無視前開鈴聲及號誌之作用,還前行通過該平交道,甚且撞毀遮斷桿,造成財物損壞之結果,已經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之行為,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規定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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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離開並不可喜可賀
這一撞,代價不輕。
首先,L 在遮斷器放下後仍強行闖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4 條,依法可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 1 年。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L 終生不能再考「駕照」。
最後,還必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第 4 款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L 不服氣,於是訴諸行政救濟,最後敗訴, 於是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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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怎麼說?
大法官會議認為,上述的規定,其實目的是在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而且,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之 1 的配套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之下,可依肇事所導致損害的輕重,分別於處分執行 6 、8、10 或 12 年後,再次申請考駕照。
所以,「終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其實有緩和規定,因此合憲。
不過大法官會議也有提到,現況底下台鐵的平交道作業程序,沒有設置最低合理安全的間隔時間,很容易導致駕駛人誤闖平交道,造成事故,甚至像本案一樣被處罰。應該要配合現代科技,設置更好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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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別大法官認為還是過重?
有個別大法官在本案提出意見書,認為按照本案的狀況,L 被吊銷駕照後,最快 6 年後可以重新考駕照。但有大法官認為,6 年還是過重,應該在法律設計上讓法官有更大的判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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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看一下這台貨車違反了哪些交通規則:
1.不依規定使用喇叭
2.跨越雙黃線
3.超車未保持安全間距
然後還有就是可能成立刑法強制罪或是公共危險罪
建議原PO直接將本支影片拿去網路檢舉(有人要幫他更好),然後投訴該派出所員警,請他們給媒體一個說詞。
另外我也針對原PO的駕駛方式給個建議,雖然沒有劃設禁行機車就有行駛的權力,但是火花羅在世界各國看到的,就是在這種單線車道如果後方有快車接近,前方車主都會盡可能地在安全的情況下禮讓後方快車超車(不像台灣的山路上小烏龜死都不讓)
原PO也許應該加強檢查後照鏡的頻率,多留意後方路況,在有快車逼近的時候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稍微靠邊讓對方先過,之後再回到既有行駛路線,這才是最安全同時也是讓車流更順暢的行駛方式
雖然我來自遠方,但我在台灣騎摩托車也好幾年了。
其實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影片中的情況,我也知道只要我繼續在台灣騎車,這也不會是最後一次。但之所以覺得值得分享,是因為後來我們到了警察局之後,警察的態度讓我很驚訝……
因為這件事,導致我昨天騎同樣的路段時,心裡都還有陰影,很怕又發生同樣的事,然後又申訴無門。
8/28 那天在往七星潭路上,我準備在下個路口左轉,所以騎在左邊沒有禁行機車的車道上,突然遇到後方小貨車快速追上,對我們長鳴喇叭,並高速逼近,最後近距離跨過雙黃線刷卡超車。在我意識到並能做出任何對應行為前,他已在我們後方非常近的距離,我根本來不及反應,坐在我後面的乘客也嚇死了!
如果當下我們需要剎車,貨車絕對會撞上來,甚至把我們碾過去。我們的生命可能在那一瞬間就沒了……
在前面紅綠燈停下來後,我們上前跟司機理論,司機不服,提議叫警察來。
結果兩位警察來了,根本都還沒看影片,就執意說我們不該騎在快車道上!爭論一番後,最後連同貨車駕駛一起回民意派出所(府前路上)看行車記錄器。
在警局看完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後,派出所裡沒有警察 (當時至少有五名警察在場) 認為對方的行為是危險的,且認為對方在後方長鳴喇叭只是提醒我們他要超車要我們讓道,沒有惡意的意思,說我們不該擋路。
我想要分享這個經驗,是因為在台灣很多人正在面對同樣的問題:危險駕駛、機車長期被汽車霸凌、警察對法規不了解也不作為……
我不知道在這裡分享這些,能夠改變什麼,但如果能夠促進討論,那說不定會影響到一些人,讓更多人重視這個問題,更多人一起參與改變。
我認為這些行為,不該被視為理所當然,也不該被社會廣泛接受。
如果是你們,遇到這個情形,你會怎麼做呢?
如果前方是砂石車,後方貨車駕駛還會有同樣的行為嗎?
如果前面騎機車的人是你的家人朋友,你會希望後車用這種方式逼車嗎?
註:希望大家可以針對「危險的駕駛行為」、「執法單位處置此事件不當的流程」、「後續我可以採取什麼維權行為」來討論,切勿針對駕駛人及承辦警員,也懇請不要肉搜做私人攻擊,謝謝。如有涉及公開個人資料的留言,將逕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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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後座乘客留言)
謝謝大家的留言建議及討論!英國騎士都一一看過了!
█ 後續處理
已根據大家建議在週六花了四個小時完成線上檢舉、寫信給花蓮縣警察局督察組與署長信箱。如有後續處理結果,會再跟大家說明,感謝大家的協助。
我們的目的並不是為難承辦員警,因為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系統問題(當整個派出所都這樣認為時,針對個別員警並不能改變什麼),希望這個事件能讓身為「執法者」的花蓮縣警方在往後遇到相同情況是能以法規為基礎來討論,並針對違規行為依法辦理,而非將個人觀感凌駕與法規之上。
當時民意派出所已備份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也已告知如交通隊承辦人員有需要,可向民意派出所索取檔案。
█ 關於為什麼不讓
提醒我們讓後車先行的朋友,我們知道這是一個基於「安全考量」的建議,真的謝謝你們!我們一直以來都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果我們意識到後方來車有超車需求,並給予我們安全禮讓的空間與時間,我們一定會讓。
但後車要前車讓車需:
(1) 提前輕按喇叭或閃燈一次提醒並保持安全距離
(2) 前車示意允讓(慢慢靠右)
(3) 再行超越
不然都是未依規定超車或迫使前車讓道。
英國騎士有每 5-10 秒確認後照鏡一次的習慣,第一次看到後車時,後車仍距離我們非常遠,十秒後再次確認後照鏡時,後車已經貼在屁股後面,緊接着就是長鳴喇叭並近距離超車。
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給我們空間與時間讓道。
█ 關於機車騎在平面道路的混合車道上,而非劃設之機、慢車道
首先,右邊是「機車或慢車道」而不是「機車等於慢車道」。機車為快車一種,可行駛於未標示「禁行機車」之一般平面道路上。該平面道路是混合車道。
更早之前,我們是騎在機、慢車道上,但因為要在下一個路口左轉,而該路口沒有強制兩段式左轉,所以提前至左邊車道準備左轉上橋。(左轉靠左,右轉靠右)
當時車速並不慢,大約在 50-60 之間,並非龜速。
我們不會拿自己生命安全開玩笑,也絕對無意擋路,但請用安全的方式告知,並保持安全距離超車。
█ 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今天機車騎在「禁行機車」的車道上,或是騎上「高速公路」,任何人都沒有權力用這種方式「超車」或「逼車」。
機車騎士騎在錯誤的車道,從來都不會造成任何人的危險;但是其他駕駛對於機車的行為,卻會造成機車騎士的危險。
「機車不能騎在這裡!」
「為什麼?」
「肉包鐵的,如果不小心被撞到的話,很危險!」
「那為什麼明知道他是肉包鐵,不小心一點保護他,還要去撞他呢?誰才是真正造成危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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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新聞:不爽騎士走內側 運將狂叭逼車!走入警局後當場被吊扣牌照》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2773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亦即機車屬於快車,在法律上隸屬於汽車類別,在無禁行機車表示之一般道路上,與汽車享有同等路權。
《新聞:沒禁行機車卻被警察糾正 警方坦承說法不正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Uv-D-TuUPo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除非汽車遇到以下的狀況,才可以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如果想要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必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逼車,或者突然變換車道、減速等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其他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發生車禍,已嚴重影響到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足以構成刑法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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