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9保安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交通局
182市道歸仁區中山路上有一段4公尺之紅線,該紅線今年1月迄今於該處已舉發違規停車計14件。又仁服務處接獲陳情這是「紅線陷阱」,經了解該紅線是由住戶於107年8月申請劃設,但該處屋主私自擺設障礙物,遭派出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1款舉發違規。
又仁認為公權力之使用應符合公益而非為私利!
#不允許公權力被濫用
#第3屆第6次定期會 #許又仁服務團隊
也可以到YouTube觀看 ▶️ https://youtu.be/Uf-ZpqyVhLs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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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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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長輩騎車兩段式,安全上路不出事
屏東警分局分析轄內交通事故資料,110年度迄今肇事原因當中「機慢車未依規定左轉」發生A1類死亡事故3件、A2類致傷事故139件,因此機慢車行經交岔路口,應如何正確且安全的左轉,是亟須建立的交通觀念;另全縣65歲以上高齡者A1類死亡人數亦達27人,較去年同期增加6人次,顯見年長者用路習慣實有加強重視之必要。
有關「未依規定左轉」,除「外側車道左轉」之外,另有「未依兩段式左轉」,兩段式左轉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交通觀念,其規定則源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102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 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
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 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
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而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規定,「機慢
車兩段左轉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用以告示左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故警方取締機慢車未依兩段式左轉,應秉持執法明確性,必須在同時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藍色圓形標誌)以及畫設有待轉區的路口,始能予以舉發。
機車未依兩段式左轉,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屏東警分局將積極利用各勤務機會持續向民眾推廣交通安全觀念,並加強執法能量,盼能提升民眾交通安全意識,減少車禍憾事發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黃珊珊 #科技執法 #取締違停
關於科技執法,陸續已有新北市、桃園市以及台中市,分別在區間測速、取締違停上採用。而在北市預計在今年於自強隧道採取區間測試,日前也開始安裝測試。但另一項取締違停,新北板橋、桃園市都開始執行,台中甚至裝設在公車停靠區,但台北市卻似乎毫無動靜。
黃珊珊議員表示,柯市長在上屆曾提出以路邊監視器取締違停的想法,但因為根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其設置目的並不包括取締違規,這個案子就沒有下文。但新北市、桃園市與台中市從去年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採取科技執法取締違規停車。根據新北市統計,採用科技執法取締違停後,違規案件數下降了90%以上,從事實證明,科技執法會減少違規數。
以新北市為例,在「違規停車自動偵測執法系統」建置前,平均每日違規件數計168件,今年1月正式執法,違規件數1月降至每日12.19件(共378件,降低93%)、2月降至每日10.75件(共301件,降低94%)、3月更降至每日6.58件(共204件,降低96%),可見對交通秩序改善有良好助益。
科技執法實際是減少違規數,違規數減少,自然罰單就少。
黃珊珊議員認為,台北市可先在信義計畫區以及違停嚴重區域規劃試辦,但在試辦前必須有相關配套措施。比如忠孝東路四段長年佔據違停排行榜第一名,若開始要在這試辦,就須先行規劃上下車臨停區,至少一兩個街廓就有一處,並不是整個區塊都不能臨停。而信義計畫區內,有幾間百貨公司或大樓,在都審時
都有要求在地下室設置上下車區域,試辦前也要跟這些業者確認目前上下車區域有無違規占用情形,並同時公告執法取締區域內,哪些路段或大樓是可以提供臨停。
最後黃珊珊議員指出,在4月30日與市長便當會中,市長也承諾會在一定預算內,請警察局著手規劃,希望科技執法取締違停的試辦區域以及配套措施,能在年底前上路,讓台北市交通能更順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 在 張秀華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在民生北路、民族路及忠義街口,有一塊近千坪的土地,
長期草木叢生,髒亂不堪,
廖淑玲里長陳情已經跟環保局反映很久了,
但環保局卻說是私人土地,也有通知地主,
但地主不作為,環保局就是罰款了事,
但明明環保局可以依據廢棄物管理法來代為清除,
再向地主求償,若地主置之不理,還可強制執行,
台南市有將近10個案例都是這樣處理的,
嘉義市為什麼不行?
這代表市政府根本沒有積極作為,只想開單衝業績,
根本不了解民眾的需求,要求環保局立即展開行動!
另外對於彌陀路限速問題,
我的疑問很簡單,拓寬前限速50,拓寬後限速40,
而且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
設置測速照相機,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
要有明顯標誌,但是彌陀路都沒有,
根本就是把民眾當作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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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12 月22 日4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4011號令修正公布 第7 -1、 7 -2、8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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